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名称:
申请日期:
一1一
填报说明
1.申请人指:①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②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③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④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2.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3.经营场所要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指: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5.主体类型选填其中一项。
6.经营期限:新增食品流通许可项目的营业执照期限低于3年或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低于3年的,按照营业执照期限或申请人申报的经营期限核定。分支机构核定有效期限不能超过总公司的有效期限。经营期限超过3年的,许可证有效期限核定为3年。
7.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
8.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民族、户籍登记住址,但需在户籍登记住址一栏填写国籍。
9.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一种:①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②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③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④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⑤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0.预包装食品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乳制品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液体乳类(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配方乳);乳粉类(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配方乳粉);炼乳类(全脂淡炼乳、全脂加糖炼乳、
一2一
调味/调制炼乳、配方炼乳);乳脂肪类(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干酪类(原干酪、再制干酪);其他乳制品类(干酪素、乳糖、乳清粉等)。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表
一3一
一4一
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一5一
一6一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名称:青岛嵩晨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2012-1-30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1)
填报说明
1.主体类型按照申请注册登记的类型填写,包括:(1)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个体工商户;(5)农民专业合作社。
2.本申请书内所称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3.本申请书内所称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
4.名称应当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5.填写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6.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民族、户籍登记住址,但需在户籍登记住址一栏填写国籍。7.申请人自愿选择食品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并在□中打√,经营方式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经营项目允许兼项选择。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零售散装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范围按面食类、糕点类、熟肉制品类、凉拌菜类、食用油类、炒货类、豆制品类、饮料类填写。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表
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情况登记表
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情况
NO:
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许可证编号:
名称(盖章):
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表
指定(委托)书
兹指定(委托)(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的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的相关手续。委托事项及权限:
1、□ 同意 □ 不同意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 同意 □ 不同意修改自备材料中的填写错误;
3、□ 同意 □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 同意 □ 不同意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有关文书;
5、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请详细注明):指定或者委托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固定电话
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年月日
注:
1、指定(委托)人是指申请人。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事项及权限,由指定(委托)人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5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食品流通注销许可审核意见表
食品流通许可证流程基本都是相同的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这个在工商局或者工商所窗口领取 3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一般签租房合同的时候房东提供给你办公司注册那张图。 4身份证营业执照上的法人 5租赁合同与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与供货公司的供货合同及供货清单 7医院办的健康证,一年有效期的那种
一、新办食品流通许可证
(一)名称预核。拟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应当首先在当地政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许可申请。申请人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企业到当地政务中心工商窗口,个体工商户到当地工商所,提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现场核查。工商机关受理申请后,将在3日内指派辖区工商所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四)复核审查。现场核查合格后,由受理机关将申请人材料报县、区工商局消保股复核审查。
(五)审批许可。复核审查完毕后,由复核机构呈报领导审批。
(六)通知领证。领导审批同意后,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食品流通准予许可通知书》,并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
本单位(本人) (名称)于 年 月 日向你机关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变更、□注销、□延续、□补办申请,因 的原因,现请求撤回申请,请予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说明
为方便广大食品经营户前来办证,能够正确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特制定本说明书,望广大经营户仔细阅读,以便办证顺利。
1、申请书中所有涉及名称或字号名称的地方均以基层工商所核发的名称核准通知书中核准的名称为准,不得写错一字。无名称核准通知书的以营业执照复印件中的字号名称为准。
2、申请人签字、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均填写负责人的名字、即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不得乱填。填写名字时要与身份证中的姓名一致,不得写小名或者其他常用名等。
3、申请书中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共有三处,均要贴上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要用剪刀剪整齐,从左到右,依次粘贴身份证的正反面。
4、第六页中“食品安全技术人员”填写提供了一份身份证复印件的当事人姓名,填写内容要与身份证中的内容完全一致。“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填写负责人的身份证信息。
5、表中有几处要填写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的都要如实填写,不得隐瞒、省略,填写的电话要能打通。
6、第七页中指定委托的期限为从当日起一个月内。(例:2011年3月23日—2011年4月23日)。
7、第七页一开始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填法定代表人姓名,名称填基层工商所核准的名称。委托事项及权限在“同意”的左边方框内画勾。
8、第八页中经营场所要填写准确,要写明中阳县XX乡XX村。
9、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办证人填写到第八页的前三个空格即可,许可范围一栏不要填写。第八页中受理审查人员签字和审核人员签字均由我机关工作人员签字,当事人不得填写。
10、第四页中产权人一栏有房屋租赁合同的填写房主的姓名,产权是自己的填写产权证中所有权人的姓名,不得乱写。
11、第四页中许可范围一栏办证人只在零售和预包装食品两项后面画勾即可,其余不要乱画。
12、第四页中主体类型是个体户的填个体,是企业的视具体情况填写,申请副本数量一律填1。
以上12项望广大食品经营户认真阅读、正确填写、书写要整洁、不得涂改乱画,否则一律不予办理。
中阳县工商局消保股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食品流通经营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或者兼职)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经营食品的,上述申请材料中的
