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冤假错案自查报告

2020-12-26 来源:自查报告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防止冤假错案材料

转变执法理念,防止冤假错案

近段时期,媒体先后曝光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上海两梅杀人案以及河南李怀亮杀人案等刑事冤假错案,给司法公信再次带来灾难性影响。这些案件与之前的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南滕兴善案一样,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

这也是省院卢乐云副检察长撰文《个案办理中的检察执法理念——以公诉防止冤假错案为视角》的紧迫背景。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要防范冤假错案,首先必须认真分析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源、成因,只有准确找出问题所在,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防范,否则将劳而无功。那么,当前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何在?我们认为,归根结底还是理念问题。

一、错误理念是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

从目前暴露出的冤假错案的情况看,无论是赵作海杀人案、张氏叔侄强奸案、李怀亮杀人案,还是佘祥林、杜培武案件,案件本身并不复杂,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而且公检法办案人员对存在的问题都很清楚,并由此导致案件一而再、再而三的被退回补充侦查或发回重审。如果公检法任何一个机关能够坚守法律底线,坚持定案证据标准,可以说不

1 需要业务多么精通就能够作出正确判断,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但遗憾的是,就是这样一些案件经过公检法层层关口,经历漫长时日,大多仍然是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留有余地判决”而告终。这也是这些案件之所以引发公众强烈不满的主要因素。

而且,这些冤案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事后证实,案件在侦查阶段均存在刑讯逼供,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定案。公安机关在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之后,马上作破案、结案处理。而且许多地方政府会立即对公安进行表彰、授奖,根本不考虑还要经过法院审判、判决。而许多该固定、收集的证据没有固定、收集。案件在公安、检察和审判各阶段几经反复,往往是若干年过去,明知案件证据不充分、不扎实,但再要收集证据已时过境迁、为时已晚。可以说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观念,以及因之而来的刑讯逼供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最根深蒂固的错误观念。而这些案件最终又因“亡者归来”、“真凶出现”或“事实证据不足而被推翻”,形成冤假错案。反观之,如果能够切实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毫无疑问,这些冤假错案就不会发生。

因此,“疑罪从有”、“疑罪从轻”、“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等错误刑事司法观念,以及由此而来的刑讯逼供恶习,是绝大多数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根源和成因。有人从司法人员的作风、责任心方面总结,不能说没有一定关系,但核心还是错误的司法理念问题。

二、转变执法理念,防止冤假错案

2 找到了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我们要做的就是对症下药,切实转变不合时宜的错误的刑事司法理念,理念至关重要。有完善的制度而没有先进的理念,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可以说,理念决定行动,转变刑事司法理念,关键是刑事司法主体要转变理念。我院公诉科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从如下几个方面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一,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理念,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制度设计,就在于与控诉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防止对犯罪的指控成为一种潜在的犯罪认定。我国法律对公诉机关虽然也作出了要重视无罪、罪轻证据的规定,但公诉机关的追诉性质,在本能上肯定是更为关注有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据,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为防止一边倒,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我科充分尊重辩护律师的权利,积极配合辩护律师的工作。我们充分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在保障人权和实现公平正义的道路上,律师也是是公诉人的同盟军,是实现公正审查案件、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对个别律师违规发难、无理“闹诉”的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就事论事方式,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请他们配合做好工作,而不是将这种情况轻易扩大为

3 对整个律师群体的偏见,我们充分相信绝大多数律师是具备良好职业素养的,是理性、客观、公正、中肯的,是检察院可以依靠而且应当依靠的重要力量。

第二,树立重客观证据的理念,不轻信口供,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目前发现的重大冤错案件,都与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虚假口供有直接关联。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证实自己有罪”,但由于沉默权、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等制度尚未确立,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仍然缺乏充分的制度保障,刑讯逼供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供后翻、时供时翻、当庭翻供等情况下,由于无法确保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可信度无疑也大打折扣,因此,不能轻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尤其不能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基础认定案件事实。在实践中,我们特别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口供的合法性与真实可靠性密切相关,要重视对口供合法性的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以刑讯逼供为由提出排除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审查,对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情形的,及时启动专门的调查程序并依法作出处理。同时,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公诉人如果发现讯问的程序、方式违法,例如未在法定讯问场所讯问、讯问时只有一名侦查人员在场等,也应当对口供持慎重态度。如果对口供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应当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及时排除。如我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中,因犯罪嫌疑人李某两次供述的时间相冲突,侦查人员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我院对

4 李某的两次供述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第二,改变“口供中心”的证明理念,不能简单地用犯罪嫌疑人口供否定物证等客观性证据。在审查证据时如果发现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公诉人会结合案情和在案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如果物证等客观性证据能够否定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之间的关联或者显示出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其他可能性,就不能因犯罪嫌疑人曾经认罪而无视上述证据。第三,重视无罪、罪轻辩解和辩护,结合在案证据认真进行审查。只有彻底合理地排除无罪、罪轻的辩解理由,公诉人才会基于在案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如果不采纳无罪、罪轻辩解和辩护,应当有充分的依据,并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如我院在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周晖、孙国鑫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时,周晖对在侦查阶段供述同案犯孙国鑫参与3次贩卖毒品,审查起诉阶段供述孙国鑫只参与2次贩卖毒品,理由是“当时在公安机关想早点回家吃饭,所以就多说了一次”。同时,孙国鑫的父亲拿着周晖的自书材料找到承办人,企图证明其子只参与2次贩卖毒品。承办人通过调查发现,孙国鑫的姐姐与周晖系同学,其姐在得知孙国鑫被刑事立案后,从外地赶回找到周晖,周晖便出具了孙国鑫贩卖毒品2次的材料给孙国鑫姐姐。通过审查,承办人排除了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或诱供行为,同时,周晖辩解的“想早些回家吃饭,所以对同案犯的罪行作了虚假供述”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我院认定了孙国鑫贩卖毒品3次的事实,并在审查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

第三,树立重程序规范,坚持合法取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不仅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注重收集无罪、罪轻的

5 证据,严格证据标准,力争不枉不纵。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很多办案人员对待当事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往往认认真真走形式,踏踏实实走过场,几乎不予排除。虽然大家都清楚认识到非法证据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却嫌麻烦,不太愿意排除。长期以往,这样的惰性不仅会助长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导致冤假错案发生,也会对司法机关的形象带来巨大损害。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我们认真反思,在工作中树立切实排除非法证据的新观念,做到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一旦发现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就要坚决予以排除,不将其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保证所指控犯罪的所有证据都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维护程序的权威性。今年5月14日,我们在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刘齐全涉嫌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时,承办人发现本案犯罪嫌疑人刘齐全和吸毒人员胡继秋、何孝勇、阳群兵的四份尿液检测报告中检测人员同时是本案的侦查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

(三)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

(三)项之规定。而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刘齐全时,其称除自己之外,只有2人吸食了毒品,并称民警实际对其并未进行尿检。容留他人吸毒罪必须容留多人或多次才构成本罪,而本案吸毒人员胡继秋、何孝勇、阳群兵的尿液检测报告系侦查人员严重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依法排除。本案因排除该重要证据,最后仅以犯罪嫌疑人刘齐全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至法院。

公诉部门在案件办理流程上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审查侦

6 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时,我们是监督者,是裁判者,对侦查机关无法证明其移送的证据来源合法性时,我们应当对这些证据依法予以排除;而一旦我们采用了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并且将其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移送审判机关时,无论这些证据是合法证据还是非法证据,对这些证据的合法性证明责任就转移到我们身上,如果我们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审查不严格,导致非法证据也经采用而移送审判机关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时,我们当然应当承担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此时我们的身份则是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者。在工作中,我们应当意识到自己在防止冤假错案中的重要地位,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搞好防范冤假错案的“全流域治理”,各自发挥好在防范冤假错案这个系统工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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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2篇:如何防止冤假错案

【摘 要】刑事冤假错案对基本人权造成严重伤害,也严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刑事执法形象,给司法公正带来冲击。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有罪推定的办案理念和“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执法观以及不完善的司法程序模式等。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必须更新办案理念和执法观念,健全和完善司法制度,从人权出发,完善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制度,转变侦查模式,拓宽侦查手段,依托科技强侦,坚持新的证据规则,坚决杜绝非法取证,动员社会各界的参与,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机制,利用社会各方的力量防范冤假错案。

【关键词】刑事冤假错案;防范措施;司法公正

一提起冤假错案,脑海里首先浮现的就是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十年劳苦牢狱之灾终换来一纸无罪释放的判决书,张氏叔侄的洗冤之路的艰辛让公众揪心,而更让人揪心的是背后折射出的整个司法程序上的漏洞。而这个案件连同之前的上海两梅(梅吉祥、梅吉杨)杀人案、河南李怀亮杀人案、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南滕兴善案一样,一次次给司法公信带来灾难性影响,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

