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诊断证明

2021-07-13 来源:证明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医学诊断证明

医学诊断证明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七、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八、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尊敬的病员及家属:医学诊断证明是一项高技术含量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活动,我院愿及时、高效地为大家提供此项服务,但需履行下列手续:

1、原则上都必须持有介绍信;

2、患者本人及家属原则上必须到场;

3、由医生接诊后做好完整规范的病历记录,既要有主观资料,同时必须有相应客观的测查资料;

4、对于首诊者原则上在就诊三次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特殊情况由医务部处理、必要时做医学鉴定。

推荐第2篇: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证明书

编号:******************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单位:门诊号:住院号:科室: 诊断意见:

处理意见:

医师:年月日 科主任:年月日 分管院长:年月日

(此证加盖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后生效)

第一联:留存

医学诊断证明书

编号:******************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单位:门诊号:住院号:科室: 诊断意见: 处理意见:

医师:年月日 科主任:年月日 分管院长:年月日

(此证加盖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联:就诊者

4

推荐第3篇:宝鸡怀孕证明_宝鸡病假条_宝鸡诊断证明_宝鸡上环证明_宝鸡医学证明

Q马化腾编号:8

2I6——4 4 O 2

宝鸡医院诊断单据

姓名:姓别:年龄:

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X光检测:建议病假休假天数:天

医生:

本单仅作参考。

宝鸡医院怀孕单据

姓名:姓别:年龄:

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CT::

建议病假休假天数:天

医生:年月

本单仅作参考。

宝鸡医院医学单据

姓名:姓别:年龄:

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B超检验:

医生:

月 日

本单仅作参考。

宝鸡医院上环单据

姓名:姓别:年龄:

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B超检验:

医生:

本单仅作参考。

推荐第4篇:唐山怀孕证明_唐山病假条_唐山诊断证明_唐山上环证明_唐山医学证明

Q马化腾编号:8

2I6——4 4 O 2

唐山医院诊断单据

姓名:姓别:年龄:

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X光检测:建议病假休假天数:天

医生:

不作凭证。

唐山医院怀孕单据

姓名:姓别:年龄:

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CT::

建议病假休假天数:天

医生:年月

不作凭证。

唐山医院医学单据

姓名:姓别:年龄:

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B超检验:

医生:

月 日

不作凭证。

唐山医院上环单据

姓名:姓别:年龄:

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B超检验:

医生:

不作凭证。

推荐第5篇:泉州怀孕证明_泉州病假条_泉州诊断证明_泉州上环证明_泉州医学证明

Q马化腾编号:8

2I6——4 4 O 2

泉州医院诊断单据

姓名:姓别:年龄:

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X光检测:建议病假休假天数:天

医生:

主治医生签字有效。

泉州医院怀孕单据

姓名:姓别:年龄:

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CT::

建议病假休假天数:天

医生:年月

主治医生签字有效。

泉州医院医学单据

姓名:姓别:年龄:

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B超检验:

医生:

月 日

主治医生签字有效。

泉州医院上环单据

姓名:姓别:年龄:

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B超检验:

医生:

主治医生签字有效。

推荐第6篇:郑州怀孕证明_郑州病假条_郑州诊断证明_郑州上环证明_郑州医学证明

马化腾Q编号:8

2I-6 4 4 O 2

郑州医院诊断单据

姓名:姓别:年龄:

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X光检测:建议病假休假天数:天

医生:年

郑州医院怀孕单据

姓名:姓别:年龄:

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CT::

建议病假休假天数:天

医生:日

郑州医院医学单据

姓名:姓别:年龄:

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B超检验:

医生:

年月

郑州医院上环单据

姓名:姓别:年龄:

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B超检验:

医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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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马化腾编号:8

2I6——4 4 O 2

福州医院诊断单据

姓名:姓别:年龄:

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X光检测:建议病假休假天数:天

医生:年

福州医院怀孕单据

姓名:姓别:年龄:

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CT::

建议病假休假天数:天

医生:日

福州医院医学单据

姓名:姓别:年龄:

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B超检验:

医生:

年月

福州医院上环单据

姓名:姓别:年龄:

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B超检验:

医生:日

推荐第8篇:宁波怀孕证明_宁波病假条_宁波诊断证明_宁波上环证明_宁波医学证明

Q马化腾编号:8 2 I 6 4 4 O 2

宁波医院诊断单据

姓名:姓别:年龄:

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X光检测:建议病假休假天数:天

医生:年

宁波医院怀孕单据

姓名:姓别:年龄:

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CT::

建议病假休假天数:天

医生:日

宁波医院医学单据

姓名:姓别:年龄:

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B超检验:

医生:

年月

宁波医院上环单据

姓名:姓别:年龄:

诊断科室:诊断类别:

B超检验:

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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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结核病防治所 诊断证明书

保定市结核病防治所

诊断证明书

诊断证明书

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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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 断 证 明 书 存 根

姓 名性 别年 龄单 位

诊断

处理意见

医师

201年月日

………………………………………………………………………………………………………

姓 名性 别年 龄单 位

病情摘要:

诊断:

处理意见:

医师

******医院

2***年月日

第11篇:诊断证明

人民医院

诊断证明书

(编号:No:201806158623)

2018年 月20日

姓 名: 性 别: 女 年 龄: 岁

门诊号:400058524 住院号:

单位或住址:铜川市耀州区咸丰路平新村

病情诊断:腹痛、胎儿不稳定。

处理意见:卧床静养,一月后复查。

-诊断医师签章:

注:此证明需到门诊办公室盖章后方可有效(仅限当日)、涂改无效。

第12篇: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林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证明病人就诊过程及诊休意见的文字凭据,它是病人考勤、工伤诊断、肇事赔偿、司法鉴定以及各类保险报销的重要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现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作以下规定:

1.医务人员不能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开医学诊断证明书,更不允许出具虚假医学诊断证明书。

2.医学诊断证明书由义务科统一管理及审查,并记录在案。

3.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临床医生方可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执业助理医师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有上级医师签名,否则不予盖章。

4.医学诊断证明书必须经医生亲自诊查后方可为病人开具,并有两名医师签名方可生效,杜绝未经诊查及跨专业开诊断书。

5.对诊断难度大的或属于工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和涉及刑罚人员的,其诊断证明必须经过会诊后,由主治以上医师签名,方可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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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病假证明应根据疾病性质而定,门诊病假控制在3天之内,最长不应超过一周;住院病假一般控制在1至2周以内,特殊病种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一个月。

7.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以事实为依据,核实后并经院领导批准才能补办,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8.医生所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在加盖“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后生效, “医学诊断证明书专用章”由专人负责,盖章人员具有审查医学诊断证明书的权利,对不符合规定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予以扣留并及时上报院领导。

9.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签字清楚,不能缺项、漏项,不得随意涂改。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门诊疾病诊断书与住院疾病诊断书不能混用。

10.凡不负责任违反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出,一律严惩,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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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伊 宁 县 中 医 医 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开具病休假时间不超过3天,超过3天应有医院领导审批。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出具后应至医务科加盖印章方为有效,医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门诊患者医学诊断证明必需附门诊病历)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第14篇:生育医学诊断证明书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

《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与父母的亲缘关系和与出生地地缘关系的证明,它记录的是婴儿出生时的状况,并且是小孩入户、上学、出国等必需的证件。请各位孕产妇及家属认真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1、凡在本院出生的婴儿,均需在一个月内(最晚不能迟于3个月)到本院免费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孕产妇及丈夫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本人真实身份证一致。

3、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需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最好是母亲)携带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办证前请慎重考虑好婴儿姓名,不得用生僻字,《出生医学证明》一旦打印将不能更改。

5、户口地址:婴儿所上户口薄的家庭住址,要与母亲或父亲户口薄一致

6、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前需做好新生儿筛查及听力筛查。

时间:每日均可办理,办理前可电话咨询:1234567 地点:医办室

生育保险住院流程

一、办理住院前 1.申请人(孕妇本人)持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医保中心生育保险备案窗口开具备案表。 2.申请人持医保证、卡、备案表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定点医院要把医保证、卡、备案表一起收起。

二、出院时

孕妇出院时医院将医保证、卡返还给孕妇或家属,将备案表留下和病历一起保存(备案表院方保存)。篇2: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门诊部、急诊科分别保管,急诊科负责急诊、夜间及节假日期间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盖章。无医务处批准,不得离院使用。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否则,不予盖章。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主任签字)后方能签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七、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处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十

一、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发布的《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05)规定,每份收费1元。篇3: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伊 宁 县 中 医 医 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开具病休假时间不超过3天,超过3天应有医院领导审批。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出具后应至医务科加盖印章方为有效,医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门诊患者医学诊断证明必需附门诊病历)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篇4:关于加强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的通知 西安市第四医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及病假证明书管理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医学诊断证明及病假证明书的管理,维护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针对我院目前诊断证明书开具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并充实了新的内容,请各科室照此执行。

