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残疾等级申请范文

2022-12-07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残疾等级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楼主想问的是肢体残疾吗?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l、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髓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一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股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级 别 程 度 计 分

一级(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小于5cm。

4、小于70度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肢体残疾级别评定标准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损和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2、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4、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 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级别评定标准: 一级:

a.四肢瘫痪、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b.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 (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

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c.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级:

a.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b.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 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c.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

a.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b.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c.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四级:

a.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b.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c.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

d.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

e.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

推荐第2篇:残疾等级划分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生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宣传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脚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

(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

(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

(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推动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推荐第3篇: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发表日期:2011-10-12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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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一级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

0.05~<0.1

四级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标准

(一)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听力残疾的分级

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 dB 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言语残疾标准

(一)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3岁以下不定残)。

言语残疾包括:

1.失语:是指由于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所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2.运动性构音障碍:是指由于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是指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4.发声障碍(嗓音障碍):是指由于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5.儿童言语发育迟滞:指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6.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是指由于听觉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语的流畅性障碍。常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它行为变化等。

(二)言语残疾的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

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不能进行任何言语交流。

言语残疾二级:

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三级:

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言语残疾四级:

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或长篇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四、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它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它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它肢体功能障碍。

五、智力残疾标准

(一)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二)智力残疾的分级

级别

分级标准

发展商(DQ)

0~6岁

智商(IQ)

7岁及以上

适应性行为(AB )

WHO-DASⅡ分值

18岁以上

一级

≤25

<20

极重度

≥116分

二级

26~39

20~34

重度

106~115分

三级

40~54 35~49 中度

96~105分

四级

55~75

50~69

轻度

52~95分

六、精神残疾标准

(一)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

18岁以上(含)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七、多重残疾

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为多重残疾。多重残疾应指出其残疾的类别。多重残疾分级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推荐第4篇:更改户主申请

更改户主申请

XX派出所:

我是XX镇XX村委会XXX号居民XXX,男,现年42岁,生于1965年6月20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因父亲(XXXX)年事已高,户主要更改为我(XXX),方便以后办事。更改以后家里一切刑事,法律事务由我负责。请派出所给予办理为谢!

特此申请:

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

推荐第5篇:报告更改申请

报告更改申请

工程信息

样品名称:钢绞线

委托编号:WTXXX000199 样品编号:QP4XX00057 工程名称:福XXXX院二期改造扩建工程病房综合楼 委托日期:2016年9月14日 备注:无样品

报告日期:9月16日(正常应出)

出具“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发现问题:于2016年9月19日检测员收样(M15-4锚夹具3套,无粘结钢绞线3根)。

收样为无粘结钢绞线,与报告“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不符。 建议解决方案:

由于报告已上传,无法更改,现建议原委托号WXXX00199流号,报告编号(BHXXX16000057销毁;另重新委托,样品名称更改为:无粘结钢绞线 目前已采取措施:

已联系业务员黄XXX,说明情况后,业务员与工地沟通,同意重新委托。

委托编号:WTXXX0000207,样品编号:P4XX00058,样品名称:无粘结钢绞线。

问题1 检测员接受委托单时,发现前台样品项目入错编号怎么办?

例:锚具硬度参数QP5,锚具-钢绞线静载锚固性能QP6。错把静载锚固录入成QP5。 问题2 检测员接受委托单时,发现客户样品名称填写错误,导致录单错误。

例:委托单上写橡胶支座(QP3),实际工程信息为伸缩缝(QP9)。明显是客户将样品名称填写错误,导致前台录入为橡胶支座QP3。 问题3 检测员报告上传后,发现报告有错,报告未给

推荐第6篇:更改户主申请

更改户主申请

XXX派出所:

因父亲XXX年事已高,户主要更改为我XXX,方便以后办事。更改以后家里一切刑事、法律事务及责任由我负责。请派出所给予办理。

先户主: 更改后的户主:

2013年5月18日

推荐第7篇: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4.全胰切除;

25.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6.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7.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28.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29.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0.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

31.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四肢深感觉丧失;

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

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利侧肘上缺失;

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

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

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

25.慢性心功能Ⅲ级;

26.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8.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

29.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

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

31.小肠切除≥3/4;

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

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5.膀胱全切除;

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37.重度炎症性肠病;

38.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39.尘肺Ⅲ期;

40.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41.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3.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4.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

45.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6.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7.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或不能手术;

48.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8.二肢深感觉丧失;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

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

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双膝以下缺失;

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

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8.舌缺损>全舌2/3;

29.双侧完全性面瘫;

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

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4.心脏移植术后;

35.单肺移植术后;

3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

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

39.全胃切除;

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肾移植术后;

47.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阴茎缺失;

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53.阴道闭锁;

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

55.尘肺Ⅱ期;

56.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

57.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

58.重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6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1.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6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除RAEB-T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64.功能性垂体瘤无法进行手术或术后复发;

65.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

66.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3.四肢瘫肌力4级;

4.单肢瘫肌力3级;

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

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9.一肢深感觉丧失;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

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

12.非利手前臂缺失;

13.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5.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6.双前足缺失;

17.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

19.面部瘢痕>40%并有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

20.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22.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

2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

25.双眼矫正视力<

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3~<0.8;

27.双耳听力损失≥80dBHL;

28.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

29.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

10cm2;