(五)、
(六)、
(七)项材料可以简化。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一联由机关许可留存)
工商食许受字()第号
威宁县新发乡耿罗花副食店(名称或姓名)
你(单位)于2012 年月日提交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我局将对你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于本通知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请于2012年月日,凭本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到我局领取相关通知书。
(公章)
年月日 受理审查人员签字:
申请人或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耿罗花
联系电话:1508635180
3························································加盖许可机关印章········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二联由申请人留存)
)第号
:(名称或姓名)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我局将对你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于本通知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请于年月日,凭本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到我局领取相关通知书。
(公章)
年月日
如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
(2011年第三版)
致申请人
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为使您对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过程、
知识有一个基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流通许可咨询窗口咨询。
印刷时间:2011年4月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规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从事该特定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收费标准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不收取费用。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电子数据交换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
提供申请人或者经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受理审核时限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予以受理或者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有特殊情况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确认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通知申请人提交与传真、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1书面文件原件。审核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书面文件原件之日起开出《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审核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当场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不再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变更、注销时限与之相同。
食品流通许可管辖
食品流通许可管辖与登记注册管辖一致。申请人应当根据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按属地管辖范围到
市工商局受理许可管辖范围: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
50%
(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不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股份有限公司;
(四)西客站地区、**地区、机动车交易市场、古玩城市场、潘家园旧货市场内设立的企业;
(五)许可的其他企业。
各区县工商分局许可管辖范围:
负责本辖区内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登记的企业以外其他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国家工商总局及市局授权许可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或专业分局办理。区县分局另有要求的,以区县分局要求为准。
应当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对象
(一)批发或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水产品、鲜肉)。
(二)食品交易有形市场。
(三)其他。
注意: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二)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馆、饭店、食堂)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三)农民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四)其他。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程序
第二步:递交相关文书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接收材料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后等待许可核准结果,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工商机关现场核查。
第三步:领取《准予许可通知书》,十日内凭通知书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直接领取许可证。
特别提请注意: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可在北京市工商局网站下载,由于软件版本不同,下载打
印的文书应当与PDF格式的文书一致,检查字体大小不一或者错页等格式不规范的问题。
2.申请人应当向具有许可管辖权的许可机关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3.食品流通许可属于前置许可。申请人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是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4.食品经营者以前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原卫生许可证需要换发或变更的,一律按新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处理,经审核通过换发新证后,缴销原《食品卫生许可证》。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张。
食品流通许可新办应提交的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说明:填写申请书时请仔细阅读申请书上的填报说明。
申请人是指以下几种情形:新设食品流通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并盖章。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
说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与登记注册要求一致,申请人提交一份填写好的包含《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的《登记申请书》及其他登记时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即可。
农村地址没有门牌号的,应当提交方位图示。多家企业使用同一门牌号的经营场所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建筑物为平面图的地址分割方位图示。其他情况,许可机关认为没有必要提供方位图示的,可以不提供具体方位图。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有食品安全技术人员的,还需提供技术人员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说明: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是指摆放食品的货架、盛放食品的容器、售货工具、用于散装食品的包装材料等。以及消毒设备(如紫外灯、消毒剂等)、更衣设备(更衣室、更衣间、衣柜等)、盥洗设备(洗手池)、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气物的设备和工具。贮存、运输和装卸设备。通过电话、网络销售食品的,应当注明电话销售网络和网址。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说明:空间平面布局图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空间平面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
操作流程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而在从业人员卫生、设备安全卫生、环境卫生整洁等方面的一些具体工作流程。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说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
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台帐)、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检查、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八)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九)申请乳制品项目的经营者,除符合一般性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乳制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有能力执行乳制品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经营场地要求。销售、贮存乳制品的地点应当距离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10米以外。
3.经营设备设施要求。乳制品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乳制品对贮存、销售有特别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符合贮存、销售要求的设备设施。