面对冤假错案给司法公正带来的冲击,如何最大程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更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

首先,必须要正视此阶段冤假错案发生的危害性和客观情况。一个案件从立案到侦查到起诉最后到审判要经历不同阶段,不同阶段也有要遵循的相应的不同程序。而根据我国司法制度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情况,公、检、法三大机关担负起了一个案子不同阶段的不同责任,而其中无论哪一个环节都对一个案件、几个家庭以及整个社会产生着巨大的影响。而在法律理想层面的公检法三大机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构想在中国司法的实践中并未实现,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所以正视其客观性是第一位的,即了解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客观制度缺陷。

第二,正视问题,转变法治理念。一个国家法治理念的树立与尚法风气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虽说法律是“恶之花”,但却是社会运行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规范和准则。而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发展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司法理念的贯彻和法律意识在公众行为与意识中的养成与树立,这包括宪法权威的树立和社会法律意识的培养。当然,面对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需要加强对公众的法制宣传与教育,更要转变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司法观念。例如,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重客观证据,不轻信口供,坚决禁止刑讯逼供;重程序规范,坚持合法合理取证,坚持有罪证据收集与无罪证据收集同时兼顾;重司法规律、科学规律,不一味追求指标数据,等等。

第三,健全和完善司法制度。首先是立法,我们说社会遵循法律的前提必须要求这个法是良法,这就要求从立法上确保我们的制度是遵循公平和正义的,是符合宪法和国情的。然后是程序正当。强调程序的合法正当,是强调重视程序的价值,目的是让我们的办案机关、检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时刻铭记程序法的力量和约束,以形成对其权力使用上的意识制约。不仅如此,程序公正更是一种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保障,使每一环都合乎程序,合乎正当。另外,公检法三者的职能及其界定、监督和牵制也需要法律加以规定和确立。

第四,建立和完善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制度。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保护,包括辩护制度,“疑罪从无”理念以及基本人身权利的保障等等。辩护制度的发挥,主要体现在诉讼阶段控方与诉方以及法庭三者的关系上。长久以来的法庭和控方压制诉方的三角局势要转变,变为三者法律主体地位的平等。而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正视将“疑罪从无”纳入条文,但其中的思想却值得我们贯彻落实。即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坚持有罪证据调查与无罪证据调查并重等。关于基本人身权利的保障,也就是在调查过程中最起码的对人身权利的尊重,即不能采用高姿态地屈打成招和变相的引诱逼供等。

第五,执法机关方面。(1)落实执法终身制规定。(2)建立执法管理长效机制,完善案件监督审理机制及考核制度,强化执法质量考评结果运用,严禁使用下达硬性指标完成数。

第六,充分利用科技的力量。现代化社会大背景下,数据网络庞杂,信息泛滥,利用科技的手段不仅权威可靠,而且能提高效率节约资源。数据库的建立和使用对于办案侦查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这也要求加大对基层科技设施配备的投入与比重,全面提升基层公安机关的运用能力。当然,现代化的力量必然应与传统的手段相结合,社会与历史相结合,不能完全依赖科技,也不能丢弃传统侦破手段,而是使其相互配合,兼容并济。

最后,动员社会各界的参与,利用社会各方的力量防范冤假错案。“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这就强调了群众的力量。动员社会各界的参与,利用群众的智慧,接受社会的监督,使公平正义透明亲民。在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基础上,听取意见和建议,争取支持。可尝试结合各方尝试设立陪审团、旁观席,也可组织专家学者讨论,集中其智慧。做到沈德咏副院长倡导的“积极主动与社会各界携起手来,共同为守住公正司法底线创造宽松、理性的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并且引用了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了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源头。因此,最大限度地防范冤假错案,才能使公平如水,社会稳定。但冤假错案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消除的,只能在未来随法治发展得到很好的防范,毕竟是人在办案,总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影响着案件,但是我们应当尽力避免冤案的发生,作为执法人员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坚持避免冤假错案的底线,防止它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正。

推荐第3篇:规范证据运用 防止冤假错案

规范证据运用 防止冤假错案

规范证据运用 防止冤假错案卞建林 邹长恩

最近一段时间,若干个刑事冤假错案的曝光,使如何防止与纠正冤假错案问题在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大背景下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很多,但绝大部分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证据问题。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是办案质量的保证。在此谨结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实施,从规范证据运用的视角提出防范冤假错案的几点看法。

严格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亦即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要求。这是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核心问题。1979年刑事诉讼法便要求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必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证据理论上,“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描绘的认定案件事实、审查判断证据总体所要达到的状况,属于客观证明标准。然而,任何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离不开事实认定者的主观判断。“无论采用何种证明标准,对于是否符合此一标准之证明程度之判断无法求诸客观的数量化——对证明程度所为之判断,不外为法院主观之符合度判断。”同时在司法实际中具体把握是否达到法定证明要求,离不开一些量化的标准。据此,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立法上对“证据确实、充分”专门作出解释,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这一条件是“证据裁判原则”的体现,也是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即凡认定关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和应否对其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事实,都需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无证据即无事实认定。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一条件强调的是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本身应当经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属实,包括刑诉法修改新增加的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查证。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条件要求办案人员在每一证据均查证属实的基础上,经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法律知识和逻辑、经验进行推理、判断,对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办案人员对于认定的事实,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

要防止和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必须严格坚持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不符合标准就不能定罪。在证明标准上不打折扣,不降低要求,不搞留有余地,守住证据的底线。

正确对待口供

口供是一种重要的证据,但轻信口供,过于依赖口供,则是办案的大忌。特别是以非法方法甚至刑讯逼供获取口供,在口供反复、口供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或者其他有罪证据不充分时主要依赖口供定案,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办案人员错误对待口供的情况往往表现为:或者在观念上坚持“有罪推定”,产生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先入为主,对口供偏信轻信,不能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不重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的收集和核查;或者在有罪证据不充分或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存在矛盾时,通过反复讯问,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来解释、消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不能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和无罪辩解,不去认真分析和核查翻供原因,而是简单使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认罪供述、讯问笔录来坐实案件,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

正确对待口供,避免口供成为冤假错案的“导火索”,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全面认识口供。既要认识到口供的价值,更要警惕虚假口供的危害。二是要合法取得口供。要绝对禁止刑讯逼供,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一旦发现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要坚决依法排除,不能作为有罪的定案根据。三是要加强对口供的审查。一方面要防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趋利避害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编造谎言,另一方面更要防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刑讯逼供而屈打成招。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况和供述动机,重点审查口供取得的过程、口供是否前后一致、口供是否符合常理和口供是否存在矛盾等方面。四是要重视口供的补强。由于口供具有很高的虚假可能性,在运用口供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也强调:“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重视实物证据

“正确对待口供”和“重视实物证据”是事物的两个方面。言词证据可能受到提供者自身记忆和表达能力、趋利避害的心理或者外部环境的刺激等影响,从而导致事实认定者难以审查判断其真实性,相比较而言,实物证据客观性较强,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到干扰。所以,在处理刑事案件时,特别是处理“命案”时,要重视实物证据。

在未提取到实物证据,主要根据其他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应当特别慎重,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最近“洗冤”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因片面依赖口供忽视实物证据而导致的刑事错案。从此案中人们应当反思:在命案中,没有充分证明有罪的实物证据能不能定案?存在实物证据但只能证明有犯罪结果发生却不能证明犯罪行为由被告人所为时应当如何处理?

在充分认识实物证据重要性的同时,还需要重视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实物证据往往需要通过鉴定才能发挥证明作用,而鉴定则混杂了鉴定人的主观因素和人为因素,因此必须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修改后刑诉法在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的同时,完善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程序,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在司法实践中,要认真贯彻修改后刑诉法的这些规定,切实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

禁止非法取证

非法取证包括非法取得言词证据和非法取得实物证据。综观业经披露的冤假错案,几乎无一例外都存在非法取证和刑讯逼供的情况。尤其是刑讯逼供,不仅严重践踏诉讼参与人的人权,极大地损害司法公信力,更是造成冤错案件的重要原因。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规范司法行为、遏制刑讯逼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规定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并规定对讯问过程实行录音录像的制度。同时在立法上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的思想,认为手段为目的服务,只要最后发现事实真相,采用什么方法破案都具有正当性。在此诉讼观念影响下,传统证据理论强调的是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而忽略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能力。随着刑事诉讼理念的发展和更新,刑事诉讼不仅追求实体公正,还要追求程序正义;不仅追求惩罚犯罪,还要重视保障人权。对于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特别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一旦发现,要坚决排除,绝对不能有半点含糊。这既是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也是对办案人员、办案机关和整个司法制度负责。

