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析产协议书

2020-04-18 来源:协议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析产协议书

分家析产协议书范本

立约人(父亲): 男,汉族,1950年生,住某市某镇某村;

(母亲) 长子某某,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次子,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女儿

立约人 共有二男一女,子女均已结婚,现三人均表示愿意分家析产,改变过去共同生活的状态,各立门户。经协商,达成如下分产契约,并由_________作见证人。

(一)立约人老两口随_________一起生活。

(二)现村内住三处平房。将位于某地的五间砖瓦房及院落内附属物归长子王_______所有;将位于归次子_________。女儿愿意放弃财产权。

(三)家具及家用。归其长子_________,耕地承包权分别归_________。

(四)存款_________元,由其_________分得_________元,长子_________分得_________元。儿子每月平均负担其父母日常生活用,现每月二人给付200元。

(五)立约人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费用由___________共同负担

(六)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

(七)、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____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签字):_________ 子女签字: _________(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文章来源:云法律网/documentcontent-230.htm篇2:析产协议书

析产协议书

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

甲方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

乙方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丙方: 姓名: 身份证号:

丙方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系父子关系,其中:甲方为父亲,乙方和丙方为儿子,乙方为长子,丙方为次子。

根据乙、丙方与 拆迁公司于 年 月 日达成的《房屋拆迁协议》,将位于武汉市 区 街 村 号房屋进行拆迁,拆迁还建面积为240平方米,后乙方和丙方共同出资购买60平方米,因此,拆迁还建总面积为300平方米。该拆迁还建面积为甲、乙、丙三方共同共有。

现就该300平方米拆迁还建面积分割问题,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取得300平方米还建面积中的60平方米,由甲方及配偶 各得30平方米。

二、乙方取得300平方米还建面积中的120平方米,乙方及其配偶对该120平方米还建面积形成共同共有。

三、丙方取得300平方米还建面积中的120平方米,丙方及其配偶 对该120平方米还建面积形成共同共有。

四、任何一方对各自取得的还建面积享有单独处分的权利,他方不得干涉。

五、任何一方在处分自己取得的还建面积时,不得超出自己取得的份额,也不得要求其他任何一方缩减已经取得的还建面积,更不得要求再次对300平方米的还建面积进行分割。

六、本协议一式捌份,三方各持贰份,一份交由 村委会备案,一份交由拆迁部门备案。

七、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捺印后生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配偶: 配偶: 配偶:

日期: 日期: 日期:篇3:家庭析产协议书

家庭析产协议书

家庭成员:

母亲: (父亲: 已去世)

长子: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自父亲 去世之前至今始终未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现经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对目前家庭所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特立协议如下:

一、家庭共同财产范围

1、位于包头市东河区瓦窑沟26号住房一套,产权在父亲孟庆义名下。

二、分配方案 1将位于包头市瓦窑沟26号院里的住房里的有房本的两间房分配给母亲 所有(面积 ) 2将位于包头市瓦窑沟26号院里的自建房没房本的一间房分配给长子 所有(面积 ) 3将位于包头市瓦窑沟26号院里的所有附属物(大门,台阶,碳房等)分配给母亲 所有

三、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两份,各方各执一份。 各方签字: 母亲:

长子:

见证人:

年 月 日篇4:析产公证书析产协议书

离婚时,如果有房产,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当地房管局的规定,可直接到房

管局签一个放弃产权协议,也可以拿着法院的财产判决书做一下房权变更,将房产变更到个

人名下。如果离婚当时没有办理,只有去法院打官司了。

因此大家要记住,如果是离婚,最好当时就将所有房子卖了,大家分现金最好。

下面是一份离婚析产协议的公证书样本,可根据情况改动一下。

第一页内容如下:

析产协议书 ________,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因 以上两人双方感情不合而离婚 ,以上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对各方共同财产予以分

割,并达成如下析产协议:

一、协议各方关系

,配偶 ,生育子女 人,分别为 , 。

二、析产财产 析产财产为现登记于 名下的房产及其它共有财产。房产共有 处,一处

坐落在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共 间,层数 ,房地产

权证号 ;另一处坐落在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共

间,层数 ,房地产权证号 。

三、析产

经各方友好协商,对上述房产析产如下: 位于 的产权证号为 的房产归 所有;位于 的产权证号为 的房产归 所有。

其他财产分割如下:

以上各款,立契约人完全同意,今后永无争执。

四、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及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由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本协议一式____份,经当事人签字(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产所在地村委会盖章)

公证书 ( ) 字第 号

兹证明 ; ;和 三人于 年 月 日共同来到我处,就分割他们的共有财产 达成协议,并在前面的析产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

经查,、和 协议分割他们的共有财产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年 月 日

以上为农村的样式,由于农村的地基为生活人共有,因此还算比较复杂,下面再列一个城市中的析产公证书样式:

析产协议书

协议人:xx,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

xx,女,x年x月x生,身份证住址: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

协议人xx,xx于xx年因感情不合,办理离婚手续,婚前购买有房产两处,为位于xxx市xx区xx路xx号,产权证编号:xxxx的房子,。

现上述协议人就上述房产分割如下:

一、将位于xxx市xx区xx路xx号,产权证编号:xxxx的房子归xx所有;

二、将位于xxx市xx区xx路xx号,产权证编号:xxxx的房子归xx所有;

三、协议人在签订本协议前订立的协议与本协议相抵触的,以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人共执两份,xx公证书存档一份。

协议人签名和捺指印:

xx年月日

公证书

()成高证民字xx号 甲请人:

协议人:xx,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

xx,女,x年x月x生,身份证住址: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

公证事项:析产协议书

上述协议人于xx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析产协议书》公证。

经查,上述协议人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析产协议书》。协议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协议人xxx、xxx和xxx于xx年月日来到我处,自愿签订了前面的《析产协议书》,并在前面的协议书上分析签字和捺指印。上述协议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x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月日篇5:分家析产协议书

分家析产协议书

立约人各方: 甲方:龚学章(父亲),身份证号码:

320924195407090018 甲方:张惠芳(母亲),身份证号码: 320924195301240065 乙方:龚红亚(长女),身份证号码: 320924197811100061 甲方龚学章和张惠芳夫妇共育有一子一女,长女龚红亚;长子龚

红兵,都已成年并结婚。现考虑到母亲体弱多病,不便操持家务琐事。现经家庭各方充分协商一致,对所有的不动产分配并登记到各人的名

下,特签订本分家析产协议如下,以便各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具有所有权的坐落在 合德镇庆南一组的正房 壹 幢(三间