4.有完善的乳制品安全管理制度。
乳制品经营者应当保证乳制品进货、运输、贮存、销售、退市全过程符合有关乳制品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乳制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应当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
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还应当保证严格按照质检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
5.乳品经营者应当提供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
6.申请人知悉乳制品已经列为食品流通许可经营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以及知悉无证照经营乳制品法律后果的书面声明。
7.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市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未作变更的,可以不再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名称、负责人、主体类型改变,应先行变更营业执照,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同时涉及地址、许可范围变更的,应先行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再变更营业执照。
(四)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食品流通经营企业跨管辖区域变更地址,凭准予企业迁出和迁入的证明向新经营场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资料与登记档案资料应一并移转。
注意:个体工商户不能进行负责人变更及跨区县变更经营场所。
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
(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申请人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到期30日前提出申请。
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三)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提示:
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
(二)关于申请人
有形市场内的食品摊贩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可委托市场经营管理者统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该食品经营者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该食品经营者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被处以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经营企业主管人员。
北京市各食品流通许可办理窗口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市工商局海淀区苏州街36号100080 东城分局东城区金宝街52号100005 西城分局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100035 朝阳分局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100125 海淀分局海淀区阜成路67号
(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大厅)100036
丰台分局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100069 石景山分局石景山区实兴大街64号100041 门头沟分局门头沟区滨河路70号102300 房山分局房山区良乡西路22号102488 顺义分局顺义区仓上街8号101300 通州分局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滨惠北二街
(新华北街通惠河桥西100米)101100
大兴分局大兴区黄村镇市场路102600 密云分局密云县新南路49号101500 怀柔分局怀柔区北大街14号101400 昌平分局昌平区南大街31号102200平谷分局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3号101200 延庆分局延庆县东外大街70号102100 燕山分局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二巷3号102500 开发区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4号100176 **分局东城区东交民巷44号100006 西客站分局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三层100055 机场分局首都机场口岸办公楼100621 重要商品分局朝阳区华威桥西100021 机动车分局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1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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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一、申报材料的规格与填写要求:
(一)申报材料必须用 A4纸填写、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要按顺序排列成册,一式两份;请用夹子将两份材料分别固定;
(二)已登记注册的单位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未登记注册单位的申报资料须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逐页本人签字。凡复印件应当由申请单位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留电话为申请单位人员电话,不得留代办单位或代办人员的电话。
(四)申请单位递交的材料须如实表述有关情况 ,申请单位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五)相关表格在青岛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首页→网上工商模块右侧→点击业务表格下载→其他相关文书中下载相关所需表格。
二、需提报的各项申报材料并按以下内容排列:
(一)新办
1、申请人签署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2、《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
5、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东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住宅性质的房屋需提交不扰民保证);
6、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及健康证明;
7、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8、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
9、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资人签字或盖章);内容应包括食品进货与供货商档案相对应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货制度、食品贮存运输制度等;
(二)变更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4、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1)变更名称的,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下列材料:
①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明和租赁协议复印件); ②新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工具清单和操作流程文件;
③食品经营者超出许可机关辖区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当在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凭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到新辖区重新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3)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下列材料:
①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变更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负责人的股东会决议等材料;
②变更后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③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办理变更负责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负责人的应当将原证注销后重新申请。
(4)变更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与申请变更的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工具清单和操作流程文件。
(三)注销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股份制企业需提供同意注销的股东会决议(各股东签字);
4、《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延续
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应当注销后重新申请。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股份制企业需提供股东会同意延续的决议书;
4、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五)补证
1、《食品流通补证许可申请书》;
2、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青岛日报)公开声明作废,并提供该报纸原件。
3、《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非讼事务专用纸张
食品流通许可所需材料
1、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经营场所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经营者或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两面)
5、食品安全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两面)
6、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
7、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8、不合格食品停止销售制度
