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汇报

2020-04-05 来源:工作汇报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贡山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及举借、使用和偿还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我县各单位和部门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有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各部门和单位负债规模应与本部门、单位偿债能力相适应。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由县财政局安排本局相关股室进行综合管理,每月有政府性债务的单位必须到财政局相关股室进行政府性债务更新。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 第二章举借

第五条 债务总规模依据贡山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经济指标和债务控制指标,确定债务总规模,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性债务,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实施基础设施急需的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政府认为应该举借或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政府性债务。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偿债计划、配套资金和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举借或者担保:

(一) 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

(二) 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

第三章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或者经常性支出。

第十条政府性债务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偿还

第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偿还,实行“谁使用、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要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债务,应当由本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其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

( 一 )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二 )出售国有资产或股权的收入;

( 三 ) 对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

( 四 ) 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

( 五 ) 提前收回的政府性债务资金;

( 六 ) 最终债务人或下级财政缴存的偿债准备金; ( 七 ) 其他政府性收入中可以用作还款来源的资金。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的政府性债务进行科学、合理和有效的规模和风险控制,建

立政府性债务预警管理系统和机制,及时跟踪分析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和应急措施。

综合控制和预警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债务及时更新、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债务逾期率等政府性债务监测指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政府性债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级工作部门、所属单位和辖区人民政府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单位和部门及辖区政府性债务规模及举借、使用和偿还情况。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将其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一 ) 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的; ( 二 ) 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担保的;

( 三 ) 未按偿债计划及时归还政府性债务的;

( 四 ) 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

( 五 ) 未及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报送相关材料的;

( 六 ) 截留、挤占、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第十八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无故拖延办理政府性债务审核、批准手续的; ( 二 ) 审核把关不严,有明显失职行为,造成政府性债务资金损失的;

( 三 ) 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 ) 审核、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拨付政府性债务资金时收受贿赂的,或者其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贡山县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2篇:关于政府性债务审计

冷湖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关于政府性债务审计整改意见

根据海西州审计局下发政府性债务审计事项,我局主要内容是:基建账户反应支出共计31.53万元,其中预付工程款30万元,付树苗款1.53万元。截止2010年12月31日尚欠工程款17.22万元。现做出以下整改意见。

2010年4月2日,甲方(冷湖行委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和乙方(格尔木戈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冷湖团结路(锐意招待所-消防队)绿化承包合同》,其工程总金额为472206.88元,分3年支付工程款。在保证施工质量和树苗的成活率的情况下:第一年支付工程款的60%,第二年支付30%,第三年支付10%。经过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双方共同履行遵守。

一、支付情况

团结路绿化工程款支付情况如下:2010年6月30日支付乙方(格尔木戈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绿化工程款20万。2010年10月30日支付乙方绿化工程款10万元。2010年10月30日由甲方(冷湖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局)支付绿化树苗款15300元。合计金额:315300元。

二、整改意见

剩余款项我局将按合同规定于2012年年底前支付完毕。

冷湖行委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推荐第3篇:政府性债务的法律规制

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法律规制

王登巍

43号文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法律管制以及62号文对地方优惠政策的约束,就是基于依法治国背景管住地方政府在GDP冲动下和政绩欲望下的两只咸猪手:伸手(直接负债拉动地方经济)和拉手(不计代价地招商引资)。

一、政府性债务基本厘定

1、概念界定

(1)政府性债务与政府债务

43号文多次强调政府性债务、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 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负有偿还责任(政府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可能有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政府或有债务)。

(2)公益性概念

《预算法》规定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公益性资本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

准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虽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可产生较稳定的经营性收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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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围界定

43号文明确在存量债务处置中,以对2013年的审计结果为依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0号)》,2013年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范围包括:

(1)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2)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因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借,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二是地方政府举借以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3)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救助责任。

(4)通过新的举债主体和举债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

二、政府性债务的法律规制沿革

1、1995《预算法》的集权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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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债务的管理的内容也主要是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是财税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分配。

政府性债务管理主要是受1995年《预算法》的规制,对于地方预算,28条规定“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2、2008年金融危机背景下强刺激引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潮及投融资平台的海量产生

集权管制的改变发生于2008年,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实行了强刺激的经济政策:以国十条为基础、以4万亿刺激计划及中央待发2000亿地方债为载体,以减收增支的财政政策为保障,我国首次在地方预算中编列赤字(中央7500亿,地方2000亿)。

2009年初,央行和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体检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

于是地方政府为了满足地方配套资金需求,以及拉动区域投资的地方政府政绩热情,设立了大量的投融资平台,发行的企业债也多是城投债。

3、强限制下的法治管理

城投债的大量增长,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快速扩张,直接意味着金融风险。投融资平台公司不仅依靠的是政府信用,而且均由地方政府担保或出具承诺函,直接构成了政府性债务的内容。但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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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公司债务情况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甚至缺乏财政预算的约束,导致政府债务风险加大。

2010年6月10日国务院下发国发【2010】19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2010年7月30日下发财预【2010】412号文《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对于地方投融资平台本身及其融资行为进行限制和分类清理。

2012年11月5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下发国土资发【2012】162文《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 明确土地储备机构融资,应当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性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具体融资应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财政部门、土地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最严格的限制和管控起始于2014年9月21日,为了适应2014年8月31日修订将于2015年1月1日实施的《预算法》,国务院下发了国发【2014】43号文《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提法,不仅包括了地方政府债务,也包括了地方可能承担责任的隐性债务。文件建立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控原则,实行规模由国务院及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控制,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批准规模内测算报国务院批准,各地政府在本地区限额内举债应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而且43号文还在第四部分“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部分专项要求“严肃财经纪律”,强调不得变相举债,不得挪用债务资金,不得为其他债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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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担保,对企业注资和补贴要依法依规,进步一规范土地出让,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2014年9月26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发【2014】45号文《关于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举债规则,以及清理地方财税等优惠政策。并在第

(六)项专文阐述“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

2014年10月23日,财政部下发财预【2014】351号文《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要求对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甄别, 并提出了通过PPP模式转化为企业债务的途径。

为了进一步限制地方政府伸向市场的手,遏制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国发【2014】62号文《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于地方政府对投资者在税收和非税等收入以及财政支出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清理。

4、经济指标压力下的小松绑过渡

2015年1季度,经济指数开始下滑,进入2季度有继续下滑的背景下,国务院2015年5月10日下发【2015】25号文《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1)国家统一制定的优惠政策,逐项落实。

(2)各地区各部门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确需调整的,设立过渡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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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4)出台新的优惠政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批准后执行,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5)62号文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今后另行部署进行。 紧接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在5月11日又出台了40号文即《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意见》,针对性提出了支持在建项目存量融资、规范在建项目增量融资的风向。

三、对地方政府融资机制的规范

1、基本原则

借、用、还相统一,全口径预算管理。中央政府不救助原则。 地方政府救助的企业债务,相应的资产、收入或权利也应一并划转。(财预2014年351号文)

2、举债主体

(1)政府债务只能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举债。市县级政府举债,由省级代为举借。(2)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2、方式限定,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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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举债方式限定为政府债券:无收益公益事业为一般债务,发行一般债权,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事业为专项债务,发行专项债券,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3、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经国务院可编列赤字),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照以收定支原则编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举借专项债务),PPP项目的财政补贴按照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或有债务偿债的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4、用途限定

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总规模和限额控制

全国的地方政府债务总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各地区的限额由财政部测算后,报国务院确定。

6、实施限制

在限额内举债仍应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7、规范或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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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号文规定,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地方政府担保范围:《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8、通过PPP模式转化为企业债务

43号文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政府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四、过渡安排

1、存量债务

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

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应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以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增强偿债能力。对确需地方政府偿还的债务,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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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对确需地方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协议约定,作出妥善安排。

2、确保在建工程后续融资

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五、关于融资平台

43号文明确规定,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1、融资平台

根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财预【2010】412号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2、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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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职能是指,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且偿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或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并由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

其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六、关于PPP项目

1、PPP与政府性债务

PPP项目项下政府支付义务是购买服务的对价,并不是直接的债务。所以不必然构成简单的政府债务。政府支付PPP项目对价不一定是通过举债,也可以是通过增加税收或减少其他方面的支出来解决。

2、博弈与统一

发端于国务院国发【2014】60号文《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第九部分为“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于是发改委和财政部分头行动,推出了各自体系下繁多的部门规章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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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5日,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六部委联合发布【2015】第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于两大领域的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和特许经营问题做出了规定。

随后的2015年5月22日,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5〕42号”通知(以下称,42号文),明确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这也是我国目前关于PPP项目的最高层级的专门性规范文件。

对比此前财政部和发改委的文件,42号文的亮点包括: (1)定义更新

42号文对PPP的定义做了更新,强调了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创新,明确政府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投资和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根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

(2)外延拓展

对于ppp的意义,突出增加了打破行业准入限制、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PPP已超越了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和化解政府债务方面的意义。

(3)平台公司松绑

对于社会资本的界定有变动。需要注意,融资平台公司在与政府脱钩的前提下,如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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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平台公司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但同时也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PPP项目,进行变相融资。

(4)鼓励各种形式的社会资本参与

42号文鼓励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各类型企业积极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参与机会,大幅拓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的发展空间。

(5)明确财政部的地位

明确了财政部门的地位和作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完善体制机制。财政部要强化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6)梳理了PPP与特许经营和政府采购的关系

第12条明确在13个公共服务领域广泛开展PPP模式提供公共服务,其中在5个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第15条明确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对价的项目,地方政府根据预算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选择合作伙伴。

(7)多元化项目用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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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可以划拨,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不同方式。尤其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将决定权交给了市、县人民政府,但应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

(8)强调平等关系和契约理念

非常强调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平等关系和契约理念,合理确定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按照激励相容原则科学设计合同条款。

(9)强调财政承受能力

再次强调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尤其提出将经营收费权和其他支付对价,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

(10)加大融资创新

中央财政出资引导设立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提高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鼓励地方政府在承担有限损失的前提下,与具有投资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

推荐第4篇:政府性债务新举债方式审计方法

政府性债务新举债方式审计方法

2010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潜在风险,在清理地方融资机构、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政府行为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由于现行政绩考核制度引发投资冲动、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等原因,债务规模仍在扩大,债务风险不断积累,伴随着一些新的举债方式出现,给审计人员摸清债务规模带来了困难。笔者在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过程中,对政府性债务新举债方式进行了研究,总结出从调查举债方式入手、摸清债务底数、确保债务统计完整的7种政府性债务新举债方式审计方法,为审计人员发现政府性债务举借、管理和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政府性债务举债方式的种类

常见的地方政府融资方式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等。近几年新的举债融资方式不断涌现,且成多样化和交织复杂的特点,主要有: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公私合营方式融资(包括ppp模式、bot模式、bt模式、tot模式等)、信托计划融资、私募基金融资(包括私募股权融资、私募债务融资)、债券融资(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融资、资产管理计划融资、垫资施工、延期付款、集资等。

此外,还有法人账户透支贷款、固定资产支持融资、贸易融资(包括国内发票融资、国内信用证融资、国内保理、商品融资、订单融资、应收租赁款保理、退税应收款融资、出口应收账款池融资等)、产业基金、保险资金债权计划、资产证券化等举债方式。

二、判断举债方式、摸清债务底数的审计方法

新的举债方式隐蔽性强、不易监管,且融资成本高,蕴含着新的风险隐患,或将成为地方政府性债务新的风险点。在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中,将新的举债方式纳入统计口径,将新的举债方式形成的债务余额纳入审计范围,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从财务报告入手,关注举债信息会计披露

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会对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等作出披露。如融资租赁方式,承租人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事项,包括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和账面净值,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付款额等。关注财务报告披露的事项,可以较为全面地掌握被审计单位的资金来源和融资方式。