两层建筑面积 171.36平方米,厨房一间16.96平方米),原产权

证号: 射房权证合城字第20073560号,于2011年 11 月 6 日分

配如下:甲方得主房中间一间的上下;乙方得主房西边的一间上

下及西山头的库房;东边一间的上下包括楼梯间及厨房归丙方所

有,甲方一间的继承权归丙方所有,乙方自愿放弃继承权。今后

如遇拆迁,乙方得总补偿款的30%,丙方得70%。

二、将座落在合兴小街与张三为邻的一间三层楼房(暂无房产证)分

给丙方所有。

三、将座落在德发路(水浴城西首)茧丝绸商住楼206房分给乙方,

此房已过户到乙方名下。

四、房屋分户以后,甲方具有居住权,但无处置权,随甲方自愿,愿

意住哪就住哪。任何一方不得拒绝。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立协议各方各执一份,证人一份。以上所立各

项各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证人在场,今后永无争执。

推荐第2篇:析产协议书

析产协议书

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 甲方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 乙方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丙方:

姓名:

身份证号: 丙方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系父子关系,其中:甲方为父亲,乙方和丙方为儿子,乙方为长子,丙方为次子。

根据乙、丙方与

拆迁公司于

年 月

日达成的《房屋拆迁协议》,将位于武汉市

号房屋进行拆迁,拆迁还建面积为240平方米,后乙方和丙方共同出资购买60平方米,因此,拆迁还建总面积为300平方米。该拆迁还建面积为甲、乙、丙三方共同共有。

现就该300平方米拆迁还建面积分割问题,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取得300平方米还建面积中的60平方米,由甲方及配偶

各得30平方米。

二、乙方取得300平方米还建面积中的120平方米,乙方及其配偶对该120平方米还建面积形成共同共有。

三、丙方取得300平方米还建面积中的120平方米,丙方及其配偶

对该120平方米还建面积形成共同共有。

四、任何一方对各自取得的还建面积享有单独处分的权利,他方不得干涉。

五、任何一方在处分自己取得的还建面积时,不得超出自己取得的份额,也不得要求其他任何一方缩减已经取得的还建面积,更不得要求再次对300平方米的还建面积进行分割。

六、本协议一式捌份,三方各持贰份,一份交由

村委会备案,一份交由拆迁部门备案。

七、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捺印后生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配偶:

配偶:

配偶: 日期:

日期:

日期:

推荐第3篇:家庭析产协议书

家庭析产协议书

家庭成员:

母亲:(父亲:已去世)

长子: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自父亲去世之前至今始终未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现经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对目前家庭所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特立协议如下:

一、家庭共同财产范围

1、位于包头市东河区瓦窑沟26号住房一套,产权在父亲孟庆义名下。

二、分配方案

1将位于包头市瓦窑沟26号院里的住房里的有房本的两间房分配给母亲所有(面积)

2将位于包头市瓦窑沟26号院里的自建房没房本的一间房分配给长子所有(面积)

3将位于包头市瓦窑沟26号院里的所有附属物(大门,台阶,碳房等)分配给母亲所有

三、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两份,各方各执一份。 各方签字:

母亲:

长子:

见证人:

年月日

推荐第4篇:继承析产协议书

遗产房屋继承析产协议书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5-17 第一协议人: 女,19 年 月 日生,现住鞍山市______区_______街_____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第二协议人: 女,19 年 月 日生,现住鞍山市______区_______街_____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第三协议人: 女,19 年 月 日生,现住鞍山市______区_______街_____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第四协议人: 女,19 年 月 日生,现住鞍山市______区_______街_____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第五协议人: 女,19 年 月 日生,现住鞍山市______区_______街_____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第六协议人: 女,19 年 月 日生,现住鞍山市______区_______街_____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本协议标的房产为:坐落在鞍山市__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号房产一处,产籍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标的房产现所有权登记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夫妇。 第一协议人的母亲________与后五位协议人系姐妹关系,均为 ________ 夫妇的婚生女,依照我国继承有关法规,六位协议人共同享有继承标的房产之权益,经协商一致达成内部有偿转让协议如下:

一、对于标的房产,其他五位协议人一致同意由第三协议人独自完全继承,第三协议人需一次性给予其他五位协议人每个人________万元人民币,合计 ________万元,以作补偿。协议签订当时先付给每个协议人________万元,合计________万元,其余款项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按有关部门规定存入指定账号。

二、关于办理遗产公证和过户相关手续过程中向有关部门缴纳的所有税费由第三人完全承担,其他协议人应完全配合第三协议人办理相关手续。

三、违约责任,如第三协议人违约,所付款项概不返还;如其他协议人中有人违约,违约者须双倍退还先付款项总数既________万元给第三协议人(按照实际违约者人数平均分摊所退总额),不违约者不需退款。

四、如果标的房产的产权或者继承权益出现本协议以外纠纷,所造成的损失由6位协议人按份均摊。

五、各协议人共同的其他继承事宜完全独立于本协议之权益分配,并不受本协议之任何影响,也不应再参考或者考虑本协议的后继效应。

第一协议人: 年 月 日 签约地

第二协议人: 年 月 日 签约地

第三协议人: 年 月 日 签约地

第四协议人: 年 月 日 签约地

第五协议人: 年 月 日 签约地

第六协议人: 年 月 日 签约地篇2:分家析产协议书范本

分家析产协议书范本

立约人(父亲): 男,汉族,1950年生,住某市某镇某村;

(母亲) 长子某某,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次子,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女儿 立约人 共有二男一女,子女均已结婚,现三人均表示愿意分家析产,改变过去共同生活的状态,各立门户。经协商,达成如下分产契约,并由_________作见证人。

(一)立约人老两口随_________一起生活。

(二)现村内住三处平房。将位于某地的五间砖瓦房及院落内附属物归长子王_______所有;将位于归次子_________。女儿愿意放弃财产权。

(三)家具及家用。归其长子_________,耕地承包权分别归_________。

(四)存款_________元,由其_________分得_________元,长子_________分得_________元。儿子每月平均负担其父母日常生活用,现每月二人给付200元。

(五)立约人如遇重病或其他意外,费用由___________共同负担

(六)以上所列各项,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见证人作证。

(七)、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____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签字):_________ 子女签字: _________(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文章来源:云法律网/documentcontent-230.htm篇3:分家析产协议书

分家析产协议书

家庭成员:

母亲:陈秀兰 (父亲:杨振华,已去世)

长子:杨志强

次子:杨志斌

三子:杨志军

协议签订日期: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自父亲杨振华去世之前至今始终未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现经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对目前家庭所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特立协议如下:

一、家庭共同财产范围

1、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2号楼1门501的住房一套,产权在父亲杨振华名下。

2、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一套,产权在母亲陈秀兰名下。另在该房旁边有11平方米的公租房一间,家庭享有长期居住权。

二、分配方案

1、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2号楼1门501的住房归次子杨志斌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办理。

2、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归三子杨志军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

助办理。位于其侧的11平方米公租房居住权也归三子杨志军,如因其变故所得补偿也归三子杨志军所有。

3、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拿出人民币20万元(贰拾万元整)给长子杨志强,杨志强对以上两套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4、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所分得的房产各留一间供母亲陈秀兰居住,待母亲百年后,归其各自所有。

三、母亲陈秀兰赡养问题

母亲将来需有人照料以及生病所需费用等问题由三个儿子共同承担。

四、户口问题

长子杨志强的户口现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如遇拆迁,若以在此房产的户口人数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享有应得份额;若以房产面积等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不享有任何权利。

五、款项给付

第二条第3项中所约定的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付20万元给长子杨志强,本协议签订时已实际支付到位,不再另行出具收款凭据。

六、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

各方签字:

母亲:

长子: 次子: 三子:篇4:分家析产协议书

分家析产协议书

立约人各方: 甲方:龚学章(父亲),身份证号码:

320924195407090018 甲方:张惠芳(母亲),身份证号码: 320924195301240065 乙方:龚红亚(长女),身份证号码: 320924197811100061 甲方龚学章和张惠芳夫妇共育有一子一女,长女龚红亚;长子龚

红兵,都已成年并结婚。现考虑到母亲体弱多病,不便操持家务琐事。现经家庭各方充分协商一致,对所有的不动产分配并登记到各人的名

下,特签订本分家析产协议如下,以便各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具有所有权的坐落在 合德镇庆南一组的正房 壹 幢(三间

两层建筑面积 171.36平方米,厨房一间16.96平方米),原产权

证号: 射房权证合城字第20073560号,于2011年 11 月 6 日分

配如下:甲方得主房中间一间的上下;乙方得主房西边的一间上

下及西山头的库房;东边一间的上下包括楼梯间及厨房归丙方所

有,甲方一间的继承权归丙方所有,乙方自愿放弃继承权。今后

如遇拆迁,乙方得总补偿款的30%,丙方得70%。

二、将座落在合兴小街与张三为邻的一间三层楼房(暂无房产证)分

给丙方所有。

三、将座落在德发路(水浴城西首)茧丝绸商住楼206房分给乙方,

此房已过户到乙方名下。

四、房屋分户以后,甲方具有居住权,但无处置权,随甲方自愿,愿

意住哪就住哪。任何一方不得拒绝。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立协议各方各执一份,证人一份。以上所立各

项各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证人在场,今后永无争执。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证人签字: 2011年11 月6日 丙方:龚红斌(长子),身份证号码: 320924199112250019篇5:分家析产协议书实例

法学论文

分家析产协议书范本 作者:金牌律师团队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05日

■分家析产协议书基本内容 分家折产协议书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一 ) 立约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 ( 二 ) 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 三 ) 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 四 ) 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 五 ) 证人姓名; ( 六 ) 立约人、证人签名盖章; ( 七 ) 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

■范本

分家析产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岁,_________族,_________(职业),_________人,现住________。系下列立约人之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岁,_________族,_________(职业),籍贯、住址同上,系甲之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岁,_________族,_________(职业),籍贯、住址同上,系甲之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岁,_________族,_________(职业),籍贯、住址同上,系甲之_______。

甲方之_________于_________年病故,遗有楼房_________栋共_________间,存款_________元及家具衣物等。_________均己结婚,共同一起生活。现在_________均愿分家单过,甲方商得子女同意,并请_________作证人,根据每个子女的人口和经济状况,达成分产契约如下:

一、甲方分得_________。

乙方分得_________。

丙方分得_________。

丁方分得_________。

二、走廊过道共用。

三、各人原居室衣物归个人所有。

四、甲方之_________所遗衣物已分清。

五、甲方百年后,所遗房屋归丙继承,其他衣物和存款由乙方和丁方共同继承。

六、以上所立各项各立约人完全同意,并有证人在场,今后各自分居单过,永无争执。

甲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丁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证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分家析产协议书实例

目的:分家析产使用; 例文:分家单(分家析产协议书) 分家协议书

今有家庭成员中二子均已经成年,准备分家另过独立生活,父母为子女生计考虑,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分与二子为业,为划清产权,避免争议,团结和睦,特立此分家协议书为凭。

一、帅府小区***住宅一处及附属储藏室,分予 所有;

二、老家三间瓦正房一处,分予 所有;

三、因两处房产价值不同,差价¥10万元(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分得老家房产者另得10万元差价款;

四、其他财产由父母所有,由家庭成员就近使用,将来归属另议。

六、现在已经分家的财产以及将来分家的财产,父母全部保留至少一间正房(卧室)的居住权,各方如欲出售转让必须经父母同意,如有违反父母有权收回分 予的财产。

七、本分家协议一次分清,差价做明,今后价格涨落、付款早晚均不再调整,一次性找平。

推荐第5篇:析产公证书析产协议书

离婚时,如果有房产,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当地房管局的规定,可直接到房管局签一个放弃产权协议,也可以拿着法院的财产判决书做一下房权变更,将房产变更到个人名下。如果离婚当时没有办理,只有去法院打官司了。

因此大家要记住,如果是离婚,最好当时就将所有房子卖了,大家分现金最好。

下面是一份离婚析产协议的公证书样本,可根据情况改动一下。 第一页内容如下:

析产协议书

________,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因 以上两人双方感情不合而离婚 ,以上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对各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达成如下析产协议:

一、协议各方关系

,配偶

,生育子女

人,分别为

二、析产财产

析产财产为现登记于

名下的房产及其它共有财产。房产共有

处,一处坐落在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共

间,层数

,房地产权证号

;另一处坐落在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共

间,层数

,房地产权证号

三、析产

经各方友好协商,对上述房产析产如下: 位于

的产权证号为

的房产归

所有;位于

的产权证号为

的房产归

所有。

其他财产分割如下:

以上各款,立契约人完全同意,今后永无争执。

四、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及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本协议一式____份,经当事人签字(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房产所在地村委会盖章)

公证书

(

) 字第

兹证明

;和

三人于

日共同来到我处,就分割他们的共有财产

达成协议,并在前面的析产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

经查,

协议分割他们的共有财产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以上为农村的样式,由于农村的地基为生活人共有,因此还算比较复杂,下面再列一个城市中的析产公证书样式:

析产协议书

协议人:XX,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

XX,女,X年X月X生,身份证住址: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

协议人XX,XX于XX年因感情不合,办理离婚手续,婚前购买有房产两处,为位于XXX市XX区XX路XX号,产权证编号:XXXX的房子,。

现上述协议人就上述房产分割如下:

一、将位于XXX市XX区XX路XX号,产权证编号:XXXX的房子归XX所有;

二、将位于XXX市XX区XX路XX号,产权证编号:XXXX的房子归XX所有;

三、协议人在签订本协议前订立的协议与本协议相抵触的,以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人共执两份,XX公证书存档一份。

协议人签名和捺指印:

XX年月日

公证书

()成高证民字XX号

甲请人:

协议人:XX,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

XX,女,X年X月X生,身份证住址: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

公证事项:析产协议书

上述协议人于XX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析产协议书》公证。

经查,上述协议人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析产协议书》。协议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协议人XXX、XXX和XXX于XX年月日来到我处,自愿签订了前面的《析产协议书》,并在前面的协议书上分析签字和捺指印。上述协议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X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月日

推荐第6篇:析产农村宅基地房屋全过程

农村宅基地房屋析产全过程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广大农民群众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财产所有权愈来愈重视,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基本没有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仅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是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使用面积。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然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却是农民个人财产,与国有出让住宅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有一定的区别。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流转(包括继承、赠与、卖买等)存在一定限制,涉及到很多法律、法规、规章的制约,同时又受到建设、国土等部门内部规定的限制,在适用法律、法规过程中,经常发生冲突。以《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为基础,结合《宪法法》、《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以保护农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出发,对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发生继承、赠与相关法律关系以及如何办理公证,与各位同行作一探讨。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关系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一个带有限制性的财产所有

权。从现行法律、法规上看,农村宅基地只准予本村民组织成员,并经审批后使用,房屋只能转让给本村村民组织成员。有很多法律作出相应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可见,从上述法条中得出结论,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使用和占有的权利,处分权受一定条件限制。但对收益权未作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对宅基地的使用而获得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依法享有已设立的地役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地役权的行使,获取更大的效益。目前,农村广泛发展的农家乐,实质上是国家依法保护农民享有地役权前提下,鼓励农民在合法利用地役权而增加广大农民群众的最大效益,因而深受广大农民群众欢迎。

虽然我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加大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力度,但就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保护上看,受到一定限制。随着各级政府对新农村建设力度加大,农村经济和

农民财产逐步状大,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应当与其他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但在目前情况下,应当因地制宜,制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方案,既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又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因而在办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公证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同时兼顾土地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的方法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可以有二种方案解决:一种是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建议继承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来办理房屋继承及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民事调解协议应约定原、被告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条款。另一种是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协商一致,继承人应当共同到不动产(房屋)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

三、怎样办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权公证

(一)正确区分被继承人的房屋所有权份额

因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仅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的所有权关系非常复杂,特别是祖辈留下的老屋,光凭土地使用证无法正确区分所有权人及份额。因此,公证员在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后,应当重点进行实地调查,正确区分财产所有权人。在近几年办证中,常见的房屋所有权存在形式主要有二种,一是家庭共有,二是夫妻共有。

1、家庭共有。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关键看在房屋产权

形成过程中,是原始取得,即自己建造,还是继受取得。共有形式:部分家庭成员共有、全部家庭成员共有。取得途径分两种: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①原始取得房屋,即家庭成员自行建造的房屋。主要审查农民建房审批表,以及表格上所登记的已成年家庭成员,在建房时有否出钱、出力,并对全体家庭成员进行调查询问,确认哪些家庭成员享有财产所有权,从而确定房屋共有人,必要时可向邻居或村委干部调查核实。在审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共有权人时,不能仅凭农民建房审批表上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作为产权共有人,它是农民建房审批程序中,确定以户为单位,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的一个依据。

②继受取得房屋。有两种情况;一是从祖辈继承、赠与取得;二是符合条件,从本村村民有偿转让取得。但有一种情况应区别对待,如果继承的房屋系老屋,后经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劳动等方式,对房屋进行重大维修、改造,应视为家庭共有财产,不应作为继承人个人财产。

2、夫妻共有。夫妻共有财产是一种全社会普遍存在的财产

共有关系。共有人主体必须具备夫妻身份关系,因此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创造购买的一切合法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农村比较普遍形式有三种:

①经审批夫妻自行建造的房屋;

②结婚后,由男方或女方的父母亲将自己建造的房屋分给子女的,即农村所称分家协议,实质上是一种财产赠与行为;

③结婚后向其他村民购买住房。

在办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权公证时,不论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应正确区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继承人须提供土地使用证,农民建房审批表,被继承人婚姻状况,被继承人涉及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员除了收集审查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外,必须到被继承人所在地村二委会干部或邻居进行调查,调查房屋有否纠纷、争议,被继承人生前有无进行分家析产,有无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

(二)认真审查法定继承人情况

被继承人房屋产权区分清楚后,要重点审查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父母、配偶、子女的情况,农村有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前成立的,没有收养登记,当时以迁移户口来确认收养关系成立。因此继承人应提供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户籍关系或证明,同时公证员应到当地进行调查,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农村有一种很普遍的观念,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是没有继承权的,只有儿子或未出嫁的女儿享有继承权,因此很多亲属关系证明中只有儿子,没有女儿,公证员应当耐心询问,并实地调查,查清子女详细情况。

(三)审查被继承人有无遗嘱

在调查当事人有无遗嘱时,一定要向全部继承人进行询问。如有遗嘱,应当经全部继承人、见证人或代书人确认,是被继承人亲自、自愿所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方能确认遗嘱有效。农村老年人往往立了数份遗嘱,时间一长,自己都记不清了。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尽可能把以前的遗嘱找到,并告知继承人有数份遗嘱,一般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如果继承人中有不同意见,我们不宜受理遗嘱继承公证,应建议继承人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四、因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有关政策

在查明被继承人遗产,法定继承人之后,我们应当将《继承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告知继承人,由继承人协商一致后,确定遗产继承。公证员在告知有关政策时,一定把土地、城建、规划等一系列政策告知继承人,特别是农村宅基地变更登记有关政策规定,很多群众不了解。