9、食品经营者购销台账制度
10、食品安全培训制度(把模板中的括号改成负责人名字)
11、食品质量自检制度(把模板中的括号改成负责人名字)
1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3、食品安全承诺制度
14、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5、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6、乳制品经营者承诺书(如果没有该经营范围的可以忽略该项)
注释:以上所列第
2、
3、
4、
5、
6、7为单位准备事项,其中第各单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
成负责人姓名后所有的制度直接打印并由负责人签字,日期先不填。 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开发区祥阁小区S2-22号(发展路45号)
电话:0459-4670202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收到材料凭据存根
(第一联由机关许可留存)
工商食许收字()第号
你(单位)于 2012 年月日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已收到,
我局将于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章)
年月日
受理审查人员签字:
申请人或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耿罗花
联系电话:15086351803
························································加盖许可机关印章········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收到材料凭据存根
(第二联由申请人留存)
)第号
:(名称或姓名)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已收到,
我局将于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章)
年月日
受理审查人员签字:
申请人或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食品流通许可行为,保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延续、变更、补办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并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本市按照业态类别实施食品流通许可。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业态类别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的左上角予以标明,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标明的业态类别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流通经营业态的,按照一种业态归类。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归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归类。
第五条 流通环节的商场超市、便利店、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从事食品现场制售,从事食品现场制售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并应当遵守《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提供即食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加热服务的,不属于食品现场制售。
第六条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农产品、食品现场制售五种类别核定。
散装食品中的散装熟食、食用农产品中的水产品和冷鲜畜禽产品须特别申报经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七条 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围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的原则予以确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情况适时调整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围。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围应当公示。 本市食品流通许可实行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三级受理。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围如下: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批发企业;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连锁食品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
(三)药店申请乳制品食品流通许可的,暂由市局办理;但是已经取得乳制品食品流通许可的药店,延续、变更时拟申请取消乳制品项目的,由区(县)局(直属分局)办理。
(四)市局认为应当由其许可的其他企业。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受理本辖区内由市局受理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各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受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
第二章 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条件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食品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登记注册的有关要求,经营场所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明的住所或地址相一致。
(二)食品经营场所应设臵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
(三)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在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米以上。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食品经营场所的地面、墙面、顶面应当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的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五)食品经营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六)食品经营场所设有食品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当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食品经营场所内无食品陈列,仅作为食品销售管理的场所,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的规定。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符合食品贮存条件的陈列或摆放设备,建议使用自带温度显示的设备。
(三)食品经营者经营散装食品的,应当设臵更衣室和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具有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容器的清洗消毒设备、销售人员的洗手消毒设备、存放废弃物的容器。
经营散装熟食的,还应当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式熟食柜,设可开合的取物窗(门),配备专用工具、用具及容器夹取及售卖,确保食品不能被消费者直接触及。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洗手池的材质应为不透水、易清洗材质,水笼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
(四)食品经营者销售水产品的,销售区域应当与其他食品销售区明显分区或隔离;应当设有上下水及水池,水池周围墙壁贴瓷砖或其他不透水、容易清洗的材料;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或冷冻贮存设备。销售鲜活水产品的,应当配备有上下水的蓄养池。
食品经营者销售冷鲜畜禽产品的,配备的陈列设备应当符合生鲜食品的保鲜温度要求,陈列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积水和污渍。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也可以由他人承担。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有健全的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贮存场所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臵制度。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食品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应当分开摆放。 散装食品应当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接触食品的人员、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章 许可证的申请、受理与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到许可机关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现场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未作变更的,经许可机关同意,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作为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
(六)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七)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八)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九)申请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提供食用农产品进货来源及产地情况的说明、如何取得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检验报告、冷鲜畜禽产品检疫证明的说明。
(十)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按照下列情形确认:
(一)拟设立企业的申请人为拟设企业的全体投资人;
(二)已设立企业的申请人为企业;
