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2020-03-02 19:31:3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党政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者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发生矛盾,可能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和国家机关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四条 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坚持健全机制、科学规范、预防为先、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利益冲突的基本表现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等馈赠以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大额资产交易、借贷、委托理财等行为。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知悉内幕信息后,参与或者委托他人参与相关利益活动,或者将内幕信息透露给他人用于谋取利益活动。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出现下列行为:

(一)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包括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商办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或者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的股份、证券;

(三)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或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第十一条 与党政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或者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公共资金使用领域中,参与涉及本人以及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和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相关事项的讨论、研究、决策等工作。

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参与涉及前款人员具体事项的规则制定、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

(二)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

(三)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四)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事项;

(五)行政协调、物资资金调配事项;

(六)其他存在职权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防止利益冲突的主要措施 第十三条 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本规定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如实报告。

新调任职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八条情形之一的,应当形成专题书面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并同时抄报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当在接收文件、听取汇报、信息收集等未公开信息流入或产生的第一时间、第一环节,对其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进行甄别,对认定的内幕信息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保密管理。

实行信息披露申请制度。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可以就本规定第二章所列利益冲突表现中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事项,向存在利益冲突的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信息披露申请。有关单位受理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作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情况说明。对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对报告登记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发现其存在利益冲突方面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经本机关、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主动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具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基本表现之一的,应当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主动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组织依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具有本规定第十二条利益冲突基本表现之一的,应当按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和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向上一级主管领导书面提出公务回避申请,组织依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实行利益相关人回避申请制度。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益相关人可以就第十二条所列利益冲突基本表现,向涉及利益冲突的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其回避的申请。

有关单位受理回避申请后,依照《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规定作出决定,并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决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申请人。

第十八条 健全完善并认真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公共职责的权限、分管工作和相关工作程序、时限、标准、依据等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信息,依法对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支持人民群众监督党政领导干部违反防止利益冲突规定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发挥人民群众在防止利益冲突中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每年集中报告;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利益冲突信息库,将个人信息资料、利益申报、回避、信息披露等情况系统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和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利益冲突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利益冲突的材料;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有关领导干部报告利益冲突的材料。

第四章 发生利益冲突的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表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接受的礼品登记上交;接受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消费支出,由个人支付相关费用。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理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新调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具有第八条表现的,应当按照新调任职务规定要求停止相关经营活动,辞去相关职务,按规定处理持有的股份(有价证券),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组织报告。试用期满(无试用期的任职满三个月),仍未依照有关规定纠正、处理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具有本规定第九条表现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表现之一和其他利益冲突表现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发生与公共利益冲突的行为,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拒不执行回避决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其他利益,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管理监督不到位发生利益冲突问题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三十条 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和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直属机关、镇(街道)科级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负责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机构没有披露或者尚未公开的公共设施建设、商品价格调整、税率调整、银行利率调整、企业重组、签订重大交易合同、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等各种信息,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威海市纪委、威海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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