(一)部分继承人户籍在宅基地所在村的,另有一部分继承人是居民或非宅基地所在村的。根据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一般应建议,宅基地所在村的继承人继承比较合适,在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时符合政策规定。而且继承人可以申请审批拆屋建屋手续,如果是非宅基地所在村的继承人继承,土地使用证虽可变更登记至继承人名下,但今后申请建房时,符合审批条件的可以审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就无法批准。因为目前宅基地只允许本村民组织成员使用,一旦房屋拆除后,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在平时实践中,我们常采用宅基地所在村的一位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放弃继承。经全体继承人协商同意,由继承人给予其他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一定经济补偿。我们应建议继承人采用这种做法,必要时邀请所在村二委会负责人进行协调,做一些思想工作,在目前已办公证来看,效果还是不错,减少了遗产继承纠纷。

(二)如果继承人是非宅基地所在村村民,即继承人是居民户或外村村民,被继承人的房屋仍然可以合法继承。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印发的《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权利人死亡或受让人死亡的,办理土地变更时,其遗产的继承处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实质上允许非本村村民因房屋继承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可以变更登记到非宅基地所在村的任何继承人名下。但在实际操作中肯定会产生矛盾,在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应当经土地所有权人即村委会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规定,经全体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如果不同意变更登记到非宅基地所在村的继承人名下,那么继承来的房屋就必须转让给宅基地所在村的村民,这与现行的宪法、法律和社会制度相冲突。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仍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现在采用下列几种方法:(1)是做好村委会工作,同意继承人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2)建制镇范围内的房屋,建议继承人办理国有出让住宅用地手续,缴纳一定的规费、出让金,这样可以彻底解决房地矛盾;(3)继承后,村委会又不同意变更登记,可以建议继承人将继承的房屋出售给当地无房的村民。

除了上述三种方法外,以个人观点提出设想,既然宅基地所有权是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应当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出租给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并规定使用年限,统一由县、市人民政府制订比较可行的每年每平方米土地有偿使用金,解决房与地分属不同所有权人的矛盾。从现在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应该是可行的。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出租仅限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情况,不能扩大到其他交易行为,禁止农民房屋买卖、出售、赠与,防止集体土地流失。

(三)如果夫妻有一方死亡,另一方配偶仍健在,不论原宅基地登记在谁的名下,健在的一方配偶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如果子女和配偶共同继承房屋,配偶一方有优先登记权,所以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一般登记为仍健在的配偶方。但继承房屋的子女也是该宅基地使用权共有人,现有的登记办法中未明确共有人对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分摊,而且与一户一宅的规定有冲突。

五、关于农村房屋部份继承、部份赠与如何办理公证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大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没有作过夫妻财产约定。如:有一方死亡,另一方配偶仍健在。死亡一方的房屋财产所有权发生继承,即一幢房屋中的50%产权发生继承,健在一方享有其余50%的房屋财产所有权。这时,他们其中一个子女要求继承,子女户籍是宅基地所在村,并且无房,结婚成家,符合建房审批条件。健在一方配偶同意,将自己的50%产权房屋赠与给子女,并办理公证,其余50%房屋按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人,受赠与人为同一个子女,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变更登记至继承人名下。否则,不能办理房屋赠与公证。

另有一种情况也可办理农村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即房屋所有权人与宅基地所有权同属一个村,房屋所有权人自愿将农村房屋赠与给自己的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也是成年人,无住房,户籍地在同一个村,这样允许办理房屋赠与公证,但必须是附条件的赠与。具体条件:一是房屋所有权人,即赠与人将房屋赠与给子女后,不得向有关部门申请建房;二是受赠人,即房屋所有权人子女接受赠与房屋后,必须保证提供至少一间住房给父母居住;三是受赠人取得赠与房屋所有权后,同时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根据一户一宅政策不得向有关部门重新申请审批农民建房。如果赠与合同不附上述三个条件,国土资源部门是不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

六、办理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赠与公证过程中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一)、因农民文化知识不高,接受教育不多,对法律知识了解较少,特别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政策更是不了解。因此,要求我们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接待当事人要耐心、仔细,及时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沟通,把正确的政策规定告知当事人,把若干个继承方案也告诉当事人,让当事人自己权衡分析,选择一个既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要求,又让当事人比较满意的方案。向当事人提供的亲属关系、死亡证明等材料表格,要作非常详细说明。

(二)、被继承人死亡较早的,公安机关已无档案可查,公证员要求村委出具证明,然后由公证员亲自上门,对邻居进行调查核实。

(三)、受农村重男轻女思想观念影响,绝大部份农村老年人认为女儿是嫁出去,不能继承父母遗产,因此在亲属关系证明中没有填上女儿的姓名,公证员应特别强调女儿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应当把女儿一同列入继承人。

(四)、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公证应上门办证为主。特别是被继承人生前住在偏远山区,子女很多,集中到公证处办理不方便,公证员应与当事人约好时间,主动上门服务,免去当事人来回奔波。如果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对房屋现状、权属以及被继承人有关情况,公证员仍必须到实地进行一次调查。因为农村老房屋,有共用天井,一幢房屋同时居住若干个农户,仅凭土地使用权证图纸,无法判断房屋基本情况,因此要求公证员实地调查、拍照,并将照片附在公证书后面,使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一目了然。必要时可制作房屋草图,经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五)、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受理,若已受理,应终止办理。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推荐第7篇:离婚析产房屋出售税收分析

一男士与前妻两年前共同购买的商品房办理了离婚析产手续,现在已经完全在其个人名下,现在出售此房,请问,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因离婚产权过户不征个人所得税。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转让离婚析产房屋适用据实与核定征收两种情形,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情形,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核定征收情形是指,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可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1%~3%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推荐第8篇:补偿费分配及家庭析产协议书

补偿费分配及家庭析产协议书

甲方:付秀艳,贺飞飞、吴家琪

乙方:吴家波(吴斯平之子) 男、17周岁,

丙方:杜达会(吴斯平之母)代理人:吴斯明

付秀艳和吴斯平2005年登记结婚,婚前吴斯平和前妻生育吴家波,付秀艳和前夫生育贺飞飞,2009年共同生育吴家琪。吴斯平于2012年9月14日意外死亡,由付秀艳代表处理事件已经完结,各类赔偿费已经赔偿到位。经甲乙及丙方代理人吴斯明三方充分协商,达成吴斯平死亡补偿费分配及全部家庭财产析产协议内容如下:

一、鉴于吴家波已满17周岁,自2011年在西安从事电梯安装工作,依法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现早已独立生活,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现金壹拾柒万元,做为乙方应分得生父吴斯平的死亡补偿费、抚养费等费用,及吴斯平生前全部财产中乙方应继承的全部份额。