(三)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其隶属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四)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其经营者为许可申请人;
(五)承租商场超市的场地或柜台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商场超市为许可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材料首页应当为申请材料目录,所附资料应当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次序整理,每项材料都应当按照要求签字盖章;
(二)申请书应当打印或用蓝黑或黑色墨水笔填写;
(三)除申请书以外,其他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四)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五)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准确,允许涂改处应当盖章或签字,注明更正日期。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申请人要求,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要求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第二十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直接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可以不再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认为许可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审查的期限内。许可机关应当将听证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四章 许可证的变更、延续与补办
第二十四条 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
变更名称、负责人、主体类型的,可以先行变更营业执照,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
涉及变更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的,应当先行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再变更营业执照。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1.仅变更名称、主体类型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2.仅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涉及变更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的,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与变更相关的材料和变更原因。变更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的同时变更名称和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 申请变更经营场所,新的经营场所不属于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的,经营者应当在原许可机关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凭注销证明向新许可机关重新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第二十六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期限为三年。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许可证遗失的,提交经营者在报纸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 许可证污损的,提交污损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原许可项目核准的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设备设施、空间布局、工艺流程等内容是否有变化的说明材料;
(五)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同时申请变更名称、负责人、主体类型、许可范围(减项)的,可一并受理,申请人应当另行提交变更许可所需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遗失、污损《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
(二)许可证遗失的,提交经营者在报纸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
许可证污损的,提交污损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九条
许可机关对食品流通许可变更、延续申请的审查,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业态分类食品流通许可 第一节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
第三十一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出租和配套服务,招纳多个食品经营者在场内独立进行食品批发或零售的集中交易场所。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许可范围应当列明许可在场内进行批发或零售的食品品种。
第三十三条
食品集中交易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规划的要求,并取得相关手续证明。
第三十四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内的经营环境及设施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开办者保障场内食品经营者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条件。
第三十五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指导并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应当设臵公示栏,公开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十六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零售散装食品、散装熟食、食用农产品的,与其它业态标准相同。
第二节 商场超市
第三十七条 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
商场超市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第三十八条
商场超市的许可范围,经营方式原则上核定为零售。
商场超市同时申请经营方式为批发的,参照本章食品贸易商的标准。
第三十九条 商场超市可以从事食品现场制售,商场超市经营食品现场制售的区域面积不得超过食品销售区域总面积的15%。并应当符合《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商场超市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企业分支机构,非连锁经营的商场超市单店食品销售经营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商场超市出租场地、柜台给其他经营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应当由商场超市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承租方不得自行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商场超市出租场地、柜台给其他经营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场超市为场地、柜台的产权所有人;
(二)商场超市统一结算货款;
(三)商场超市对承租方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行为统一管理,对食品安全负责。
第四十条 拟销售散装食品的商场超市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提交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应当列明散装食品专用的容器、容器的清洗消毒设备、销售人员的洗手消毒设备、存放废弃物的容器等设备。拟销售散装熟食的,还应当列明熟食柜、专用工具、用具及容器。
提交的平面布局图中应当标明更衣间区域,散装食品销售区域,设备摆放位臵。
第三节 便利店和食杂店
第四十一条 便利店,指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
便利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小于200平方米。 第四十二条 食杂店,指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
食杂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小于200平方米。 第四十三条
便利店和食杂店的许可范围,经营方式原则上核定为零售。
食杂店和便利店同时申请经营方式为批发的,参照本章食品贸易商的标准。
第四十四条 由企业统一连锁经营的便利店可以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经营食品现场制售的区域面积不得超过食品销售区域总面积的15%。并应当符合《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便利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企业分支机构。
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可以从事食品现场制售,市场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不属于商场超市、便利店业态的,归为食杂店业态。并应当符合《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食杂店和便利店拟销售散装食品、散装熟食、食用农产品的,申请条件和提交材料的要求与商场超市相同。
第四节 食品贸易商 第四十六条 食品贸易商,指主要经营方式是以向其他从事食品批发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业态。
第四十七条 食品贸易商的许可范围,经营方式原则上核定为批发,经营项目原则上核定为预包装食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
食品贸易商申请批发散装食品的,应当特别说明理由,另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食品贸易商申请零售经营方式的,应当参照本章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的标准。零售的经营项目与无店铺经营者业态相同。
第四十八条
食品贸易商应当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活动场所。经营场所内不销售食品,仅作为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使用。
第四十九条 食品贸易商应当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的场所。
