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屠宰场申请范文

2022-11-04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申办停车场申请

高新区城管局:

我公司在长虹北路63号门前有一个停车场。临长虹北路,面积约为850平方米,停车位45个。现申办为收费停车场,特此申请。

此致!

襄阳江山新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推荐第2篇:申办残疾证申请

宣州区残联:

本人 ,家住宣州区住沈村镇丁店村 组, 身份证号码为: ,因 残疾,现申请办理残疾证。

申请人:

情 况 属 实

年 月 日

情 况 属 实

年 月 日

推荐第3篇:屠宰场维修经济补助申请

屠宰场维修经济补助申请

******食品公司:

为保证猪肉安全,方便人民买肉,保护人民利益。我站急需对部分破旧不堪的猪舍及设施进行维修,但由于××镇食品站地处偏远山区,经济落后,资金非常有限,所以仅对部分猪舍和设施进行维修改造,通过筹集资金,现维修资金仍紧缺,我站经济压力较大,请公司给予××元的补助,解决目前的经济困难。是盼!

某某市某某区食品公司某某食品站

推荐第4篇:申办零售药店申请

申办零售药店申请筹建提交材料

1、筹建开办零售药店书面申请;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店主任的履历表及个人学历、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证明、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

3、拟设营业场所和仓储地理位置图;

4、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5、拟经营药品范围、营业场所和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6、申请人计生相关材料(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卡”和“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申办零售药店申请验收提交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

2、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书面申请及拟办企业对照验收标准自查的报告;

3、企业全体人员情况表,并附相关人员的健康证明(体检表)、身份证、上岗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

4、拟办企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说明,包括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等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

5、药学专业人员若是辞职、离职或退休人员,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后退回)和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需到公证处公证;

6、拟办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7、店主任、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员任命书;

8、拟办企业营业场所、仓储平面图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拟办企业营业场所和仓储用房的合法使用证明如:产权证、租赁合同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

11、拟办企业声明书;

12、《开办零售药店登记表》。

推荐第5篇:屠宰场工作总结

忠华清真牛羊肉屠宰场2014年工作总结

及2015年工作计划

在市商务局、市定点办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市上关于上报工作总结的通知精神,我屠宰场全面分析和总结了本场2014年的工作。

一、一条完善的全自动羊屠宰线,配备相应的消毒、冷藏设备和独立的密闭式包装生产线。

二、2014年公司经过技术和设备设施改造,建成全密闭分割包装车间,冷冻冷藏库已建成,屠宰设施完备。

三、我屠宰场2014年全年屠宰羊只46280只,合格率为100%。

四、在登记、记录、检查等我场全面施行了具体化、细致化、明确化,同时加强了对全场车间、羊圈等场所的清扫和消毒,全年共消毒66次,消毒车辆2133台,消毒面积520平方米。

五、本年度全面配合定点办和农牧局检疫等工作,得到领导的肯定和表扬。

本场在全面完成和落实好2014年工作的同时,对2015年的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职工对专业知识的学习,锻炼管理水平,争取在本场的各个环节做到更好,使工作完成率达到100%

二、本场将依据国标,重点突出的对车间进行改造,建

成现代化屠宰间,设计轨道,隔成放血间、剥皮间、成品间的国标任务。

三、本场以后业务状况,要配备现代化电脑自动控制生产线,引进世界上先进优良羊种,在严格的防疫卫生控制下,进行生产、加工和运输,最后到达餐桌的绿色一条龙服务。

四、本场以后与屠宰户要建立风雨同舟,合作共赢的双向机制,并要招聘专门饲养、技术和疾病预防,检查的专家进行管理。

五、重点加大对羊只的检查检疫,加大消毒面积、消毒次数,完全杜绝各类传染病的发生、传播,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XXX屠宰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推荐第6篇:定点屠宰场

各定点屠宰场: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维护定点屠宰场正常生产秩序,保证农户自养生猪的顺畅销售,现结合我县实际,就生猪定点屠宰场(以下简称定点场)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定点场必须凭动物检疫证明,经动物检疫员查证验物签证认可,方可接收生猪进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场;对进场生猪屠宰情况、检疫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二、实行进场登记制度。自养生猪的农户需持产地检疫证明,到定点场登记,先到先登记,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农户登记生猪入场。在登记生猪进场时,原则上以定点范围内的农户优先,其次是周边的农户。定点场按略高于日生猪屠宰量登记,分期分批进场。

三、为保护当场养猪户利益,进场登记屠宰的生猪必须是农户自养的,定点场在登记时可派员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可不予登记入场。

四、各定点场要做好农户自养生猪的存栏情况摸底登记。若本地猪源不足,须向县经贸局报备后,由定点场负责调运补充,以保证市场供应。在本县猪源充足情况下,定点场不得外调生猪,否则,将予以严肃处理。

五、加强定点场的监督与管理,对进场生猪登记情况实行上墙公布,保证公平公正;定点场每天公示生猪产品参考价格,生猪产品应按质论价,随行就市,不得随意抬价或压价。

六、欢迎社会和养猪户监督,监督电话:

推荐第7篇:屠宰场管理制度

一、屠宰场生猪进厂验收制度

1、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2、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卷。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3、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5、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6、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7、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

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三、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 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查

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车间凭此证明屠宰。

3、急宰猪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还负责急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

4、督促工作人员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猪圈、车辆清洁。

(二)宰后检验

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

2、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的规定,检验各个部位,摘除腺体和有害物质。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

(三)、宰后检验结果处理

1、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检验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

2、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台帐登记。

四、“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检测制度

一、企业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 充足,通风良好,室内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 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二、检测人员能独立完成样本的采取和检测等工作。

三、必须建立“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四、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

五、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场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六、应自觉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的检查、指导。

五、青州市屠宰场屠宰车间管理制度

一、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二、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三、屠宰加工技术人员须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

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须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猪肉、内脏等,及时作出判处,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四、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不得进入车间。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醉酒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五、烫毛、上机、劈半等工序是现场管理重点,要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产品质量。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六、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七、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八、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六、青州市屠宰场消毒管理制度

一、必须设置专门的消毒物品储藏间,配备一定数量的常用消毒药品和消毒器具。

二、消毒药品和消毒工作须有专人保管和负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消毒时间:经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彻底性消毒

1、经常性消毒:每天或每班次工作完毕,对生猪待宰间、过道、生产车间、工具、用具及运输车辆进行常规消毒。

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

一、四季度一般每周进行全场消毒一次,

二、三季度应增至每周全场消毒两次。

3、彻底性消毒:对发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并进行彻底性消毒。

四、消毒要求:

1、消毒液应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的消毒药。

2、消毒池内的消毒液必须每天更换,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

3、配制消毒液时,其用量和浓度必须准确,随配随用。不得随意对不同的药品混合配制。

4、消毒液要有足够的时间与被消毒物接触,不能边消毒边冲洗。

5、药液一定要搅拌均匀,喷射必须普遍全面,不留空白点。

6、在消毒时必须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胶鞋等防护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七、青州市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一、加工用水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每年委托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少于两次。

二、入屠宰车间,必须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必要时穿戴工作帽和手套。屠宰技术人员必须坚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三、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脱掉工作服、工作鞋,放到更衣室内。严禁穿着工作服、工作鞋出厂。

四、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外来参观者应有厂部人员陪同,穿上工作服、工作鞋后方可进入。

五、进出生产车间的人员、车辆必须从消毒池中通过。

六、车间内不准吸烟,饮水和随地吐痰。

七、保持厂区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每天生产完毕,必须对工具、用具、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对生产场地和包干区的卫生区域进行打扫、清洗。

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彻底清扫、冲洗地面、排水沟和四周墙壁,不留卫生死角。

九、接触肉品的工具、用具、设备和车辆,在消毒后必须用饮用水彻底冲洗干净,除去残留药物后,方可使用。

十、更衣室、淋浴室、走廊、厕所及公共场所要每天打扫、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十一、生产车间和其他工作场所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理,并及时用不渗水的专用车辆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定期进行灭蝇、灭蚊、灭鼠等除害工作。

八、产品出厂及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一、生猪产品经检疫检验,加盖产品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后方可出厂。

二、上市销售的成品肉,如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按下列要求进行

处理:

1、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出厂上市销售。若发现未加盖“二章”的肉品,立即封存,不得出厂,必须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2、如发现未经检疫检验或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屠宰厂要跟踪追查,并一一召回,确保召回率达到100%。对召回的不合格肉品,要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3、由于技术原因,造成烫坏、打伤、劈断等,在不影响肉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视其情节,进行召回肉品或给予补偿处理。