(二)从会计账簿入手,关注举债方式涉及科目

如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涉及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财务费用和所得税等科目。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其账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又如垫资施工、延期付款等举债方式,往往体现在举债主体暂存款、应付账款、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应付工程款、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科目上。笔者在审核某煤田地质局汇总财务报表时,发现2013年6月短期借款期末余额达4亿多元。分析其组成,主要为其下属2家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从事某市外环线工程建设欠款,而该煤田地质局为之提供了担保。追查明细账直至会计凭证,确认了其中的政府性债务,避免了2家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以延期付款方式从事经营性市政建设形成的3.25亿元债务漏填漏报。

(三)从发行公告入手,掌握举债方式发行主体

由于取得信托牌照的信托公司数量较少,审计人员还可直接从信托公司获取信托产品清单,从借款人角度,核查是否存在信托资金投向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情况。

(四)从管理机构入手,掌握举债单位备案情况

其一,根据规定,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在发售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前,需向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从当地银监部门掌握的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融资、各类资产管理计划融资等举债方式的备案情况,侧面印证举债主体填报债务的完整性。

其二,建设部门依法对工程合同进行管理。调取当地建委、建设局等建筑市场管理部门留存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资料,分析有关施工组织、材料供应、结算方式、质保约定等方面的条款,可以掌握垫资施工、延期付款等举债方式形成的债务情况。

其三,财政部门利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实现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虽然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在债务类型划分、债务认定口径有所差异,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所反映的各类举债方式,可以作为审计部门确认政府性债务的参考依据。

(五)从外部单位入手,了解项目资金来源渠道

地方政府为缓解资金压力,降低项目开发的前期成本,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垫资施工,以至于在发标时看中施工企业的垫资能力而非施工能力。尤其在房地产开发、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等领域,垫资施工、延期付款、bt的情形很多。还有一些地方政府求助于当地有充足财力的央企,以转让项目的名义向央企融资。一旦政府从银行贷款遇阻,就容易借道垫资施工、延期付款、bt、以转让项目的名义向央企融资等模式举债。

审计人员可有选择地走访当地部分施工企业、大型央企等外部单位,调查上述形式的举债情况。

推荐第5篇:政府性债务情况自查报告 莲都教育网

政府性债务情况自查报告

莲都区政府性债务审计组:

经查我单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等有关资料,截止2011年底、2012年底和2013年6月底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余额分别为

万元、担保责任债务的余额分别为

万元、救助责任债务余额分别为

万元,其中(单位说明):

特此报告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2013年8月

注:

1、各单位是否存在负债都务必在8月5日上午11:30之前将该报告送回莲都区内部审计室(区教育核算中心吕水旺处)。

2、联系人:吕水旺:电话:13567618315(短号558315)

推荐第6篇:在全市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会议上的讲话

市委副书记、市长 徐 进

一、客观正确地看待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

我国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是紧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整个历史进程的,是始终与三十多年特别是近些年来经济高速增长、发展基础完善、人民生活改善紧密相联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抓经济建设,抓基础设施建设,抓发展条件改善,抓保障和改善民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是我们在国家贫穷、财力匮乏的基础上实现的。地方融资平台是把政府的长期均衡投入转化为短期集中投入,以时间换空间,集中力量办大事,通过有限的资本金撬动更多的金融资本投入实体经济,从而进一步扩大促进经济产出的乘数,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可以说,始终伴随我们三十多年改革发展历程的,是各级政府一直面临着财政资源的硬性约束。借钱办事,适当举债,无疑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当前,地方政府各方面的任务繁重,收支平衡的难度很大,财政资源总量相对不足将会长期存在,各级政府的举债也会相应存在。因此,地方投融资平台有其存在的价值和环境。

从我市来看,近几年债务增长较快的原因,主要是用于加快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用于保障扩大内需和改善民生。在我们预算内支出近一半来自上级财政的情况下,政府性债务资金有力支持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政府性债务的积极性,不仅在于我们办成了靠目前财力办不成、而事关大局目前又必须得办、越早办越有利的事;同时,还把政府资源转化为资本,形成了大量优质资产和政府权益,也增强了财政实力和我们承受风险的能力。因此,评判政府举债行为,要联系背景、成因等综合分析。 在充分肯定债务合理、有积极作用一面的同时,我们也要慎重对待、充分考量与政府性债务相伴生的风险因素,一定要对政府性债务可能带来的严重影响、消极后果始终保持高度的清醒。目前,我市债务状况总体上是安全的、可控的。但是,也要清楚的认识到,我市局部地区和行业债务率较高,有的地方存在债务逾期、借新还旧的情况,潜在的风险点是存在的,个别地方如不马上引起重视,风险等级可能还很高。同时,债务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多头举债、分散使用、财政兜底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一些地方领导干部“负债观”扭曲,从一开始就抱定了“只借不还”的思想。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解决,那么潜在风险就可能向现实风险转化,从而对财政运行安全、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和政府形象产生不利影响。

二、进一步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一)积极稳妥处理存量债务。履行到期合约、消化存量债务,是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直接手段,也是一个负责任政府应有的职责。目前,要尽快研究偿债方案,明确偿债办法,消化处置好存量债务,防止风险酝酿发酵。要结合去年融资平台公司清理和此次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结果,依托政府性债务信息管理系统,锁定各地政府性债务,对各类债务风险分别作出评估。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偿还”的原则和“一债一策”的要求,对不同类别、不同期限的债务分别进行化解。对应由项目收益来偿还的债务,要及时剥离政府的偿债责任;对经济效益不高的公益性项目形成的债务,要制定偿债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市财政将参照省财政的做法,考虑把各地化债、控债情况作为市对下财政转移支付的考核因素,并将政府性债务控制、化解成效纳入对区县政府的目标考核,鼓励、引导和督促各级政府积极化解到期债务。要注意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有关债务消化方案,实事求是、区分不同情况妥善作出处理,避免“一刀切”、“急刹车”造成债务资金链断裂。同时,对于中央和省上拟制定政策按比例出资化解债务的项目,如收费公路、教育等方面,也要积极对接、统筹考虑还本付息的时间节点。

(二)严格控制和安排新增债务。管好新增债务是实现债务持续有序良性运行的关键。近几年来,各地资金需求大、支出规模大有其客观性。但从现在起,各地政府的收支要逐步回归常态,量入为出,科学举债。要严格按照“举债规模与当地财政的承受、偿债能力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原则,科学确定举债规模和节奏,有效防止过度举债,防止将来集中大规模还贷对财政带来冲击。要加强举债项目的论证,优先安排地方急需、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项目,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要完善举债审批制度,确保举债主体、对象、行为合法,严禁违规举债、违规担保;要改革公益事业投资方式,探索公益事业市场化方法,对可产生部分收入但不能保证盈利的项目,可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吸引社会投资。要密切关注国家有关政策动向,研究和把握好债务融资条件、运作方式变化趋势,及早拿出对策措施。

(三)认真清理和规范融资平台。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市全面开展了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的工作。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规范整改进度慢、措施不到位,公司数量过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依然较为突出,违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存在着融资风险向财政风险转化的苗头。要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举债行为和经营行为,严格区分政府性债务与融资平台债务,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变相举借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坚决制止平台公司违规担保、投机牟利,督促平台公司严格管控金融衍生品等风险较大的业务。要做好融资平台公司分类规范工作,在锁定债务、明确偿债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对无主营业务、抗风险能力弱的融资平台公司要进行撤并;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应建成新型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符合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实体股份公司,资本金充实、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公司。要进一步规范和明晰平台公司与地方政府、银行之间的关系,地方政府与平台公司之间是出资关系,平台公司与银行之间是银企关系。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注资、划拨资产等各种方式充实资本金,从而提高平台公司的融资能力;同时,以出资人身份要求平台公司资金必须投向公共产品领域,并对其进行监督。要注实融资平台公司资本,尝试引进民间投资,促进平台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并积极探索发挥融资平台多元化融资的功能,提升平台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确保融资平台可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的管理

(一)建立统一的债务管理和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专门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债务问题;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领导,对下级政府可能出现的债务危机要进行干预;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归口管理责任,要尽快明确具体管理机构,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监控和预警。要制订完善债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办法,组织编制、执行债务举借和收支计划并逐步纳入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债务资金使用,确保按期偿还地方政府性债务。

(二)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对债务规模、新增债务、债务偿还额、资金使用绩效等要有管理目标,明确债务管理责任,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要进行跟踪问效和考核。财政部门要建立债务管理工作考评制度,重点对下级政府债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债务管理目标和责任落实、债务信息统计、偿债机制建设以及债务规模控制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给予财政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订,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此外,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化债激励制度,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的地方,要加大激励力度。

(三)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违规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并把债务“借管用还”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要严肃纪律,严格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在举债行为中谋取私利的人员,要收缴其违纪违规所得并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把化解政府性债务的情况纳入政绩综合考核体系,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统计和风险预警制度。要推进政府性债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督促核查,尽快实现对债务信息的全面掌握、动态管理。探索建立债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督促地方政府更科学、有效地运用债务资金。要完善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加强对基础信息的分析、运用,探索引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保证地方政府性债务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要加强对各级政府财力变化情况,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债务运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和研究分析,对举债规模超过最高限额或风险处于“红灯”预警区的,应及时采取停止举债、加大偿债力度等措施将债务风险降低到安全程度。

——摘自《市委副书记、市长徐进在全市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会议上的讲话》(2011年9月22日)

推荐第7篇:在全县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县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会议上的讲话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县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会议(会议名称待定),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及中央、省近期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举债行为,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债务管理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下面,我讲三各方面问题:

一、客观正确地看待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

政府适度规范举债,能够弥补建设资金不足,符合代际公平原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是紧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整个历史进程的,是始终与三十多年特别是近些年来经济高速增长、发展基础完善、人民生活改善紧密相联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抓经济建设,抓基础设施建设,抓发展条件改善,抓保障和改善民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是我们在国家贫穷、财力匮乏的基础上实现的。地方融资平台是把政府的长期均衡投入转化为短期集中投入,以时间换空间,集中力量办大事,通过有限的资本金撬动更多的金融资本投入实体经济,从而进一步扩大促进经济产出的乘数,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可以说,始终伴随我们三十多年改革发展历程的,是各级政府一直面临着财政资源的硬性约束。借钱办事,适当举债,无疑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当前,地方政府各方面的任务繁重,收支平衡的难度很大,财政资源总量相对不足将会长期存在,各级政府的举债也会相应存在。因此,地方投融资平台有其存在的价值和环境。

从我县来看,近几年债务增长较快的原因,主要是用于加快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用于保障扩大内需和改善民生。在我们预算内支出近一半来自上级财政的情况下,政府性债务资金有力支持了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政府性债务的积极性,不仅在于我们办成了靠目前财力办不成、而事关大局目前又必须得办、越早办越有利的事;同时,还把政府资源转化为资本,形成了大量优质资产和政府权益,也增强了财政实力和我们承受风险的能力。因此,评判政府举债行为,要联系背景、成因等综合分析。

在充分肯定债务合理、有积极作用一面的同时,我们也要慎重对待、充分考量与政府性债务相伴生的风险因素,一定要对政府性债务可能带来的严重影响、消极后果始终保持高度的清醒。目前,我县债务状况总体上是安全的、可控的。但是,也要清楚的认识到,我市局部地区和行业债务率较高,有的地方存在债务逾期、借新还旧的情况,潜在的风险点是存在的,个别地方如不马上引起重视,风险等级可能还很高。同时,债务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多头举债、分散使用、财政兜底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改变。一些地方领导干部“负债观”扭曲,从一开始就抱定了“只借不还”的思想。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很好解决,那么潜在风险就可能向现实风险转化,从而对财政平稳运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政府形象产生不利影响。

