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

2020-03-03 20:19:0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好!很高兴今天能来到这里和大家一起学习、探讨小学生应该知道的法律常识。我为大家准备了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法、为什么要学习法律。其次,学习我们小学生应该知道的法律常识,这一部分,我会通过案例为大家讲解。最后,给各位同学介绍一些法律维权的方法。

一、什么是法,为什么遵守法。

(一)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和“矩”原来都是木匠术语,“规”是指圆规;“矩”是指曲尺。原意是没有“规”和“矩”,就无法做成方形或圆形的东西,后比喻做事要遵循一定的法则。就象小朋友们玩游戏的时候,得有一个游戏规则;进行体育比赛,就得有比赛规则;你要上学,就得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小学生行为守则》。以上这些都是一些特定的规则,是特定的人针对特定的事而定的。法律是什么呢?法律实际上也是一种规则,只不过它是由国家来制定的,法律是有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的,有关我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其实,法律就是告诉我们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必须做,哪些不能做,哪些行为禁止做。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从法律的规定去做人做事,我们的社会才会是有秩序的。那么,各位同学,谁可以告诉我,你们知道的法律呢?

在这么多的法律中,与我们自身联系最密切的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

那么为什么遵守法呢,这里给大家设计一个场景。【有一个瓶子里面,放着三个带绳子的小球,瓶口每次只可以出来一个小球,人可以用手往外拉小球,一个小球一根绳子。现在要求以很短的时间由三个人,每人拉一个小球,看看谁用的时间最短。结果很多孩子都用力拉动自己的小球,球被卡在瓶口,都没有出来。】谁能在不损坏瓶子前提下,想出来一个好办法呢?

一个一个把小球按顺序拉出来。拉小球就像我们每个人在社会中做事情一样,只有每个人都按照规则去办事情,才能顺利完成自己的事情,否则,不仅费时费力,还可能办不成事情。

二、小学生应该知道的法律常识。

1、什么是未成年人呢?

(1)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民法通则》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4)《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18岁至60岁允许驾驶机动车辆。

2、受教育权

《义务教育法》

(1)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3)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父母离婚的有关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校园违法违纪行为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一个缀学的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诈钱,一天,他在四中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已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方某很怕,将自已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从这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一方面,刘某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方某也不懂得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案例

二、原告刘某、被告秦某均系云阳县路阳九年制学校的六年级四班的学生。2011年12月22日下午3时许,原告刘某与被告秦某在学校操场上嬉戏,被告秦某从地上捡起一根小木棍,向原告刘某扔去,小木棍打到原告左眼。当时原告和被告到教室上了一节课后,俩人才出学校到校外一个医生处拿了点药,事发几日后,原告的班主任知道此事,便通知了原告的家长。原告刘某在其家长陪同下到云阳县路阳卫生院检查,被要求到上级医院治疗。原告就到云阳县第二人民医院、万州三峡中心医院治疗和到重庆医科大学附二院(2011年12月30日至2012年1月5日住院)进行了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原告的伤情经重庆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刘某左眼外伤致外伤性白内障的伤残程度系十级伤残;左眼外伤导致左眼低视力1级的伤残程度系十级伤残。刘双左眼外伤后期行对症康复治疗费用预估约需人民币3000.00元左右。原告给付鉴定费1400.00元,治疗用医药费15903.68元。伤害事故发生后,被告秦虹的家人共给付了3000.00元费用。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秦某的法定代理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双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损失共计19707.79元(未扣除垫付的3000.00元)。

二、由被告云阳县路阳九年制学校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双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损失共计11824.67元。

三、原告的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例三:高考志愿被篡改

今年7月初,高考刚刚结束一个月左右,高考生先后填报志愿,而青岛一高中生的高考志愿竟被自己的郭姓同学篡改了,导致自己没有大学可上。这件事情在网上曝光后,迅速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这位被篡改志愿的考生,也已经报警了。篡改别人志愿的郭姓同学等待的将是法律的惩治。

由此也显现出如今我们的青少年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和法制意识的淡薄。

5、未成年人自身保护

案例: 有一天,某小学三年级的女生小梅从家里到学校上学,快到学校时,一个男青年(李某)拦住她,对她说:“小妹妹,你们班主任老师生病住院了,别的同学都去看了,你要不要去?”小梅立即紧张地问:“是我们王老师吗?”李某说:“是,是。”小梅立即点头同意。于是,李某把小梅扶上了自己的面包车,车上还有另外一个人张某,把小梅控制起来。边走边问小梅她爸爸妈妈的电话是多少,小梅告诉他后,他马上向小梅父母打电话勒索5万元钱,说如果不按要求送钱来,就会杀了小梅。后来,小梅的父母报了警,经过警察的不懈努力,李某和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小梅成功被救。经法院审理,李某以绑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提示:情景假设:如果在遭到绑架或不法侵害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在不同的情况下应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1.要分析、衡量自己是否有能力逃跑,在人多的地方,可以喊叫救命、或用牙咬、用脚踢等办法自卫;如果正处在偏僻的地方,那么就要以静制动,要保存体力,可以表现出很害怕他样子,求他不要伤害自己,或假意讨好他,让坏人放松警惕,从而伺机逃跑。2.假如已遭劫持,不要惊慌,一定要冷静,切记不可辱骂对方,以免激怒歹徒,做出过激行为。3.当歹徒问起家中情况,无须刻意欺骗,因为基本上他已对你的家庭有初步认识,所以可以适当告知父母姓名、电话等,若问到家庭经济情况,则以不知道,没听说搪塞。4.耐心等待机会,设法逃至人多的地方,想办法以电话向警方或父母求助。5.记住歹徒的特征、容貌、衣着等,作为警方办案参考。

三、增强法律意识,提升维权能力。

(1)增强自律性,提升自我保护能力。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各位老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在保护好自身的前提下,积极举报犯罪行为或者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

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

报警电话:

匪警

110;

火警

119;

交通事故

112;

急救中心

120。

同学们,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必须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的素质,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以免误入岐途,走上犯罪的道路,法律允许的才去做,法律不允许的坚决不做,也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我们要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接班人,以健康的人生去迎接未来,我们就一定会有更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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