第五十条
食品贸易商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批发企业销售记录制度》。
第五十一条 食品贸易商提供的设备设施和工具清单中应当列明经营场所内的办公家具、电脑、展示柜、电话、资料存放设备等。
食品贸易商申请批发散装食品的,应当提交散装食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证明,散装食品为进口食品的,应当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同时提交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措施的书面说明。
食品贸易商申请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提交贮存、运输过程中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的设备设施及流程。建立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
食品贸易商应当提供食品贮存场所的有关信息,包括场所地址、面积大小、设备设施。由生产者或供应商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食品贸易商,申请时应当提交食品贸易商与生产者或供应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
第五节 食品物流配送
第五十二条 食品物流配送,指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要求,经过备货、分拣、配货、配装、配送运输,将食品大批量集中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种经营业态。
从事农业活动、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非食品流通活动的食品物流配送不属于本规范规定的食品物流配送。
第五十三条 食品物流配送的许可范围,经营方式原则上核定为批发,经营项目核定为预包装食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 食品物流配送申请批发散装食品的,应当特别说明理由,另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食品物流配送申请零售经营方式的,应当参照本章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的标准。零售的经营项目与无店铺经营者业态相同。
第五十四条
食品物流配送应当设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冷藏等专用场所,并做到布局合理,防止产生交叉污染。配备通风、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
食品贮存场所应当防雨、防潮,设有温、湿度监测装臵。 应当配备符合卫生要求和贮存条件的专用食品运输工具。
第五十五条 食品物流配送提交的设备设施工具清单应当列明贮存、冷藏、运输等专用场所及场所内设备设施和工具。
食品物流配送申请批发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参照本章食品贸易商的标准。
第六节 无店铺食品经营者
第五十六条
无店铺食品经营者,指经营者不通过店铺销售,由食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邮政、电视、电话、自动售货机等方式销售食品,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
第五十七条 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标明的住所或地址相一致。
第五十八条 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范围,经营方式应当核定为零售。
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批发食品的,应当参照本章食品贸易商的标准,并提供食品贸易商业态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批发的经营项目与食品贸易商业态相同。
无店铺食品经营者业态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第五十九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网店主页的明显位臵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
利用邮购、电视电话购物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以易于消费者认知和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臵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
放臵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条件。
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食品标签上的内容。
第六十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时,应提交网店主页的展示图,展示图上应当标明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等信息公示的具体位臵。
利用邮购、电视电话购物从事食品经营的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时,应提交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无店铺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时,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具体放臵地点的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第六章 许可证的审核
第一节 审核权限、岗位设置与资格要求 第六十一条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实施许可证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扰。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违法或者不当审核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六十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由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负责。对有形市场及有形市场内的食品流通经营者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由食品市场监管机构负责规定。
第六十三条 食品流通许可应当设臵咨询岗、受理审查岗、审核岗、核准岗、现场核查岗、发证岗、档案整理岗等岗位。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设臵食品流通许可岗位。
第六十四条 食品流通许可实行资格确认制,受理人员、审核人员、核准人员、现场核查人员应当是在编公务员或纳入工资规范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具有执法资格。
第六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受理人员、审核人员、核准人员、现场核查人员等食品流通许可岗位工作人员参加食品流通许可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
第六十六条
受理人员、审核人员、核准人员、现场核查人员应当通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资格考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十七条 食品流通许可实行核准人制度。许可证核准人应当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节 许可流程和规范用语
第六十八条 办理许可证审核发放的基本程序是受理、审核、核准、发证。
第六十九条
受理人员负责接收申请人提出的许可证申请,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予以受理的,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审查意见”一栏签署“经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议准予许可”。不予受理的,应当参照予以受理的相关用语反向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告知诉权。
第七十条 审核人对提交申请的许可事项进行复审,审查合格后,按照管辖原则指派现场核查机关或人员,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登记表》并签署核查意见。
受理人员和审核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七十一条 核准人对提交核准的全部许可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核准意见。决定准予许可的,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核准意见”一栏签署“经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意准予许可”。 决定不准予许可的,应当参照准予的相关用语反向签署意见,并说明理由,告知诉权。
审核人和核准人可为同一人。
第七十二条
审核机关作出是否受理、是否核准等决定的,应当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出具的法律文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发给申请人,一份由经办人签字后由许可机关留存。
第七十三条
打证人员按照核准人核准的事项打印许可证正副本,不得修改核准事项。
第七十四条 发证人员应当对打印好的许可证正副本与核准的事项进行对照检查,检查的重点为许可证内容与核定的内容是否一致等。
许可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或者其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明等合法有效证明领取许可证。无合法有效证明的,不得发给许可证。
发证人员在发证时,应当审查领取人的相应通知书及身份证明,核对无误后发放并签字。 第七十五条 规定录入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的许可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三节 许可书式审查
第七十六条 受理人员应当按照审核权限依法对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书式审查。受理的申请应当属于食品流通许可的发放范围。
受理人员应当审查许可证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是否提交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是否规范。
许可证申请、变更、注销的表格填写应当全面、工整、准确,不能空项或简化。其他申请材料应当打印。申请材料需要涂改的,应当在涂改处加盖刻有“更正人:______更正日期: 年 月 日”的长方更正戳,由申请人签字并填写更正日期。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受理人员应当与原件核对。 第七十七条 许可证的设立申请应当审查的材料、事项和内容: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按规范填全,无空项;