禁止非法取证,既要事先防范,也要事后制裁。从性质上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属于事后程序性制裁措施,是以“阻却违法理论”为基础,认为通过非法证据的排除能够对未来潜在的侦查人员违法行为产生恫吓和阻却,进而实现一般预防的效果。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是有代价的,除排除非法证据需要较大耗费刑事司法资源并延误诉讼进程以外,由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而不能定案,进而导致有可能放纵犯罪以及非法证据本身对公安司法机关所产生的负面影响都是不能忽视的因素。因此,办案人员在思想上要时刻保持警惕,坚持程序正义,规范取证行为,从源头上预防非法证据的产生,应该说是对非法证据的一条“治本之道”。

贯彻疑罪从无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是当代各国和国际公约普遍确认的司法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在程序上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在证据上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和疑难案件的解决。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的固有之义,要求疑案要做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罪疑从无,刑疑从轻。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就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继续坚持疑罪从无的规定并加以完善。那么,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贯彻疑罪从无,办案人员往往作出“疑罪从有、量刑从轻”所谓“留有余地”的判决呢?原因是多方面的、错综复杂的。笔者以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还是思想认识和诉讼观念方面的问题。

在贯彻疑罪从无、权衡放与判的利弊得失时,有两个问题需要在观念上澄清:

第一,到底能不能做到既不错判,也不错放。长期以来,我们的司法有一个华丽的口号,叫做“绝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这种司法口号的思想根源在于对办案人员认识能力的夸大和曲解,其思维的逻辑进路大致如下:从认识路线上,把客观世界是可以认识的简单等同于案件事实是可以查明的;既然案件事实是可以查明的,便要求对一切案件的处理都必须建立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再正确适用法律,那么就可以做到对一切案件的处理都是正确的。从政治路线上来看,我们是人民的司法,要求对人民高度负责,便强调对一切案件的处理都要做到百分之百的正确。具体落实到司法方针上,就是“不枉不纵”,即“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实际上,古往今来的司法实践早已证明,由于人们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技术水平的相对性、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办案人员的疏漏性以及其他许多可知或不可知的因素,很多情况下案件事实是不可能彻底查清的。

第二,在已知案件事实查不清的情况下对疑案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更具体点说,判有可能冤枉无辜,放则有可能放纵坏人,在此两难境地下到底应该如何抉择,这是价值的判断、制度的选择。关于此问题,培根早有明确的回答,多少年来为人们广泛传颂和引用,即“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从我国法治建设实际来说,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早已对此作出明确的价值选择和制度安排。法律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所谓“错放”或者“错判”,是就客观结果而言的。也就是说,当疑案作无罪处理时,客观上可能出现放纵真正罪犯的结果,而作有罪处理时可能产生冤枉无辜的后果。在制度设计时,应该考虑到这两种可能性,作出符合我国司法制度本质属性和诉讼活动内在规律的价值权衡和理性抉择。一旦立法作出选择,作为司法人员,在具体裁判案件时是不存在所谓错放问题的。证据不足就应该依法判无罪,也只能判无罪。判无罪是正确的,而不是“错放”,判有罪那就错了。

综上所述,从我国刑事司法实际出发,我们要充分认识规范证据运用在防范冤错案上的重要作用,从严格证明标准,正确对待口供,重视实物证据,禁止非法取证,贯彻疑罪从无等几方面进一步强调和改进工作,守住证据底线,保证办案质量,防止或减少刑事冤错案件的发生。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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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

谈谈如何避免冤假错案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信息化,经济技术不断发展,社会出现的犯罪现象不断发生。刑事冤假错案频繁发生,在国内发生的许多冤假错案频被媒体报道,诸如陈满、佘祥林、赵作海、等等这些涉事主体的名字被人们所熟知,然而,他们 背后的案情总是会发人深省。 严重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

冤假错案之所以能够引起全社会的哗然,在于其严重的危害性,冤假错案首当其冲是对当事人人权的严重侵犯,再着,其对司法公信力有着致命性的打击力。习近平总书记做出重要指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这都充分显示出中央及我国司法系统尽最大努力减少冤假错案的决心 我认为形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主观层面原因

错误理念是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

我国刑法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但深受传统思想“如实招来实”、“抗拒从严”、“有罪推定”的影响,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仍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留有余地判决”而告终。从目前暴露出的冤假错案的情况看,无论是赵作海杀人案、张氏叔侄强奸案、李怀亮杀人案,还是佘祥林、杜培武案件,每一起案件在当时看起来似乎都是铁证如山,而直到发现真凶或受害人突然现身时才会引起办案人员的重视,如此重大的惊天冤案方可重见天日。事实上,诸如此类的案件案情本身并不复杂,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明显存在重大疑点,并且公检法相关办案人员对既存的问题都很清楚。因此,只要检察机关能够坚守法律底线,严格根据证据标准定案,就可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并不需要多么精通专业业务就能够作出正确判断。然而,正是由于检察机关如此的“法律监督”,冤假错案最终还是没能防范、杜绝,众多案件还是被事实评判为冤案,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很显然,“疑罪从有”、“疑罪从轻”、“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刑事执法观念特别是错误的执法理念已深深束缚着办案人员的法律思维,是诸多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2.对公安机关非法取证和刑讯逼供形成的案件,审查

把关不严是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之一

现行《刑事诉讼法》既有“不能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的规定,也有“被告人必须如实陈述、认罪从宽”的规定,两者的规定不明确导致了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仍然重口供、轻证据,刑讯逼供现象也就屡禁不止。刑讯逼供便成为冤假错案产生的直接原因,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对防范冤假错案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若作为第一道监督防线的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违法取证和刑讯逼供的案件不严格审查把关,冤假错案的发生似乎难以避免。

依据《刑诉法》第七条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由此形成了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与执行的模式,人们形象地把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喻为“做饭、端饭与吃饭”,即侦查机关“做什么饭”,公诉机关就“端什么饭”,审判机关也就“吃什么饭”的司法历程。案件的处理多是“做饭的说了算”,也正是源于此,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普遍存在,案件基本上都是基于被告人的供述而定案。公安机关在取得嫌疑人的口供后,马上作破案、结案处理,而许多待固定、收集的证据还没有固定、收集。经过公安、检察和审判阶段的几经反复后,往往是若干年过去,明知案件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但再要收集证据已时过境迁、为时已晚。久而久之,此种重口供、轻证据以及刑讯逼供的观念或行为已然束缚着办案人员的法律思维,而后随着“亡者归来”、“真凶出现”或“事实证据不足而被推翻”等情形酿成冤假错案。换言之,尽管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工作直接决定了“证据”的成色和案件的进展,非法取证和刑讯逼供行为造就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检察机关作为侦查监督的重要环节,如果尽到审查把关职责,遵循司法公正准则,不徇私、不舞弊,不受行政权力的影响,冤假错案将大为减少。反之,若检察机关不能严格审查把关,没有尽到检察机关应尽的监督职责,冤假错案亦就难以减少乃至消除。

(二)客观层面原因

1.非法证据难以排除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和基石,非法证据的出现将制约司法公正的实现,阻碍“法治梦”的实现。非法证据主要是指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控诉证据,其危害性不言而喻,因而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竭力确立和实践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裁非法取证行为以保障司法正义。我国现行法律做出规定,刑讯逼供或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但由于证明证据不合法的责任通常被强加

在辩方身上,因而诉讼中缺乏一种足以排除这些非法证据的有效机制。

近年来,检察系统普遍实行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也对一些重大的暴力犯罪案件做了类似的尝试,这不失为司法的一大进步,对冤假错案的减少有一定的作用。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地方的“侦查人员依法将其主要精力放在立案及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之前未作‘同步录像’的‘调查’期间,以致侦查人员于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期间制作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像’的制度形同虚设,丧失了其监督侦查人员审讯活动合法性的功能。”{3}特别是对非法手段收集的言词证据的证明,除非因侦查人员刑讯造成了被刑讯人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或因侦破其他案件而抓获真凶致使案件真相大白,否则即使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怀疑该口供系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所得,亦无法以确凿的证据证实该口供属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

2.社会环境对刑事检察活动的不当影响

毋庸置疑,针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社会各方面必将对其予以高度关注与重视。检察机关是否立案、是否批捕、是否提起公诉,常常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的规定而做出裁判,通常需要审视社会各界的意见及评价后方能做出全面的评判。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将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甚至有些错案主要就是由外部因素决定的。

第一,地方党政权力部门的影响。尽管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受现行体制的影响,检察机关并不能始终坚持“只服从法律”。实践中,冤假错案除了检察环节上办案人员的失误所致外,地方党政部门形成的事实压力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党政权力部门对于某些案件的过问、协调或提出某种要求,尤其是当公、检、法三机关在案件事实认定和定性上发生重大分歧时,办案机关本身亦希望一些主管的党政领导部门出面进行协调。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这种权力介入兼有积极、消极两种意义,有可能防止冤假错案在检察环节的发生和发展,但也极有可能酿成冤假错案。