二、全面准确理解中央及省关于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一)积极稳妥处理存量债务。履行到期合约、消化存量债务,是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直接手段,也是一个负责任政府应有的职责。目前,要尽快研究偿债方案,明确偿债办法,消化处置好存量债务,防止风险酝酿发酵。要结合去年融资平台公司清理和此次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结果,依托政府性债务信息管理系统,锁定各地政府性债务,对各类债务风险分别作出评估。要按照“谁举债、谁负责偿还”的原则和“一债一策”的要求,对不同类别、不同期限的债务分别进行化解。对应由项目收益来偿还的债务,要及时剥离政府的偿债责任;对经济效益不高的公益性项目形成的债务,要制定偿债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市财政将参照省财政的做法,考虑把各地化债、控债情况作为市对下财政转移支付的考核因素,并将政府性债务控制、化解成效纳入对区县政府的目标考核,鼓励、引导和督促各级政府积极化解到期债务。要注意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有关债务消化方案,实事求是、区分不同情况妥善作出处理,避免“一刀切”、“急刹车”造成债务资金链断裂。同时,对于中央和省上拟制定政策按比例出资化解债务的项目,如收费公路、教育等方面,也要积极对接、统筹考虑还本付息的时间节点。

(二)严格控制和安排新增债务。管好新增债务是实现债务持续有序良性运行的关键。近几年来,各地资金需求大、支出规模大有其客观性。但从现在起,各地政府的收支要逐步回归常态,量入为出,科学举债。要严格按照“举债规模与当地财政的承受、偿债能力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原则,科学确定举债规模和节奏,有效防止过度举债,防止将来集中大规模还贷对财政带来冲击。要加强举债项目的论证,优先安排地方急需、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项目,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要完善举债审批制度,确保举债主体、对象、行为合法,严禁违规举债、违规担保;要改革公益事业投资方式,探索公益事业市场化方法,对可产生部分收入但不能保证盈利的项目,可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吸引社会投资。要密切关注国家有关政策动向,研究和把握好债务融资条件、运作方式变化趋势,及早拿出对策措施。

(三)认真清理和规范融资平台。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市全面开展了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的工作。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规范整改进度慢、措施不到位,公司数量过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依然较为突出,违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存在着融资风险向财政风险转化的苗头。要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举债行为和经营行为,严格区分政府性债务与融资平台债务,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变相举借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坚决制止平台公司违规担保、投机牟利,督促平台公司严格管控金融衍生品等风险较大的业务。要做好融资平台公司分类规范工作,在锁定债务、明确偿债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对无主营业务、抗风险能力弱的融资平台公司要进行撤并;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应建成新型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符合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实体股份公司,资本金充实、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公司。要进一步规范和明晰平台公司与地方政府、银行之间的关系,地方政府与平台公司之间是出资关系,平台公司与银行之间是银企关系。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注资、划拨资产等各种方式充实资本金,从而提高平台公司的融资能力;同时,以出资人身份要求平台公司资金必须投向公共产品领域,并对其进行监督。要注实融资平台公司资本,尝试引进民间投资,促进平台公司投资主体多元化,并积极探索发挥融资平台多元化融资的功能,提升平台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确保融资平台可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的管理

(一)建立统一的债务管理和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专门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债务问题;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领导,对下级政府可能出现的债务危机要进行干预;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归口管理责任,要尽快明确具体管理机构,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监控和预警。要制订完善债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办法,组织编制、执行债务举借和收支计划并逐步纳入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债务资金使用,确保按期偿还地方政府性债务。

(二)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对债务规模、新增债务、债务偿还额、资金使用绩效等要有管理目标,明确债务管理责任,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要进行跟踪问效和考核。财政部门要建立债务管理工作考评制度,重点对下级政府债务管理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债务管理目标和责任落实、债务信息统计、偿债机制建设以及债务规模控制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给予财政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订,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此外,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化债激励制度,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的地方,要加大激励力度。

(三)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监督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违规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并把债务“借管用还”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要严肃纪律,严格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在举债行为中谋取私利的人员,要收缴其违纪违规所得并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把化解政府性债务的情况纳入政绩综合考核体系,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进一步完善信息统计和风险预警制度。要推进政府性债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督促核查,尽快实现对债务信息的全面掌握、动态管理。探索建立债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督促地方政府更科学、有效地运用债务资金。要完善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加强对基础信息的分析、运用,探索引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保证地方政府性债务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要加强对各级政府财力变化情况,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债务运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和研究分析,对举债规模超过最高限额或风险处于“红灯”预警区的,应及时采取停止举债、加大偿债力度等措施将债务风险降低到安全程度。

推荐第8篇: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

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成因、影响和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级政府普遍加大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资金需求旺盛。而地方政府财力有限,主动举债便成为地方政府筹集城市建设资金的选择,并且债务规模不断扩大。本文首先简单描述了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然后具体分析了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形成的原因,并简介其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最后探讨了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地方政府性债务;分税制;政府职能

近年来,地方政府为支持经济发展,缓解财政压力,推进公共服务建设,通过政府投融资杠杆大量举债,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但是伴随高速膨胀的债务规模,地方政府性债务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审计署对全国所有涉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的25590个政 府部门和机构、6576 家融资平台公司、54061 个其他单位、

373805 个项目和1873683 笔债务进行审计的结果表明,我国

地方政府性债务总体规模较大,截至2010 年底,除54 个县

级政府没有政府性债务外,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

债务余额共计107174.91 亿元,同时,地方政府偿债压力差

别较大,省、市本级和西部地区债务风险较为集中。深入分

析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成因,探索解决和化解我国地方政府

性债务风险的治理之策乃当前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之要务。

地方政府性债务具有特定的内涵,依据审计署的定义,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其他单位等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形成的债务。当前,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成为了社会热点问题。要找到应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的对策:首先,我们要分析债务现状及原因,只有找到原因,才能对症下药;其次,要全面探讨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现状

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经历了从严格控制到大规模膨胀的过程。1978年~1992年,中国经济转轨的前期阶段,地方举债受到严格控制。1992年以后,我国开始步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开始凸现。1994年财政改革分权后,地方政府性债务迅速膨胀。在1998~2004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期间,地方政府被动增加直接债务。2004年后,地方政府性债务迈入“大跃进”阶段。其间,地方政府性债务呈现债务规模庞大,扩

张普遍较快;县乡政府负债沉重;债务来源多样;债权主体不断扩散;债务关系复杂等特征。2008年以来,受美国次贷危机、欧债危机的影响,以及国内积极财政政策的施行,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呈现城投债井喷的新态势。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年度规模与增速如图1所示。

二.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成因

(一)分税制改革不彻底

1994年的分税体制改革提高了国家财政的汲取能力,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这一改革遗留了很多问题。最为突出的是,造成政府间事权及支出责任和财权划分的不对称,逐步形成“财力向上集中”和“事权向下集中”的局面,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各种非正规渠道直接或者是间接地借入债务。

(二)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

地方政府大量举债的另一个深层次原因是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政府职能转换不到位。政府应该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管理者,政府的职能应该主要集中在增进地区的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但是现在还有一些地方政府的施政理念仍停留在“建设型”政府的阶段,相对于服务,更热衷于搞经济开发建设;部分政府资金违背公益性和市场经济原则,投向竞争性、盈利性的非公益性行业和领域。特别是一些地方在推动本地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沉溺于“大而全”,超标准建设、超前建设,既脱离现实需要,又没有偿还保障;另一些地方大肆举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浪费人力物力。

(三)施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导致债务增加

国家增加国债向地方的投入,对加快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拉动地方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国债投入需要银行和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由于国债在地方主要投向社会效益明显而经济效益甚微的基础设施,因此,银行的配套资金实际上成了地方政府担保的贷款,最终偿债责任会落到地方政府的头上。地方政府配套的资金,大多也通过投资公司之类的经济实体从多渠道融资,地方财政投入很少,这也形成了地方政府的债务。另外,国债转贷给地方部分,地方政府还必须还本付息。尤其是2008年在全球经济危机波及中国的情况下,中国政府为“保增长、保稳定”,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积极财政政策来拉动经济增长,导致地方负债呈“大跃进”之势。

(四)债务监管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已经制定了债务管理的办法和制度,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落实不到

位的问题。一是债务没有完全纳入预算管理,债务计划编制不完整;二是债务审批缺乏严格程序,偿债准备金提取不够或者没有提取,债务管理缺乏统

一、协调的机制,出现分散管理、多头举债的现象;另外很多地方政府还未建立相关债务管理制度、债务风险和预警机制,也没有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对债务潜在风险的关注不够。此外,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对政府性债务的追责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没有把政府负债列入地方党政领导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并赋予适当的指标权重。

(五)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滞后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投融资体制已经打破,新的适应市场经济的政府投融资体制还未建立,一些经济体制改革不仅没有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反而把改革的成本转嫁到地方政府,直接导致政府债务的增加。我国的财政金融体制不健全,受市场化程度不高、市场准入限制的影响,保险、担保、期货等民间风险经营机构难以快速发展。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发展地方经济,地方政府通过银行贷款、土地抵押、发行债券、上级财政借款和工程项目欠款等方式大量举债。举债规模过快过猛,是落后地区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沉重的主要原因。

三.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影响

(一)扭曲了信贷市场

地方政府性债务绝大部分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上来完成自己的政绩工程,可能一个城市没有达到规模经济的人口,却已经开始修建地铁。其收益绑定在未来宏观经济状态上而非项目本身的收益率,即未来中国如果仍将以过去的速度增长,地方政府就将获得预期的税收和土地出让收入。而具有好的投资项目的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这就催生了民间资本市场的利率,高利贷风险一触即发。

(二)中央货币政策可能受到限制

为了控制通胀需要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但顾及地方政府的债务可持续和还本付息负担又不能过紧,特别是不能简单提高贷款利率。于是,折中的方式就是采取以稳定货币供应数量和信贷占GDP比为主的改进的货币主义政策。

(三)监管失控引发资金滥用

由于地方负债无明确法律规范,导致资金滥用现象相当普遍。滥用资金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是资金投向的随意性,即举债而得的资金在贷款时就没有明确用途。由此导致账目不透明、贪污腐败、挥霍浪费等问题。二是举债额度无节制,由于无具体法规及监管,地方政府倾向于尽可能多的举债,而银行深信“政府信用”,供需关系稳固,于是出现债务规模

持续扩大化。

(四)损害社会诚信体系,进一步引发社会信用危机

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石,地方债务不能到期清偿还会产生严重扭曲的市场信号,动摇投资者与消费者的信心,阻碍了投资和消费。近几年来,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持续扩大,2010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2011年~2013年期间到期需要偿还的债务额为5.68万亿元, 占到债务余额总量的53%,未来2~3年偿债压力将会较大。一旦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违约现象,将会损害社会诚信体系,进一步引发社会信用危机。

四.对策分析

地方政府性债务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在一定范围内,对经济发展和财政运行有良好作用,可以实现既定政策目标。但超过一定的度,则会严重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各方面。因此,必须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以发挥其积极作用而消除其负面影响。

(一)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

从体制因素看,1994年确立的分税制财政体制造成的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不对等是目前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过大的根本原因。因此,进一步完善改革我国的财税体制才是治本之道。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对等划分、加大中央转移支付以及探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等,将会从根本上缓解地方政府负债过高的问题。另外,把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体系,记录和反映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用途,都是财税体制完善的方向。

(二)转换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使地方政府的职能彻底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换。首先,要将地方政府的职能定位为教育、医疗卫生、市政道路桥梁等基本公共服务,政府财力也应集中解决上述问题。其次,地方政府应从经营性交通设施、盈利性领域和行业实现逐步退出,特别是要改革投资体制、行政审批体制,逐步放宽职业教育、社会医疗、交通设施、金融服务业等的投资门槛,破除行业垄断,为吸引民营资本、社会资本和外资搭建投资平台。

(三)理顺财政投融资体制,允许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自主发债

改革预算法,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融资体系,允许地方政府根据经济条件适当发行相应类别的市政公债,这样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融资的透明程度和规范性,2011年10月20日国务院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债券,这项政策不仅将减轻其偿债压力,也有利于拉长债务的偿还期限,连接市场的流动性和地方政府的资金要求。尽管自行发债仍须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之内,与“项目自主、发债规模自主、