30.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1.上唇或下唇缺损>1/2;

3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33.舌缺损>全舌1/3;

34.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

3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

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

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

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40.气管食管瘘;

41.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42.心功能Ⅱ级;

43.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

44.高原性心脏病;

45.腹壁全层缺损≥1/2;

46.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小肠切除≥2/3(回盲部保留);

48.肝切除≥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

49.胰腺切除2/3;

5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

51.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2.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5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

54.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55.中度炎症性肠病;

56.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

57.尿道瘘不能修复;

58.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59.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0.双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

6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

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3.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

64.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

65.重度排尿障碍;

66.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

67.血小板持续减少(≤40×109/L)伴反复出血倾向;

68.重度尿崩症;

69.中度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中度癫痫;

3.轻度运动障碍;

4.三肢瘫肌力4级;

5.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脊髓空洞症;

9.象限盲或偏盲;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

11.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

12.难治性强迫症;

13.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14.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

15.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

17.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9.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0.一侧踝以下缺失;

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

23.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4.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

2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

26.面部瘢痕>20%;

27.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8.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0.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1.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

32.双耳听力损失≥70dBHL;

33.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

35.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36.一侧完全性面瘫;

37.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

38.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

39.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

40.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

41.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42.支气管胸膜瘘;

43.心房纤颤;

44.冠心病伴心绞痛;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

46.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9.胰腺切除≥1/2;

50.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

51.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

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

53.内分泌浸润性突眼;

54.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

55.肾损伤致高血压;

56.一侧肾切除;

57.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8.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59.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

61.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

62.重度哮喘;

63.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

64.Ⅳ型肺结核(活动性);

65.高血压2级;

66.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67.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68.肝硬化;

69.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70.消化道息肉病;

71.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

72.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73.淋巴瘤完全缓解;

7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Ⅱ度;

75.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X线平片Ⅱ期改变;

76.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双骶髂关节Ⅱ期以上改变;

77.中度尿崩症;

78.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79.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

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

81.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7.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

8.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

9.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10.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11.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12.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13.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5.双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16.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17.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8.肢体短缩>4cm;

19.鼻缺损>1/5;

20.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

2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

22.面部瘢痕>15%;

2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6.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0.4;

27.双眼矫正视力≤

0.4或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眼球内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9.单眼第Ⅲ或第IV对颅神经完全性麻痹;

30.双耳听力损失≥60dBHL;

31.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颗以上;

32.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3.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34.部分胸廓改形术后;

35.食管重建术后合并返流性食管炎;

36.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行腔内支架术;

37.小肠切除≥1/2;

38.左或右半结肠切除或结肠切除≥1/2;

39.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

40.胆道损伤并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脾切除;

42.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

43.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44.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

45.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46.女性双侧乳腺切除;

47.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48.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

49.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

50.阴道狭窄;

51.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52.放射性白细胞减少≤3×109/L;

53.放射性血小板减少≤80×109/L。

5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

55.轻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1.轻度癫痫;

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颅骨缺损≥25cm2;

7.脑叶切除术后;

8.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9.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0°~15°;

13.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4.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发作6个月以上;

15.下肢短缩>2cm;

16.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

17.面部瘢痕>10%;

18.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9.一眼矫正视力≤

0.2,另眼矫正视力≥0.5;

20.双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1.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2.外伤性青光眼;

23.双耳听力损失≥5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发声及构音困难;

25.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3;

26.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颗以上;

28.舌缺损小于全舌1/3;

29.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

30.肺叶切除术后;

31.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

32.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

33.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35.肺内多处异物存留;

36.气管损伤成形术后;

37.胃部分切除;

38.小肠部分切除;

39.肝部分切除;

40.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

41.胰腺部分切除;

42.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

4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

44.女性单侧乳腺切除;

45.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46.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47.一侧肾上腺缺损;

48.单侧输卵管切除;

49.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3。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颅骨缺损9cm2~24cm2;

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

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

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

15.面部瘢痕>5%;

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8.双眼矫正视力≤0.6;

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

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

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

25.发声及构音不清;

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

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

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

31.肺段切除或修补术后;

32.支气管成形术后;

33.阴茎部分切除术后;

34.肾部分切除术后;

35.脾部分切除术后;

36.子宫修补术后;

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8.双眼矫正视力<0.8;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严重声音嘶哑;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

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注:

1.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2.航空病、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3.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4.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功能分级判定基准

附件: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功能分级判定依据及基准

1、医疗依赖分级:

(1)特殊医疗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特殊药物(如:免疫抑制剂)或特殊医疗器械(如:呼吸机、血液透析)治疗。

(2)一般医疗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一般药物(如:降压药、抗凝药)治疗。

2、护理依赖分级:

(1)完全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进食、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均需依赖他人护理。

(2)大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大部不能自理,进食、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3~4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3)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2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4)小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小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1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3、智能减退分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1)IQ<20;2)语言功能缺失;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重度智能减退:1)IQ

20~34;2)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3)中度智能减退:1)IQ

35~49;2)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3)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4)轻度智能减退:1)IQ

50~69;2)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3)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5)边缘智能:1)IQ

70~86;2)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3)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4、癫痫分级:

(1)重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3次以上。

(2)中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2次或每日均有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

(3)轻度癫痫: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偶有各种类型癫痫发作。

5、颜面毁容分级

(1)重度:具有下述六项中4项者;