第二,被害人和公众形成的压力。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但就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而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在诉讼中的作用是相当微弱的,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首先取决于检察机关。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被害人提出的正当诉求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支持和满足。但是,当案情复杂或发生重大变化时,受情

绪支配的受害人可能会采取种种方式乃至极端手段给检察机关施加压力,要求检察机关对依法不应当批捕或不应当起诉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鉴于此种情形,特别是当公众全力支持被害人要求时,检察机关将承受巨大的压力,佘祥林案就是最明显的例证。被害人和公众的诉求常与社会大局的稳定相关联,检察机关在决策时应慎重考量案情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确实保障被害人的利益并自行处理好压力事宜,真正实现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法律要义。

第三,“未审先判”的媒体舆论压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些媒体基于收视率、成本低和无风险的考虑,对未决案件进行大肆报道,使人们误以为警方锁定的嫌疑人就是案件的真凶,带有“未审先判”的主观臆断。“未审先判”的报道确实可以让公众更多地了解案情,形成公正裁判的力量来源,但有可能造成冤案的发生,在某些环节上容易给检察机关形成压力,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比如当媒体对案件事实和情节作了较多的渲染性报道,已经扇起民众的某种情绪,而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立案、批捕或起诉缺乏充分的条件或理由,此时媒体的报道和评论给检察机关造成了压力和被动是不言而喻的,可能促使检察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做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决定。正如丹宁勋爵所言,“法律是明确的,当诉讼案还未了结而法庭正在积极审理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论,因为这样做实际上会给审案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如影响法官,影响陪审员或影响证人,甚至会使普通人对参加诉讼一方产生偏见。我们决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讯审讯’或任何其他宣传工具的审讯。”{4}

(三)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得不到合理采纳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结构呈现出控方实力强大,缺乏制约,辩方职能弱化的情况,刑事辩护对控方的抗衡制约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对于某些热点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社会公众、被害人家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多重压力的感染下,在明知案情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即便律师提出合理质疑,也很难以下定决心作出正确的处理。在此局面下,有的辩护律师不敢直面对抗公诉方,惧怕检察机关的威严及威慑,这无疑則弱了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中的作用和功效。回顾近期的几起重大冤假错案,律师辩护最大问题并不在于律师不能提出正确的意见,而在于律师提出的正确的辩护意见“曲高和寡”,没人理,得不到采纳。{5}例如在佘祥林、杜培武案中,律师

的辩护意见都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症结之所在,而事后证明这些意见都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但都没有被采用。况且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难”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面对刑讯逼供,律师无能为力,也不敢调查取证。其原因在于取得无罪证据就是对侦查工作的否定,律师随时有涉嫌伪造证据罪而至牢狱之灾的可能。换言之,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代为申诉控告权等基本权利缺乏有力的制度保障,缺乏刑事辩护律师的侦查、裁判更容易衍生冤假错案。

(四)案件处理过程的复杂性导致冤假错案

首先,一般情况下,在绝大部分的案件中,都是犯罪行为发生后才有的侦查行为,司法人员没有亲身经历犯罪的整个过程,为了“还原”整个犯罪过程查明犯罪事实,他们只能依靠收集到的证据。而这个“还原”犯罪过程查明犯罪事实的过程是由结果到原因的挚果溯因的过程,有人将这个过程比作考古一般,案件事实的过程有点像考古,诸如气候、环境等自然条件,完善侦查设备技术水平等客观条件,以及犯罪分子的狡黠程度、证人的表达能力、司法人员的能力素质能主观条件的制约。而整个过程中,这些制约案件侦查的因素只要一旦出现并有效地干扰了案件事实的查明,极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产生。其次,公检法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失效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在一些地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配合有余,但监督制约不足,导致案件在起诉、审理判决的过程中都是有瑕疵甚至是有问题的。还有的地方政法机关之间常常协调定案,对有些证据不足或证据瑕疵的案件,经有关方面协调之后便予以定罪判刑。如佘某某案,经有关部门协调后,虽然几级法检机关都认为证据有问题,但最终都未能依法办理。

(五)执法办案人员的思维固化导致冤假错案

执法办案人员的思维固化导致冤假错案

一直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冤假错案都是办案人员甚至是领导干部的主观原因导致的。个别执法办案人员秉持打击违法犯罪是重中之重的观念,而忽视了对人权的保障,这样的观念往往会使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还有的办案人员往往把口供看得非常重要,却忽视了其他证据,常常取得口供之后,对关键物证不鉴定,中由于草率而产生错误。还有的办案人员忽视犯罪嫌疑人、律师等辩解意见,冤假错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大多都会进行辩解,甚至能提出各种反证证明不具备作案时间、作案条件等,有的甚至还指名了真凶并提供了有效侦查的线索,但由于办案人员的思想固化,简单地认为

这是当事人“不老实”的表现,是在“狡辩”。辩护律师也通常都会对事实、证据等提出异议并且绝大多数都是作无罪辩护,但办案人员未能予以重视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此外,有的部门将破案率机械地纳入考核,甚至会提出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机械硬性考核指标,不可否认这样做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对案件的处理会有积极作用,但是过于机械和激进的做法,往往会对案件质量造成消极影响,也会为冤假错案的产生埋下伏笔。如在实践中,为了快速“破案”,曾经出现过不重视相反证据甚至是故意隐匿相反证据的案例,更有甚者为了完成办案任务或立功,办案人员故意设计、制造假案。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犯罪也呈现出高发的态势,我国很多政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异常突出,办案人员常常高负荷工作,久而久之就会产生思想固化疲于应付的精神状态,最直接的就会拉低办案的质量,从而也为冤假错案的产生埋下隐患。

综上原因所述,所以我觉得防范冤假错案的对策和建议有以下几种:

(一) 防范冤假错案首先从司法观念的转变抓起

承前文所述,冤假错案产生的主要原因还是人,司法人员的主观方面的错误大部分情况下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尽力减少冤假错案光从制度上下手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是树立现代司法的新观念,诸如从传统的“重实体”转变为“实体与程序并重”, 由以往的“疑罪从轻”的处理方式转变为“疑罪从无”原则的落实等等。在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环境下,基于多种原因,“有罪推定”的错误观念尚未完全根除,反之是“无罪推定”的法治观念尚未得到有效树立,很大程度上为冤假错案的发生的埋下了较大的隐患,而这种隐患殊不知就会变成现实。因此,司法办案人员应当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并注意思想观念的转变,并时刻保持头脑的清醒,从主观层面上来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要始终秉持惩治犯罪的同时要注重保障人权,注意实体公正也要注重程序公正,依法收集证据也要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等法治理念与司法意识。

(二)防范冤假错案应始终秉持司法公正

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工作做出了一系列的重要指示,其中有一则是“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必须恪守司法公正的宗旨,同时也指出,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司法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团体的制约和干涉,也

不能收到个别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干扰,如果这些干扰因素不能得以排除,那么就会使冤假错案的产生埋下隐患,甚至直接导致冤假错案“应运而生”。在案件的处理上,必须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绝不逾越法律的底线。

(三) 防范冤假错案必须恪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决定大多数情况下,导致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刑讯逼供,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杜绝刑讯逼供的“良方”之一。纵观在我国有着较大影响的那些冤假错案,可以说每一桩背后都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在作祟的情况。防范冤假错案,在处理案件的时候除了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之外,非法证据规则坚守更显得举足轻重,这就要求司法办案人员坚决杜绝和远离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行径,绝对地制止滥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侵犯嫌疑人合法权利等违法行为。同时,有必要落实刑讯逼供的问责制,从根源上防范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出现,从而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防范冤假错案应当有效发挥制约监督作用

在注重公检法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各个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比如,检察机关注重对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监督,时刻要树立起监督警戒,防范并及时发现、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从冤假错案成因的初始就遏制了它的蔓延与后续发展。具体说来,侦查机关应该注重无罪证据的收集,坚决抵制有罪推定的错误观念的滋生,杜绝隐匿证据、伪造证据行为的发生,监督机关要尽最大努力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行为中的违法情形,从根本能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五)防范冤假错案必须保障当事人和律师辩护的权利

在案件处理的全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充分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辩护的权利,重视他们辩解的内容。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提出的侦查活动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要毫不逃避,依照法律严格处理。依法排查有可能存在于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对于任何可疑点都要严查予以最终确认。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要坚决依法予以排除,对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供述,以及采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经审查确认的,必须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此外,要切实依法保障律师的各种相关权利,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

要充分重视,要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对案件处理应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充分保障和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中的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六)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如前文所述,冤假错案的产生的原因有客观方面也有主观方面,但是最主要的还是个别司法办案人员能力素质不达标导致的。据此,防范冤假错案的重中之重是提高办案人员的能力素质,而能力要求是多方面的,如前文阐述的转变执法观念非常重要之外,还有办案业务素质、办案良好作风的塑造等等。加强办案人员业务素质能力的培养,加强对新修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司法办案人员侦查取证、审查判断证据、适用法律政策和发现纠正错误等能力。针对许多地方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的问题,有关部门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办案一线力量,使案多人少的矛盾能够得到缓解,并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使业务骨干能够稳定在基层、稳定在执法办案一线,从而为防止冤假错案提供坚实的人才队伍保障。