(二)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名称是否在有效期、是否与申请的一致);
(三)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四)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食品经营的空间布局应当体现出食品与非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明确的分区销售,有贮存区域的也要标明;平面图要清晰,原则上为打印版本,边缘留2厘米装订空间;
(五)有与食品经营相关的操作流程文件;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七)有食品经营场所具体方位图;
(八)有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九)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 按业态方式不同,除按照第七十七条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需审查以下内容:
(一)以互联网方式申请零售食品的经营者,有网店主页的展示图。
利用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申请零售食品的经营者,有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申请零售食品的经营者,有自动售货设备的具体放臵地点的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二)申请人为食品贸易商的,有食品贮存场所的有关信息,包括场所地址、面积大小、设备设施。由生产者或供应商提供食品贮存、运输服务,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食品贸易商,有食品贸易商与生产者或供应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 第七十九条
许可证的变更申请应当审查的材料、事项和内容参照许可证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缩小原许可范围的可直接准予。
第八十条 许可证延续申请应当审查的事项和内容:
(一)《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书》按照规定填写;
(二)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与《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三)缴回原许可证正副本。
第八十一条 许可证注销申请应当审查的事项和内容:
(一)《食品流通注销申请书》按照规定填写;
(二)缴回原许可证正副本。(无法收回的应有书面说明并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的公告)
第八十二条 许可证补证申请应当审查的事项和内容:
(一)《食品流通许可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按照规定填写;
(二)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的公告;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污损的,在申请更换的同时予以收回。
第四节 许可现场核查
第八十三条
对仅申请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申请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经营地址名称(实际地址不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主体类型,缩小原许可经营范围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十四条 需要现场核查的,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工具和设备。
许可机关现场核查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的内容、时间;
(二)熟悉和了解现场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三)携带现场核查所需的专业测试工具、设备;
(四)携带现场核查所需的文书。
上级许可机关受理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级许可机关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十五条 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核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出示表明执法身份的证件;
(二)运用有关专业技术手段对申请人的现场进行测试的,应当作记录;
(三)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并请申请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指定代表)应当在记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况。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第八十六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重点现场核查:
(一)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
(二)从事食品物流配送的;
(三)审核机关认为应当进行重点核查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七条 为客观、真实反映食品经营环境,便于审核和核准,核准人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拍摄现场照片,作为审核的参考依据。
第八十八条
许可证变更申请如涉及经营场所、许可范围变更的,现场核查标准应与许可证设立申请一致。许可证延续申请的,现场核查标准应与许可证设立申请一致。
第七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八十九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副本证面上应当说明:《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到原许可机关申请延续。
第九十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负责。
空白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由许可机关指定人员管理并登记造册。打印人员根据需要向管理人员领取,废弃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交回管理人员登记后销毁或加盖作废戳记留存。 第九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臵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第九十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第九十三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后,许可证证面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信息应当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予以公开。
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决定: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核发准予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通知书。
第九十七条 属于应当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形,食品经营者未主动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可以依法予以主动注销。许可机关应当出具注销决定书,说明注销的具体理由,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告。
第九十八条
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具体管理办法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散装熟食,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非预包装形式零售,已加工好可直接食用的食品,包括熟肉制品、酱腌菜等种类。
乳制品,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热干燥、冷冻或发酵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各种液体或固体食品。乳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类别编号为0501或0502。
第一百条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应当及时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按新申请程序办理。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已经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的,继续有效。需要变更、延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6日起施行。
食品流通许可工作规范
食品流通许可审查人员为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或者工
商所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审查,在职责范围内,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代表许可机关作出是否受理、批准的决定。
一、食品流通许可受理范围
1、在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零售或批发兼零售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以外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的;
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的;
4、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以外出售其制作的食品的;
5、网吧、歌舞厅等其他行业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食品流通许可受理期限
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许可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
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程序
(一)材料审查
食品流通许可程序审查人员收到许可申请及材料凭证
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决
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
理。
4、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
实的或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或者需要现场核查的理由及时间。