(2)中度:具有下述六项中3项者;

(3)轻度:具有下述六项中2项者。

a)双侧眉毛缺失;b)双睑外翻或缺失;c)耳廓部分缺失;d)鼻翼部分缺失;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f)颈部瘢痕畸形。

6、非肢体瘫性运动障碍分级: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7、肢体瘫性运动障碍肌力分级:

(1)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2)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3)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平面上移动,但不能抬离平面。

(4)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5)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6)5级:正常肌力。

8、关节功能分级:

(1)功能完全丧失(无功能):指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

(2)功能部分丧失(功能不全):指残留功能,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9、吞咽障碍分级:

(1)极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依赖胃管或胃造瘘。

(2)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流食。

(3)中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造等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半流食。

10、发声及构音障碍分级:

(1)发声及构音困难:呼吸通道虽无障碍,但有失声、构音不全等明显言语发音障碍。

(2)发声及构音不清:发声不畅、构音含混等言语发音障碍。

(3)严重声音嘶哑:声带损伤、小结等器质性损害致不能胜任原来的嗓音职业工作。

11、肝功能损害分级:

(1)肝功能重度损害:1)血浆白蛋白<2.5g%;2=血清胆红质>10mg%;3)顽固性腹水;4)明显脑症;5)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9s。

(2)肝功能中度损害:1)血浆白蛋白2.5

g%~3.0g%;2)血清胆红质5

g%~10mg%;3)无或少量腹水,治疗后消失;4)无或轻度脑症;5)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6s。

(3)肝功能轻度损害:1)血浆白蛋白3.1

g%~3.5g%;2)血清胆红质1.5

g%~5mg%;3)无腹水;4)无脑症;5)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3s。

12、炎症性肠病分级

(1)重型:腹泻每日6次以上,有明显黏液脓血便,体温>37.5℃,脉搏>90/min、血红蛋白30mm/L.

(2)中型:症状阶于轻型和重型之间。

(3)轻型:腹泻每日3次以下,便血轻或无,无发热、脉速和贫血,血沉正常。

13、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

(1)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1)临床症状严重;2)T3、T4或FT3、FT4低于正常值,TSH>50µU/L。

(2)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1)临床症状较重;2)

T3、T4或FT3、FT4正常,TSH>50µU/L。

(3)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1)临床症状较轻;2)

T3、T4或FT3、FT4正常,TSH轻度增高但小于50µU/L。

1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

(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空腹血钙<6mg%。

(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空腹血钙6

mg%~7mg%。

(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空腹血钙7.1

mg%~8mg%。

15、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分级:

(1)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血皮质醇基础值低于正常参考值下限<5µg/dL,日常生活依赖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常规替代治疗不能耐受一般应激。

(2)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血皮质醇基础值在正常参考值低限<5µg/dL~10µg/dL,日常生活部分依赖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常规替代治疗能耐受一般应激,但不能耐受严重应激。

(3)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血皮质醇基础值在正常参考值范围内,日常生活能脱离糖皮质激素替代治疗,不能耐受严重应激。

16、排尿障碍分级:

(1)重度排尿障碍:真性重度尿失禁或排尿困难(残余尿≥50mL)。

(2)轻度排尿障碍: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排尿困难(残余尿<50mL=。

17、生殖功能损害分级:

(1)生殖功能重度损害:精液中精子缺如。

(2)生殖功能轻度损害:精液中精子数<500万/mL或异常精子、死精子、运动能力很弱精子任何一项>30%。

18、肛门失禁分级

(1)重度:a)大便不能控制;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2)轻度:a)稀便不能控制;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d)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19、心功能分级:

(1)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2)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无不适,低于日常活动量即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3)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4)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20、高血压分级:

(1)高血压3级:

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

(2)高血压2级:

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160mmHg~179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109mmHg。

(3)高血压1级:

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140mmHg~159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99mmHg。

21、高血压致脏器损害程度分级:

(1)严重损害:有器质性的损害,并有器官的功能衰竭,如:偏瘫、失语或语言困难、认知障碍、痴呆、心力衰竭、肾功能衰竭、糖尿病并发症、夹层动脉瘤、视力障碍、失明等。

(2)中度损害:有器质性的损害,但功能代偿,如:左心室肥厚、血清肌酐轻度升高、微量白蛋白尿等。

22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21.3kPa,舒张压≥12.7kPa)只须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23、呼吸困难分级:

(1)呼吸困难Ⅳ级:1)静息时气短;2)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

mmHg。

(2)呼吸困难Ⅲ级:1)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2)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30~49%;3)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50~59%;4)动脉血氧分压60~69mmHg。

(3)呼吸困难Ⅱ级:1)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2)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50~79%;3)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60~69%;4)动脉血氧分压70mmHg~79mmHg。

(4)呼吸困难Ⅰ级:1)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2)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80~90%;3)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70~80%;4)动脉血氧分压80mmHg~90mmHg

24、非急性发作期哮喘重度:症状平凡发作,夜间哮喘平凡发作,严重影响睡眠,体力活动受限,PEF或FEV1<60%预计值,PEF变异率>30%。

25、慢性肾功能不全分期:

(1)尿毒症期:1)尿素氮>28.6mmol/L

;2)肌酐≥707µmol/L;3)GFR

ml/min。

(2)肾功能衰竭期:1)尿素氮17.9~28.6mmol/L

;2)肌酐443~707µmol/L;3)GFR10~20

ml/min。

(3)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1)尿素氮7.1

mmol/L~17.9mmol/L

;2)肌酐178µmol/L~442µmol/L;3)GFR20

ml/min~50ml/min。

(4)肾功能不全代偿期:1)尿素氮正常;2)肌酐133µmol/L~177µmol/L;3)GFR50

ml/min~80ml/min。

注:各种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取近半年内三次检查结果的平均值,并结合临床症状判断分级。

推荐第8篇: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5.全胰切除;

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

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四肢深感觉丧失;

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

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利侧肘上缺失;

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

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

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

25.慢性心功能Ⅲ级;

26.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8.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

29.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

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

31.小肠切除≥3/4;

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

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5.膀胱全切除;

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37.重度炎症性肠病;

38.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39.尘肺Ⅲ期;

40.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41.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3.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4.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

45.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6.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8.二肢深感觉丧失;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

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

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双膝以下缺失;

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

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8.舌缺损>全舌2/3;

29.双侧完全性面瘫;

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

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4.心脏移植术后;

35.单肺移植术后;

3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

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

39.全胃切除;

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肾移植术后;

47.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阴茎缺失;

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3.四肢瘫肌力4级;

4.单肢瘫肌力3级;

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

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9.一肢深感觉丧失;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

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

12.非利手前臂缺失;

13.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5.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6.双前足缺失;

17.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

19.面部瘢痕>40%并有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

20.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22.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

2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

25.双眼矫正视力< 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3~<0.8;

27.双耳听力损失≥80dBHL;

28.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

29.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0.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1.上唇或下唇缺损>1/2;

3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33.舌缺损>全舌1/3;

34.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

3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

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

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

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40.气管食管瘘;

41.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42.心功能Ⅱ级;

43.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

44.高原性心脏病;

45.腹壁全层缺损≥1/2;

46.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小肠切除≥2/3(回盲部保留);

48.肝切除≥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

49.胰腺切除2/3;

5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

51.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2.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5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

54.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55.中度炎症性肠病;

56.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

57.尿道瘘不能修复;

58.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59.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0.双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

6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

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3.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

64.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

65.重度排尿障碍;

66.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

67.血小板持续减少(≤40×109/L)伴反复出血倾向;

68.重度尿崩症;

69.中度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中度癫痫;

3.轻度运动障碍;

4.三肢瘫肌力4级;

5.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脊髓空洞症;

9.象限盲或偏盲;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

11.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

12.难治性强迫症;

13.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14.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

15.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

17.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9.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0.一侧踝以下缺失;

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

23.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4.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

2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

26.面部瘢痕>20%;

27.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8.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0.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1.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

32.双耳听力损失≥70dBHL;

33.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

35.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36.一侧完全性面瘫;

37.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

38.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

39.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

40.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

41.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42.支气管胸膜瘘;

43.心房纤颤;

44.冠心病伴心绞痛;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

46.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9.胰腺切除≥1/2;

50.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

51.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

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

53.内分泌浸润性突眼;

54.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

55.肾损伤致高血压;

56.一侧肾切除;

57.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8.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59.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

61.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

62.重度哮喘;

63.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

64.Ⅳ型肺结核(活动性);

65.高血压2级;

66.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67.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68.肝硬化;

69.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70.消化道息肉病;

71.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

72.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73.淋巴瘤完全缓解;

7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Ⅱ度;

75.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X线平片Ⅱ期改变;

76.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双骶髂关节Ⅱ期以上改变;

77.中度尿崩症;

78.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79.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

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

81.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7.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

8.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

9.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10.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11.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12.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13.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5.双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16.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17.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8.肢体短缩>4cm;

19.鼻缺损>1/5;

20.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

2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

22.面部瘢痕>15%;

2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6.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0.4;

27.双眼矫正视力≤ 0.4或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眼球内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9.单眼第Ⅲ或第IV对颅神经完全性麻痹;

30.双耳听力损失≥60dBHL;

31.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颗以上;

32.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3.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34.部分胸廓改形术后;

35.食管重建术后合并返流性食管炎;

36.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行腔内支架术;

37.小肠切除≥1/2;

38.左或右半结肠切除或结肠切除≥1/2;

39.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

40.胆道损伤并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脾切除;

42.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

43.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44.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

45.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46.女性双侧乳腺切除;

47.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48.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

49.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

50.阴道狭窄;

51.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52.放射性白细胞减少≤3×109/L;

53.放射性血小板减少≤80×109/L。

5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

55.轻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1.轻度癫痫;

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颅骨缺损≥25cm2;

7.脑叶切除术后;

8.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9.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0°~15°;

13.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4.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发作6个月以上;

15.下肢短缩>2cm;

16.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

17.面部瘢痕>10%;

18.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9.一眼矫正视力≤ 0.2,另眼矫正视力≥0.5;

20.双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1.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2.外伤性青光眼;

23.双耳听力损失≥5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发声及构音困难;

25.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3;

26.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颗以上;

28.舌缺损小于全舌1/3;

29.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

30.肺叶切除术后;

31.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

32.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

33.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35.肺内多处异物存留;

36.气管损伤成形术后;

37.胃部分切除;

38.小肠部分切除;

39.肝部分切除;