九、青州市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 对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生猪或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1、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生猪;

2、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检验确认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或者生猪产品。

三、动物发生疫情时,无条件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生猪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

四、生猪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

五、认真做好病死生猪和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十、青州市屠宰场设备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订的设备管理规定,制订各类

设备的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编号、分类、建立设备档案。

二、企业要取得液氨、特种设备使用和消防验收等安全生产资质。涉氨企业液氨使用、建筑消防通过验收,锅炉、高压容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使用企业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登记备案。

三、重点设备实行定人、定点的办法重点加以管理,并详细记录其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最大限度发挥设备效能。

四、坚持维护为主、修理为辅的原则,保持设备的清洁、整齐,做好设备的润滑、防腐等安全措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检查,确保企业设施良好运转。

五、严格执行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巡回检查,尤其是设备、传动构件、板带等易损部件有无锈蚀、破损,如一旦发现设备故障应立即报告,同时组织抢修。

六、加强与操作人员的联系,不断地给操作人员强调操作要点,以减少设备故障,使操作人员能做到“四懂”(懂结构、原理、性能、用途),“四会”(会使用、保养、检查、排除常见故障),确保生产顺利进行。

七、做好设备及其备件、配件的领用、保管工作,帐实相符,台帐、报表完整、齐全。

八、做好设备的计划检修工作,确定检修的范围、程序、费用的预算等工作。建立完善的设备技术档案,对所有的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保管。

九、对厂区环境、厂区道路、厂房墙体、厂区场地的废旧设备、废弃物每月进行检查,发现有碍屠宰加工卫生安全情况的,应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及

清理。

十一、青州市屠宰场票证台账管理制度

一、企业、车间的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

二、配备档案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专门档案室,完善生猪进厂台账、生产记录、肉品品质检验台帐、“瘦肉精”检测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卫生消毒记录、产品出厂台账等7项台账记录,形成从生猪收购到产品出厂完整的记录档案。

三、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检验验讫印章。

四、凡经检疫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厂,应开具有效的检疫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做到证物相符。

五、各相关岗位人员做好生猪进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屠宰准宰登记、违禁药物检测抽样单、违禁药物检测记录汇总、屠宰检验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屠宰肉品交接单、屠宰肉品出厂销售记录、动物卫生防疫消毒记录的登记,及时汇总、上报。

六、做好票证台帐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推荐第8篇:屠宰场责任书

2014年曾都区动物屠宰场畜产品

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明确职责,特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1、依法对动物屠宰场的动物卫生防疫及畜产品安全进行监管。

2、做好检疫工作,落实查证验物制度,做到出厂两章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验讫滚花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做好检疫记录台账,严把动物及其产品进出检疫关口。

3、监督动物屠宰场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4、按照要求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抽检。

5、制度健全。包括:检疫申报制度、消毒制度、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同步检疫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6、记录完整。包括:检疫申报记录、疫情报告记录、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记录、同步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抽检及报告记录、耳标及产地检疫证明回收。

7、检疫工作室张贴法律法规、检疫管理制度、检疫程序、岗位 责任制、投诉电话,悬挂执法标志。

二、定点屠宰场的责任:

1、动物屠宰场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具备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制度健全。包括: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隔离观察制度、“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制度。

4、记录完整。包括:消毒记录、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记录、待宰急宰记录、动物隔离观察记录、同步检疫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自检及报告记录。

5、按照规定开展“瘦肉精”等违禁物自检,并做好登记、存档。

6、按规定和要求对屠宰场所进行定期消毒。

7、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好记录。

8、场内设置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休息 室,检疫工作室。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监管单位和动物屠宰场各一份,一份交区 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 监 管 单 位: 代表签字:

动物屠宰厂(场):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篇2:2012年城区生猪屠宰场肉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2012年城区生猪屠宰场肉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城区生猪屠宰场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做好屠宰检疫工作,确保出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现就双方肉品质量安全责任明确如下:

一、甲方: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

1、保证检疫力量,加强人员管理,确保检疫人员按时到岗到场实施检疫

2、遵守屠宰检疫规程,严把进场检疫关、宰前检疫关、屠宰同步检疫关、宰后处理关,检疫合格的肉品必须证章齐全、刀口明显。

3、贯彻落实屠宰检疫、申报检疫和准宰通知书制度,对未检疫申报, 也未取得准宰通知书的待宰生猪一律不屠宰,并限制出场。

4、监督屠宰场对病死猪及病害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待宰生猪按10%的比例采集尿样进行“瘦肉精”检测,并根据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6、监督屠宰场定期对圈舍、屠宰间及厂区环境进行消毒。

二、乙方:城区生猪屠宰场责任

1、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不屠宰病死猪、注水猪和含有“瘦肉精”的生猪,不让病害肉、母猪肉、公猪肉及未经过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品出场。

2、密切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所各项工作,落实进场检疫、检疫申报和准宰通知书制度,无准宰通知书不得私自屠宰生猪。

3、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维护正常屠宰经营秩序。

4、设立专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配齐检验设备,做好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5、做好病死猪及病害肉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6、设立专职消毒人员,配齐消毒设施,做好场区消毒及记录。

7、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其他工作。

此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负责人: 时 间:

乙方负责人: 时 间: 2012年城区生猪屠宰场肉品

质量安全责任书

长武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篇3: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责任书(1) 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责任书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及相关规定,宝马镇畜牧兽医站结合工作实际,特安排许大春同志负责本辖区动物屠宰场(点)检疫。

一、屠宰检疫职责

1、负责动物屠宰检疫申报受理;

2、负责监督动物装载工具的卸后消毒;

3、负责入场(点)动物的检疫及验证工作,合格的准许进入观察圈,不合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负责“瘦肉精”自检监督关:即监督业主履行“瘦肉精”自检义务,官方兽医必须现场监督。

5、负责动物屠宰前的检疫工作,合格的准许进入待宰间,不合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6、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实施检疫,即实施同步检疫:做到摘除三腺及病变的组织、器官、摘除耳标、“瘦肉精”监测;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7、发现动物及动物产品异常或疑似疫情按程序立即上报;

8、按收费标准收取动物产品检疫费、场地消毒费;

9、如实规范填写检疫记录、“瘦肉精”监测记录、消毒记录,并将检疫头数及结果上报分所。

10、负责市场家禽宰杀点的屠宰检疫工作

11、负责指导、督促并搞好鲜销市场的消毒工作和负责鲜销市场的监督检查,配合上级督查等具体工作。

12、凡是官方兽医不负责任,检疫头数不如实上报,造成生猪漏检、逃检,一经核实,按流失规费十倍的标准扣发该官方兽医的绩效工资。

二、屠宰检疫规程

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合格的,准予屠宰;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2)发现有猪丹毒、猪肺疫、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猪副伤寒等疫病症状的,患病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猪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3)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4)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

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生猪,视情况进行急宰。

2、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患病生猪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进行消毒。

3、同步检疫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1)、头蹄及体表检查;(2)、内脏检查;(3)、胴体检查;(4)、旋毛虫检查;(5)、复检: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4、结果处理 (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2)、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a、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b、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猪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c、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d、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5.检疫记录 5.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5.

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瘦肉精”自检监督、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出证等环节记录。

5.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三、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2、本责任书在二○一四年度内有效。

阆中市宝马镇畜牧兽医站

站 长(签章):

检疫员(签章):

监督方: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洪山分所 所 长(签章):

二0一 四 年一月一日

注:该责任书一式二份,乡镇站和检疫员各保存一份篇4:生猪定点屠宰场防疫责任书2010.2 潼南县生猪定点屠宰场

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控动物重大疫病,保证生猪正常流通和猪肉安全供应,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渝动防部发〔2008〕2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县重大动物疫病继续清净无疫,特制定2012年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目标与任务

1、2012年度不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一旦发现疑似情况,立即停宰,果断处置,及时上报。 2、入场生猪检疫证明持证率达100%、牲畜耳标佩戴率达到100%。

3、不屠宰病害、注水生猪。

4、宰后检疫合格产品凭检疫验讫印章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场。

5、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二、责任与措施

1、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县委、县政府、县指

挥部关于动物疫病防控的政策、措施。

2、建立健全屠宰场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病防控规章制度。

3、制定屠宰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4、严格实施生猪凭耳标和检疫证明入场。

5、已经入场生猪,不得擅自出场。

6、加强屠宰技术操作人员动物防疫知识培训,强化疫病防控意识;禁止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从事生猪屠宰加工业务。