推荐第5篇:提高审判质量效率 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提高审判质量效率 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中国日报网北京6月13日电(记者 吕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交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情况。周强院长主持会议并讲话,要求紧密联系实际,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引向深入,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

周强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为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和道路。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重大意义和丰富内涵,在前段时间集中学习的基础上,紧密联系实际,把学习活动引向深入。要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深刻把握司法为民宗旨,深刻把握公正司法的根本要求,深刻把握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司法公开、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等工作要求,为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打下坚实思想基础。

周强要求,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引向深入,必须在推进公正司法上取得新成效。要始终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切实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要坚持司法为民、服务大局,深入分析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要深化司法公开,建设庭审公开、文书公开、执行公开三大平台,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要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切实解决好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弊端和突出问题。要坚持科技强院,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向科技要质量、要效率。要进一步推进法院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持之以恒地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确保法官清正、法院清廉、司法清明。要努力夯实基层基础,加强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建设,为基层办实事、解难事,关心关爱基层法官,加大对基层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要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尊重司法规律和新闻规律,满足群众知情权,促进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与舆论监督良性互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加强司法理论研究,为推进公正司法提供理论支撑。

周强强调,要通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进一步增强做好法院工作的责任感、荣誉感、使命感和机遇意识、忧患意识,始终保持法院工作正确方向和良好的精神状态。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作为对法官进行培训的重要内容,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其他工作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即将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与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结合起来,与法院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努力做到内增凝聚力、外树公信力。要切实加强对地方各级法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指导,推动全国法院工作实现新的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在京院领导和31个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沈德咏常务副院长和政治部徐家新主任谈了学习体会,31个单位分别汇报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情况。

推荐第6篇: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中央政法委:公检法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中央政法委最新新闻报道要求 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本报北京8月11日讯 记者蒋皓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意见强调,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据了解,为保证这个意见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政法委机关近日召开会议进行专门研究部署,要求政法各单位结合正在深入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新一轮司法改革,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意见落实到执法司法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以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推荐第7篇: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材料]

2013年)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作者:合肥律师 来源:www.daodoc.com 日期:2015-02-26 阅读:430次

【发布部门】 中共中央政法委 【发文字号】 中政委[2013]27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团体规定 【法规类别】 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中政委[2013]2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孟建柱、郭声琨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依法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就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作如下规定。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不得以起赃、辨认等为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进行讯问。

二、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严禁隐匿证据、人为制造证据。

三、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指派检察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复验、复查。

五、人民检察院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关,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特别是无罪判处有罪、有罪判处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

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依法应当出庭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七、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明标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妙作、当事人及其亲属上访闹访和“限时破案”、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九、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死刑复核等环节,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十、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复查。经复查,认为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请)抗诉、再审。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及下级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处理决定,依据法定程序及时纠正。 十

一、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罪犯提出申诉、控告的,不影响对其减刑、假释。

十二、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十三、明确冤假错案的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十四、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十五、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协调;协调案件时.一般不对案件定性和实体处理提出具体意见。

推荐第8篇: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

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

2013年08月12日 06:29 来源:法制日报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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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央政法委出台意见要求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本报北京8月11日讯 记者蒋皓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意见强调,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据了解,为保证这个意见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政法委机关近日召开会议进行专门研究部署,要求政法各单位结合正在深入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新一轮司法改革,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意见落实到执法司法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以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推荐第9篇:绍兴律师法律咨询之充分发挥律师刑辩作用防止冤假错案

绍兴律师法律咨询之充分发挥律师刑辩作用防止冤假错案

综合网络消息:随着浙江张氏叔侄冤案等几起案件的曝光和纠正,社会各界呼吁防范冤假错案、加强司法公正的声音再度高涨。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据新京报报道:河南高院院长提出:庭审流于形式易致冤假错案,这个论点由高院院长提出,也是比较真实反映冤假错案发生的真实原因,是由目前的刑事司法体制造成的。如果要防止冤假错案,那么就要从制度安排上着手,消除产生冤假错案的一些制度上的漏洞,比如说建立疑罪无制度,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建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还有要建立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让公务人员对其行为负责,极大的制约了冤假错案发生的机制。这是必要的,也是一个科学的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制度安排。同时对于判决书上网公开,也要从制度上去规范裁判文书的书写,为司法公正作最后一个把关,有利于阳光,有利于公平、公正。

但作为一个高院的院长,其发言还是有一定的缺陷的。他只强调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自律,与制度上的约束,但并没有指出律师在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上的作用。新的刑事诉讼法也对律师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重新的构建,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作为嫌疑人的辩护人,把辩护律师的介入时间提前了,有利于依法、真正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把住案子判决的公平、公正,真正办成所谓的铁案。从法律对律师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来看,律师作为公权力一方当事人所聘的当事人,其地位为辩护律师,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与法律,独立作辩护。所以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通过制度安排,由公检法依法采纳律师在刑事程序阶段提出的各种意见,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从目前来看,冤假错案的发生,还与律师的地位高底成一定的正比的关系。一般地,在以往的刑事司法制度上,律师的地位不高,律师的意见没有人听,公检法的权力很难得到制约,很容易形成一条龙,造成刑事诉讼流于形式,易致冤假错案发生。时间长了,十年、二十年,有些不公正的判决导致冤假错案浮出水面,使整个社会面临司法公正的质疑,这是制度设计上的滞后,也就是说,十年、二十年发生的冤假错案有可能在十年、二十年后才被曝出,使公检法系统承受巨大的压力。由于制度的滞后性,一旦日后曝出冤假错案,则会产生巨大的影响的。

通过制度安排,律师在法律上有了执业的保障,接下来,就要对律师的业务技能提出重大的挑战,律师要能辩,敢辩,善辩,在法院审判阶段,能让法院真正

通过中立审判,依法独立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也是让刑事诉讼不再流于形式的很好的一环。

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已经作为公检法之后的第四极,则在以后的司法实务中,要改变对律师的认识,真正让律师成为刑事诉讼一极,让刑事诉讼具有真正的对抗性,而不再流于形式。

绍兴律师法律咨询之轻纺法律网供稿

本文参考了新京报、长安网等网络消息

推荐第10篇:如何避免冤假错案

如何避免冤假错案

侦查国保一班 石海波 200920310039 从古至今,冤假错案像幽灵一样动摇着司法的权威,增加人们对司法之不信任,也许冤假错案不可避免,但是刑事司法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冤假错案。在刑事诉讼中,冤假错案对被告人造成的影响以及对社会产生的负面效应都是不可回复的,更严重的是人们将丧失对司法的信任,司法的权威荡然无存,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本无法保障。在崇尚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才是当务之急。 我国冤假错案的原因(参考网上相关资料): 第一:偏听偏信,轻信被害人的指控;

第二:警方先入为主,执法观念陈旧,缺乏疑罪从无理念,实行有罪推定; 第三:现场勘察不细致,调查访问不深入,证据材料失实; 第四:办案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 第五:刑讯逼供,引供诱供; 第六:采用证明力薄弱的证据; 第七:迷信所谓的科学证据如测谎结论;

第八:用违法的方法调查收集证据和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九: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第十:权力机关干涉,司法独立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第十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如没有赋予被告人的沉默权等; 第十二:轻信口供,没有赋予被告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第十三:侦查权的强大与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监督权的缺位;

第十四:有案必破,破案有奖,积案受罚,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以下具体就第九条原因(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进行完善。

(一)当务之急是确保律师合理的辩护意见能够得到采纳。

1、应借鉴国外的陪审团制度,让陪审团来对“有罪”或“无罪”作出决定。陪审团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其可以帮助法院减压,死刑案件是重大案件,法院作出判决时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来自于社会、来自于公众,来自于被害人家属,也来自于公安、检察等兄弟办案单位,在巨大的压力下,即使明知案件存在疑点,即使律师提出合理质疑,也很难下决心作出无罪判决。实行陪审团制度,由来自社会各界的陪审员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决定,其最大的好处就是法官个人或法院无需承担来自社会的各种压力,而是将这种来自于社会的压力转移至社会;而包括被告人、被害人、侦察部门、控诉方、辩护方等在内的诉讼各方以及社会、公众对由社会公众所组成的陪审团作出的决定也将具有更大的包容心。此外,陪审团不是专家,也不了解案情,不存在先入为主,需要控辩双方动用各种证据来说服其接受自已的观点,审判的对抗性才会更强,证据也才能得到充分的展示和说明,证据中的瑕疵才更容易放大,律师的辩护效果才会最大化。因此,借鉴国外的陪审团制度是推动辩护制度发展的一剂良方。