40.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

41.胰腺部分切除;

42.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

4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

44.女性单侧乳腺切除;

45.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46.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47.一侧肾上腺缺损;

48.单侧输卵管切除;

49.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3。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颅骨缺损9cm2~24cm2;

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

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

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

15.面部瘢痕>5%;

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8.双眼矫正视力≤0.6;

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

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

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

25.发声及构音不清;

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

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

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

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8.双眼矫正视力<0.8;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严重声音嘶哑;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

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注:

1.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2.航空病、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3.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4.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推荐第9篇:公交车路线更改申请

申请

尊敬的重长司合瑞分公司领导:

我是901路公交车车主张永强,现就901路公交车在经营中遇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向领导作出汇报。

901路公交车线路为人民医院至客运中心,总长3公里左右,与其他公交车的重复线路较多。901路公交车原有4辆小巴,自今年8月始全部更换为5辆中巴,由于所换中巴车况较差,所以车辆的维修费用较以往有较大幅度增加;再加上更换车辆后,规费及其他费用翻了一番。近一个月来,每天5辆中巴的营业额总共仅有2700——2800元左右。经核算,上月已亏损24870元(含车辆维修费用),本月预计亏损也将达3万左右。照此发展下去,901路公交车的生存将极其艰难。

请领导考虑我们的实际困难,实地解决为盼。 不胜感激!

901路公交车车主 张永强

2012年9月20日

推荐第10篇:专业更改申请(标准)

专业更改申请

_____级成教学生(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报名号:_______________,报考层次:,网报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现申请将网报专业更改为_________________,望院校领导批准!

特此感谢

申请人:

日期:

第11篇:工期顺延申请(更改)

万龙山尾矿库水浸蚀隐患治理工程工期顺延申请

致: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指挥部

云南鑫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由我公司承建的万龙山尾矿库水浸蚀隐患治理工程,按施工合同工期的要求,该工程的施工时间为2011年9月2日~2012年元月30日,总工期150天,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施工合同工期按时完成,现申请工期顺延,工期顺延的原因具体如下:

一、南部排土场

1、南部排土场原设计施工图为桩基加承台基础,设计桩基34棵,共计428米,设计采用沉井施工工艺成孔,经与建设、监理单位现场查勘后,此处无法采用沉井施工成孔,我施工方建议采用机械成孔(冲击成孔),施工方案报请建设单位后经多方论证, 2011年10月15日确定了桩基成孔施工方案,直到2011年10月28日我项目部才拿到修改后的基础施工电了版图纸,于2011年11月1日开始施工,因此南部排土场开工时间比合同开工时间推迟了58天,另外虽然已确定施工方案,但建设单位对我项目部上报的机械成孔方法的单价未进行批复,又耽误施工时间为15天,因基础施工工艺变更和单价确定的原因导致施工工期应顺延的天数为73天。

2、由于改变基础的施工工艺,机械成孔工艺与沉井施工成孔的工艺相比更复杂,导致施工天数增加,此项增加的天数为15天。

3、在施工南部排土场碾压体的过程中,由于雨季下大雨导致大坪选矿车间尾矿库进场维修道路原有老排水沟及涵洞堵塞,洪水直接冲到新建坝体上,多次损毁新建坝体并造成大量坍方,我施工单位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反复多次进行抢险清理和修复,由于不处理损毁的坝体无法进行上部坝体的施工,该项新增加工程前后处理的经历的时间为30天。

4、2012年6月,因雨季雨水冲刷大坪选矿车间尾矿库进场维修道路,该道路坍塌严重,有整体倒塌的危险,为保护大坪选矿车间尾矿库进场维修道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多次现场查勘,没有一个完整的处理方案,直到2012年10月8日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四方现场研究决定,由设计决定在该处按自然坡比开挖、碾压增设一个二级平台,与原有设计图纸碾压体相结合,并铺设干砌片石护坡至坡顶,该新增工程施工时间至2012年10月23日完工。

二、东部排土场

1、东部排土场原设计为毛石挡土墙支砌后回填碾压体和坡面防护,在实际施工中毛石挡土墙基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发现东部排土场回填矿渣层太厚,无法开挖到地堪报告中所要求的持力层,我项目部将现场的情况上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后,经建设、监理、设计单位确定回填矿渣层无法作为毛石挡土墙的持力层,需要进行二次堪探和设计, 2012年2月27日我项目部才收到变更后的基础电了版施工图,由于设计将原毛石挡土墙变更为桩基加承台基础,且桩基同样采用机械成孔的施工工艺进行施工,导致基础工程量大大的增加,由于增加工程量,导致工期增加80天,

2、前期因基础设计方案未能确定,施工图纸没有到位,导致东部排土场不能与南部排土场同时施工,直到2012年2月27日才收到电子版的施工图纸,因此东部排土场实际开工日期为2012年3月1日,比实际开工时间推迟了180天。

3、由于东部排土场原地形与设计不相符,按图施工局部坡比比较大,无法保证坝体施工至坝顶高程854米,需更改设计护坡坡比,此问题我项目部于2012年8月2日上报有关单位,至2012年8月20日设计代表到现场后才确定,为保证边坡碾压体压实度,在现边坡施工至854后增设5m平台,导致我施工单位东部排土场碾压体施工完成时间延迟18天。