7、从严控制生猪入场数量和密度;入场生猪滞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三、督查与奖惩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将组织督查组对上述责任措施的落实情况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责任措施落实到位,没有发生动物重大疫情的定点屠宰场将予以表彰;对工作懈怠、措施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影响较大的屠宰场,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屠宰场负责人的责任。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盖章) 生猪定点屠宰场(盖章 ) 签字: 签字: 2012年 元 月 5日 2012年元月5日篇5: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屠宰场目标责任书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

场镇屠宰场: 为落实2011年2月21日县委、县府召开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大会精神,我们将以创新争优为载体,耐心细致宣传引导,全方位开展治理工作,推动我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全责任书。

一、总体目标

以强化场镇管理,提高场镇优美化、清洁化、秩序化、制度化为目标,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现场镇居民素质明显提高,场镇管理明显增强,场镇功能明显改善,场镇秩序明显规范,场镇卫生明显好转,场镇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场镇居民对场镇管理满意度明显提升的目标。

二、整治重点

1、重点地点:屠宰场房前屋后。

2、重点工作:清理零散垃圾,清理生活垃圾,清理污水积水坑,修建及维护污水处理池、化粪池、沼气池。

3、整治要求:做到无乱堆乱倒垃圾,无乱倒乱排污水,无乱写乱画乱贴牛皮癣,无粪便污水直排。

三、检查督促

镇城乡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将每天派人动态巡回检查,发现问题责成相关责任人立即处理,对在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未能尽职尽责的屠宰场,我们将在电视上曝光处理,同时对屠宰场进行强制性关闭及处罚。

推荐第9篇:屠宰场制度

屠宰场记录核实制度

一、为加强对屠宰场各项记录的管理,确保屠宰检疫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每日查看动物进场登记记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真实;抽查待宰动物畜禽标识、检疫证明是否进场登记记录、监管记录,待宰记录相符;抽查宰后动物畜禽标识,核实信息是否与进场登记记录、监管记录、宰前检疫记录相符。

三、每日查看动物进场登记记录和待宰记录,核实是否与宰前检疫记录相符;查看宰后检疫记录和检验记录,核实是否与生产记录相符。

四、每日核实动物进场记录是否与生产记录相符;核实进场记录是否与检疫出证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综合情况相符。

五、每日查看检疫出证记录、检疫证存根及胴体检疫难讫印产章,核实是否与生产记录、动物产品出场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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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消毒制度

一、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切实做好消毒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厂内主管领导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管理工作,驻厂检疫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检查和指导工作,厂内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日常消毒工作。

三、厂区入口处设消毒池,保持消毒液深度和有效浓度。

四、冬季在消毒池中加消毒垫,每周更换两次消毒液(垫)。

五、雨(雪)天后及时更换消毒药(垫 )。

六、车辆入内、出场区时,用同类型消毒液对车体进行喷雾消毒。

七、每月对厂区进行1次喷洒消毒,污道每两周进行1次喷洒消毒。

八、生产区入口处设入、出人员消毒更衣室,配备消毒槽、消毒盆,安装紫外线灯。消毒槽、消毒盆每3天更换1次消毒液。

九、进入生产区人员须穿消毒服、帽、鞋,按规定消毒后方可入场

十、每次屠宰加工动物、动物产品后,车间、屠宰用具均要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十一、动物入场、制裁,动物产品出厂,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均要清洗、消毒。

十二、待宰圈每周彻底清洗消毒1 次,每月更换消毒药种类。

乌苏市古尔图镇福利牛羊肉清真冷库 动物产品入(出)库登记制度

一、为加强动物产品入(出)库管理,确保屠宰、加工、贮藏等环节动物防疫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外购作为生产原料的动物产品采购回来后,需向驻厂监督员进行通行,驻场监督员对购进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检疫难讫标志、数量、品种等项目机械师查验确认无误后,方可准许产品入库,并对查验相关内容进行登记与企业相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三、生产加工的动物产品在入库前要通知驻场监督员对其入库产品进行监督检查,驻场监督员在入库动物产品的、规格、品种等项目进行核对确认并记录在案,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允许其入库。

四、对证物不符包装破损严重、发生变质现象的动物产品一律禁止其出库(入库),并报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五、每周进行一次汇总清点,一旦发现库存数目有异常的增加或减少,要及时报告和处理,追溯其来源(去向)。

六、原料在进行生产加工前需将使用数量、使用品种等信息通报驻场监督员,监督员对相关信息进行登记确认,双方签字后方可用于生产加工。

七、动物产品在出库前要通知驻厂监督员对出库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检疫证明号等信息签字确认后,方可运离厂区。

八、库存动物产品过期等原因需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其他处理的,在出库前应通知驻场监督员,驻场监督员在对其数量、用途等信息进行记录、确认后方可出库。

乌苏市古尔图镇福利牛羊肉清真冷库 外来人员、车辆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对外来人员、车辆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动物疫病传入、传出,特制订本制度。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厂区,非本企业工作人员及车辆,无正当理由一律禁止入内。

三、厂区出入口设置门卫室及建造消毒池、配备消毒器械。

四、门卫室工作人员对进入厂区的外来人员及车辆进行登记,问明事由。登记内容包括外来人员姓名、事由、联系电话、接洽、车辆数目、车牌号码、进入时间、离开时间、消毒情况等。

五、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入(出)厂区时必须配合工作人员进行消毒工作,人员必须经消毒通道进入厂区,车辆必须经消毒池进入厂区并接受车体消毒,否则不得入内。

六、外来人员要到指定接洽部门办理事务,事务完成后要尽快离开,避免在厂区内逗留,外来车辆要仿造在远离生产区的指定区域内,不得随意移动。

七、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进入生产区,需进入生产区的,要遵守企业的相关防疫规定,配合企业做好防护及消毒工作,方可进行。

八、进入(出)生产车间及其他特殊场所的外来人员要配合企业进行相关的防疫消毒工作并进行出入登记。

九、装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厂区,要在专门的通道进行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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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屠宰加工企业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蔓延,特制定本制度。

二、积极履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义务,按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求,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详实、准确的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信息。

三、成立生产负责人为领导的防疫领导小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管理工作。

四、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五、疫情报告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对疫情报告内容、时间、报告人等进行登记、备案。

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疫情时,防疫领导小组负责人组织厂内兽医技术人员对发病及其同群动物进行隔离控制禁止动物、动物产品流出厂区,并对相关场地、圈舍、用具等进行消毒。

七、屠宰加工企业的任何人员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迟报动物疫情,对于因瞒报、谎报、漏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的,按照《动物防疫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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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制度

一、为加强本厂动物防疫工作,保证各项防疫措施落实到位,特制订本制度。

二、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三、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四、生产区门口高消毒池,经常更换消毒池内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

五、禁止外来人员及车辆随意进出屠宰加工厂,必需经过严格消毒方可进入场区;生产人员需换工作服、消毒后方可进入屠宰加工车间工作,严禁串岗,工作服要定期清洗、消毒。

六、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与屠宰规模相适应。

七、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八、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

九、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符合防疫要求。

十、直接从事屠宰加工、管理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取得《健康证》。

十一、动物入厂、屠宰加工、病害产品处理、消毒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

十二、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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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为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严防病害动物、动物产品传播动物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动物尸身及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时须通知驻厂监督员到场,现场对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尸身及动物产品的、处理原因、种类、处理时间、处理方式、处理结果、无害化处理产物处置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须交由驻场监督员签字确认。

四、无害化处理记录归档保存至少两年以上。

五、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同意,私自处理动物尸身及动物产品的,接受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和平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污物及粪便、垫料等,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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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屠宰加工企业要履行《动物防疫法》规定的相关义务,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拟屠宰、拟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拟调运、拟出售的动物产品执行申报检疫制度。

二、屠宰加工企业在开始进行屠宰加工前(1小时),要向辖区内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同时提供当天屠宰加工数量、加工时间、动物(原料)来源、需要动物检疫工作人员量等基本信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应在企业开始生产加工前到达现场实施现场(临栏)检疫及屠宰加工过程检疫。

三、屠宰加工企业在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1小时)要辖区内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同时提供当天调运、出售动物产品的数量、种类、流向、调运(出售)时间等基本信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申请后,应在企业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到达现场实施现场检疫。

四、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在屠宰加工企业预定的申报检疫时限内未能到场的,屠宰加工企业可向其所属机构或上级领导机构进行投诉,但不能私自进行产生加工或调运(出售),否则按《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中、处罚。

五、屠宰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动物产品或调运(出售)动物产品前,未向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申报检疫的,动物卫生检疫机构有权不对其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可报由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动物卫生检疫人员在接到申报检疫后要及时、完整的填写《屠宰加工企业动物产品检疫报检记录》并带到现场经企业申报检疫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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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电工岗位责任制