2、将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的线性结构改变成控辩审三角结构。将辩方变成控方的强壮对手,而不是一个摆设或陪衬。以充分发挥其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功能。这里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让辩护律师有能力保障委托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如律师要有足够的能力预防、发现、制止刑讯逼供等妨碍诉讼的侵权行为。其二是有能力发现案件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律师的会见权、调查权等各项权利的保障,要让律师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更加方便,更加安全,完全根据案情需要,不受干扰,不受威胁。其三是让律师的声音再大一点,再强一点,能够把发现的问题传递出去,而不是向现在一样可听可不听。

(二)树立法律的权威,深刻认识律师辩护的重要价值,切实维护律师的基本权利。

1、深刻认识律师辩护的重要价值。一个冤案的发生足以动摇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一个个冤案的发生则足以摧毁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并进而影响到对法律的信任,对政府的信任。律师辩护的最大价值就是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法律公平公正地实施。律师辩护的背后体现着深刻的“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我们不敢想象如果杜培武案、佘祥林案中没有律师辩护,没有律师提出正确的辩护观点,没有律师的据理力争,据理力辩,后果会是什么?也许杜培武案和佘祥林案均已成为永远的遗憾。

2、保障律师权利要有方法。会见权的问题要解决并没有那么难,只要把看管犯罪嫌疑人的职责从公安机关移交到司法机关即可,司法机关置身事外,公平对待参与刑事诉讼的各方;此举不仅可以解决会见权的问题,同时还可以解决刑讯逼供的问题,可谓一举数得。此外,对于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伪证或唆使证人作伪证的调查应由控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来进行,这样才能防止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借伪证罪对辩护律师进行打击报复或自以为是地错误追究所谓“作假证”的证人的法律责任。

(三)科学设计刑事诉讼制度

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适当分离。如前所述,律师作无罪辩护时,是不可能同时做罪轻辩护的,在被告人被定罪的情况下,这对于保障被告人获得充分的辩护显然是不利的,为此,建议在一审程序中,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辩护律师如作无罪辩护,可以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适当分离,先由法庭作出有罪认定,此后再进行第二轮辩护,此时,辩护律师可就量刑问题进一步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以保障律师全面阐述辩护意见,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充分发挥律师辩护的重要作用,对于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确保死刑适用的公正性、准确性,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对法律的信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冤假错案的产生不是单个原因造成的,而是很多原因结合在一起综合作用的产物;不是单个的失误而是一连串的失误。要解决冤假错案,必须充分完善现有的制度和改良现有的制度并真真实实的贯彻。对于刑事诉讼必须慎之又慎,它关系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关系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对社会的影响也巨大。我们必须严格贯彻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必须确保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必须确保程序正义,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得到充分的发挥,禁止刑讯逼供和确立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尽量的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把冤假错案归结为某个方面的原因都是有失偏颇的,想尽量减少,必须有勇气和魄力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只有设计良好的制度才能解决问题。

第11篇:幼儿园防止小学化自查报告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明确规定了我国幼儿园教育的性质和根本任务,即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其任务是“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同时也指出了幼儿教育有自身的特点,即不同于小学教育,特别强调了幼儿园是通过创设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来帮助幼儿学习的。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现象,切实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新学期伊始,我们将对我园进行自查整改,坚决杜绝“小学化”倾向。

一、没有举办任何形式学前班,但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迎合家长的需求,过早地对大班幼儿开展拼音,写字,计算等内容的教学。这些做法违背了幼儿认知规律,遏制了幼儿的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发展,严重损害了幼儿的身心健康,通过这次会议,我园会逐渐进行整改,科学地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来办园,真正做到“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在自查整改过程中还望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班额控制情况,xx镇是一个比较大的乡镇,人口密集,幼儿人数较多。全园共有幼儿225人。大、中、小6个班级,其中大班3个班,中班2个班,小班1个班。大班142人,中班71人,小班13人,大班年龄控制在6—7岁之间,中班年龄控制在5—6岁之间,小班幼儿年龄控制在4—5岁之间,相对来比较大班,中班有超额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受办园条件影响,

1、教室数量有限。2教师数量,教师资质有限。整改方法:1在招生方面尽量限制招生数量,如果条件允许 ,可以把大型综合活动室让出一部分做为一个班级,以减轻大班额的压力。2向社会招聘有资质,有素质,有能力的人来我园任教,对于大班额现象,我相信我园会在以后的整改过程中努力克服困难,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三、规范幼儿教材,我们幼儿园使用的是经辽宁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编审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幼儿园探究式活动课程——幼儿操作包,没有统一购买其它教辅材料,在教育教学中我们积极创设多种区域活动空间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对此,我园设有一个大型综合活动室,活动室友设有娃娃家、超市、医务室、美工区、建构区、旅游区,教室设有图书角、自然角、美工区等,各区配备了丰富的玩具,游戏材料和幼儿教育读物,真正做到了资源共享,使幼儿在一个更加宽松的环境中成长。

四、规范幼儿一日活动。我园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制定保教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活动,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每天保证幼儿有2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但有时由于受天气和人员的限制,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出现偏差,如:天气阴冷,人员短缺时幼儿的户外活动时间相对缩短。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加大管理力度,尽可能地不占用幼儿游戏时间和户外活动时间。

五、规范幼儿园教学内容,我园设置并有效实施五大领域课程,但同时在大班也出现超越幼儿教育阶段的学科课程,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大班如:过早地认识拼音,一些文字,同时个别班级个别老师有布置文字类家庭作业现象。整改方法:坚决制止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

六、我园没有举办各种兴趣班和特色班,从未统一组织幼儿参加各种竞赛。

七、在幼儿园招生宣传工作中,我园从未在新闻媒体,招生广告等方面进行各种宣传,从未组织幼儿参加过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活动。

今后,我们将按上级要求,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杜绝“小学化”倾向,规范办园行为,为广大幼儿健康快乐的成长。以上就是我园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现象的自查整改报告,还望有关领导监督检查。

第12篇:幼儿园防止小学化自查报告

幼儿园防止小学化自查报告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明确规定了我国幼儿园教育的性质和根本任务,即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其任务是“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同时也指出了幼儿教育有自身的特点,即不同于小学教育,特别强调了幼儿园是通过创设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来帮助幼儿学习的。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现象,切实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新学期伊始,我们将对我园进行自查整改,坚决杜绝“小学化”倾向。

一、没有举办任何形式学前班,

但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迎合家长的需求,过早地对大班幼儿开展拼音,写字,计算等内容的教学。这些做法违背了幼儿认知规律,遏制了幼儿的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发展,严重损害了幼儿的身心健康,通过这次会议,我园会逐渐进行整改,科学地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来办园,真正做到“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在自查整改过程中还望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班额控制情况,xx镇是一个比较大的乡镇,人口密集,幼儿人数较多。全园共有幼儿225人。大、中、小6个班级,其中大班3个班,中班2个班,小班1个班。大班142人,中班71人,小班13人,大班年龄控制在6—7岁之间,中班年龄控制在5—6岁之间,小班幼儿年龄控制在4—5岁之间,相对来比较大班,中班有超额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受办园条件影响,

1、教室数量有限。2教师数量,教师资质有限。整改方法:1在招生方面尽量限制招生数

量,如果条件允许 ,可以把大型综合活动室让出一部分做为一个班级,以减轻大班额的压力。2向社会招聘有资质,有素质,有能力的人来我园任教,对于大班额现象,我相信我园会在以后的整改过程中努力克服困难,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三、规范幼儿教材,我们幼儿园使用的是经辽宁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编审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幼儿园探究式活动课程——幼儿操作包,没有统一购买其它教辅材料,在教育教学中我们积极创设多种区域活动空间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对此,我园设有一个大型综合活动室,活动室友设有娃娃家、超市、医务室、美工区、建构区、旅游区,教室设有图书角、自然角、美工区等,各区配备了丰富的玩具,游戏材料和幼儿教育读物,真正做到了资源共享,使幼儿在一个更加宽松的环境中成长。

四、规范幼儿一日活动。我园根

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制定保教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活动,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每天保证幼儿有2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但有时由于受天气和人员的限制,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出现偏差,如:天气阴冷,人员短缺时幼儿的户外活动时间相对缩短。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加大管理力度,尽可能地不占用幼儿游戏时间和户外活动时间。

五、规范幼儿园教学内容,我园设置并有效实施五大领域课程,但同时在大班也出现超越幼儿教育阶段的学科课程,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大班如:过早地认识拼音,一些文字,同时个别班级个别老师有布置文字类家庭作业现象。整改方法:坚决制止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

六、我园没有举办各种兴趣班和特色班,从未统一组织幼儿参加各种竞赛。

七、在幼儿园招生宣传工作中,

我园从未在新闻媒体,招生广告等方面进行各种宣传,从未组织幼儿参加过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活动。