1、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2、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的人员应为主管医师或主诊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医师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4、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假假证明书,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门诊病假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5、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6、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7、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应加盖医院相关部门公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保存。对过期、先休后补或有其他疑问的疾病诊断证明一律不予盖章。

8、至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院以前所有纸质手写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一律作废,所出具证明书必须为医生工作站内统一制式的打印件,打印后医师签名并盖章后生效。

9、医师在工作站内开具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时存根联必须书写完整,确保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与存根联内容的一致性。

10、住院管理中心及门诊部要对开具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进行审核,对于不合格的诊断证明一律不的盖章。

11、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负责开具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13、科室要加强诊断证明的存根联管理,住院患者诊断证明书存根联保存到住院病历内归档,门诊患者存根联由各科室负责保存,保存实效为3年。

13、一经发现有开具证明不规范(包括存根)、跨科或跨执业范围开具证明、滥开病假、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及管理混乱等情况,对相关科室或责任人作扣款100至1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附件:诊断证明书模板 医务科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篇5:2.2.1----4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1 xxxx中心人民医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

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门诊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医务处门诊办公室监管。住院医学诊断书及医学出生、死亡证明书有医务处监管。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

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否则,不予盖章。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后方能签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上报医务处。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七、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处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

登记、保存。对不符合规定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予以扣留并及时上报医院医务处。

九、填写医学诊断证明书时要求诊断明确,签字清楚,不能缺项、漏项,严禁涂改、伪造。医学诊断证明书开具日期应与门(急)诊病历及出院记录相符。门诊疾病诊断书与住院疾病诊断书不能混用。 十

一、凡不负责任违反上述规定乱开证明或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医务人员,一经查出,一律严惩,责任自负。

第15篇:婴儿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证明书 篇2:医院诊断证明书模板 篇3: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 篇4: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伊 宁 县 中 医 医 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开具病休假时间不超过3天,超过3天应有医院领导审批。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出具后应至医务科加盖印章方为有效,医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门诊患者医学诊断证明必需附门诊病历)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篇5:疾病诊断证明书

月湖区交通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疾病诊断证明书 no。 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 单位 门诊或住院号 地址 病情摘要:

诊断:

医嘱及建议:

年 月 日

注:

1、未盖本医院医疗章无效。

2、涂改无效。

3、只作疾病证明,不得作其它证明使用。

第16篇:出具诊断证明

出具诊断证明、病休制度

1.病休证明:

①门诊各科室医生未见病人不得出具病休证明。

②出具病休证明时,必须在门诊病历上记录。

③门诊医生出具病休证明的权限:急性病不得超过3天,慢性病不得超过1周,超过1周以上需经门诊部主任签字后方可盖章生效。

④妇产科、脑系科、骨科、五官科及急诊科医师夜间值班处理门诊急诊时,可按门诊规定出具病休证明。

⑤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上门诊时,均按门诊规定出具病休证明。

⑥各专科医生只允许出具本专科权限内病休证明。

⑦住院医生可根据病情酌情在出院证上出具休假证明,并在出院小结上记录,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周,超过一周需经科主任同意,一月以上者,必须由科主任签字后,经住院处审核盖章。

⑧出院病人休假期满,由门诊医生复诊后按病情出具病休证明,住院医生无权继续出具病休证明。

⑨病区医生(除前述

4、5条情况外)不得出具门诊病休证明。实习生、进修生无权出具病休证明。

⑩门诊挂号室、住院处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以上规定的病休证明一律不得加盖公章。

2.病情诊断证明:

①门诊医生有权出具门诊病人病情证明,住院医生有权出具住院病人病情证明。

②医生出具的病情证明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必须严谨、科学,不得弄虚作假,严禁不检查病人出具病情诊断证明。

③凡属诊断证明(用于退休、离休、调换工种、意外事故等),由患者单位与医务科联系,须持有关单位证明和病历,经有关科室会诊后作出决定并指定的专业组医师开写,方可盖章。医生个人无权出具类似证明

④病情诊断证明由医务科审批,备案盖章后生效。

3.计划生育证明((证明男方或女方无生育能力或儿童病残),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转诊单或乡级以上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介绍信,由医院指定2人以上专业组医师会诊出具。

4.健康查体、体检由门诊部或体检中心办理体检手续,医务科审核盖章。

5.复工、复学证明,须持本单位建议复工、复学介绍信,经医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后,出具证明。