一、维修工和电工必须经过演习和培训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二、负责对生产、检验、测量和实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三、熟悉掌握车间生产流程及机械电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工作方式及注意事项,严格维修保养操作规程进行工作,认真落实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四懂“懂性能、懂原理、懂作用、懂构造”和“三好”(管好、用好、修好)。

四、随班监督检查各设备操作情况,发现违规现象及时进行纠正。经常巡回检查,随时撑握设备运转状况,发现隐患及时向上级汇报做好记录。及时处理故障和分析故障原因,作好记录工作。

五、对生产检测设备的情况记录和管理负责。

六、按期对车间的机械设备,计量器进行检定,对检定器具的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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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一、司炉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由企业负责人批准持证上岗。

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锅炉安全的法律和法规,认真执行锅炉安全运行的各种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安全操作和精心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三、严格按规格进行操作,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报告和处理。

四、熟悉锅炉的机械性能,经常对锅炉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做到一听二看三检查,保证锅炉正常运行。

五、保持锅炉房的卫生,每班必须清扫室内。严禁一切易燃物品堆放室内,工作用具和维修工具摆放有条理。

六、对卸出的炉灰要冷却后倒在指定地点,禁止带火卸出防止火灾。

七、认真做好每班工作记录,负责与下班进行岗位交接班。

八、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完成上级主管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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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管理制度

一、生产部是成品库管理的归口部门和原材料管理使用的归口部门,保管员具体实施对库存产品的贮存和维护。

二、库房内严禁烟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用,贮放物料不得围堵消防设施及电器设备,保管员对库内电器线路、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

三、保管员要严格执行各类物料的接收、储存、领用、发放、退接等制度,手续齐全、日清月结,定期检查,库内工作人员要认真配合履行上述手续。

四、库存物料要分区、分类、分品种、分批次、离墙(原料与成品)摆放、垛位独立整洁,挂牌标识明显,内容详实 ,主要道路保持畅通。

五、危险、贵重物品单库存放,专人管理,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六、各种原始票据按照财务要求进行保存,不得私自涂改与销毁,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七、保管员工作期间要严寒、巡逻检查,离库时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交接班时要做好交接记录并签字。

八、保管员认真学习仓储管理知识和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四防”(防火、防盗、防潮、防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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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屠宰场管理制度

动物入场登记制度

一、动物入场时,必须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入场动物必须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四、动物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正常。

五、经检查合格的动物,《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场方须按产地分类将动物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动物不得混群。

七、经检查不合格的动物,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八、驻场动物检疫人员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九、认真填写《入场动物登记表》,存档备查。

屠宰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屠宰场应在屠宰前6小时向驻场动物检疫人员申报检疫,并填写检疫申报单。

二、临床检查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现有一类动物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2,发现有二类动物疫病症状的,患病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同群动物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3,怀疑患有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4,发现患有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动物,视情况进行急宰。

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屠宰场从业人员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反映。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屠宰场消毒制度

一、屠宰场应设有专职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二、屠宰场应在场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三、进场动物,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运载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四、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六、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七、发生动物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八、屠宰场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动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场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

动物产品出厂登记制度

一、经屠宰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识。

二、经屠宰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三、发现患有规程规定疫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发现患有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 方对病害动物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五、在驻场动物检疫人员监督下做好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六、在驻场动物检疫人员监督下做好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的消毒工作。

七、认真填写《动物产品出场登记表》,存档备查。

屠宰场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染疫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

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屠宰场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七、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八、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 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11篇:屠宰场制度

屠宰厂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一、屠宰厂厂长负责屠宰厂的食品安全工作,是本厂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经常组织员工学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出厂肉品品质。

三、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和检疫检验规程。

四、做好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厂肉品安全放心。

五、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厂的环境卫生。

七、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畜禽、病死畜禽。

八、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屠宰厂检疫证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严格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屠宰场检疫证章是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检疫验讫印章和高温、销毁印章等 。 第三条 屠宰场检疫证章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每天使用的检疫证章,由驻场值班检疫员管理,换班时及时进行交接验收。 第四条 检疫人员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规定规范填写检疫证明。 第五条 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应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及时予以更换。 第六条 验讫印油应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回收的检疫证明应及时登记归档。 第八条 使用后的检疫证明存根应妥善保管,并及时上缴至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九条 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检疫证章。 第十条 各种证、章必须登记造册,实行可追溯管理。 秀山县泽孚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屠宰场驻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检疫人员工作行为,进一步做好屠宰检疫各项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疫人员应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着装整洁,持证上岗。 第四条 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培训,熟练掌握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 应建立检疫员当班督导台,严格执行各项考勤、考核制度。 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范开展屠宰检疫工作,做好屠宰动物入场查验、待宰动物定时巡查、宰前、宰后检疫等工作。 第七条 按规定对屠宰的动物及其产品开展实验室检验。 第八条 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对检疫不合格的根据情况分别出具高温、销毁等无害化处理通知单。 第九条 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应立即采取措施,并上报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 监督屠宰场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规范填写检疫合格证明,认真做好宰前、宰后检疫各项记录,并及时汇总上报。 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屠宰动物标识回收销毁制度 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规范屠宰环节动物标识回收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屠宰场应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农业部《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关于畜禽标识的有关管理规定,实施动物标识回收工作。 第三条 屠宰场应配备动物标识回收器具,明确专人负责屠宰动物标识拆取、收集、登记工作。 第四条 驻场检疫人员对每天标识回收情况实行监督,核对数量,并签字确认。 第五条 经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准,对回收的标识,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定期销毁。 第六条 认真做好标识回收、销毁等记录,记录归档保存两年。 秀山县泽孚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进场查验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驻场检疫人员负责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工作,必须在动物入场前准时到岗。 第三条 对进场动物严格执行索证制度,收缴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杜绝没有检疫证明动物入场。 第四条 核对动物种类数量、检疫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出证机关是否合法、是否有官方兽医签证。 第五条 对进厂动物核对是否佩带畜禽标识,对没有标识的动物严格按规定处理。 第六条 对进场动物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范逐头进行临床检查,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场。 第七条 驻场检疫人员发现疑似染疫动物,要进行隔离观察,并按个体临床检查要求作进一步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验,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发现染疫动物,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运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后,凭签发的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可离场。 第九条 驻场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进场记录,并将当日检疫证明整理归档,记录保存两年,检疫证明保存一年。 定点屠宰厂 屠宰动物同步检疫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确保检疫水平和质量,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物屠宰检疫实施同步检疫制度,检疫时,应根据屠宰规模和岗位需要,合理配备屠宰检疫人员。 第三条 机械化定点屠宰场及大中型动物屠宰检疫,应按头部检疫、内脏检疫、胴体检疫和实验室检疫等有关要求,设置检疫岗位;家禽等小型动物屠宰检疫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检疫岗位,并根据屠宰量配备检疫人员。各检疫岗位应设置检疫牌,明确检疫内容。 第四条 手工屠定点宰场,应按同步检疫要求,对屠宰后的动物进行集中吊挂,统一编号,由检疫人员逐头实施检疫。 第五条 检疫人员检疫时,应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范进行操作,对应检部位不得遗漏。 第六条 检疫人员实施检疫时,应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视检。观察胴体皮肤、肌肉、胸腹膜、脂肪、天然孔及各种脏器的色泽、形态、大小、组织性状等是否正常;

(二)触检。借助检疫工具进行触压或用手进行触摸,判断组织、器官的弹性和软硬度等是否正常;

(三)剖检。借助检疫工具剖开胴体和脏器的应检部位,判断应检部位是否正常;

(四)嗅检。应检部位不出现明显特征性变化时,必须依靠嗅觉来进行判断。 消 毒 制 度

1、为了加强本场防疫消毒工作,控制动物疫情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配备防疫消毒人员和相关设备,负责全场(厂)的防疫消毒工作。

3、屠宰场(厂)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有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液,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4、生产区入口处设消毒更衣室,配备紫外线消毒灯、洗手消毒盆、衣柜、衣钩、工作服、帽、鞋等;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洗手消毒、更换工作服、帽、鞋后方可进入。

5、按规定对屠宰场地进行消毒。卸载码头、运输工具装前卸后每次消毒;待宰间、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和工具每班消毒一次。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每批消毒一次。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1次大消毒。

6、生产区实行封闭管理,谢绝参观。外来人员和非生产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

7、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消毒药液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8、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消毒浓度、消毒人员等,消毒记录保存2年以上。 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定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制度