发债用途自定、偿债自负”的自主发债仍有不小距离,但从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过渡到试点地方自主发债,意味着地方政府将更多地参与到政府性债券的发行中来。另外,应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大保险、担保、期货等民间风险经营机构发展力度。

(四)创新和完善债务监管机制

创新和完善债务监管机制有利于控制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持续较快的增长,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将债务完全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完整债务计划编制;二是严格债务审批程序,敦促地方政府建立相关债务管理制度、债务风险和预警机制;三是建立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对政府性债务的追责机制,把政府负债列入地方党政领导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并赋予适当的指标权重。并探索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信息报告制度,规定地方政府每年须向中央政府汇报财政账户收支情况。

推荐第9篇:审计署:将对全国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推荐]

审计署:将对全国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

2013年07月28日12:50法制晚报

本报讯(记者 温如军)今天上午,记者从审计署获悉,根据国务院要求,审计署将组织全国审计机关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

此前有消息称,国务院26日下午发通知,要对全国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审计署将开始培训,或下周进驻各省市。

通常情况下,地方性政府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和所属机构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包括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直接债务和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而形成的担保债务。可分为显性债务或隐性债务。

(原标题:审计机关将审政府性债务 审计署将开始培训 或下周进驻各省市)

推荐第10篇:政府性债务审计或为财税体制改革铺路(推荐)

政府性债务审计或为财税体制改革铺路

2013年07月30日 07:06:37 来源: 证券时报 0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我国政府性债务规模将有一个权威数据。审计署28日发布消息称,将组织全国审计机关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这是新政府上台后首次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专家认为,此次审计的目的是再次对政府性债务进行摸底,为新一届政府解决地方政府的融资问题和财税体制改革做铺垫。

防范债务风险积聚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审计署的声明中并未强调“地方”二字,舆论普遍认为本次审计工作的范围并不仅限于地方债务,而是将中央政府债务一并纳入审计范围之内。事实上,上届政府曾对地方政府性债务有过一次全面审计和一次跟踪审计。

2011年,审计署首次组织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了全面审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万亿。上个月,审计署发布的一份地方政府性债务跟踪报告提出,36个地区两年来债务规模增长13%,部分地区债务偿还过度依赖土地收入、高速公路,甚至陷入借新债还旧债“循环”。

本次审计距上届政府跟踪审计结束仅五个月,显示出新政府迫切希望获得全面准确的政府性债务情况。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杨德龙表示,本次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全面审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掌握地方性债务的余额,清理部分违规或可能违约的地方性债务,防范债务风险积聚,最后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审计之后,可能会把部分地方性债务确认为坏账,从而增加商业银行的坏账规模。

虽然本次全面审查才刚刚开始,但多位分析人士认为,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大幅上升应该是大概率事件。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在增长,审计署此前的一份针对36个地区政府性债务的审计报告可以大致反映。其实,地方债务主要的问题不是债务增长,而是债务不透明,到底有多少说不清,地方政府把债务数据当成最大的机密;同时债务管理上缺少科学的债务确认标准,使政府性债务风险难以评估,此外还存在债务使用的绩效问题。

第11篇:关于全省政府性债务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全省政府性债务情况的调研报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2011年12月

根据省人大财经委和常委会预算工委2011年工作安排,今年下半年,财经委、预算工委对全省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调查(本次调查为行政区划调整之前原行政区域的数据)。本次调查采取上下联动方式进行。7月份,各省辖市按照预算工委《关于开展全省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调研的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调研。7月下旬,省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开展了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和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专题调研。其间,听取了省政府负责同志关于全省政府性债务情况的汇报,对部分市、县(区)进行了重点调研。9月中旬,省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召开全省政府性债务调研汇报会,听取了各市人大常委会的汇报。9月下旬,常委会郭万清副主任率财经委、预算工委负责同志就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赴广东、浙江两省考察学习。同时,预算工委还邀请省审计厅、省教育厅有关同志对安徽师范大学等省属高校的负债情况进行了调研。12月初,结合了解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落实情况,对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三个省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合肥、芜湖、马鞍山三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

从调研情况看,截至2010年底,全省政府性债务余额为3014.82亿元(不含地方政府粮食企业政策性挂帐185.92亿元、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16.37亿元)。其中,通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借1969.09亿元,占全省政府性债务余额的65.31%(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741亿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359亿元;其他869亿元)。2010年下半年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10〕87号)文件,我省对250家政府融资平台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按照银监机构的要求,积极进行了规范整顿,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政府性债务资金有力地推动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为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探索运用举借债务的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资力度,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促进了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截止2010年底,全省政府性债务余额已支出2418.12亿元,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为应对金融危机提供了资金保障。

2、推动了全省基础设施建设。截止2010年底,全省债务资金共投入交通领域353.07亿元,较好的支持了高速公路、农村公路等道路建设。同时,债务资金的使用还有力地推动了全省铁路和机场建设,提高港口吞吐能力。

3、提高了城市承载力。全省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各地开发园区建设发展迅速,形成了良好的投资环境,为招商引资提供了完善的硬件设施,在承接产业转移和加快皖北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合肥、芜湖、马鞍山、滁州、亳州等市通过投融资体制改革,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措城市建设资金,为完善市政设施和推进开发区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

4、加快了新农村建设步伐。各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继续加强,新农村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如铜陵市2010年利用债务资金实际完成大中型水利项目投资额18000万元,小型水利实际完成投资额6000万元,农村电网累计建设完成3767公里,1997年以来累计新建和改造农村公路924公里。灵璧县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改善了农村中小学教育的硬件设施,推进了村卫生室建设和村医培训工作,提高了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5、改善了民生。各项社会事业全面推进,全省人民共享了发展成果。截至2010年末,马鞍山市累计投入债务资金14.3亿元用于教育、卫生、保障性住房、农林水及生态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建设,为改善民生和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重要支撑。黄山市充分利用债务资金,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效改善了低保、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对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为规范举债资金使用,有些地方在债务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引起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淮北、蚌埠、淮南、马鞍山等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政府将举债作为重大事项向常委会报告,由常委会审查批准。淮北市政府还提出了《关于提请批准2009年-2013年市本级政府举债规模的议案》,获得了市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合肥、淮北、阜阳、铜陵、安庆等地先后出台了政府性债务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对举债、用债、偿债的责任界定和行为进行了规范;合肥、宿州等地探索建立了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对政府债务实现“借、用、还”一体化管理,通过项目管理、报表统计、信息查询、经济指标及风险预警管理等,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预警和评估。

二、值得关注的几个重要问题

1、有些地方政府风险意识薄弱。由于举债产生的直接效应是给本届政府带来实实在在的政绩,而偿债责任绝大部分留给下届政府,或是希望上级政府兜底,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在未经过充分论证的情况下,短时期内大规模举借债务,超过了当地的财力承载能力,不利于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

2、举借债务隐含着潜在的法律风险。按照《预算法》和《担保法》要求,地方各级预算不列赤字,未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债券,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担保人。而融资平台作为同级政府的融资工具,每年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大量举借债务投向各类经济社会的重大项目,这些债务的实际债务人大多是地方政府,如果这些项目的资金流运转正常,可以理解为是对现有法律的一种突破,而一旦出现问题,就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3、政府性债务管理不够规范。一是债务收支未纳入预算管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缺失。省本级和十七个市都未将(除财政部代发的地方债资金外)债务收支纳入预算,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二是举债主体多元化。目前,除财政部门管理一部分政府性债务外,大量债务由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其他部门举借,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债务的整体运行情况和实施统一管理。三是管理体制机制缺失。大部分市、县(市、区)既缺乏风险预警机制,也没有制定系统性的考核管理办法,导致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监督、考核等相关事项大都无序进行的。四是举债信息不透明。大部分地方政府的负债水平、还款能力、偿债资金安排计划特别是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等重要信息不对外公布,基本没有外部监督。

4、部分债务风险不容忽视。一是省本级债务风险需要高度重视。2011年向人代会报告的省级预算收入为143.10亿元,2011年和2012年分别需偿还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本息42.05亿元和52.95亿元,仅靠省级预算收入还款压力较大,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大部分要依靠上级转移支付和发新债还旧债。另外,负有担保责任债务和其他相关债务借新还旧偿债率较高,分别为48.05%和49.58%,主要是部分高校和医院偿债能力不足。二是一些地区偿债风险大。有些地方的债务率已经高于100%的警戒线,如安庆市宜秀区和芜湖市三山区。有些地方的借新还旧率较高,大大超过了50%的警戒线,如亳州、巢湖、蚌埠、阜阳市等四个市本级分别为77.36%、76.17%、75.64%、56.80%,淮南市的大通区和芜湖市的三山区的县(区)本级分别为82.37%、72.11%。三是部分融资平台的财务状况不容乐观。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有45家融资平台资产负债率高于70%,有些融资平台已经资不抵债。从盈亏情况看,有79家亏损,占35.75%;有72家2010年的营业收入不足以偿还当年的债务本息,占32.58%。四是部分事业单位的偿债能力不强。主要是部分高校和医院举债规模过大、速度过快,偿还债务的压力较大。五是部分地方债务偿还对土地收入依赖性较大。有6个市本级、35个县(区)级政府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债务比例超过40%,其中芜湖市弋江区和鸠江区高达100%。

5、举债资金的效益亟待提高。2010年底全省各级政府从银行贷款共计2002.83亿元,占全部债务余额的66.43%,淮北市本级债务余额中95.75%为银行贷款,池州市三类债务全部为银行贷款。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债权资金结构,易受国家货币政策调整的影响,而且借贷成本比直接融资高。从资金的使用看,部分地方违规使用债务资金,共有10个市本级、28个县违规使用债务资金91.27亿元。还有95.85亿元资金未及时使用,涉及14个市本级、37个县本级,阜阳市颍泉区未及时使用的政府性债务资金占其债务余额的54.27%,淮南市城投公司连续闲置10个月以上资金达2.10亿元,这种资金紧缺和资金沉淀并存的状况,严重影响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

6、融资平台清理遭遇两难。根据调查情况看,我省融资平台公司大部分既承担依靠财政性资金偿债的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的建设、运营任务。按照国发〔2010〕19号文件精神和银监机构的清理要求,这类公司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退出平台,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这就带来两个问题:一方面国家要求地方政府不得举债搞建设,同时又安排大量的需要地方配套的工程和下达政绩考核指标,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创造融资平台,经营城市、建设城市,如果现在截断平台与政府关系,必然造成地方政府的在建和续建以及新建项目将成为无源之水,制约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另一方面,这类平台公司主要是依附政府信誉和土地出让金生存和发展,自身经营能力大都不强,他们出平台后即使不再承担政府的任务,一旦公司运营出现问题,政府也难脱干系。同时,政府也会千方百计采取变通措施,保留这些平台。

四、进一步完善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建议

1、增强风险意识,进一步增强举借政府性债务的责任感。各级政府负责同志要树立举债责任意识,把任期内地方政府债务情况作为考核指标,防止盲目举债、过度举债。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谁借债、谁受益、谁偿还、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制定年度偿债计划,确保按时归还债务。严禁政府举债投入一般竞争性、经营性领域,严禁政府举债用于一般性支出。改变投资拉动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防止基础设施建设过于超前,债务资金的使用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2、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建议省人民政府结合安徽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债务资金的借、管、用、还。一是借鉴广东、浙江等兄弟省的做法,尽快制定《安徽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性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二是建立债务的统一归口管理制度。要尽快明确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建议由省财政厅负责对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对全省各级债务性资金实施监督。三是要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结合财政收支状况、服务水平、社会经济和人口变动等因素,采用债务依存度、债务负担率和偿债率等指标设立具体的政府债务风险评价标准,逐步建立政府债务报告制度和债务风险评价预警体系。四是建立对债务的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体系。债务管理部门要对债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及时准确掌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贷款及配套资金等的使用情况。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完成后,由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社会及经济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五是建立公开透明的债务信息公告制度。债务的借、用、还等信息要和本级政府预决算一并公告。

