宗教活动场所方案

2020-03-02 05:13:0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里委发„2011‟ 号

关于建立健全***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稳定机

制的通知

各村(居)委员会、乡直有关单位,各宗教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稳定工作,消除各种安全隐患,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现就建立健全***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稳定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本着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号召广大信教群众坚持爱国爱教,爱教首先必须爱国。各宗教活动场所要坚持自治、自养、自信三自原则,要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

面 。

二、建立网络

实行乡、村、宗教场所三级管理网络。街道由庄德峰任组长、宣传统战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乡民族宗教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一名副职干部负责此项工作,各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作为堂点法人代表,结所属堂点负全责。

三、安全保障

首先,各场所必须要配备灭火装置,每个堂点不得少于4只灭火器。

其次,供电线路的配置与安装,需经电力部门安装和认可,方可使用。

第三,房屋及辅助房绝对杜绝险房、危房现象,所有房屋需经街道安监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认可,方可使用。

四、有下列情形的,关闭教堂

1、有邪教活动,有异端邪说渗透

2、有安全隐患,有内部斗争

3、有整改通知书、不进行整改的

4、搞封建迷信活动的

5、属险房、危房的

五、应急处理机制

1、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各堂点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村负责人,堂点负责人和村负责人要迅速到达现场,控

制事态扩大,同时上报乡分管领导,乡分管领导要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施救,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依据事态情况,街道领导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要根据现场情况,果断决策,组织卫生等人员开展施救,同时上报上级机关部门。

3、要以确保人身安全为根本宗旨,关注信教群众

六、卫生防疫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宗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组织信教公民学习宣传卫生防疫常识,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防疫方针政策,做到“讲究卫生,人人有责”、“控制疾病,预防为主”。

2、宗教活动场所内外应保持卫生清洁,经常性进行卫生大扫除。要有一名管理组织成员专门负责卫生防疫工作。

3、信教公民在场所内聚餐时,事前应对桌椅、灶台、餐具等进行保洁消毒,检查食品果蔬是否新鲜,防止酶烂未熟食品上桌。有条件的主厨和帮厨人员要有卫生许可证,严禁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上灶台,保证信教公民饮食安全。

4、宗教活动场所内如发生非典、流感、食物中毒等传染性疾病的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包括乡镇政府、卫生单位、统战部)报告疫情,保留、封锁现场(包括食品、餐具等),迅速将病人送医院治疗,暂停信教公民聚会等活动,防止疫情扩散。

5、乡、村、宗教场所负责检查、监督宗教活动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对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整改的或整改后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将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七、消防管理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乡宗教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2、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场所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宗教活动声场所要组织管理人员和信教公民学习宣传《江苏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信教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灾能力。

4、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凡500人以上信教公民聚会的活动场所每年要进行一次防火安全疏散演练,训练紧急状态下撤离和灭火方法。

5、根据场所大小实际配置灭火器材,定期检查和更换,确保完好有效。坚持场所内水源和储水充足。建立防火安全值班制度,有条件的要成立义务消防队。定期检查香火炮烛、

电路、门窗、危房,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工作。

6、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经检查发现有问题,场所应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整改的或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要追究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场所登记证,取消活动资格。

八、治安管理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宗教的实际情况,订立宗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保护信教公民的的合法权益,保持宗教活动场所安定稳定。

2、全体信教公民要学法、知法、守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3、建立治安责任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信教公民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4、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内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管制刀具等危险性物品。不准收留不明真相人员,确需留宿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

5、严禁在场所内进行打架斗殴、聚众玩牌、赌博、参与“六合彩”、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观看淫秽书刊、录相等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宗教事务部门将撤销登记,并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6、加强场所治安防范工作,实行登记、值班和巡逻制度。场所内的文物、贵重物品、现金、存折等都要有专人负责保管。重点部位应配备警报器材,防止偷盗、抢劫事件发生。

7、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主团结、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中共******委员会

2011年9月20日

主题词: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机制通知抄送:县委统战部,存档中共***县***委员会2011年9月20日印发(共印20份)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论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

哈尔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制度

山东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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