1、本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病害生猪或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①、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动物; ②、屠宰过程中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 ③、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或动物品。

3、发生动物疫情时,无条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动物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

4、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5、动物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6、认真做好病死生猪或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泽孚定点屠宰厂疫情报告制度

1、从事动物经营、运输、隔离、屠宰、检疫、检测等单位和个人都是动物疫情的责任报告人。

2、动物疫情的义务报告人:在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或动物群体发病或动物批量死亡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3、报告动物疫情的同时应采取下列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处置。(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屠宰场(厂)。(6)限制人员流动。

4、报告动物疫情时应报告以下内容: (1)发病时间和地点。(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5、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秀山县泽孚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生猪定点屠宰厂环境卫生制度

一、屠宰场必须建立卫生责任制,实行卫生区包于,责任落实到人;

二、屠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冲洗和消毒设备;

三、屠宰车间应配备防蝇、防蚊、防鼠设备;

四、屠宰车间内严禁吸烟和随地吐痰及便溺;

五、无关运输工具不得进入屠宰车间和自肉吊挂区;

六、屠宰车间的地面墙裙设备等用具要经常保持清洁(生产完毕后应以热水洗刷或有效消毒药物消毒,下一班生产前应用清水彻底冲洗干净);

七、生猪待宰间亦应及时冲洗干净并消毒。 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屠宰厂防疫制度 为了加强我厂生猪屠宰加工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厂生产加工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由我厂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查合格,方可从事动物屠宰、加工及储存。

二、企业要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收购、屠宰动物,并做好入场登记;严禁收购无检疫证明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四、设立检疫室,为驻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应定期消毒,配备消毒设备和药品,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六、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定期体检,穿戴整洁,并有防护装备。

七、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制度、检疫档案管理制度、消毒制度等规章制度,并上墙。 泽孚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屠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禁没有检疫证明、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进入屠宰场。

二、进场生猪经动物检疫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屠宰;经检查不合格的生猪在动物检疫员的监督下,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无害化处理达到100%。

三、屠宰场不得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者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四、屠宰场生产的生猪产品经检疫检验合格后,凭检疫证明、检疫检验印章上市销售凭证出场,确保出场肉品100%合格

五、运载生猪和生猪产品的运载工具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六、严禁屠宰和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等行为。

七、屠宰场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进行登记,确属屠宰场出场的检疫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屠宰场应负责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负有责任者有关部门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八、屠宰场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登记工作,确定专人逐日逐批如实记录,并接受动物检疫员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朔制。

九、加强场内卫生管理,经常保持场内清洁,按要求做好场内消毒。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待宰动物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确保待宰动物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待宰动物实行巡查制度,动物入场后每2小时巡查一次,正式屠宰前再做一次检查,合格的出具准宰通知单。 第三条 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由值班检疫人员负责,值班人员应逐圈逐头进行检查。 第四条 值班检疫人员要对照动物进场登记台帐,认真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态。 第五条 加强对屠宰动物的监管,严防待宰动物注水以及注入其它有害物质等情况发生。 第六条 对疑似染疫动物,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观察,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染疫动物,应紧急隔离,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巡查中发现因热、压、挤等物理因素造成动物濒死的,应立即通知屠宰场进行急宰,并督促屠宰场采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九条 值班检疫员应及时填写好巡查记录以及其它相关记录,记录保存两年。 秀山县泽孚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定点屠宰场(厂)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1、动物在进入定点屠宰场(厂)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须经驻场(厂)检疫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场,同时做好记录。

2、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动物方可屠宰,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动物屠宰后经过驻场(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不合格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作好产品流向登记。

(二)检 疫 制 度

1、屠宰动物前业主或货主应当向驻场(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6小时)。

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动物应经驻场(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4、生猪宰后对头、蹄、内脏和旋毛虫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对牛羊等动物屠宰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二、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五、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六、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1、动物在进入定点屠宰厂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佩戴有免疫标识,并须经驻厂检疫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场,同时做好记录。

2、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动物方可屠宰,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动物屠宰后经过驻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不合格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作好产品流向登记。

4、禁止任何未经驻厂检疫人员检疫的动物产品及副产物出厂。秀山县泽孚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检 疫 制 度

1、屠宰动物前应当向驻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6小时)。

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动物应经驻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4、生猪宰后对头、蹄、内脏和旋毛虫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对牛羊等动物屠宰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宰后检疫。

5、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场銷售。

6、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一、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

二、严格按照屠宰操作规程和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三、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肉品安全控制。

四、严格执行畜禽销售台帐管理制度,对畜禽肉品销售过程进行控制。

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从畜禽进厂、屠宰加工到销售全过程的肉品质量安全控制、可追溯的资料台帐记录体系。

六、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秀山县泽孚定点屠宰厂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第12篇:屠宰场监管

屠宰场监管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责任,依法实施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指导并督促屠宰场完善生产工艺、流程,规范管理责任制度,完备各职能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依法改善屠宰场各项软硬件条件,做到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3、对屠宰场派驻技术过硬、责任心强的驻场检疫人员,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并制定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4、加强检疫申报点建设。所有定点屠宰场应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为申报点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接受定点屠宰场的屠宰检疫申报。报检点在醒目位置公示工作制度、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流程、检疫合格标准、收费依据和标准、检疫人员、报检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5、严格屠宰检疫。按照农业部出台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牛羊屠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屠宰检疫工作,切实把好入场查验关、检疫申报关、待宰检查关、“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管关、同步检疫关、检疫出证关、无害化处理关和监督巡查关,着重加强同步检疫关,加大培训力度和覆盖面,提高检疫人员技能和综合素质,严格动物检疫合格标准,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杜绝不合格动物产品出场。

6、建立健全屠宰场有关管理制度。监督定点屠宰场建立健全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疫情报告制度、动物产品和违禁药物自检制度及诚信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到位。

7、切实把好动物产品质量关。明确企业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切实落实动物产品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自检工作,坚决杜绝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出场销售的行为。

8、切实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定点屠宰场把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厉查处不按照规定处理染疫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

9、规范工作记录。动物检疫人员要做好屠宰检疫的检疫申报受理、入场动物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宰后检疫、检疫处理、监督巡查等工作记录。动物卫生监督站应对动物检疫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10、切实依法行政。要严明纪律,树立兽医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保证动物防疫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各项监管职责落实到位,认真履行官方兽医职责,依法依规检疫,坚决落实农业部“六条禁令”,严禁只收费不检疫、不检疫出证、重复检疫收费、倒卖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等行为。

第13篇:屠宰场制度

兰州新科屠宰有限公司

管 理 制 度

一、经理职责:责任人:董福

二、副经理职责:责任人:王立明 孙正金

三、一工段员工操作要求:责任人:张斌生

四、二工段员工操作要求:责任人:王建坤 候宰圈值班人员职责 加工车间员工卫生要求 卫生消毒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场环境卫生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场环境卫生制度 畜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一工段员工操作要求

(一)、操作工序:

冲洗-麻电-套脚倒挂-放血-烫毛-机械脱毛-人工褪毛-清洗-挂架-编号。

(二)、操作要求:

1、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合格的绝缘靴、绝缘手套。麻电设备应配备安装电压表、电流表、调压器;按生猪品 种产地和屠宰季节,适当调整电压和麻电时间。

2、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时间1-3s,盐水浓度5%。

3、使用人工麻电器应在其两端分别蘸盐水(防止电源短路),

4、操作时在猪头颞颥区(俗称太阳穴)额骨与枕骨附近(猪眼与耳根交界处)进行麻电:将电极的一端揿在颞颥区,另一端揿在肩胛骨附近。

5、猪被麻电后应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麻电后用链钩套住猪左后脚跗骨节,将其提升上轨道(套 脚提升)。

6、从麻电致昏刺杀放血,不得超过期30s。刺杀放血刀口长度约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

7、刺杀时操作人员一手抓住猪前脚,别一手握刀,刀尖向上,

8、刀锋向前,对准第一肋骨咽喉正中偏中0.5-1cm处向心脏方向刺入,再侧刀下拖切断颈部动脉和静脉,不得刺破心脏.刺杀时不得使猪呛膈、淤血。

9、放血刀应消毒后轮换使用。

10、放血后的猪屠体应用喷淋水或清洗机冲淋,清洗血污、粪便及其他污物。

11、应按猪屠体的大小、品种和季节差异,控制浸烫水温在58-63℃,浸烫时间为3-6min,不得使用猪屠体沉底、烫老。浸烫池应有溢水口和补充净水的装臵。

12、经机械脱毛或人工刮毛后,应在清水池内洗涮浮毛、污垢,再将猪体提升悬挂、修割、冲淋。机械打毛每次不得超过4头。

13、在每头屠体的耳部和腿部外侧,用变色笔编号,字迹应清晰,不得漏编、重编。

14、注意机械损伤,杜绝打破打烂肉体。

15、分组分户明确、间隔清楚。

16、保持车间卫生干净、整洁。

17、保持工作衣帽干净、整洁。

兰州新科屠宰有限公司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二、二工段员工操作要求

(一)、操作工序:

断头蹄尾-雕圈-挑胸-剖腹-拉直肠-割膀胱-取肠胃-取心肝肺-冲洗-劈半-冲洗-分组晾挂

(二)、操作要求:

1、断头、蹄尾,在规定部位取下头蹄、尾。

2、雕圈:刀刺入肛门外围,雕成圆圈,掏开大肠头垂直放入骨盆内。应使雕圈少带肉,肠头脱离括约肌,不得割破直肠。

3。、挑胸、部腹:自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沿腹部正中线自上而下部腹,将生殖器从脂肪中拉出,连同输尿管全部割除,不得刺伤内脏。放血口、挑胸、剖腹口应连成一线,不得出现三角肉。

4、拉直肠、割膀胱:一手抓住直肠,另一手持刀,将肠系膜及韧带割断,再将膀胱和输尿管割除,不得刺破直肠。

5、取肠、胃(肚):一手抓住肠系膜及胃部大弯头处,另一手持刀在靠近肾脏处将系膜组织和肠、胃共同割离猪体,并割断韧带及食道,不得刺破肠、胃、胆囊,并取下胆囊。

6、取心、肝、肺:一手抓住肝,另一手持刀,割开两边隔膜,取横膈膜肌脚备检。左手顺势将肝下掀,右手持刀将连接胸腔和颈部的韧带割断,并割断食管和气管,取出心、肝、肺不得使其破损。

7、冲洗胸、腹腔:取出内脏后,应及时用足够的净水冲洗胸腔和腹腔,洗净腔内淤血、浮毛、污物,并摘除两侧肾上腺。

8、劈半、冲洗,应使轨道、锯片引进槽成直线,使骨节对开,不得偏锯。

9、分组、分户挂入晾肉间。

10、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11、保持工作衣帽干净、整洁(戴安全帽)

兰州新科屠宰有限公司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5 候宰圈值班人员职责

(责任人:吴全有 )

1、活畜进厂时,由值班人员查检生猪产地出具的检疫证明 和登记,如有疫情现象,应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采取应急措施处理。

2、对验收入圈的生猪,由工作人员认真核对头数,填写生 猪入圈登记表并由值班人员和送猪客户签名后将生猪赶入圈内,做到一圈一锁,不得混圈。

3、值班室实行24小时工作制,加强在圈生猪的管理。工作 人中不得擅自脱岗。如有生猪丢失,混圈等失职行为,由当班人员负责赔偿。

4、值班人员应将入圈生猪头数及时、准确地上报生产负责 人做好生产安排。

5、保持猪圈通风、清洁,做到每日清扫,定期消毒、清理 粪便。如发现死猪、伤猪及恶性传染疾病时,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采取应急措施处理。

6、开宰前,按顺序将各客户的生猪如数赶进生产区,不得 混群、丢失。并协调生产人员认真核对客户姓名及生猪头数。

7、按规定做好特大肥猪的加工费的收费工作,所收加工费 于生产结束后如数交财务室开具收据。

兰州新科屠宰有限公司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卫生消毒制度

1、我公司属食品加工行业,全体员工须自觉养成良好卫生 习惯,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服饰整洁。

2、生产时间,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身穿统一工作服、工作 帽(或安全帽)。非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生产车间。操作人员在车间内不得佩戴戒指、耳环、项链等饰品。生产前由值班人员在车间向地面上喷酒消毒液。

3、操作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后须将双手放入消毒内浸泡2-3 分钟,进行消毒,方可上岗操作。每宰一头猪后将所用刀具消毒一次。

4、生产结束后,由专人将生产废弃物集中装运、销毁,冲 洗地面的油渍、血污,定期清掏地沟杂物,保持车间的清洁卫生。

5、猪圈门口要撒放石灰,定期向圈内喷洒大碱水进行消毒, 定期清理粪便。

兰州新科屠宰有限公司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加工车间员工卫生要求

1、上岗前,女士一律盘头上岗,碎发别好放于工作帽内,不得浓妆艳抹及涂抹过于浓烈刺鼻的香水,不得留长指甲、涂抹指甲油和佩带首饰(包括耳环、项链、戒指、手链等)及手表;

2、穿戴整洁卫生的工作服、戴好工作帽、口罩、手套、佩带好工牌(戴臵左上胸),严禁穿着工作服离开生产加工车间,如中途要吃饭及中途要方便时必须更换工作服,上岗前手部要经过严格的消毒处理;

3、员工进车间前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洗手:洗涤剂清洗、消毒液清洗、清水冲洗、擦干(必须是经过消毒的干净毛巾),保持手部清洁及指甲缝内的干净,须严格经过消毒处理后方可上岗;

4、生产过程中员工严禁接触非食品物质,如已接触,应重新对手清洗消毒,更不能依靠案板,防止身体接触造成的交叉感染;

5、员工应做到四勤,及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工作服(包括帽子、口罩、围裙、手套)并进行严格的消毒,一周两次为易;

6、员工上岗前应进行严格的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上刚前必须遵循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7、操作人员手部受到外伤后不得接触食品或原料,经过包扎、治疗,戴上防护手套后方可参加不直接食品的工作。

8 加工车间生产卫生操作规程

(一)、原材料

原料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检验,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料 一律不得投入生产。不合格原料必须与合格原料分开放臵,防止发生混淆和交叉感染。

(二)、食品生产加工所具备的设备、器具等在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并定期对相关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

1、操作台消毒:

1)用中性洗涤剂洗去油脂污物;

2)用消毒过的毛巾把操作台擦拭干净,保持光洁无油污; 3)用干毛巾彻底擦干,无水污、污迹; 4)紫外线照射一小时。

2、抹布消毒

1)用洗涤剂彻底清洗; 2)消毒水浸泡; 3)用清水清洗; 4)晾干。

3、用具消毒

1)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2)可采用药物消毒、煮沸消毒、蒸汽消毒; 3)设备保养和维护;

4)搅肉机、切片机及打包机应及时清理和保养(一周保养一次);

(三)、每日早晚必须对地面清扫、消毒,随时保持地面

9 无垃圾、油迹,卫生工具清洁后归类摆放,应放于隐蔽处以防止感染;

(四)清洗、消毒和维修检查设备时不得污染食品,清洗、消毒维修检查设备时要远离食品,切勿将水迹、洗涤剂及消毒液滴入成品中;维修检查设备时应避开生产高峰期,防止零部件掉落于成品中。

(五)、包装、贮存:在进行检查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及产品问题后可包装密封,严禁将异物带入产品包内,将包装好的成品依据标准放入箱内;贮存环境要通风、温度适宜、

兰州新科屠宰有限公司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10 生猪定点屠宰场环境卫生制度

(一)、屠宰场必须建立卫生责任制,实行卫生区包于,责任 落实到人;

(二)、屠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冲洗和消毒设备;

(三)、屠宰车间应配备防蝇、防蚊、防鼠设备;

(四)、屠宰车间内严禁吸烟和随地吐痰及便溺;

(五)、无关运输工具不得进入屠宰车间和自肉吊挂区;

(六)、屠宰车间的地面墙裙设备等用具要经常保持清洁(生产 完毕后应以热水洗刷或有效消毒药物消毒,下一班生产前应用清 水彻底冲洗干净);

(七)、生猪待宰间亦应及时冲洗干净并消毒。

兰州新科屠宰有限公司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卫生消毒制度

(一)工作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1、所有员工应根据卫生防疫站的要求接受体格检查,合 格者持证上岗。