3、采取多项措施,积极化解政府性债务。要下大力气提高省级预算收入,增强省级财政的偿债能力,积极争取中央转移支付,特别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加大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推进力度,提标扩面,切实做好预算收入的征管工作,适时适量的调入公共预算;探索改革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适当集中部分财力;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不断提高税收收入占省级财政收入的比重,着力降低非税收入;加快省级部门的账户清理工作,统筹使用各部门历年滚存结余结转资金。各级地方政府要对现有债务进行清理分类,明确界定目前必须由政府负担的债务,根据轻重缓急,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逐步消化现有历史债务。各地要根据当地的政府债务规模,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对偿债准备金的资金来源、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4、规范融资平台,充分发挥平台投融资的积极作用。要科学引导,发挥融资平台的积极作用,既要保证在建、续建项目顺利竣工,又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偿还债务。首先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要求严格清理,促使其在合规情况下运行;其次,省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融资平台职能,尽快制定《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明确法律责任。第三,明确由各级财政主管和各级审计监督并建立及时报告制度。第四,当前最为迫切的是省人民政府要及时协调银监机构,参照天津等兄弟省市做法,采取适当措施帮助合规的公司尽快“出平台”,疏通合规渠道,支持其恢复常态运行,保障经济社会建设顺利进行。

5、加快立法进程,提高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一是结合全国人大对《预算法》修改,在抓紧制定出台防范风险的政府性规章基础上,适时制定出台债务管理地方性法规。二是推进债务余额管理。各级政府在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预算报告时,报告当年预算赤字和年末债务余额限额,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年度预算赤字或发行特别债务,由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相应追加年末债务余额限额。当年年末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债务余额限额。三是各级政府每年编制专门的债务预决算,纳入本级政府预决算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债务预决算要列明债务的资金来源、成本、具体用途和当年的还本付息情况。

第12篇:政府债务风险分析

政府债务风险分析最近,我们对全市政府债务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调查结果表明:目前,各级政府负债已经非常沉重,单位负债比较普遍,亟需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防范和解决。

一、债务现状从调查的情况看,我市政府负债数大面广,形势严峻,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负债数额大。截止2004年12月31日止,全市政府债务总额达到121.94亿元。从债务来源看,外债6.90亿元,占5.65%,国内债务115.04亿元,占94.34%;从债务主体看,本级政府负债75.24亿元,占61.70%,行政事业单位负债26.43亿元,占21.67%;公益事业部门(企业)负债20.25亿元,占16.61%;从债务层次看,市本级负债34.51亿元,占28.30%;区县(市)负债87.43亿元,占71.70%。2.逾期债务多。截止2004年12月31日止,全市逾期债务达到86.4亿元,占债务总额的70.85%。从逾期年限看,逾期1年以下的8.65亿元,占7.09%,逾期1-3年的19.87亿元,占16.29%,逾期3-10年的44.64亿元,占36.60%,逾期10年以上的13.24亿元,占10.86%;从债务逾期主体看,政府债务逾期63.37亿元,占51.97%,行政事业单位债务逾期15.79亿元,占12.95%,公益事业部门(企业)债务逾期7.24亿元,占5.94%。

3、债权数额小。从统计数据看,全市政府债权只有9.65亿元,为债务总额的7.91%,债权债务严重不对称,而且,9.65亿元政府债权中,呆帐有3.86亿元,真正有效债权只有5.79亿元。

4、还债压力重。2004年,我市一般预算收入只有21.52亿元,面对高达121.94亿元的政府债务总额,财政承受压力之大可想而知,即使剔除拖欠、挂帐及逾期债务后,当前要偿还的债务仍有27.55亿元,其中2005-2009年须偿还的债务本金分别有6.35亿元、3.42亿元、2.87亿元、2.57亿元、2.05亿元,财政偿债压力非常大。

二、债务成因形成巨额政府债务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成因:

1、财政收支缺口转移。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总的趋势是财力向上不断集中,事权向下不断转移,导致地方财政自给能力不断下滑,收支矛盾愈显突出。在这种情况下,财政支出责任加速呈现三个转移倾向,最后反映为债务的全面发生和不断累积。一是支出责任向下级转移,主要表现为支出上的甩包袱,要求硬配套,“上面开口子,下面拿票子”等形式,超越了基层财政承受能力。二是支出责任向部门转移,一些地方财政由于收不敷出,为了保平衡,往往把该由财政承担的支出责任推给部门,要求部门自行解决支出缺口,一些收费收入足够多的部门尚能勉强维持运转,而那些没有收费职能的部门就难以为续,导致举债行为。我们调查的鼎城区很大一部分单位都有办公支出超支或欠帐。三是支出责任向后期转移,由于收入有限,即期该支的支出不能支,压力后移,日积月累形成恶性循环,欠帐越来越多,目前我市仅是工资欠帐就有11.26亿元。

2、各种政策风险转嫁。随着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和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矛盾不断暴露出来,很多转移成财政的负担。主要有:①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挂账。从清理反映的数字看,我市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总额达到31.61亿元,多的鼎城区、桃源县分别高达6.52亿元,5.40亿元,其中1998年以前政策性亏损挂帐16.72亿元,1998年以后新增14.89亿元。②化解金融风险贷款。为了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1999年至2001年,我们共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清理信托投资公司借款16514万元,申请清理城市信用社借款2778万元,申请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38300万元,到2004年底,已偿还11110万元,尚欠本金46482万元。③国有企业改制兜底。为了完成国有企业改制任务,这些年来,全市财政先后筹资25亿元支持企业破产、改组、改造和安置下岗职工,其中,形成财政负债有7.3亿元。象临澧县是我市一个只有40多万人口的小县,为安置下岗职工,财政捡帐的企业基本养老金拖欠资金就有8404万元。④义务教育投入负债。1996年至1999年,为了确保义务教育达标验收,我市各乡镇由于财政无力投入资金,普遍采取了负债搞学校建设的做法,但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教育集资和农村教育费附加相继取消,使得原定的“三年普

九、九年还债”的计划落空,遗留下来的高达7.92亿元的义务教育负债最终成为地方政府的负担。

3、基本建设举债累积。近些年来,在国家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工业化进程的大背景下,地方各级政府都明显加速了基础设施建设,急促上马了一大批市政、交通等工程项目,在短时间内也确实大大改变了城市面貌和交通条件。但由于这些建设项目过于超前,大大超越了财政承受能力,最后形成大额负债。这些年来,我市累积的城市建设负债达到25.41亿元,交通建设负债达到3.93亿元。教育系统在“两基”达标负债还没有消化的情况下,又大搞高中学校建设工程,仅两年来高中建设就负债7个多亿,其中有3个县一中建设负债超过1个亿。现在这些高中建设负债虽然暂时还不要财政承担,但由于负债很大,很多学校都是制定的10年以上的还款计划,一旦国家教育收费政策调整,这些债务最终还是要不可避免地落到财政头上。

4、财政支出增长过快。在现行体制空间内普遍缺失“收支紧张—支出节减”的良性传导机制,受种种条件的制约,一些地方和部门收支压力并没有转化成减人、减事、减支出的动力,有些支出项目甚至逆势而上,不降反增,进一步诱发和增加了政府负债。以安乡县为例,虽然先后几次精减机构,但由于每年要政策性安排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退伍军人,而且一些企业改制后,有些国家干部由于无法安置也逆向流动到行政事业单位,导致财政供养人员不降反增,2004年末增加到18792人,比1993年末数净增7246人,增长62.8%,加之政策性调资等因素,财政供养人员经费从4991万元剧增到15954万元,净增10963万元,增长3.2倍,财政不堪重负。到2004年底,该县保工资发放借款达到6182万元。另一方面,从该县近几年组织的几次财务大检查看,一些单位财务管理无序,财政支出无度,开支无计划、无标准、无节制,单位欠帐和借款情况比较多。

5、债务控制机制缺失。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问题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但仍没有引起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足够重

视,缺乏对债务风险的有效防范和管理,政府债务仍在继续膨胀。一是举债主体分散,举债没有整体规划,多头融资,多头举债现象严重。二是举债行为随意,对一些项目的建设缺乏科学严谨的可行性分析,建议超计划、超预算的情况比较多,对项目资金借款没有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借款随意性强。三是逃债制约措施缺位,一部分地方和单位甚至只考虑借钱,根本没有考虑过还债。

三、主要影响巨额的政府债务对我市各级政府、各级部门的工作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有的甚至危及到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危害了社会稳定,损害了政府形象。一是影响了财政正常运转。近几年来,我市因政府和部门负债占用的财政资金高达2亿多元,每年财政承担的偿债支出达到近2亿元,严重影响了财政资金调度,影响了财政收支运行,影响了财政预算平衡。有些县由于政府举债占用财政资金太多,还债压力太大,已到了举步维坚的地步。有一个县为了支持企业改制和发展,到2004年底,企业占用财政资金达1.09亿元,相当于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76%,使得政府工资性、维持性支出难以为继,不得不经常举债保运转。二是影响了单位正常运转。一些单位由于债务太多,一方面对单位正常公用经费支出带来了很大冲击;另外一方面,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不把主要精力放在在外化缘还债,放在应付债权人上,有些没法还债的单位,单位负债人甚至不敢在单位上班。甘县旅游局在1997年向社会借款办了一家酒店,由于管理不善,酒店只经营两年就倒闭关门了,欠社会个人债务80余万元。这些年来,几乎每天都要面临60多个债主上门或打电话讨债,严重影响了单位正常办公。三是影响了政府机关形象。一些地方由于负债过多过重,到期债务无法偿还,引发了政府偿债危机。个别地方甚至还发生了债权人采取过激行为,辱骂部门负责人,堵塞公共交通,封堵机关单位大门的现象,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政府形象。

四、对策建议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问题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政策手段,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1、建立健全政府债务控管体系。一是要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结合财政、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指标,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负担率,债务依存度、偿债率等一整套政府债务预警指标体系,便于地方政府及早采取措施进行防范、控制和化解,防止出现债务管理的无政府状态。二是要实行政府债务统一归口管理。将所有政府债务纳入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由财政部门统筹负责债务统计,举债审查控制、偿债计划编制,偿债资金筹集,偿债资金调度等工作。三是要建立完善政府偿债渠道。将偿债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编制偿债计划。对属政府或财政本身借款的,将每年需偿还的资金编进部门预算,确保按期偿债;对属行政事业单位借款的,视单位财务状况将偿债资金纳入单位的部门预算,并采取预算通知、财政代扣等方式督促其按期偿还;对属经营性建设项目借款的,将经营性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储存或监管,确保经营收益用于偿还政府债务。四是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府债务管理工作作为考核政府部门负责人的重要指标,对债务管理混乱无序、超过债务警戒线仍继续举债、债务不断恶性膨胀的地方,坚决追究地方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擅自举债,有能力还债但不积极偿还的单位,坚决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严格控制政府债务新增规模。在当前债务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当务之急就是要严格控制住政府举债行为,遏制政府债务膨胀势头。具体要做到“三个管死,一个管住”:一是管死财政借钱开支,严禁财政借钱用于非生产性非建设性开支。对预算不能平衡的地方,要主动调整支出结构,压缩支出规模,降低支出标准,不得买车换车,不得组织公款旅游,不得搞楼堂馆所建设,努力自求平衡。二是管死单位擅自举债,取消行政事业单位的举债权,严禁单位欠款借钱开支和负债搞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三是管死形象工程举债,严禁举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建设。四是管住负债搞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对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要量力而行,不能超越财政承受能力。同时,改革政府投资公益事业的方式,推行公益事业市场化,改变过去财政包揽一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作法,对属于可盈利的项目,可以采取政府规划,招标竞争的方式,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属于可产生部分收入但不能保证盈利的项目,可以采取由财政定额补助的方式,鼓励民间投资建设,以减轻财政压力。