6.由凡违反上述规定、出具假病休、病情诊断证明者,由医务科在质控考核“制度执行”项下扣除相应分值,并与奖金分配挂钩。造成不良影响者,由医务科提交院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17篇:诊断证明介绍信

调查介绍信

某单位:

兹有我辖区居民 同志,身份证号 ,前往你处了解其病情,望贵单位能为其出具书面诊断证明。

请予接洽为盼。

(盖章) 年 月 日篇二:诊断证明规定

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14年3月20日

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死亡、病情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假证明:急诊病人不超过3天;日间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门诊特殊病人(如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15天,且须双医师签名。病假证明时间必须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病假证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2、住院病假证明: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根据病情需要,注明“建议”休息,最长不超过60天,如患者有延长休息需要,可续开住院病假证明。

四、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

1、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2、诊断证明盖章: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门急诊病人由门诊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务科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节假日期间患者带上述相关证明到医院办公室盖章,值班人员要认真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

3、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若仅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证明”预以更正,加盖医务科章即可。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医务科盖章无效,患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

4、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出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

五、责任追究

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对不按《执业医师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300-1000元、取消处方权3-6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2014年3月20日篇三:诊断证明书规范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规范管理规定

1、每个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必须由经治医师有诊断证明权的医师签字,再由门诊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有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3、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证明书。

4、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5、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除外。

6、休假证明,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7、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可对病人做出判断或疑似诊断,只证明病人需要病休及病休时间或诊断建议,不应提及对病人的其他处理意见。

8、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应与病历病情相符,病历

应有记载。

9、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遂平仁安医院篇四:证明介绍信

证明

______________公司:

于5月8日上交场地保证金1200元,现收款收据遗失,兹委派______同志(壹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前来你处联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相关责任由本公司承担,尽请谅解,请接洽。(特此证明,有效期15天) 2014年 7 月 16 日

xxx公司篇五: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门诊部、急诊科分别保管,急诊科负责急诊、夜间及节假日期间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盖章。无医务处批准,不得离院使用。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否则,不予盖章。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主任签字)后方能签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七、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处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十

一、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发布的《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05)规定,每份收费1元。

第18篇:天津 诊断证明

天津诊断证明

疾病诊断证明

患者姓名年龄性别门诊号/住院号

诊断名称

病情介绍(主诉、诊疗经过,疗效、目前状况等)

医生建议(指后续治疗措施,病休、康复治疗建议等)

医生签名日期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

21、医院诊断证明入院的时间就应该开具,而且其中伤情必须写全,否则将影响医药费报销。

2、工伤认定申请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网上申报,如需延期申报的,应提前申请。

3、单位在职工医疗期内负责对工伤职工进行护理,如无法安排,可与职工协商护理费用

这个不会的,只要开到足够的证明就可以正常的申请的。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19篇:诊断证明规定

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14年3月20日

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死亡、病情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假证明:急诊病人不超过3天;日间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门诊特殊病人(如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15天,且须双医师签名。病假证明时间必须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病假证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2、住院病假证明: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根据病情需要,注明“建议”休息,最长不超过60天,如患者有延长休息需要,可续开住院病假证明。

四、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

1、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2、诊断证明盖章: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门急诊病人由门诊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务科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节假日期间患者带上述相关证明到医院办公室盖章,值班人员要认真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

3、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若仅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证明”预以更正,加盖医务科章即可。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医务科盖章无效,患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

4、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出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

五、责任追究

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对不按《执业医师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300-1000元、取消处方权3-6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2014年3月20日

第20篇:出具诊断证明

出具诊断证明、病休证明的规定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休学、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

二、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登记注册的执业医师开具,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和处置结果负责。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五、医师为病人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应盖医院诊断印章。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六、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时,应由医务科负责组织专家会诊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七、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在接到公检法、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报医务科备案后,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

八、医师不得为非本专科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在无诊断依据或未亲自诊治病人时,临床医师不得为病人开具相关证明书;临床医师不得出具各种护理级别证明、职业病确诊证明、工伤评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书。

九、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休息时限按诊疗规范填写,一般情况,急诊病人因病休息不超过3天,普通门诊病人不超过1周,确因为病情需要延长病休时间的复诊后再开病假证明书并且在门诊病历中记载;住院病人原则上病休时间不超过2周,特殊病人如肝炎、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不超过12周,确因为病情需要延长病休时间的复诊后再开病休证明书。

十、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由医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

十一、对医师未按规定要求出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每例次罚款200元、取消处方权1-3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医院《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预案》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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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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