2、所有员工应当有个人健康档案,患病者及时进行检查治疗,不得患病上岗。

3、在流行病或兽疫流行期间,要执行卫生防疫部门或国家兽医监督部门的有关指示,车间工人在洗手前用0.2%的氯胺液或0.1%的漂白粉澄清液洗手。

4、禁止不穿卫生服竟车间或穿卫生服上街,视卫生服肮脏情况及时清洗。

5、生产设备维修人员进入生产车间时,必须遵守个人卫生规则,穿工作服进入车间。携带工具箱进车间应注意清点用具、垫片、销子等小零件,防止杂务落入食品中。

(二).工艺流程卫生要求

1、工艺流程的安排和组织应使原料和成品的流向不交叉和接触,并保证生产出优质的肉类产品。

2、用做加工的原料和作料进厂时必须符合、有关的标准,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

3、架空轨道设臵应避免胴体与地面、墙壁及工艺设备的接触。

(三)冷库的卫生要求

1、凡有血液、污物及留有部分肠管和实质脏器的肉类,需

12 经清洗、修割后才能入库。

2、每批入库的肉类要分别堆放,并做到离地、离墙、离天花板有一定的距离。

3、坚持先进先出原则,以免积压变质。

(四)、运输车辆的卫生要求

1、鲜肉必须采用倒挂悬空配送。

2、运输车辆应每天进行清洗,每周消毒。

3、冻肉配送需套袋配送。

兰州新科屠宰有限公司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13 畜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病、死畜的无害化处理

1、焚毁:将整个尸体或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投入 焚化炉中烧毁炭化。

2、高温处理。

(二)、病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1、漂白粉消毒法;

2、高温处理

3、蹄、骨和角,肉尸作高温处理时剔出的病畜禽骨和 病 畜的蹄、角放入高压锅内蒸煮至骨脱或脱脂为止;

4、皮毛:

1)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

2)过氧乙酸消毒

3)碱盐液浸泡消毒

4)石灰乳浸泡消毒。

5)盐腌消毒

5、病畜鬃毛的处理

1)将鬃毛于沸水中煮沸2~2.5h。

2)用于任何病畜的鬃毛处理。

兰州新科屠宰有限公司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第14篇:屠宰场报告

报告

农六师红旗农场党委场部:

兹有我公司于2013年在红旗农场投资兴建四星级红旗大饭店,项目已全部竣工,完成投资总额4000万元。计划于5月下旬正式营业。届时将红旗农场旅游,餐饮、住宿等提升至新的时代。

我公司响应六师及团场号召,积极参与各项社会事业建设。我公司计划在红旗农场投资兴建“牲畜集中屠宰场”项目。该项目建成后。将与现行农场畜牧业发展相结合,降低能耗,污染、提升效率、打造安全食品流通环节起到极大的管控作用。为农场营造优良秩序环境方便广大农牧民的生产、生活、起到助推作用。为社会事业全面健康发展发挥良好服务作用。

鉴于以上情况,恳请场党委场政给予批准,我公司的“集中屠宰场”项目。

谢谢

新疆恒达投资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分公司

2014年4月30日

第15篇:屠宰场承包协议书

承包协议书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规定条款如下:

一、甲方权利和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屠宰场地、办公场地、营业执照及所有有关手续,均由乙方无偿使用。

2、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原厂职工各项工作,同时其它定点厂的经营仍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干涉。

3、田各庄屯的土地租赁费由甲方负责,其它租赁费(如排水坑租赁费等)甲方均不再承担。

4、省、市、县所有执法单位由甲方负责处理,税收和财务报表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负责无害化处理资金和国家政策所有补贴资金,所有资金必须补给乙方。

6、如有国家政策性取缔合同终止,甲方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二、乙方权利和责任

1、乙方承包屠宰厂后,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必须合法经营,必须接受商业总公司等有关部门的业务监督。

2、乙方有权自主用工,在同等的条件下,尽量优先使用原厂职工。

3、乙方所承包经营权不得转租、转让、转包,特殊情况须与甲方协商另行安排。

4、除承包费以外,乙方向甲方每月上交执法经费1.5万元(全年18万元)。

5、乙方在承包期内负责维护好原有固定资产的维修及使用。乙方承包后新添建固定资产,合同到期后由乙方自行处理,不能影响其它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

6、乙方经营期内,如有大的建设或原厂房的设施改造和改建,须经双方同意后动工。

7、乙方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商业总公司每月30日交付1.5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交付甲方元。

8、乙方第一年向甲方交付承包费元。每半年交付承包费50%。

三、违约责任

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有违背,则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

四、其它条款

1、甲方因与商业总公司所签订专营协议终止,即同时终止本协议,如因此赔偿乙方,按总公司与甲方所赔付标准落实。

2、本协议自

包期为三年。

3、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商业总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日年月日负责人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 日至年月日止,承

第16篇:养殖场、屠宰场制度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动物在本镇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怀远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动物迁移出市外,应将动物运至指定地点,向怀远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动物,在屠宰前向怀远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兔,在引进之前,须向怀远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动物,在引进前须向怀远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报告电话3226769)

养殖场消毒制度

1、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2、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3、商品动物周转区:周转宿舍、磅秤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大消毒一次。

4、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5、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6、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7、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范围、兔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8、各栋兔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9、圈舍、畜群:配种怀孕舍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分娩产仔箱保育舍每周至少消毒2次。

10、人员消毒:进入兔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养殖场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另做好其余计划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他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须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养殖场饲料使用管理制度

1、养殖场的饲料须来自正规生产企业,养殖场建立完善的领、用料制度。

2、饲用饲料配方应通过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审核认可。饲料品质一定要求卫生,细菌总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重金属、特定病原菌等安全卫生指标合格。

3、饲料中不能加入激素、违禁药,不能饲喂促生长剂。

4、养殖场对所用饲料进行监测与管理,对饲料原料进行农残(六六

六、DDT)和重金属(镉、铅、汞、砷)污染情况进行监测。

5、饲养场的配合饲料或预混料必须来源自于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饲料厂。批准的饲料厂必须能证明其生产符合国家的相关批准。

6、使用配合饲料时必须向供应商索取每一种原料的说明书,同时保存好饲料添加剂的记录,这些声明和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

7、饲料添加剂及微量元素应符合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8、饲料中添加的动植物源性成分应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有关规定。

9、养殖场对养殖过程中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消毒剂和兽药等,必须具有生产单位的检验和企业抽检的检验合格报告单。

10、饲料的生产、加工及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感染。

11、饲料的贮存应防霉、防潮,通风良好,并没有防火、防盗、防鼠及防鸟设施。

12、饲料的发放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做好出库记录,严禁将过期、变质的饲料发放使用。

养殖场修药期制度

休药期动物停止用药到屠宰上市的间隔时间。根据某种药物在一定动物体内代谢排出时间而确定的。在此期间动物体内的肌内、组织或产品中残留的药物就有可能超过允许限量。

在饲料、饮水中添加药物,几种药物同时使用时,“休药期”的计算,应按照其中最长停药期的药物最后一次使用时间为准。

选择使用药物时,在考虑到效果的同时,必须顾及休药期的时限。治疗动物疫病的常用药不少,但他们的停药期各不相同:氟苯尼考(30天),强力霉素(脱氧土霉素、盐酸多西环素——、泰妙菌素、甲砜霉素(28天)、盐酸土霉素(26天),北里霉素(7天),磷酸泰乐菌素(5天),林可霉素或维吉尼亚霉素(1天)。如果是商品肉类动物,选用时除考虑其效果、成本外,必须考虑这些药物的停药期时限和商品肉类动物屠宰上市的时间,选择在商品肉类动物屠宰上市前达到休药期要求的那些药物。 养殖场兽药用药制度

1、为了规范使用兽药、器械及生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2、兽药管理人员在新购药品、器械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兽药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果近期过期药品及时通知兽医技术人员,过期药品报财务注销。

3、建立用药申报制度

(1)养殖场兽医技术人员报兽药主管审批取药,常规药品由兽医技术人员做计划、采购。专项疫苗、贵重药品、特殊药械等报养殖场主要负责人安排采购,如不能采购,必须在3天内反馈给猪场技术管理人员说明情况。

(2)养殖场药械由专人负责采购,如特殊情况必须经养殖场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采购。

4、领取生物药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否则兽药主管不予领给。

5、对一些特殊药品、疫苗空瓶或受污染物品、场地,查清数量,依据要求派专人销毁和无害化处理。

6、兽医、防疫员对每一批新药、新疫苗,用前要做小范围试验,并对生产技术管理部书面上报试验结果,无异常方可大范围使用。对每次防疫一定做好以下记录: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使用猪只的阶段、头数、反应情况等,出现异常及时停止使用,如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由使用者负责。

7、兽药的使用依照《规模化养猪场生产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8、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药品,严格执行允许使用药品休药期,由兽医技术人员负责落实,如造成危害,由场长和主管兽医人员负责解释并承担责任。

9、以上各项必须严格执行。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运行防疫主管部门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生猪免疫程序