3、积极稳妥化解处理不良债务。对业已形成的不良债务和逾期借款,按照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分期分批予以化解。对粮食政策性亏损挂帐,考虑到数额巨大,地方目前切实无力承担,建议先实行停息冻结,待粮食管理体制完全理顺后再视情况予以处理。对国债转贷资金,属公益性建设的,建议上级予以豁免。对地方政府办企业借款,由企业负责偿还,企业无力偿还的按《破产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其他不良债务或逾期债务,为减轻政府偿还压力,建议全部停息,允许和支持地方政府采取盘活闲置资产资源,出让国有企业股份等形式筹资还债。

4、调整完善现行管理制度政策。一是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细化和明晰地方政府事权界限,按照权利责任对称,事权财权相符的原则,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的收入和支出范围,确保地方各级政府履行职能的财力需要。二是实行财政支出的合理化、标准化、显性化、规范化,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精简地方行政机构,精简财政供养人员,科学合理确定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定额标准和办公设施配备标准,规范个人工资外收入和职务消费,削减行政成本。三是改进政绩考核机制,改变一些地方干部考核中存在着的“重视硬件建设,轻视软件建设;重视物质业绩,轻视财务考核;重视资金投入,轻视效益评价”的倾向,科学合理确定干部综合考核指标,克服干部行为短期化。

5、允许地方发行市政建设债券。当前我国正处在城市化和小城镇建设加速推进的过程中,各地公共基础建设和城市环境整治必然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不举债,基础设施建设无法快速推进,形成瓶颈制约经济发展。为此,有必要给地方政府留下足够的融资空间,而允许地方政府公开发行市政建设债券,一方面既可以避免地方政府

过度依赖银行融资,分散财务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发行市政建设债券的审批条件严格,可以促进地方政府改善治理,提高政府政务的规范性和财政的透明度,使隐性债务显性化,债务管理规范化;再者,由于债券发行购买是一种纯市场行为,通过公众购买的选择取向,可以提高建设项目的社会公益性和经济效益性。

6、建立地方风险个案拯救制度。在当前存在大面积政府负债的情况下,若中央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债务风险进行全面援救,将会拖垮上级财政,同时还会增加道德风险。为此,建议对财政状况恶化的地方,由上级政府实行个案拯救,防止危机发生,风险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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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政府债务风险分析

政府债务风险分析最近,我们对全市政府债务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调查结果表明:目前,各级政府负债已经非常沉重,单位负债比较普遍,亟需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防范和解决。

一、债务现状从调查的情况看,我市政府负债数大面广,形势严峻,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负债数额大。截止2004年12月31日止,全市政府债务总额达到121.94亿元。从债务来源看,外债6.90亿元,占5.65%,国内债务115.04亿元,占94.34%;从债务主体看,本级政府负债75.24亿元,占61.70%,行政事业单位负债26.43亿元,占21.67%;公益事业部门(企业)负债20.25亿元,占16.61%;从债务层次看,市本级负债34.51亿元,占28.30%;区县(市)负债87.43亿元,占71.70%。2.逾期债务多。截止2004年12月31日止,全市逾期债务达到86.4亿元,占债务总额的70.85%。从逾期年限看,逾期1年以下的8.65亿元,占7.09%,逾期1-3年的19.87亿元,占16.29%,逾期3-10年的44.64亿元,占36.60%,逾期10年以上的13.24亿元,占10.86%;从债务逾期主体看,政府债务逾期63.37亿元,占51.97%,行政事业单位债务逾期15.79亿元,占12.95%,公益事业部门(企业)债务逾期7.24亿元,占5.94%。

3、债权数额小。从统计数据看,全市政府债权只有9.65亿元,为债务总额的7.91%,债权债务严重不对称,而且,9.65亿元政府债权中,呆帐有3.86亿元,真正有效债权只有5.79亿元。

4、还债压力重。2004年,我市一般预算收入只有21.52亿元,面对高达121.94亿元的政府债务总额,财政承受压力之大可想而知,即使剔除拖欠、挂帐及逾期债务后,当前要偿还的债务仍有27.55亿元,其中2005-2009年须偿还的债务本金分别有6.35亿元、3.42亿元、2.87亿元、2.57亿元、2.05亿元,财政偿债压力非常大。

二、债务成因形成巨额政府债务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成因:

1、财政收支缺口转移。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总的趋势是财力向上不断集中,事权向下不断转移,导致地方财政自给能力不断下滑,收支矛盾愈显突出。在这种情况下,财政支出责任加速呈现三个转移倾向,最后反映为债务的全面发生和不断累积。一是支出责任向下级转移,主要表现为支出上的甩包袱,要求硬配套,“上面开口子,下面拿票子”等形式,超越了基层财政承受能力。二是支出责任向部门转移,一些地方财政由于收不敷出,为了保平衡,往往把该由财政承担的支出责任推给部门,要求部门自行解决支出缺口,一些收费收入足够多的部门尚能勉强维持运转,而那些没有收费职能的部门就难以为续,导致举债行为。我们调查的鼎城区很大一部分单位都有办公支出超支或欠帐。三是支出责任向后期转移,由于收入有限,即期该支的支出不能支,压力后移,日积月累形成恶性循环,欠帐越来越多,目前我市仅是工资欠帐就有11.26亿元。

2、各种政策风险转嫁。随着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和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矛盾不断暴露出来,很多转移成财政的负担。主要有:①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挂账。从清理反映的数字看,我市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总额达到31.61亿元,多的鼎城区、桃源县分别高达6.52亿元,5.40亿元,其中1998年以前政策性亏损挂帐16.72亿元,1998年以后新增14.89亿元。②化解金融风险贷款。为了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1999年至2001年,我们共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清理信托投资公司借款16514万元,申请清理城市信用社借款2778万元,申请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38300万元,到2004年底,已偿还11110万元,尚欠本金46482万元。③国有企业改制兜底。为了完成国有企业改制任务,这些年来,全市财政先后筹资25亿元支持企业破产、改组、改造和安置下岗职工,其中,形成财政负债有7.3亿元。象临澧县是我市一个只有40多万人口的小县,为安置下岗职工,财政捡帐的企业基本养老金拖欠资金就有8404万元。④义务教育投入负债。1996年至1999年,为了确保义务教育达标验收,我市各乡镇由于财政无力投入资金,普遍采取了负债搞学校建设的做法,但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教育集资和农村教育费附加相继取消,使得原定的“三年普

九、九年还债”的计划落空,遗留下来的高达7.92亿元的义务教育负债最终成为地方政府的负担。

3、基本建设举债累积。近些年来,在国家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工业化进程的大背景下,地方各级政府都明显加速了基础设施建设,急促上马了一大批市政、交通等工程项目,在短时间内也确实大大改变了城市面貌和交通条件。但由于这些建设项目过于超前,大大超越了财政承受能力,最后形成大额负债。这些年来,我市累积的城市建设负债达到25.41亿元,交通建设负债达到3.93亿元。教育系统在“两基”达标负债还没有消化的情况下,又大搞高中学校建设工程,仅两年来高中建设就负债7个多亿,其中有3个县一中建设负债超过1个亿。现在这些高中建设负债虽然暂时还不要财政承担,但由于负债很大,很多学校都是制定的10年以上的还款计划,一旦国家教育收费政策调整,这些债务最终还是要不可避免地落到财政头上。

4、财政支出增长过快。在现行体制空间内普遍缺失“收支紧张—支出节减”的良性传导机制,受种种条件的制约,一些地方和部门收支压力并没有转化成减人、减事、减支出的动力,有些支出项目甚至逆势而上,不降反增,

第14篇: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都对此提出明确要求。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指出,一些地方存在变相和违法违规担保行为,债务风险仍在累积,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以下简称《通知》)。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一、问:当前我国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如何?《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健全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6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15.32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80.5%。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12.01万亿元,两项合计,我国政府债务27.33万亿元。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我国2016年GDP初步核算数74.41万亿元计算,我国政府债务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6.7%,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风险总体可控。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问题仍时有发生,部分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公司等国有企业提供融资时仍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等存在不规范现象。这些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积聚了财政金融风险。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专门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依法明确举债融资的政策边界和负面清单,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

二、问:《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严格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组织清理整改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大力推进信息公开等六个方面,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明确了规范的举债融资行为的政策边界和负面清单,正面引导地方政府履职尽责,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

一是组织全面清理整改。《通知》要求各省级政府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尽快组织一次摸底排查,全面改正不规范的政府融资担保行为,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通知》要求规范地方政府注资行为、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行为以及金融机构提供融资行为,包括土地注资、担保承诺、境外发债等方面,分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边界。

三是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四是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通知》强调地方政府举债必须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一律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五是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加强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情况的监测,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六是大力推进信息公开。《通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融资行为的信息公开,严格公开责任追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问:《通知》对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的关系、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金融机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行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处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引导融资平台公司按市场化方式融资,严禁地方政府违法违规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债。

一是厘清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的边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防止误导投资者决策行为,促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规范地方政府注资行为。地方政府不得违规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推动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资产的合法合规性,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又避免地方政府绕道通过国有企业变相举债。

三是规范金融机构提供融资行为。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防范经营风险。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违法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四是依法处理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债务。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要求,依法妥善处理,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合理分担债务风险。

四、问:《通知》如何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 答:《通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鼓励地方政府以规范的方式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采取不规范的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明股暗债”等方式违法违规举债。

一是鼓励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依法规范合作。要求地方政府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二是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应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防止地方政府通过承担项目全部风险的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同时,明确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五、问:《通知》提出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依法明确了规范的举债融资方式。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二是鼓励地方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实际状况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

三是严禁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担保。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六、问:《通知》提出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针对当前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行为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特点,致力打破部门信息孤岛,完善统计监测机制,推动建立相关部门组成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实施联合惩戒,形成监督合力。

一是完善统计监测机制。针对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的主要类型,《通知》明确由财政等五部门建设大数据监测平台,统计监测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或发行的银行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情况,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校验,定期通报监测结果。

二是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针对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的关键环节和参与主体,《通知》提出建立财政等六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参加的监管机制,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针对涉嫌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的责任主体,《通知》明确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对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的,依法依规追究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七、问:《通知》对大力推进信息公开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地方政府债务和当前潜在风险的重点领域,要求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做到举债融资行为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结果公开等“四个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一是完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重点公开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和余额,以及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种类、利率、期限、还本付息、用途等内容。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参考国债发行做法,提前公布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计划。

二是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公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政府购买服务决策主体、购买主体、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合同资金规模、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

三是推进PPP项目信息公开。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重点公开PPP项目决策主体、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信息、合作项目内容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社会资本方采购信息、项目回报机制、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内容。

四是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名录公开。

八、问:近期在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2014年修订了预算法,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构建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法律制度框架,明确了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但由于个别地方政府法治观念薄弱、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不强等原因,违法违规融资担保问题仍时有发生,财政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一是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常态化监督机制。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财预〔2016〕175号),发挥专员办就地监督优势,授予专员办就地查处的权力,建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的机制,加快推进建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

二是认真核查违法违规融资担保问题。2016年以来依据审计移交线索和举报线索,先后组织驻相关地区专员办,对部分地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开展专项核查,持续保持对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的高压态势。

三是严格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预算法、国务院文件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对部分地方政府、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一律按照管理权限转请有关省级政府、中央监管部门核实情况,严格依法处理,及时防止风险扩散。

四是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案例。分批公开通报典型案例,敢于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揭开盖子。目前已分3批公开通报部分市县政府和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既起到警示作用,也有利于引导地方政府依法行政、金融机构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 [2]

第15篇:政府债务情况梳理

地方政府债务情况梳理

一、全国人大预算工委的报告揭示了目前政府债务的主要情况

2015年3月至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组成调研组,先后听取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情况介绍,赴广东、深圳、辽宁、陕西、新疆等省、市、自治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委托重庆、云南、海南、广州等部分省、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开展专题调研,并在浙江省台州市召开座谈会听取地方人大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国家级别的针对地方政府债务情况的详细调研情况报告。根据2015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的《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情况如下:

(一)、政府债务情况

1、地方政府债务规模

2014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5.4万亿元,地方政府或有债务8.6万亿元(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3.1万亿元,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5.5万亿元)。同年全国GDP为63.6万亿,全国一般公共财政收入为14万亿元。