二、甲方一次性给付丙方现金叁万元,做为丙方应分得其子吴斯平的死亡补偿费、抚养费等费用,及吴斯平生前全部财产中丙方应继承的全部份额。

三、乙、丙两方合计收取一次性补偿款和财产份额二十万后,剩余部分的吴斯平的补偿费,及家庭现有全部财产全部归甲方所有,概予乙丙双方无任何关系。

四、乙、丙两方收取一次性补偿款和财产份额后不得再以任何

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其他财产请求,任何对吴斯平死亡补偿费及生前家庭财产的请求,一律无效。

五、本协议三方签字、乙丙两方收取款项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中间人一份。

甲方:乙方:

2012年9月20日

(代理人):丙方

推荐第9篇: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协议书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协议书

协议人:XXXX,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XXXXX,身份证号:XXXXX。(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XXXX,女,XX,X族,XXXX人,现住XX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XXXX年起至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于XXXX年生育长女XX,现年XX,XXXX年X月生育次女XX,现年X岁。XXXX年X月份生育次子XXX,现年XXX。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完全没有在一起生活的必要。经双方协商,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各自生活,互不干涉。

二、甲、乙双方同居中期间财产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干涉。

三、甲、乙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甲方所产生的债务由甲方自行偿还;经双方确认,乙方在与甲方同居生活期间无债务,若乙方有债务,由乙方自行偿还。

四、甲、乙双方生育长女XXXX、次女XXXX、次子XXXX均由甲方自费抚养至成年。

五、在不影响XXXX、XXXX、XXXX的学习、生活的前提

下,甲方应确保乙方探视子女XXXX、XXXX、XXXX的权利。

六、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事捺印后,任何一方不得借故干涉对方的人身自由权利,否则,受害方可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所产生的费用由致害方承担。

七、本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协议人(甲方):协议人(乙方):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如何办理房屋析产或分割手续

如何办理房屋析产或分割手续 在夫妻离婚、兄弟姐妹分家等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共有房屋的分割,这时就需要办理房屋析产手续,也称房屋分割手续。办理房屋析产手续的前提条件是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双方或多方签署了合法有效的财产分割协议,再办理析产手续时,除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如双方未通过法院离婚,则2003年10月1日以后协议离婚的双方到场确认离婚协议及提供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双方不能同时到场办理的离婚协议书还需提交公证书;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协议离婚需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房改房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核对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如果证中没有图的可不提供,登记表不复印原产权人姓名;

(6)私有平房还需提供测绘部门提供的测绘图、表两份。其中一份在受理窗口提交,另一份在领取新房产时在制证窗口提交,由工作人员直接粘贴在房屋所有权证上。

(7)分割(析产)协议(原件,共有房屋分为单独所有);或者书面申请(原件,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为二处以上);

办理房屋析产手续的费用是收取房产证印花税5元,不收其它费用。

第11篇:离婚析产

一、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去掉。

二、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也是如此的。

三、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四、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该问题实际上就是,房产证的取得与房屋产权归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笔者认为,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毕竟,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后就已经取得,房产证是婚前订立的购房合同及付款行为的结果而已。

五、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

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六、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七、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八、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补偿。

九、共同装修部分如何分割?

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共同装修。处理这类离婚案件,分割房产时,如果产权归一方所有,而另一方婚后共同承担装修费用时,往往判决产权仍归该方所有,而获得产权的该方需补偿另一方所承担的装修费用,但这是否也将共同装修的行为等同于借贷关系了呢?

按照民法中的添附理论,非财产所有人的一方对他方的原财产投入了一定的财产或投入了一定的劳务,从而使原财产与他方投入的财产发生混合或附合,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财产,或一方投入劳务,对另一方的原财产进行加工改造,从而使另一方的原财产成为具有比原先更高价值的新财产。那么,投入一定财产和劳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与原财产的所有人分享新财产中的合理利益。就夫妻婚前

一方的个人财产而言,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共同管理、共同经营、共同修缮、共同投入了新财产或劳务,从而使该项财产增值的,夫妻另一方有权主张对该项财产增值部分享有权利和利益。

房屋现有的价值是包含了装修在内的,因为该增值部分也应当考虑到具体的财产分割中去。

第12篇:析产手续

办理房屋析产手续的前提条件是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双方或多方签署了合法有效的财产分割协议,再办理析产手续时,除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如双方未通过法院离婚,则2003年10月1日以后协议离婚的双方到场确认离婚协议及提供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双方不能同时到场办理的离婚协议书还需提交公证书;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协议离婚需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房改房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核对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如果证中没有图的可不提供,登记表不复印原产权人姓名;

(6)私有平房还需提供测绘部门提供的测绘图、表两份。其中一份在受理窗口提交,另一份在领取新房产时在制证窗口提交,由工作人员直接粘贴在房屋所有权证上。

(7)分割(析产)协议(原件,共有房屋分为单独所有);或者书面申请(原件,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为二处以上);

办理房屋析产手续的费用是收取房产证印花税5元,不收其它费用

第13篇:婚内析产

新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笔者认为,在适用和理解该条时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本条规定其实是依据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条件的规定,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关于何谓重大理由,法律没有规定,根据相关论文和著作,一般认为可能是指医疗、夫妻财产制度变化等原因。本条规定中也用了“等”的表述,涵盖范围比较宽,可能在司法实践中还会进一步列举。当然此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在立法时也有颇大争议,因此,相信实践也会比较谨慎。

2、该条款仅仅适用于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夫妻之间,即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在离婚时及之后分割,但同居者或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不受此限制。因为根据已有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更大而言之,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共同共有财产。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人就没有形成家庭关系,原则上相互之间的财产至多构成按份共有,如无其他证据或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也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而共同共有的财产,只有在共有基础丧失时或者有其他重大理由时,才可要求分割共同共有财产。

3、法律明确规定一方请求分割财产的,不予支持,不等于说双方请求则可。首先,双方请求在立案中不会出现,一般来说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其次,双方共同请求,实际上可能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如果双方确实协商一致,就不必通过诉讼途径,法律也已经明确给与当事人双方自由约定财产的权利,即夫妻财产约定,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可以将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共有,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个人所有、为共有,或者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个人所有财产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范畴,而属于赠与,而赠与方式,根据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实际过户或公证之前是可以撤回的。但是存有疑问的是,是否夫妻可否为规避此规定,而约定,以一方所有房产为共有,其中原所有人只占5%。此条款笔者留待后续讨论。