一、母猪的免疫程序

1、口蹄疫疫苗(高效苗)产后2周注射一次,每次为2头份。

2、猪瘟疫苗:产后1周注射2头份。

3、大肠杆菌疫苗:分别在产前5周和2周时,每次注射2头份。

4、伪狂犬病疫苗:产前1个月注射2头份。

5、细小病毒疫苗或钩端—细小—猪丹毒三联苗:产后二周注射2头份。

6、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每年春秋各注射一次,每次1头份。

二、商品猪的免疫程序

1、超前免疫猪瘟疫苗2头份(大部分猪场可不进行),未使用超前免疫猪瘟苗者,仔猪在20-25日龄,必须防注猪瘟苗3头份。

2、仔猪断奶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首次免疫,剂量为2ml,在首免后一个月采用相同剂量加强免疫1次。

3、3日龄补铁(注射血素之类)1ML(100~150MG)。

4、7日龄气喘病疫苗(瑞必治)1~2ML。

5、21日龄气喘病疫苗(瑞必治)复免,2ML。

6、30日龄,仔猪副伤寒疫苗1头份。

7、35日龄,伪狂犬病疫苗,1ML。

8、40日龄,链球菌疫苗2头份。

9、55日龄,猪三联苗(猪丹毒—猪瘟—猪肺炎)2头份或55日龄,注猪瘟疫苗2头份。

10、60日龄,口蹄疫浓缩苗2ML。

11、90日龄,口蹄疫浓缩苗3ML(3头份),驱虫。

第17篇:屠宰场工作人员制度

屠宰场工作人员制度

一、屠宰工必须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操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带工作帽,并做到勤换、勤洗、勤消毒。

二、屠宰工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无人畜共患的传染性疾病。

三、屠宰生猪必须凭准宰证方可屠宰,并按屠宰加工工艺流程操作。

四、生猪刺杀放血不得刺破心脏,不得使猪呛膈、淤血。掌握浸烫温度和时间,脱毛干净,开膛净腔不得刺破内脏,在屠宰过程中生猪产品不得落地。

五、屠宰过程中发现所宰生猪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检疫检验人员及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报告,并协同处理。

六、加工工具、用具等器件,必须有专人保管,用后及时清洗、消毒,按规定存放。

第18篇: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

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

一、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定点屠宰场检疫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派驻检疫人员到场实施检疫。

二、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实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人负责制,驻场检疫期间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检疫监督工作。

三、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政务公开。

四、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监督陕西省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日志和检疫登记表的填写,对其正确性负责。

五、驻场检疫人员要接受班组负责人的领导。

六、在发生认为需要上报的情况时,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动物检疫监督职责。

八、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

九、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不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十、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执法,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二、检疫人员应持证上岗,坚守岗位,着工作服,佩戴胸牌或执法标志。

三、严格按规定程序查证验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四、检出染疫、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认真做好各项检疫记录,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禁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六、维护和保管好检疫用具设施,做好检疫用具消毒,妥善保管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搞好检疫室卫生,做好个人防护。

七、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只收费不检疫、检疫不出证、乱收费、乱罚款、越权执法、买卖检疫证等行为。

八、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受贿、吃拿卡要、打击报复,严禁聚众赌博、打架斗殴,严禁酒后上岗。

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定点屠宰场从业人员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反映。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点屠宰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印、检疫原子印章。

二、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逐级组织、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帐、存根和损坏印章使用回收处理督查核对档案。

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检疫原子印章、检疫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四、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财务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五、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六、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定点屠宰场畜禽标识回收管理制度

一、畜禽标识为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人员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三、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交驻场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保存、销毁。

四、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应在每天屠宰后监督场方将畜禽标识卸下,并将畜禽标识回收数量填入屠宰检疫登记表内。

五、回收的畜禽标识由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六、回收的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定点屠宰场消毒制度

一、屠宰场应设有专职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二、屠宰场应在场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三、进场动物,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运载动物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四、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六、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七、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八、发生动物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九、定点屠宰场法人是本单位动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场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

定点屠宰场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染疫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

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屠宰场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七、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八、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19篇:屠宰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屠宰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禁没有检疫证明、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进入屠宰场。

二、进场生猪经动物检疫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屠宰;经检查不合格的生猪在动物检疫员的监督下,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无害化处理达到100%。

三、屠宰场不得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者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四、屠宰场生产的生猪产品经检疫检验合格后,凭检疫证明、检疫检验印章和东海县肉品上市销售凭证出场,确保出场肉品100%合格

五、屠宰场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进行登记,确属屠宰场出场的检疫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屠宰场应负责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负有责任者有关部门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六、做好《生猪进销(出)台账》登记工作,确定专人逐日逐批如实记录,并接受动物检疫员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朔制。

七、加强场内卫生管理,经常保持场内清洁,按要求做好场内消毒。

第20篇:屠宰场各项制度

屠宰场各项制度目录

1、畜禽进场(厂)验收制度;

2、畜禽销售台账管理制度;

3、屠宰厂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4、屠宰厂卫生消毒安全工作制度

5、肉品出厂检验制度;

6、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

7、肉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8、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9、屠宰厂厂长岗位工作职责;

10、屠宰工岗位职责.

畜禽进场(厂)验收制度

一、驻厂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畜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按规定做好药物残留的抽检工作,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厂待宰。

二、屠宰厂应积极配合驻厂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畜禽进厂的管理,认真开展畜禽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畜禽坚决不得进厂。

三、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畜禽,应及时向农牧部门及屠宰厂报告并坚决制止屠宰、运输、上市。责令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进厂畜禽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畜禽卸车后,对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五、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畜禽销售台账管理制度

一、屠宰厂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使用票据必须实行专人管理、领用登记、存根留存保管制度。

二、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票据上应当载明购货人、销售数量及金额、畜禽经营者、销售时间、开票人、收款人等事项。

三、代宰畜禽原则参照经营生猪执行,严禁无记录代宰畜禽行为。

四、开票员应及时准确填写《畜禽销售台帐》,城区屠宰厂按时上报每日屠宰及销售数据,《畜禽销售台帐》按月装订,妥善保管。

五、屠宰厂畜禽屠宰、销售数据应定期同检疫检验数据核对并保持一致。

六、畜禽及畜禽肉品销售使用票据的存根及台帐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肉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一、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厂畜禽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

二、严格按照屠宰操作规程和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三、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加工过程进行肉品安全控制。

四、严格执行畜禽销售台帐管理制度,对畜禽肉品销售过程进行控制。

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从畜禽进厂、屠宰加工到销售全过程的肉品质量安全控制、可追溯的资料台帐记录体系。

六、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肉品出厂检验制度

一、宰后检验由畜禽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负责。肉品品质检验记录登记当日宰杀头数、检验部位、检验合格头数。

二、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要监督屠宰场或货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出场上市。

三、出厂的肉品必须做到证章齐全,方可出厂。

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一、严格按照《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及相关规定,对检验中发现不合格肉品,坚决制止出场上市并监督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检验合格的肉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三、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召回的肉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不合格肉品的受害者,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对召回的肉品进行化验,分析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屠宰厂内要配置焚烧间和符合技术要求的焚烧炉。

二、屠宰厂附近要有当地政府文件明确指定的掩埋地点或者与当地村民(土地所有人)签订掩埋地块的使用协议。

三、屠宰厂内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四、屠宰厂要确定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责任人、操作人、监督人,在制度上明确整套工作的处理程序和要求,建立专门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台帐,并且在台帐上反映处理的日期、数量、品种及工作人员的姓名,相关责任人都必须按要求在无害化处理单上签字。

屠宰厂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一、屠宰厂厂长负责屠宰厂的食品安全工作,是本厂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经常组织员工学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出厂肉品品质。

三、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和检疫检验规程。

四、做好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厂肉品安全放心。

五、实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厂的环境卫生。

七、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畜禽、病死畜禽。

八、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屠宰厂卫生消毒安全工作制度

一、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有专职卫生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三、进场畜禽,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畜禽运输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四、门前的消毒池要定期更换消毒药并符合标准要求。

五、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六、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七、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

八、发生疫情时的消毒,按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九、厂长是本单位卫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卫生安全生产工作。

屠宰厂厂长岗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屠宰厂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厂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完善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厂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厂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及时协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厂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厂的环境卫生。

屠宰工岗位职责

一、屠宰工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操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带工作帽,做到勤换、勤洗、勤消毒。

二、屠宰工必须持有健康证,无人畜共患的传染性疾病。

三、必须按屠宰加工工艺流程操作。

四、屠宰过程中发现畜禽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检疫检验人员及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报告并协同处理。

五、加工工具、用具等器件必须有专人保管,用后及时清洗、消毒并按规定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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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屠宰场申请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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