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在2014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和2015年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限额6000亿元的基础上,批准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为16万亿元。其中,一般债务余额限额9.6万亿元,专项债务余额限额6.4万亿元。

2、地方政府债务的结构

2014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5.4万亿元中,从政府层级看,省级、市级和县级(含乡镇)分别为2.1万亿元、6.6万亿元和6.7万亿元,占比分别为14%、42%和44%,县级政府债务余额占比较高;从区域分布看,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为6.7万亿元、3.9万亿元和4.8万亿元,占比分别为44%、25%和31%,东部地区负债余额最高。

从举借主体看,主要是融资平台、政府部门和机构、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分别占39%、24%、22%和15%。从借款来源看,主要是银行贷款、BT等应付款、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信托、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其中银行贷款约占51%,地方政府债券约占8%,银行贷款为主要融资渠道。

从债务期限看,2015年到期3.1万亿元,占20%;2016年到期2.8万亿元,占18%;2017年到期2.4万亿元,占16%;2018年及以后年度到期6.2万亿元,占40%;以前年度逾期债务0.9万亿,占6%,2018年及以后到期的债务金额较大。

3、地方政府债务率

据财政部门测算,到2015年末,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16万亿元,债务率预计约为86%,低于100%的风险警戒线,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二)政府债务存在问题及建议

《报告》指出,各级地方财政在剔除促发展、保民生以及中央各类政策、项目配套资金等支出后,能够安排用于还债的资金极为有限。虽然地方举债投资形成了一批资产,但变现能力较弱,地方政府偿还债务仍然主要依靠土地出让收入和“借新还旧”。

针对上述问题,《报告》给出的建议是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既要健全完善体制机制,防范债务风险,又不能过分强调严控债务造成经济过快下滑,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应当正确处理好防风险与稳增长之间的关系,注意把握好尺度和节奏。对于新增债务的安排,要考量债务资金使用方向和上一年度债务资金使用绩效,并优先安排在建项目。 此外,《报告》还建议要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违规举借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执法主体和处理程序,责任追究到人,对违反新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依法处理,严肃问责。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破除“现任举债不还债”、“新官不理旧事”等乱象,将领导干部任期内地方政府债务指标纳入考核体系,离任要审计,终身要负责。

二、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大幅提高了政府融资平台的流动性、降低了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成本

自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颁布后,各省、直辖市政府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缓解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问题。截至12月31日,地方政府债券共发行 1026 只,规模合计 38255 亿元。

分地区来看,根据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的信息,2015年地方政府债券的发债主体涵盖了30个省级地方政府和4个计划单列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其中,江苏省的发行规模最大,达3194亿元(47只);浙江省的发行规模次之,达2797亿元(72只)。宁夏和海南省的发行规模最小,分别为289亿元(28只)和223亿元(18只)。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2号)提到,“积极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

(一)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部分,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与银行贷款对应债权人协商后,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予以置换;对于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向信托、证券、保险等其他机构融资形成的债务,经各方协商一致,地方财政部门也应积极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置换债券予以置换。”各地政府融资平台原来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获得的融资平均成本高于7%,有的甚至达到10%以上;通过置换债的方式获得的融资成一般在4%左右,且成本由省级财政负担,可见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对降低各地融资平台的成本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根据实地调查以及与项目方沟通了解,重庆市财政局已经要求市内所有融资平台非标项目融资总成本降至7%以下;江苏泰州市区一级融资平台非标项目融资总成亦下降至7.5%以下。随着地方政府债券的出台、利率水平的不断下降以及,预计未来政府融资平台的流动性将不断改善,对融资成本的要求也更加严格。中长期看来,政府融资平台项目有政府的背书,信用级别较高;短期来看,政府融资平台拥有良好的再融资能力,资产流动性较好;因此,在目前经济下行、信用环境日益恶化的形势下,政府融资平台项目成为了各路金融机构追捧、各路资金追逐的优质资产。

第16篇: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汇报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

下午好!我代表xxx镇(xxx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各位领导和专家莅临我镇(我中心)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和由衷的感谢!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作竞争日渐激烈,生活压力逐渐加大,精神疾病发病人数与日俱增,精神卫生问题已经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依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减少肇事肇祸事件发生,提高精神病人生活质量,我镇充分整合医疗和社会资源,扎实工作,较好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x镇位于位于xxx,距县城中心xxx公里,地处xxx。镇域面积xxx平方公里。全镇辖xxx个行政村,xxx个自然村,总人口xxx人,xxx户。

现有患精神病者xxx人。其中精神分裂症xxx人,住院xxx人,拒访xxx人,失访xxx人。纳入网络系统管理xxx人。

二、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职责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作为11项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项目之一,被纳入了卫生工作重点,我镇高度重视,成立了由主管卫生的副镇长任组长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设立了监护小组。

(二)广泛宣传,加强培训

我镇为做好此项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分人群进行宣传、培训工作,大力普及精神卫生知识。

1、要求卫生院参与精神疾病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精保院进行强化培训。培训内容以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工作要求、疾病症状等为主。

2、要求卫生院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以常见重性精神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等为主。

3、利用入户随访,了解患者病情,对患者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疾病早期症状、护理知识等。

4、结合健康教育和各种宣传日活动,利用镇、村广播和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在全镇范围大力宣传精神卫生知识、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三)加强沟通,促进工作

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将重性精神病人的排查、管控等工作落实到位,形成了政府主导,卫生、财政、民政、公安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重性精神疾病防治格局。日常工作中我们加强与精保院、辖区派出所和村委会的交流和沟通,积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到了底数清、去向明。加强与乡医的联系,因其与患者同村、熟悉、便于沟通和督导,有效提高了患者依从性。

(四)有效管控、取得成效

1、每天登陆电子平台,及时查看信息单和报告卡,核实内容,全面采集患者信息,入户建立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平台,进行色块管理。使精神疾病患者得到了有效管控。

2、每月入户,将免费治疗药品发放到xxx名困难患者或家属手中,去年免费发药xxx人次。确保患者能够及时获得基本药物治疗。

3、对明确诊断的精神疾病患者实行色块管理。对红色块患者每月随访一次;对橙色块患者每季度随访一次,现已随访xxx人次。确保了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能够及时发现、及时上报,更好的进行管理。

4、中心每年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免费体检xxx次,检查精神病人在长期服药下的身体健康状况及适药状况,为医生针对个人治疗开药提供真实依据。去年共体检患者xxx人,得到了病人和家属的好评,同时也让他们感受到政府对他们的关爱。

5、精防专业技术人员(中心)协助各相关部门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了应急处置,并送入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按病情进行随访。去年有xxx例肇事肇祸事件发生,均按要求处理,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6、在敏感时期和时段,按上级部门要求对随访人次进行调查,以便及时了解患者的动态,避免肇事肇祸的发生。并与精保院加强沟通,在敏感时期和时段,政府出资将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疾病患者送入精保院,确保做到“病能有医、疯能有控”。保障了全镇在重大节日期间的社会治安。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有赖于政府的重视、各部门的参与协作、全社会的关注与支持。我相信我镇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卫生局的指导下、能够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理顺工作的各个环节,此项工作将会迈向一个新台阶。

第17篇:6月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12月30日发布)

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

(2013年12月30日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0号)要求,在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审计署于2013年8月至9月组织全国审计机关5.44万名审计人员,按照“见人、见账、见物,逐笔、逐项审核”的原则,对中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391个市(地、州、盟、区)、2778个县(市、区、旗)、33091个乡(镇、苏木)(以下分别简称中央、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的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审计内容包括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以及债务人出现债务偿还困难时,政府需履行担保责任的债务(以下简称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债务人出现债务偿还困难时,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以下简称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此次共审计62215个政府部门和机构、7170个融资平台公司、68621个经费补助事业单位、2235个公用事业单位和14219个其他单位,涉及730065个项目、2454635笔债务。对每笔债务,审计人员都依法进行了核实和取证,审计结果分别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政府性债务是经过多年形成的,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性债务的现状和资产与负债的相互关系看,目前我国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有的地方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近年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主要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问题。2011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化解存量债务,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取得一定成效。

(一)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逐步完善。2011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多项制度,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财政部完善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相关管理办法,组织清理规范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建立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动态监控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了对地方政府及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贷款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地方各级政府相继出台债务举借、偿还、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制度2793项。截至2013年6月底,有23个省级、298个市级、1736个县级(分别占省级、市级、县级总个数的63.89%、76.21%和62.49%)出台了综合性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

(二)债务风险防范措施不断强化。截至2013年6月底,18个省级、156个市级、935个县级建立了债务风险预警制度;28个省级、254个市级、755个县级建立了偿债准备金制度,准备金余额为3265.50亿元。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明确偿债责任、建立财政奖补机制等措施化解存量债务,其中通过对公益性乡村历史债务的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973.89亿元。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能力有所增强。2010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要求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各地按照国务院要求,通过增加注册资本、注入优质资产、改制重组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方式,提高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债能力。与2010年相比,2012年省市县融资平台公司平均每家资产增加13.13亿元、利润总额增加479.98万元,平均资产负债率下降4.90个百分点。

二、政府性债务规模及结构情况

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206988.65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9256.49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66504.56亿元(详见表1)。

1

(一)中央政府性债务情况。

截至2013年6月底,中央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98129.48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00.72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23110.84亿元。具体构成是:

——中央财政债务。

1.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97360.94亿元,主要是由中央财政资金偿还的国债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81511.05亿元,占83.72%。其中特别国债18202.28亿元,分别用作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本金15502.28亿元、用于补充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2700亿元。

2.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506.89亿元。包括转贷给中央单位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国债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1416.89亿元;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用于商业银行配股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注资,由财政部提供担保的债券1090亿元。

——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债务。

1.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768.54亿元,主要是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偿还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贷款537亿元,占69.87%。

2.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93.83亿元,主要是中央单位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3.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161.12亿元,主要是中央所属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的债务,分别为85.80亿元、23.11亿元和5.58亿元,合计114.49亿元,占71.06%。

——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通过发行政府支持债券或以铁路建设基金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22949.72亿元,用于铁路项目建设。如果铁路总公司出现偿债困难,政府可能承担一定的救助责任。截至2013年6月底,该公司汇总财务报表反映资产总额46631.59亿元,负债总额29182.15亿元。

(二)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

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859.17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655.77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393.72亿元。根据近年来地方政府性债务在举债主体和融资方式上出现的新情况,本次审计,在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中,包括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383.52亿元;在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中,包括了地方政府通过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新的举债主体和通过BT(建设-移交)、融资租赁、垫资施工等新的举债方式为公益性项目举借,且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19730.13亿元。地方政府性债务具体情况是:

——从政府层级看,省级、市级、县级、乡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分别为17780.84亿元、48434.61亿元、39573.60亿元和3070.12亿元(详见表2)。

1

——从举借主体看,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主要举借主体,分别举借40755.54亿元、30913.38亿元、17761.87亿元(详见表3)。

1

——从债务资金来源看,银行贷款、BT、发行债券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主要来源,分别为55252.45亿元、12146.30亿元和11658.67亿元(详见表4)。

1

——从债务资金投向看,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不仅较好地保障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需要,推动了民生改善和社会事业发展,而且形成了大量优质资产,大多有经营收入作为偿债来源。在已支出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1188.77亿元中,用于市政建设、土地收储、交通运输、保障性住房、教科文卫、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等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的支出87806.13亿元,占86.77%(详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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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用于土地收储债务形成大量土地储备资产,审计抽查的34个重点城市本级截至2013年6月底储备土地16.02万公顷;用于城市轨道交通、水热电气等市政建设和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运输设施建设的债务,不仅形成了相应资产,而且大多有较好的经营性收入;用于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债务,也有相应的资产、租金和售房收入。

——从未来偿债年度看,2013年7月至12月、2014年到期需偿还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分别占22.92%和21.89%,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到期需偿还的分别占17.06%、11.58%和7.79%,2018年及以后到期需偿还的占18.76%(详见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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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国政府性债务负担情况