今后,我们将按上级要求,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杜绝“小学化”倾向,规范办园行为,为广大幼儿健康快乐的成长。以上就是我园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现象的自查整改报告,还望有关领导监督检查。

健乐幼儿园关于“小学化”现象自查报告

2014年2月15日我园接到梅县教育局《转发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文件通知,接到通知后,我园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立即对“小学化”现象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归纳如下:

一、我园认真严格遵循《幼儿园工作规程》《纲要》进行保教工作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幼儿园课程以游戏、活动为主、还开设了语言、计算、科学、音乐、美术、社会、健康等课程多方面开发幼

儿智力,让幼儿在“玩中学、学中玩”。

二、我园每天分班进行户外活动,保证幼儿每天有两个小时以上活动时间。

三、我园没有举办兴趣班和特长班等。

四、由于受竞争影响和一直以来家长顽固思想,家长要求园方要进行加减运算、拼音、写字等课程,并要求应每天布置家庭作业。前两年,我园家长工作比较难开展,后来,园内通过家访、家长座谈会、发放育儿知识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家长说明了“小学化”教育和过早写字对幼儿身体发育和脑力发育的危害,通过努力,大部分家长均表示了理解和支持,还有小部分认为上幼儿园不写字学不到什么,根据这种情况,老师通过个别家访、电话解说等形式开展工作,目前,我园布置给幼儿的家庭作业如帮家长做家务、完成手工作品或整理自己个人物品等,收到了很好的效

果。

五、园内环境布置美化,绿化、幼儿化。

六、“小学化”教育抑制了幼儿的想象力和创造力、给幼儿带来压力、负担,过早剥夺了他们快乐的童年。家长望子成龙,但往往成了拔苗助长。我园认为“首先要做好家长的解释工作,让他们认识到“小学化”的危害,其次,教师要多样化开展教学,多进行游戏、音乐等活动,还可通过幼儿动手操作,如绘画做手工、外出郊游或种植花木等,丰富幼儿知识面,让他们对幼儿园生活产生兴趣和向往,使幼儿在自由和轻松的环境中快乐成长。

以上是我园在“小学化”现象方面的自查报告。

梅县健乐幼儿园

2014-2-16

固日班花中心小学关于幼儿园“小学化”

自查报告

我校接到奈曼旗教体局《关于规范

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以后,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对我们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回顾、检查和反思,做了认真地自评,现将自查自评情况汇报如下:

政治思想工作

1、认真抓好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我校把每周四作为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时间,通过集中学、分组学、自学等形式,学习上级文件、传达各级会议精神、学习师德材料、有关法律法规等,定期检查会议记录,有相应的学习制度,保教考核的一项指标。在理论学习中不断要求老师们要纠正“小学化”教育内容和方式。

2、认真抓好教师的政治思想、纪律和师德教育。从老师的思想上引起重视, 过早的“小学化”式学习,是对幼儿的摧残,是违反教育规律的。除了每周进行政治学习外,我们还进行师德教育培训。教职工队伍积极向上,整体思想素质较好。

学前班、幼儿园管理

1、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教学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制订各类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和落实。

2、规章制度健全,有各类制度、职责,有各人员考核细则,并能认真执行落到实处。有单独设立的档案资料柜、有档案,有各类教育教学资料、学具等。

3、创设适宜幼儿发展的良好条件,整治“小学化”教育环境。

教育教学。

1、严格遵循幼儿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制定保教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的一日活动。,保证幼儿每天两小时的户外活动和自由活动时间。

2、坚持以游戏为主要教育教学方式,除了教学活动以游戏为主外,还开展了角色游戏、体育游戏、音乐游戏、桌面游戏、智力游戏、做做玩玩等游戏,幼儿一日活动以兴趣培养和习惯养成为主要目标。灵活应用集体、小组和个别

活动等多种形式,来锻炼幼儿强健的体魄,激发探究欲望,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以培养体、智、德、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新一代幼儿为己任,以质量求生存,以管理促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3、班额严格控制在自治区规定范围内,没有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

4、以“家长会、家庭教育知识讲座、家教问卷、家长开放半日活动、家园联系栏”等形式认真对家长进行了宣传。使他们充分了解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园、科学保教的重大意义。

存在问题及下步打算

回顾近段时间的工作,我们取得了一定成绩。展望未来,任重道远,与先进幼儿园相比,我们仍有较大差距,突出表现在:

1、还有一小部分家长不理解教育规律,认为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幼儿

学不到知识。

2、我园科学的保教活动有待提高。

3、师资严重不足。

固日班花中心小学幼儿园防止保教活动“小学化”自查领导小组。 组长:何乌日图

副组长:金锁周永胜

成员:哈斯巴跟、格日乐图、包其木格、哈斯高娃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防止小学化倾向”自查报告

2014.10

在南开区教育局部署天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督导工作时,将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作为了重点工作之一,我园根据要求进行了自查,找出不足,进行了整改。在此基础上,我们又根据津教委〔2014〕88号文件、教基二〔2014〕8号、学前教育处〔2014〕23号、津教委学前〔2014〕5号文件,园内又进一步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创设充满童趣的图文并茂的生活、活动环境。教师和幼儿一起利用废旧物品自制教玩具、布置环境,创设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与课程相适应的学习环境及内容丰富、材料充足的活动区域,使幼儿在玩中求发展。充分利用每一个角落和每一面墙壁,让每一面墙都会说话,每一个角落都活起来,展示了幼儿丰富多彩的生活。如:大班的环保主题墙饰“水的世界”等,让幼儿在参与创设环境的过程中获取知识。

二、幼儿园的课程规范、教育内容符合要求,无使用小学教材组织教学活动的现象。我园以五大领域活动为主要教学内容,使用《快乐家园》和《良好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手册》作为教材,课程内容安排合理,注意领域的均衡,并考虑各领域的有机联系,相互渗透。幼儿园的教育内容及时间安排按园内要求进行,灵活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等教学形式开展活动。

三、班内为幼儿充实了玩、教具及

图书,丰富活动区材料的投放,提高活动区利用率。结合今年的健康基地辐射活动,我园对户外游戏和体育活动进行了专题研讨,幼儿的户外游戏活动安排上保证每天有

充足的时间,教师为幼儿投放丰富的室内外自制游戏材料,让幼儿自由选择游戏,真正投入到游戏活动中去,促进幼儿身心愉悦地发展。园内坚持以游戏为主的教育教学方式,寓教育于游戏之中;在此基础上为了开阔幼儿眼界,我们带领幼儿迈开双腿走进大自然去感知。如:今年六一我们改变了以往在园内开展联欢会的形式,举办了海洋馆亲子游活动,使幼儿渡过了一个轻松愉快的节日。

四、开展家长教育活动,通过e校通和qq群及时宣传幼儿园发展目标、《指南》精神,我们不定期的针对一些家长感兴趣的热门话题,教育难点问题,展开家长论坛、教师论坛等活动让家长了解幼儿教育的规律。通过家长会和开

放日及班内家园共育园地,向家长宣传了幼儿园的教育理念,转变了家长的观念促进家园共育。如园里发起为小书包“减负”的倡议后,家长积极配合,孩子的书包里儿童故事书和玩具宝贝取代了家长带来的各种书写练习手册、拼音及识字卡片,孩子们轻松了,同时帮助家长树立科学育儿理念。

五、能够严格遵循幼儿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指南》为准绳,科学制定保教工作计划;参照市级和区级一日环节标准,结合幼儿园现状,制定园本一日环节标准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的一日活动,科学制定作息时间表。班内将作息时间表固定在显著位置,各环节活动的开展严格按此表执行。

六、认真抓好教师的政治思想、纪律和师德教育,通过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水平。教师节开展了师德演讲活动,根据局安排每位教师签订了拒收礼金承诺书。青年教师都参加了由南开区教育局举办的《指

南》解读培训,全体教师都参加了《指南》解读的二级培训,从而为转变教学意识树立新的教育理念奠定了牢固基础。通过上述举措,我园教育教学工作有了进一步提高,得到了社会的认可,生源有了保障。

总之,经过这次自查,进一步加强了幼儿园保教工作,防止了 “小学化”现象,促进幼儿全面和谐有个性地发展。

铁桥镇中心幼儿园

防止教学“小学化”自查报告

为了深入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一日活动行为细则》,严格执行开教办〔2014〕4号关于转发《**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明确幼儿园教育的主要任务,认清小学化倾向的危害性

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要以人为本,为幼儿近期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素质基础。我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涵盖健康、社会、科学、语言、艺术等方面,促进幼儿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综合协调全面发展。特别是面对目前学前教育的现状,更特别强调幼儿在情感、态度、能力方面的教育培养,培养幼儿各种良好的行为习惯、好奇心、求知欲、学会适应新环境和与小伙伴相处能力,使幼儿在已有生活经验的基础上获得全面综合的发展。