4、该条款规定的好处在于,一,当事人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不必以同时离婚为先决条件,这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财产风险控制两目的可以兼得。而以往,两者捆绑在一起,仅仅因为经济上的分歧,就要求当事人为了解决经济分歧而不得不选择离婚,要么破坏了家庭和婚姻幸福,要么是的当事人不得不人寿财产上的损害危险。二,适用该条,当事人为了分割财产,只要起诉一次就可以解决问题,高效迅捷;比较而言,走离婚诉讼的道路,往往需要起诉两次方可实现,至少需要一年时间,而本条的目的正在于要消除迫在眉睫的经济损失的风险,让当事人花一年时间去实现这个正义,未免太晚了。

5、虽然如此,然而此规也有令人烦恼之处,似会起不到降低离婚率的意图。何故?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行为的,可少分或不分。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此种惩罚性规定仅在离婚诉讼中或者此后的诉讼中适用,故适用本条款即不请求离婚而分割财产就不能引用婚姻法的惩罚条款从而震慑对方,看来法律还是要让受害者从惩罚和遏制恶意转移财产的冲动与财产的及时分割之间被迫作痛苦的抉择。

6、应当看到,婚姻法对侵害夫妻财产的惩罚条款是以当事人有侵害夫妻财产意图为前提的,但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婚内财产分割却无此要求,从“损害”要件而不是“侵害”要件的措辞中也可以看到这种区别。那么,即使没有侵害的故意,换言之,过失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得到配偶同意的擅自转移、变卖、处分,甚至连投资失败,失误致损也可能带来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的危险。那么,以后夫妻关系是否将变成股东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好像不是没可能。为杜绝此一违背婚姻和睦的引申,对此条款的把握在司法实践中似以从严为宜。或者说,其实损害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防范,一种是分割财产,另外,如果仅仅是非故意的水平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调整夫妻财产的管理权来解决,而不废必须通过分割方式解决。

7、关于债务,婚姻法惩罚条款称伪造债务,本条款称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似乎更准确科学,其实不然,反而开脱了侵权人。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婚姻法律体系中,共同债务的法律概念存在一些混乱。可能存在两种含义,需要区别对待,一为对内共同或实质共同,双方应当分担此种债务;另一为仅对外共同或连带,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另一方主张,无过错一方可以在偿还债权人之后向另一方追偿。现在司法解释的限定排除了其他债务,也有可能排除对外连带债务,显然将损害无辜一方,应予注意。

8、另外,本条款规定的一个要件是“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怎样算\"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按金额还是占财产总量比例?这可能要取决于法官的判断,笔者认为,应及早出台进一步指导意见规范审理。

9、本条款规定,为负扶养义务人支付医疗费,可要求婚内分割财产。但条文没有明确医疗费标准,是按基本标准还是稍高?笔者认为,显然不可像人身损害赔偿一样拘泥于基本标准,在家庭财力丰裕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医疗费标准是合乎常理的。另一方面,也不能将财力标准绝对化,对一财力较弱家庭而言,也可能会适当超出自己的财力水平通过举债来支付医疗费。是否应考虑限于基本标准与家庭财力等就低标准?更复杂的争议留当事人以离婚方式解决?笔者不以为然,不说婚姻法对婚姻关系尽力维护之原则,仅离婚诉讼之漫长,亦不合适对医疗费紧迫需要的性质的处理。,可见,此标准可能涉及财富和生命价值的优先顺序的价值观,司法者不得不察。

10、新司法解释第四条的法律基础或者启发来自于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定。但是这一规定是否忽视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般共同共有财产的区别,即财产产生的持续性。既然允许婚内分割的原因在于对方进一步损害共同利益的威胁,为什么只限于对已经存在的财产的分割?难道可以拿同一件损害事实,不时起诉?当然,这不等于说可以考虑可以请求变更为夫妻财产制度为分别财产制,因为这显然对于弱势一方或者收入少的一方不利。

笔者有理由相信,随着婚内财产分割案件量上升,个人财产金额占家庭财产总量比例也必然加速增长,甚至成为一种常态,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性质转换纠纷也必然随之增加,当然,精细化是法律进化的必然走向。

第14篇:房屋协议书

房屋拆除协议书

拆迁人(责任单位) 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将在土建处培新街职工公寓楼进行房屋拆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目标,提高拆迁管理水平,特制定房屋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环境卫生、防尘措施责任条款。

一、实施拆房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

二、拆迁人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后,做好影响拆房工程安全的各种管线(如水、电、煤气等)的切除、移位工作(拆房防尘洒水设备除外)。房屋拆除施工中如发现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时,应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经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

三、拆迁人应做好拆房工地的环境卫生工作,及时清除拆房工地的垃圾。在房屋拆除施工时,应先围后拆或边拆边围,应设置遮挡围护。

四、拆房工地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牌,划定危险区域,设置夜间作业警示灯光,有危及和影响临近居民和行人安全的,应设置坚固的防护网和安全保护装置。

五、拆房工地应设安全监督员,施工人员进入拆房工地必须戴好安全帽、穿劳动防护鞋,正确使用安全装备。

六、拆房施工应根据房屋结构,采取从上往下分层拆除,不得立体交叉拆除作业。

七、拆房施工不得擅自占道、占用绿地,阻碍交通,工地内严禁焚烧垃圾和各种废弃物,拆卸下的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及时清理。

八、拆除二层以上的房屋,按房屋的层高进行防尘围护,防止拆除房屋产生较大粉尘的应及时洒水降尘,建筑垃圾和房屋旧料、废弃物应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流放槽倾倒,拆除物不得随意从高处往下抛,以保护环境卫生和空气的清洁度。

九、遇有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雷暴雨、冰雪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拆房作业。

十、拆房工地如发生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险情;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立即停止拆房施工,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向市、区拆迁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劳动安全等部门报告。

十一、对拆迁人未能达到本责任书要求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拆迁人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和采取行政及经济处罚。

十二、拆除人员必须服从项目部管理人员的管理,未按照规定,后果一切有拆除人员承担责任。

十三、本工程拆除于9月20日至25日完毕,垃圾清理场外。

四、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项目竣工验收完毕之日起失效。甲方:乙方:

甲方法人代表:乙方法人代表:

签订日期:2011年9月20日

第15篇:房屋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合力的原则,就乙方房屋受损后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居住于**********,隶属于********社区。甲方在*****新建**层高楼施工,施工地点紧邻乙方房屋。因甲方施工期间打桩的震动和其他项目施工致使乙方房屋出现了明显裂缝等损坏情况。且受损比较严重。

2、就此问题,乙方请甲方负责人、居委会管理人员到现场对房屋损毁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乙方要求甲方联同社区领导及相关房管所负责人一起对受损房屋进行评估,如果评定此房为危房,不能居住,甲方要承担全部责任。