与一些国家的政府债务主要用于消费性支出不同,我国的政府性债务主要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条件改善相关的项目建设,大多有相应的资产和收入作为偿债保障。目前,国际上对政府性债务负担状况尚无统一评价标准,参考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通常做法,本次审计以负债率、政府外债与GDP(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债务率和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对2012年底我国政府性债务负担状况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全国政府性债务各项风险指标均处于国际通常使用的控制标准参考值范围内,风险总体可控。

(一)负债率。截至2012年底,全国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与当年GDP(518942亿元)的比率为36.74%。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大多有相应的经营收入为偿债来源,只有在被担保人和债务人自身偿债出现困难时,政府才需承担一定的偿还或救助责任。审计结果显示,2007年以来,各年度全国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当年偿还本金中,由财政资金实际偿还的比率最高分别为19.13%和14.64%。考虑以上因素后,2012年底全国政府性债务的总负债率为39.43%,低于国际通常使用的60%的负债率控制标准参考值。

(二)政府外债与GDP的比率。截至2012年底,全国政府外债余额为4733.58亿元,占GDP的比率为0.91%,低于国际通常使用的20%的控制标准参考值。

(三)债务率。截至2012年底,全国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为105.66%。若将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按照19.13%、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按照14.64%的比率折算,总债务率为113.41%,处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债务率控制标准参考值范围之内。

(四)逾期债务率。截至2012年底,全国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逾期债务率为5.38%,除去应付未付款项形成的逾期债务后,逾期债务率为1.01%;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的逾期债务率分别为1.61%和1.97%,均处于较低水平。

四、政府性债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长较快。截至2013年6月底,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05789.05亿元,比2010年底增加38679.54亿元,年均增长19.97%。其中:省级、市级、县级年均分别增长14.41%、17.36%和26.59%。

(二)部分地方和行业债务负担较重。截至2012年底,有3个省级、99个市级、195个县级、3465个乡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高于100%;其中,有2个省级、31个市级、29个县级、148个乡镇2012年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借新还旧率(举借新债偿还的债务本金占偿还债务本金总额的比重)超过20%。从行业债务状况看,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和取消收费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债务余额分别为19422.48亿元和4433.86亿元,债务偿还压力较大。

(三)地方政府性债务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程度较高。截至2012年底,11个省级、316个市级、1396个县级政府承诺以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债务余额34865.24亿元,占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93642.66亿元的37.23%。

(四)部分地方和单位违规融资、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审计发现,部分地方违规通过BT、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2457.95亿元;地方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违规提供担保3359.15亿元;融资平台公司等单位违规发行债券423.54亿元;国发〔2010〕19号文件下发后,仍有533家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存在继续融资行为;财政部等4部委2012年底明确要求地方政府规范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注资行为后,仍有部分地方将市政道路、公园等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等以资本金形式违规注入71家融资平台公司,涉及金额544.65亿元;部分地方违规将债务资金投入资本市场22.89亿元、房地产市场70.97亿元和用于修建楼堂馆所41.36亿元。

本次审计发现并已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线索51件,涉案人员69人。有关处理结果将适时公告。

针对上述情况,审计机关已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议:一是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二是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制,严肃责任追究。三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稳步推进投融资、财税等体制机制改革。四是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理存量债务,防范债务风险。

有关部门和地方按照国务院部署,已经或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相关情况将由有关部门和地方适时向社会公告。

第18篇:解读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答记者问吉林审计厅吉林政府

吉林省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解读

2014年1月23日,我省发布了《全省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公告。围绕此次公告有关内容,记者采访了吉林省审计厅总审计师邹积新同志。

1.记者:我省政府性债务资金主要用在哪些方面?发挥了什么作用?

答:近几年,我省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方面资金缺口较大,仅靠财政资金投入难以满足需要。从审计情况看,我省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有88.44%投向了市政建设、土地收储、交通运输、保障性住房、教科文卫、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等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其余债务资金用于工业、能源等方面。如,我省债务资金用于省内高速公路建设,用于长春市内快速路建设、城市轻轨和地铁方面建设,目前,多数项目已经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便了老百性的出行。可以看出债务资金的投入,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民生和保护生态环境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了大量优质资产,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2.记者:近年来我省在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问题。2011年以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

1 关制度,化解存量债务,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取得一定成效。

一是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逐步完善。2011年以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多项制度,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财政部门完善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相关管理办法,组织清理规范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建立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动态监控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了对地方政府及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贷款规模得到有效控制;地方各级政府相继出台债务举借、偿还、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制度86项。

二是债务风险防范措施不断强化。截至2013年6月底,全省有4个市级、26个县级建立了债务风险预警制度;省级、7个市级、12个县级建立了偿债准备金制度。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明确偿债责任等措施化解存量债务。

三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能力有所增强。2010年以来,我省各地按照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的要求,通过增加注册资本、注入优质资产、改制重组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方式,提高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债能力。与2010年相比,2012年省市县融资平台公司平均每家资产增加7.83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下降3.77个百分点。

3.记者:如何评价我省政府性债务的风险情况?

答:审计结果表明,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性债务的现状,以及资产与负债的相互关系看,我省政府性债务风 2 险总体可控。

一是全省总债务率处于风险可控水平。截至2012年底,全省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为75.98%。若按照2007年以来,各年度全省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当年偿还本金中,由财政资金实际偿还的最高比例折算后,总债务率为84.13%。总的来看,全省债务率并不高,处于可控水平。

二是逾期债务率处于较低水平。截至2012年底,全省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除去应付未付款项形成的逾期债务后, 逾期债务率1.79%;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的逾期债务率分别为1.29%和3.12%。

三是从政府性债务与政府资产的对应关系上看,我省政府性债务主要用于市政建设、土地收储、交通运输、保障性住房、教科文卫、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等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形成了大量与债务相对应的优质资产作为偿债保障。全省政府性债务是经过多年形成的,债务余额也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逐渐偿还,随着未来我省经济增长将为债务偿还提供根本保障。

综上分析,我省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4.记者:审计发现政府性债务管理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此次审计发现政府性债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长较快,年均增长 3 13.6%;二是部分地方和行业债务负担较重;三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对土地出让收入有一定程度依赖;四是部分地方和单位违规融资、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我省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市政建设、交通运输、保障性住房、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等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建设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但由于财税体制不够完善,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存在资金缺口,地方普遍通过举债弥补资金缺口。二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尚不健全。三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预算管理、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等制度执行不到位。

5.记者:针对当前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现状,审计提出了哪些建议?省政府对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已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针对当前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现状,审计机关已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出以下5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二是加强对市县政府债务的监管,对违规提供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防范变相融资,继续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四是把政府负债作为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将地方政府性债务状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范围;五是积极组织对政府性债务问题整改工作。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问题,正在研究出台 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将明确政府性债务性质其使用范围,建立政府性债务计划编制程序和举债审批程序,加强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和偿还管理,加强政府性债务融资成本控制,加强预警体系建设和债务规范控制,有效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明确监督管理责任和加强绩效考核。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积极完善制度,将陆续出台新的措施。随着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相信我省有能力切实解决好政府性债务问题,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财政金融风险。

6.记者:下一步如何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 下一步,我厅将组织全省审计机关持续进行地方政府性债务跟踪审计。重点揭示违规变相举借政府性债务、盲目过渡举债、违规提供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不到位、债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和未建立有效的风险应对处置措施等问题。

一是深化预算执行审计,促进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将债务审计纳入预算执行审计的法定范围,加强对地方举债约束、推动地方政府加强债务管理、推进预算公开、透明。

二是强化审计问责机制,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指标体系。改变因缺乏问责机制所导致的领导干部无视举债规模和债务风险的现状,强化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评价力度,将地方债务的相关指标、风险状况、化解旧债等情况纳入地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指标体系,建立完善领导干部任期内长期的财政绩效评估机制,避 5 免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

三是改进审计组织方式,保证债务审计的力度和深度。在未来对债务的审计中,省审计厅将加大对债务审计工作指导力度,协调省、市、县审计机关的力量,通过组织不同级次、不同领域的债务审计或审计调查,结合预算执行审计和地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形成力量整合、上下联动,以推进地方政府债务审计不断深入。

第19篇:关于文县7至12月政府性债务承诺书说明

关于文县2013年7至12月政府性债务承诺书说明

1、

2、

3、在上述时间段债务没有发生变化的,填写无债务承诺书。在上述时间段债务化解完全,填写无债务承诺书。 在上述时间段债务没有化解完全同时没有新增债务的,填写无债务承诺书,同时报送债务化解情况相关资料。

4、在上述时间段债务没有化解完全同时存在新增债务的,填写有债务承诺书,同时报送债务化解情况及新增债务相关资料。

5、以前年度没有债务,在上述时间段存在新增债务的,填写有债务承诺书,同时报送新增债务相关资料。

6、以前年度存在债务,在上述时间段没有化解同时存在新增债务的,填写有债务承诺书并报送新增债务相关资料。

第20篇: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话题:政府性债务不能是个谜团

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申论热点:大要案 谁来审?|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公文写作“真面

目”|申论答题技巧:提出对策|申论热点话题:公务员工资低为何难获同情|

【申论热点】

在审计任务结束之后,还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监督整改情况。有了这些部署,内部审计才能

起到与公共监督相互配合的作用,解开政府性债务的谜团。

审计署网站7月28日发布消息显示,根据国务院要求,审计署将组织全国审计机关对政府性债

务进行审计。有消息称,审计署暂停所有项目开始培训,近期就进驻各省市。

地方政府性债务有多少,近来为国内外高度关注。有人认为,鉴于近年来显性和隐性债务的急剧

膨胀,加之还款高峰期已经到来,不少地方政府面临底特律式的破产风险。更有人认为,地方政府性

债务,将成为中国经济下行的主要引爆点。

应该说,这些忧虑或有夸张之处,但并非无稽之谈。从地方政府的信用来说,由于正规地方债都

由财政部代为发售,实际上担保风险并不大,真正承担信用风险的是中央财政。而多年来中央财政的

高速增长,保证了不会出现基本的信用问题。但从地方政府的直接债务来说,则确实存在不少风险。

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多种多样,走正规渠道的占多大比例不得而知。另一方面,近年来地方

政府债务率过高、拖欠债务等情况已有出现,而且有的地方情况还很严重。审计署6月上旬发布的“36

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公告”显示,36个地方政府中16地区债务率超100%,债务率最

高达219%,这已经远远超过60%的警戒线;此外,还查出违规为817亿元债务提供担保。

窥一斑而知全豹。尽管现在还待对全国性的政府性债务作出审计,但一些地区债务风险过高,违

规担保额度过大已是不争事实。如果不将全面情况查清楚,那就既无法回答国际上一些人对中国政府

性债务的疑虑,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全面降低地方债务的风险。相反,很可能导致的情况是:地方造成

的债务风险由国家承担,全体纳税人成为地方激进融资的买单者。

即将全面展开的政府性债务审计,实质上属于政府内部审计。尽管每一年的“审计风暴”都证明

政府内部审计不是走过场,而是卓有成效的,但是仍然有必要提醒,地方债务的形成过程更加复杂。

在地方政府不是市场化的发债主体的背景下,什么是合理赤字,什么是打擦边球的,什么是明显违法

的,不是很好界定。因此,要尽可能制定一个较为清晰的审计原则和操作流程,尽可能完整地摸清债

务家底,为今后的决策提供依据。

当然,在这一轮审计过程中,也会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借地方债务寻租的腐败固然需要查,以此

形成震慑效应,但是不能忘记,与找到案件线索,查出腐败分子同样重要的,是掌握地方政府性债务

风险的大小。

从这个角度出发,在审计任务结束之后,还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监督整改情况。有了这些部

署,内部审计才能起到与公共监督相互配合的作用,解开政府性债务的谜团,并为今后规范地方债务

行为打好基础。

《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汇报.doc》
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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