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有权
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6、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二)现场核查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经营场所现场进行核查时,应当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有效证件,现场核查应当严格按照《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的内容逐项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四、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登记
食品经营者名称、主体类型发生变化的,先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备案)登记,再到许可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换证手续。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变更、注销后或者被依法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变更、注销、被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提交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表》(附件1);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由执法人员和辖区工商所签署意见的《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4、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明;
6、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7、许可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工作业务指导
(一)
(延庆分局食品科 二OO九年九月一日)
2009年9月1日起,延庆工商分局将正式启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 许可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市局下发的文件执行,以下为许可相关事项的几点说明。
一、关于食品许可流通受理范围
(一)零售或批发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包括食用农产品);
(二)从事食品交易的有形市场。
从事现场加工制售食品的,是否属于食品流通许可受理范围,有待上级明确,暂不受理。
取得餐饮服务许可销售其非自制食品的经营者,即便如宾馆、饭店设有商品部销售食品的,是否应取得流通许可仍有待上级明确,暂不受理。
食品添加剂不属食品流通许可范围;单纯从事贮存、运输、配送不直接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不属食品流通许可范围。
许可范围:经营方式为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二、许可管辖
实行分局、工商所二级受理,原则上与内外资登记管辖一致。对于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市局委托下放分局的,食品流通许可由市局授权分局受理,相关文书盖市局许可章。
三、关于申请食品流通提交材料应注意的问题
应当严格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市局将下发的文件中的规定提交。
注意申请许可时不用再提交健康证明,但是应告知申请人经营时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要有健康证明。
提交材料时注意许可申请人与负责人的区别,申请人为多人的应有所有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申请人为多人(一般为五人以上),在申请书上全部签字有困难的,可由全体申请人委托指定一名代表签字,指定代表应为申请人之一。
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不要求提交经营场所证明。
由申请人提交的操作流程,主要是指申请经营散装食品特别是高风险散装食品时,在如何保证从业人员卫生、设备安全使用、环境卫生整洁方面的一些具体工作流程。对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操作流程可以简化。
四、关于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填写《现场核查表》,现场核查内容不限于表上内容,也包括已经明确或应当明确的许可相关要求。仅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对于经营豆制品、现场分装销售熟肉制品等高风险食品的
(包括食用农产品),应当有明确的许可要求和监管要求,高风险食品的种类与具体要求原则上参照以前卫生局标准。
五、原卫生许可证的缴销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者以前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总局《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
因此原卫生许可证需要换发或变更的,应当一律按新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处理,经审核通过换发新证后,缴销原《食品卫生许可证》,但是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有现场制售内容或其他超出食品流通许可范围的,建议由申请人留存原《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
六、关于食品流通许可开发系统
开发的食品流通许可系统市局正在紧张调试,正式启动使用前需由工程师当面指导后开始,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食品科和系统开发人员沟通。
系统开发联系人:贺复生 8269120413810334169
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须知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程序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一般要经以下步骤:
第一步:预先核准名称。新设立的企业进行名称预先核准。领取许可申请书,并填写完整。
第二步:提交许可设立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参照营业执照登记提交的场所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职或者兼职)的身份证明;
(五)从业人员名单及有效的健康检查证明,如在申请时不能提供健康证明的,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后,允许申请人延迟到经营前补交健康证明;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清单;
(七)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八)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应包括进货查验、健康检查、学习培训、不合格退市、应急处置制度等等;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设立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第三步:递交相关文书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接收材料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后等待许可核准结果,并配合工商机关开展现场核查。
第四步: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为了能通过现场核查,申请人应保持经营场所符合以上许可申请条件。申请场所需装修的,应在现场核查前装修完毕。申请人应事先认真考虑选址和装修方案,使之符合许可申请条件。
三、食品流通许可办理时限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附件
4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
报 告 书
名称:经 营 场 所:经营单位负责人:核 查 日 期:年月日
使 用 说 明
1、本核查报告书适用于对申请或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进行经营场所现场核查评价。
2、每一个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为“符合”或“不符合”。
3、核查评价意见的确定标准:不符合项目数为0项,为合格;不符合的项目数≥1项,为不合格。
4、核查人员应针对不合格的项目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5、核查人员应如实填写本核查报告书中的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名称:
申请日期: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第二版)
填报说明
1、主体类型按照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类型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填写,包括:内资企业:国
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2、本申请书内所称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3、名称应当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被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4、填写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5、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民族、户籍登记住址,但需在户籍登记住址一栏填写国籍。
6、申请人自愿选择食品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并在□中打√,经营方式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经营项目允许兼项选择。
7、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表
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食 品 安 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登 记 表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
本单位(本人) (名称)于 年 月 日向你机关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变更、□注销、□延续、□补办申请,因 的原因,现请求撤回申请,请予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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