三、其它原因

按合同开工的时间开始施工的话,该工程顺利施工完全可以避开当地的雨季,由于上述原因的影响,导致该工程从开工到结束,正好在当地的一个雨季的施工段上,一共有57天下雨天,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考虑由于在雨季中完全不能施工碾压体及碾压体坡面防护的情况下适当顺延施工工期的天数,我项目部认为顺延的天数为57天,请予以考虑。

综合以上原因的影响,申请本工程最终完工时间顺延到2012年11月3日,请予以批准。

个旧云锡通达工程有限公司

万龙山尾矿库水浸蚀隐患治理工程项目部

2012年 11 月 3日

第12篇:申请更改出生日期报告

申请更改出生日期报告

南江镇派出所:

本人邹,女,身份证号码:461943,住址:县镇号。

在2010帮儿子黄祥上户时将出生日期在申报户口时误填为

农历月10日,现特申请更改为公历出生日期年月日(有医

学出生证明为准),

恳请批准。此礼!

申请人:芳

2014年8月4日

第13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的参加等级评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主管全军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各级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主管本级残迹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不得损害国家、军队和残疾军人利益。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总后勤部卫生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军队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全军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三)统计、汇总全军残疾等级评定工组情况;

(四)请领、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

(五)负责总后勤部驻京直属军级单位和总参谋部第三部驻京所属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总后勤部驻京直属师级单位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六)协调处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本区(战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本区(战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区和驻战区内总部、军兵种所属军级以上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师级以下单位的军人 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四)统计、上报本区(战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

(五)请领、发放本区(战区)《残疾军人证》;

(六)协调处理本区(战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军级以上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师级以下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二)指导、监督、检查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三)统计、上报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

(四)请领、发放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残疾军人证》;

(五)协调处理军兵种机关及驻京所属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职直工部、总装备部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的卫生部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方面,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总后勤部司令部管理保障局卫生处负责总后勤部机关和本局直属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参照第一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 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军人的残情医学鉴定工作;

(四)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

(五)统计上报本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情况;

(六)请领、发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军人证》;

(七)研究处理本单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新疆军区联勤部卫生处负责本区所属单位和驻区内其他单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军区空军后勤部卫生处负责本级机关及直属单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参照第一款规定履行职责。

济南军区空军和未设卫生部门的省军区,其军人等级评定由所在军区承担。

第十条 承担残情医学鉴定工作的医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医疗体系部队军人残情医学鉴定申请;

(二)实施残情医学鉴定;

(三)出具残情医学鉴定结论;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厉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被评定为残疾等级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第十二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致伤(病)性质、原因、经过等材料;

(二)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节和相关检查结果等复印件;

(三)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张;

军人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应提交军队有关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第十三条 团级单位卫生部门受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填写《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连同个人申请材料,按照后勤供应关系,向上级卫生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受理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后,应当进行复审,并组织残情医学鉴定。

第四章 鉴定

第十五条 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进行定期、集中组织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第十六条 残情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人员所在的体系医院承担。特殊疾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下列医院承担:

(一)军区(战区)指定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承担精神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第261医院承担驻京部队的精神病残情医学鉴定;

(二)军区总医院承担战区内尘肺病的残情医学鉴定,解放军总医院承担驻京部队尘肺病的残情医学鉴定;

(三)第307医院承担全军放射病的残情医学鉴定;

(四)空军总医院承担全军航空病的残情医学鉴定;

(五)海军总医院、第401医院承担全军减压病的残情医学鉴定;

(六)第二炮兵总医院、第306医院承担全军推进剂中毒的残情医学鉴定;

(七)其他职业病,由总后勤部和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第十七条 承担残情医学鉴定的医院应当设立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具体负责残情医学鉴定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医务部(处)领导担任。

第十八条 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应当根据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的残情,抽组成立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成员由3至5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务人员组成,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2名,组长从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成员中产生。

第十九条 残情医学鉴定小组应当根据申请等级评定人员的伤病情况和各种临床检查结果,结合既往门诊或者住院病历和有关资料,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并按照规定填写《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中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残情医学鉴定结论,必须经残情医学鉴定小组成员签字、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审批、加盖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印章后生效。 第五章

审批

21、经残情医学鉴定,符合残疾等级条件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由军区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

22、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定期对残疾等级评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可以组织调查或者重新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23、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对通过残疾等级评定的人员,发给《残疾军人证》。第六章

证章管理

24、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依据全军统一式样,铸制一枚残疾等级评定钢印,刻制残疾等级评定专用章一枚。承担残情鉴定的医院应当刻制残情医学鉴定办公室残疾等级评定专用章一枚。

25、《残疾军人证》由全军统一编号,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26、《残疾军人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转让他人,不得私自涂改。

《残疾军人证》发生损坏或者无法辨认的,由发持证人提出申请,所在团以上单位预算卫生部门连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和其它有关材料复印件,逐级上报至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领换。

《残疾军人证》遗失,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在遗失后6个月后,按照前款规定向军级以上卫生院部门申请补发。

第七章

档案管理

27、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资料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变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28、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建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登记、报告制度。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每年10月31日以前,将本单位年度(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残疾等级评定情况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其中,军区联勤部卫生部还应当同时将战区内总部、军兵种部队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情况抄送有关总部、军兵种卫生部。

29、《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分别由本人所在单位卫生部门、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审批机关保管,并存入个人档案。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30、对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1、对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32、军队在编职工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参照本法执行。