3、因乙方房屋严重受损,紧靠外部修缮是不能达到一个安全居住的住房条件的,乙方要求在受损房屋原址,参照原房屋式样及面积重新建筑一套住房。新建房屋的装修与原房屋装修基本一致,并保持有一暗楼。

4、甲方重做期间,负责安排与现房条件相当的房屋给乙方临时过渡,并承担相关的搬家费用。

5、在乙方房屋重新修建期间,无论甲方现场主要负责人是否有变化,都保证(在一定的工期之内)把乙方房屋修建完毕,并使该房能经受住**层高楼整个建筑期间的影响,(否则予以双倍赔偿。

6、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日生效。协议有效期至(什么时候)止。

甲方:武汉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乙方:

(盖章)(盖章)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第16篇:农村房屋析产纠纷的几个常见法律问题

农村房屋析产纠纷的几个常见法律问题

(一)诉讼主体问题。

析产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间,权利人都是共有关系,无论是原告、被告都是权利的共有人,因此该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未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通知其参加诉讼。

(二)诉的种类问题。

在农村房地析产纠纷中,诉请主要有确权之诉和侵权之诉。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一是笼统的要求分家析产,无具体的分割指向。在事实依据上,应当提供现有房屋的结构、方位及面积状态,以便法官分割时从有利于生产、生活和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方面合法合理确认原告应分得的房产。二是要求确认权利份额。此类诉讼是典型的确权之诉,诉请并不具体指向某一间房,仅要求法院确认其权利份额。三是侵权之诉,要求法院判决侵权人搬出某些房屋。

(三)房屋价值评估问题。

由于家庭成员每人在房屋总面积中的权利份额与房屋单间结构面积并不尽一致,而房屋的价值又在于作为独立空间存在于整体房屋建筑中,因此既要保持房屋的完整性,又要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在析产纠纷中,绝大部份案件涉及到对房屋的货币补偿,从而需要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但问题常在于:一是评估对象的确定。在拆迁安置后的房产分割或房屋改建、重建前的遗产继承案件中,需要当事人货币补偿的房屋往往是拆迁前、改重建前的房屋。这些房屋已不存在,当然无法评估。二是现有被分割农村房屋价值认定。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争议房屋单价,协商一致的,法院予以采纳;协商不成,要求提出评估,预交评估费,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对评估费由当事人在诉讼结束后按权利份额比例承担;如原告无法或不愿预交评估费,法院依政府拆迁安置该类农房的补偿价格确认。

(四)宅基地使用证的证明作用问题。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国家向农民颁发《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作为体现权利的载体,其中可以证明哪些人享有宅基地以及宅基地面积和地上房屋面积,但实践中,如果该证不具体写明家庭成员姓名,如何判断权利人?因析产需实际测量某间房屋与具体登记内容不符又如何认定?

第17篇:析产协议公证书

析产协议公证书

析产协议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______、______和______三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同来到我处,就分割他们的共有财产______达成协议,并在前面的析产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

经查,______、______和______协议分割他们的共有财产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第1页共1页

第18篇:房产析产协议

房产析产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为父母子女关系,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房产析产协议:

第一条:该协议中析产房产概况如下:

(一)该析产房产位于

(二)该析产房产是在甲方原所有权证号为 房产的基础上翻新加盖的房屋(原房产平面图及四至范围见附件)

(三)该析产房产的土地使用面积大约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物有正方上下二楼六间,南房上下二楼六间。

第二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将本协议第一条所述析产房产正房上下二楼六间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所有权项下的所有相关权利归乙享有),南房上下二楼六间所有权归丙方所有(所有权项下的所有相关权利归丙享有),甲方自动放弃协议中所述析产房产的所有权。

第三条:因该析产房产属农村小产权房屋,且该析产房产是在甲原有房产的基础上翻新加盖的,因政策原因不具备重新(变更)登记的条件,在办理重新(变更)登记条件成就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丙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如在未办理重新(变更)登记前,本协议约定的析产房产被征用拆迁的,征用后房屋拆迁补偿款,乙、丙各方就各自在此析产协议中分得部分享有完全所有权。

第四条:甲方保证在该析产房产协议签订前,该房产无产权纠纷,并不受他人追诉。甲、乙、丙各方均应保证,在该协议签订后一直到房屋产权重新(变更)登记或拆迁手续办理完毕期间,该房产不因自身原因受第三方追诉,如因本协议中任何一方原因,使其它方无法享有该析产协议中分得房产所有权及项下相关权利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未经其他方同意,本协议中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中约定的不属于自己部分的房产进行抵押、转卖或进行其他涉及所有权及所有权项下相关权利的处分行为,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向受损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方各执一份,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19篇:析产协议公证书

(一)概述 | 析产协议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两个或两个以上财产所有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变共有为个人所有协议所作的证明文书。申请办理析产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件、共有财产的产权证明、分割协议书等材料。公证处需重点审查和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和民事行为能力;(2)共有财产的性质、种类等基本情况;(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财产分割协议的条款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在协议中明确产权登记时间和责任。 (二)析产协议公证书的内容和写法

(三)制作析产协议公证书应当注意的事项

1、分割财产时,如有出卖,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2、若共有人中有死亡的,必须先由其合法继承人先办继承后再进行分割;

3、如共有财产是婚后所得,分割协议应征得配偶的同意;

4、继承的财产,在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份额。

5、共有财产如负有债务时,应在分割协议中注明各个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和偿还方式。

第20篇:房屋置换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房屋座落于xxx区xxx,房契号为xxx。该物业符合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置换条件,并经本单位同意允许与其它物业进行置换。

乙方房屋座落于xxx区xxx,房契号为xxx。该物业符合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置换条件,并经本单位同意允许与其它物业进行置换。

双方经协商,就上述房屋的置换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将上述两处房屋进行置换。由于地理位置、设备标准、破损程度、面积等存在差异,乙方同意支付甲方人民币xxx元,做为补偿。

第二条:甲乙双方承诺,上述两处房屋进行置换均已征得本单位同意,并保证对方今后可参加本单位的房改。

第三条: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乙方将补偿款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乙双方约定在xxx年xxx月xxx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对方。

第五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在交付给乙方物业时,应确保物业腾空,水、电、暖、煤气(天然气)、物业管理费、房费已结清;乙方相应作出同样的承诺。

第六条:甲乙双方同意,房屋置换后接受原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在办理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缴纳。

第八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双方不得撤消合同。如因单方原因造成本合同终止,应先退还房屋补偿款,同时违约方将支付人民币xxx万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对方。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大写数字)种方式解决纠纷: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贰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房屋析产协议书.doc》
房屋析产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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