3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8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14篇:退伍军人转业评定、调整残疾等级

评定、调整残疾等级

审批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审批项目编号:

BJXSBMZ003--2002(北京行审B类民政00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审批收费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区县受理5个工作日,市级审批20个工作日。 办事机构:

区县民政局优抚科(受理、组织残情鉴定)

市民政局优抚处(审批)

联系方式:

见各“业务机构”栏目中区县优抚科的介绍 审批程序:

一、评定残疾等级

(一)受理条件

退出现役的军人需要市民政部门认定残疾性质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

2.服现役时未及时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

3.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4.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认定残疾性质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

(二)受理申请

退出现役的军人申请认定残疾性质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 3.本人档案材料(包括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出具的原始医疗证明,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

4.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5.退伍安置证明;

6.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审核鉴定

审核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的程序合法

残情鉴定: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备评残资格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2.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评定残疾等级审批表》

(四)上报材料

前阶段准备完成后,区县民政局优抚科将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优抚处审批。 1.评残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材料;

2.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医学鉴定意见; 3.评定残疾等级审批表; 4.区县民政局的申请;

(五)审批

1.审核申办材料 2.审核人签署意见 3.领导签字 4.办理证件

(六)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发放的通知书填写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流程图

二、调整残疾等级

(一)受理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退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当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2.身份证、户口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近期残疾病历材料。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审核鉴定

审核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的程序合法

残情鉴定: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备调整残疾等级资格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2.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

(三)上报材料

前阶段准备完成后,区县民政局优抚科将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优抚处审批。 1.评残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材料;

2.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医学鉴定意见; 3.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 4.区县民政局的申请;

(四)审批

1.审核申办材料 2.审核人签署意见 3.领导签字 4.办理证件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发放的通知书填写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流程图:

第15篇:《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25.全胰切除;

- 2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25.慢性心功能Ⅲ级;

26.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8.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 29.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 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 31.小肠切除≥3/4;

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5.膀胱全切除;

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37.重度炎症性肠病;

- 4534.心脏移植术后; 35.单肺移植术后;

3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 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 39.全胃切除;

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肾移植术后; 47.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阴茎缺失;

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53.阴道闭锁;

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55.尘肺Ⅱ期;

56.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57.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

- 7834.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

3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

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40.气管食管瘘;

41.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42.心功能Ⅱ级;

43.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44.高原性心脏病; 45.腹壁全层缺损≥1/2;

46.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7.小肠切除≥2/3(回盲部保留); 48.肝切除≥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 49.胰腺切除2/3;

5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

51.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52.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5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 54.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55.中度炎症性肠病;

56.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57.尿道瘘不能修复;

- 10111255.肾损伤致高血压; 56.一侧肾切除;

57.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8.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59.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 61.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 62.重度哮喘;

63.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64.Ⅳ型肺结核(活动性); 65.高血压2级;

66.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67.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68.肝硬化;

69.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70.消化道息肉病;

71.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72.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73.淋巴瘤完全缓解; 7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Ⅱ度;

75.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X线平片Ⅱ期改变;

76.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双骶髂关节Ⅱ期以上改变;

77.中度尿崩症;

78.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79.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 81.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7.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8.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

9.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10.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11.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12.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13.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15.双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16.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17.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 1542.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 43.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44.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 45.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46.女性双侧乳腺切除;

47.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48.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 49.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 50.阴道狭窄;

51.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52.放射性白细胞减少≤3×109/L; 53.放射性血小板减少≤80×109/L。 5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 55.轻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1.轻度癫痫;

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颅骨缺损≥25cm2; 7.脑叶切除术后;

8.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 1733.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35.肺内多处异物存留; 36.气管损伤成形术后; 37.胃部分切除; 38.小肠部分切除; 39.肝部分切除;

40.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41.胰腺部分切除; 42.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 4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 44.女性单侧乳腺切除; 45.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46.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47.一侧肾上腺缺损; 48.单侧输卵管切除;

49.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3。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颅骨缺损9cm2~24cm2;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 19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 31.肺段切除或修补术后; 32.支气管成形术后; 33.阴茎部分切除术后; 34.肾部分切除术后; 35.脾部分切除术后; 36.子宫修补术后; 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8.双眼矫正视力<0.8;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 2122

4、癫痫分级:

(1)重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3次以上。

(2)中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2次或每日均有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

(3)轻度癫痫: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偶有各种类型癫痫发作。

5、颜面毁容分级

(1)重度:具有下述六项中4项者; (2)中度:具有下述六项中3项者; (3)轻度:具有下述六项中2项者。

a)双侧眉毛缺失;b)双睑外翻或缺失;c)耳廓部分缺失;d)鼻翼部分缺失;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f)颈部瘢痕畸形。

6、非肢体瘫性运动障碍分级: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7、肢体瘫性运动障碍肌力分级: (1)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2)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3)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平面上移动,但不能抬离平面。

(4)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5)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6)5级:正常肌力。

8、关节功能分级:

(1)功能完全丧失(无功能):指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 (2)功能部分丧失(功能不全):指残留功能,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9、吞咽障碍分级:

(1)极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依赖胃管或胃造瘘。

(2)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流食。

(3)中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造等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半流食。

10、发声及构音障碍分级:

(1)发声及构音困难:呼吸通道虽无障碍,但有失声、构音不全等明显言语发音障碍。

(2)发声及构音不清:发声不畅、构音含混等言语发音障碍。

(3)严重声音嘶哑:声带损伤、小结等器质性损害致不能胜任原来的嗓音职业工作。

11、肝功能损害分级:

(1)肝功能重度损害:1)血浆白蛋白<2.5g%;2=血清胆红质>10mg%;3)顽固性腹水;4)明显脑症;5)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9s。

(2)肝功能中度损害:1)血浆白蛋白2.5 g%~3.0g%;2)血清胆红质5 g%~10mg%;3)无或少量腹水,治疗后消失;4)无或轻度脑症;5)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6s。

(3)肝功能轻度损害:1)血浆白蛋白3.1 g%~3.5g%;2)血清胆红质1.5 g%~5mg%;3)无腹水;4)无脑症;5)凝血酶原时间较对照组>3s。

12、炎症性肠病分级

(1)重型:腹泻每日6次以上,有明显黏液脓血便,体温>37.5℃,脉搏>90/min、血红蛋白30m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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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关于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书(样本)

关于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书

(样本)

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现为××市××单位××人员。

申请人于20××年××月××日上午9时许,在××市××地××处工作执勤时,因为××导致右腿膝关节处受伤。

事情发生后,同事即刻将申请人急送××市中心医院就诊,在骨一科病房住院。经医院多次诊断检查,查明申请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撕裂、前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半月板碎裂、右膝股骨外侧髁骨挫伤、右膝关节腔内积液、右膝软组织损伤。

申请人按照医嘱将患肢予以支具固定并进行休养康复,经过半年治疗及康复训练,目前右膝功能仍未恢复,活动及生活受限。特此提出评定残疾等级申请。

20××年×月×日

第17篇:申请残疾评定的条件

申请残疾评定的条件

(一)申领范围:凡户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肢体、听力、言语、视力、智力、精神等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二)申领原则:根据领证自愿原则,要求申领《残疾人证》的人员,必须由其本人通过网络系统或书面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未经本人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代为申领。 未成年残疾人(16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领《残疾人证》,必须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或者通过网络申请。

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领《残疾人证》,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社居(村)会提出书面或通过网络申请。

重度残疾人申领《残疾人证》,如行动不便,可由社区残协的康复协调员上门登记、初审,帮助其提出书面或通过网络申请。

(三)申领资格和条件

1、根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规定,《残疾人证》的申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的)。

(2)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的。

(3)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4)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5)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6)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鉴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2、具体评定标准见《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四)残疾复评

残疾评定申领人在收到市残疾人评定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后,如有异议的,可在一年内最多提出一次复评申请并参加新一轮的残疾评定检测。市残疾评定委员会提出复审意见,市残疾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审意见为最终结论。

第18篇:怎样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怎样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一、申办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自愿申请办理《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

二、申办条件:

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本市各类残疾人。

三、申办材料:

申请办证人须持户口簿或本人身份证、两张一寸正面免冠相片到残联指定的医院进行残疾鉴定。(青秀区、兴宁区、江南区、西乡塘区、良庆区在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进行残疾鉴定。邕宁区和六县在县、区残联指定的医院进行残疾鉴定,也可到市儿童康复中心鉴定。精神残疾人由县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鉴定或持县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的病历到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进行鉴定)。

四、办证流程:

经鉴定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各类残疾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留复印件),两张正面两寸免冠相片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残联登记办理《残疾人证》。不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不给予办理《残疾人证》。

咨询电话:市残联组织联络维权科2832965

第19篇:岗位等级晋级申请

岗位等级晋级申请

开发区岗位等级晋升领导小组:

我叫王宝娟,女,汉族,1984年8月出生,现年28岁,2003年7月汉师

第20篇: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xx-x ,男, 1989 年3 月20生,汉族,汉

现住:

请求事项:

请求对申请人 内 踝 骨 骨折构成的残疾等级进行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0月9日10时30分.申请人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进入东加油站.右转道行驶的出租车车速过快.发生碰撞后.致使申请人腿部内踝骨骨折。其损害程度已经达到伤残状况,现申请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申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琢××市×××街,身份证号码:×××,是××公司职工。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公司职工,于××××年××月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岗位工作。在××年××月××日上班时间,在 地点发生××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部位受到严重伤害。申请人受伤后,在××市××医院治疗,诊断为××,现已住院治疗××个月,花费医药费××元。

据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之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伤残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此致

××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附: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签字):××

××××年××月×× 日

在我国的法律中,根据受害人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将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在实践中,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那么伤残等级一般以伤残鉴定结果为依据。在鉴定伤残之前需要提交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笔者在此提供一份已经进入到诉讼程序的申请法院委托鉴定

在我国的法律中,根据受害人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将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在实践中,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那么伤残等级一般以结果为依据。在鉴定伤残之前需要提交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笔者在此提供一份已经进入到诉讼程序的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部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申请书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

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请求对...构成的残疾等级进行鉴定。

(此处应写明对身体哪个部位进行伤残,如有多处受伤,应一一例明)

事实与理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处应当客观简要的阐明申请伤残鉴定的事实和理由,一般第一段载明事实,第二段载明理由。)

申请人诉 xx等因....一案,已经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为准确计算的数额,特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伤情进行鉴定。

此致

xx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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