目前,我县学前教育教学中仍然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有的家长拔苗助长提前送学龄前幼儿入小学,有的幼儿园迎合家长把小学的教学内容搬到幼儿园,过分注重知识、技能教学。开展形式繁多的不适合实际需要的课题,举办特色班教学等。这些做法违背了上级有关规定,也违背了幼儿身心发展特点

和教育规律,误导了家长的教育观念,必须予于纠正。

二、规范幼儿园办园管理

我园严格按照幼儿年龄编班,使幼儿园与小学招生年龄段自然衔接,防止把低龄幼儿编入高年龄班,各年龄班幼儿数最多不超过5人。

适应幼儿身心发育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决执行五个“不得”。坚决纠正幼儿写字过早、握笔姿势不正确、不注意用眼卫生等违规行为。

三、加强对幼儿园试验课题和兴趣班管理

实行幼儿园实验课题审查备案制度,并由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实施,组织幼儿园对现在开展的实验课题进行申报、审查备案,没有不符合教育教学规律,或打着实验课题的名义乱收费的行为,没有在一日活动时间之外举办兴趣班。幼儿园本着适合、实用的原则各类课题的实验研究,不贪大求洋,实验课题从具体问题着手,从幼儿园实际中提

出,并用来解决幼儿园日常管理教育教学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坚持幼儿园审批和年审制度,保障健康办园秩序

我园严格执行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制度和年检制度,坚决遏制无证办园现象,每年接受县级行政部门对我园年审,并将年检结果进行公示。

五、加强领导,开展办园秩序检查整治

本次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工作由**市教委统一部署,我园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作到位,我园规范办园行为共分以下三个阶段:自

查自纠、集中整改、考核验收。

结合本次自查,我园规范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小学化”现象,保障了幼儿健康快乐成长,提高了保教质量,促进了幼儿教育科学发展。当然,在工作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努力改进,争取来年会有更大的进步。

铁桥镇中心幼儿园

二○一二年二月

第13篇:幼儿园防止小学化倾向自查报告

“防止小学化倾向”自查报告

2013.10

在南开区教育局部署天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督导工作时,将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作为了重点工作之一,我园根据要求进行了自查,找出不足,进行了整改。在此基础上,我们又根据津教委〔2012〕88号文件、教基二〔2011〕8号、学前教育处〔2013〕23号、津教委学前〔2013〕5号文件,园内又进一步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创设充满童趣的图文并茂的生活、活动环境。教师和幼儿一起利用废旧物品自制教玩具、布置环境,创设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与课程相适应的学习环境及内容丰富、材料充足的活动区域,使幼儿在玩中求发展。充分利用每一个角落和每一面墙壁,让每一面墙都会说话,每一个角落都活起来,展示了幼儿丰富多彩的生活。如:大班的环保主题墙饰“水的世界”等,让幼儿在参与创设环境的过程中获取知识。

二、幼儿园的课程规范、教育内容符合要求,无使用小学教材组织教学活动的现象。我园以五大领域活动为主要教学内容,使用《快乐家园》和《良好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手册》作为教材,课程内容安排合理,注意领域的均衡,并考虑各领域的有机联系,相互渗透。幼儿园的教育内容及时间安排按园内要求进行,灵活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等教学形式开展活动。

三、班内为幼儿充实了玩、教具及图书,丰富活动区材料的投放,提高活动区利用率。结合今年的健康基地辐射活动,我园对户外游戏和体育活动进行了专题研讨,幼儿的户外游戏活动安排上保证每天有充足的时间,教师为幼儿投放丰富的室内外自制游戏材料,让幼儿自由选择游戏,真正投入到游戏活动中去,促进幼儿身心愉悦地发展。园内坚持以游戏为主的教育教学方式,寓教育于游戏之中;在此基础上为了开阔幼儿眼界,我们带领幼儿迈开双腿走进大自然去感知。如:今年六一我们改变了以往在园内开展联欢会的形式,举办了海洋馆亲子游活动,使幼儿渡过了一个轻松愉快的节日。

四、开展家长教育活动,通过E校通和QQ群及时宣传幼儿园发展目标、《指南》精神,我们不定期的针对一些家长感兴趣的热门话题,教育难点问题,展开家长论坛、教师论坛等活动让家长了解幼儿教育的规律。通过家长会和开放日及班内家园共育园地,向家长宣传了幼儿园的教育理念,转变了家长的观念促进家园共育。如园里发起为小书包“减负”的倡议后,家长积极配合,孩子的书包里儿童故事书和玩具宝贝取代了家长带来的各种书写练习手册、拼音及识字卡片,孩子们轻松了,同时帮助家长树立科学育儿理念。

五、能够严格遵循幼儿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指南》为准绳,科学制定保教工作计划;参照市级和区级一日环节标准,结合幼儿园现状,制定园本一日环节标准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的一日活动,科学制定作息时间表。班内将作息时间表固定在显著位置,各环节活动的开展严格按此表执行。

六、认真抓好教师的政治思想、纪律和师德教育,通过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水平。教师节开展了师德演讲活动,根据局安排每位教师签订了拒收礼金承诺书。青年教师都参加了由南开区教育局举办的《指南》解读培训,全体教师都参加了《指南》解读的二级培训,从而为转变教学意识树立新的教育理念奠定了牢固基础。通过上述举措,我园教育教学工作有了进一步提高,得到了社会的认可,生源有了保障。

总之,经过这次自查,进一步加强了幼儿园保教工作,防止了 “小学化”现象,促进幼儿全面和谐有个性地发展。

第14篇:防止幼儿园保育教育小学化自查报告

杜绝幼儿园“小学化”自查报告

单 位:新乡市红旗区萌芽幼儿园 时 间: 2018年9月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明确指出: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幼儿园教育本来就应该寓教于乐,让幼儿在游戏、玩耍中获得知识。但是一些家长由于教育观念比较落后,经常要求幼儿园增加小学教育内容。近日,我市教体局转发了省教育厅转发的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提出了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纠正“小学化”教育内容和方式,创设适宜幼儿发展的良好条件,整治“小学化”教育环境,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招生政策,严禁一切形式的小学入学考试等要求。我们认为此通知下达的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为我们坚持素质教育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在接到区教体局转发的此项通知后,我们组织全体教职工进行了认真学习,并对照通知要求逐一开展自查工作,内容如下:

一、严格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开展保教工作 1.树立端正的的办园理念

我们幼儿园的办园目标和思路是;以《纲要》精神为指导,以五大领域为轴线,以素质教育为基础,秉承“寓教于乐”的教育理念;突出科学启蒙教育特色;坚持“一切为了孩子”的办园宗旨;实现“面向全体幼儿,培养好奇、好问、好学、健康乐群、善于发现、勇于表达、全面和谐发展的有个性的接班人,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为家长提供优质服务”的办园目标。

2.坚持科学的教育方式

1 我园在保教工作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使幼儿“在生活中做人,在活动中健体,在探索中求知,在环境中审美”,注重区角活动和创造性游戏的开展。从不开设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强化训练活动,也不盲目迎合家长的要求,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也没有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的现象。

我们每学期根据计划组织幼儿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如:以“妈妈我爱您”、“快乐六一”、“祖国妈妈生日快乐”为主题的幼儿美术作品展;以“快乐节日”、“放飞童心,畅想未来”为主题的文艺汇演;以“庆元旦迎新年”为主题的幼儿合唱比赛等等,各项活动面向全体幼儿,让每个孩子个性得到张扬,潜能得到充分发挥,充分展示素质教育成果,展现全面发展的和谐之美。

二、努力创造适宜幼儿发展的育人环境 1.创设充满童趣的生活、活动环境

我园设有符合标准、安全、规范的幼儿活动室、办公室、会议室、音体室、图书室、多媒体教室、伙房、保健室等。园舍结构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功能齐全,富有童趣。各班活动室有彩色墙面、地面,配有钢琴、55寸多媒体教学机和空调,教学仪器,餐饮、消毒器具,儿童玩具齐全,图书丰富,并配有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身高的幼儿用床和桌椅,满足幼儿生活与学习的各项活动需要。

我们对照市级示范园标准,努力在各方面做了更新和完善:园内铺设塑胶,给幼儿提供更多的活动场地;对幼儿卫生间进行了规范化改造;充分利用有限空间,完成了饲养角、种植园地、戏水池、游戏室的建设;添置了科学发现室及配套的教学用具。

2 教师和幼儿一起利用废旧物品自制教玩具、布置环境,创设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与课程相适应的学习环境及内容丰富、材料充足的活动区,使幼儿在玩中求发展。活动室的每一个角落和每一面墙壁都尽可能得到充分利用,向幼儿传递信息、创设氛围或展示其学习成果;楼梯、走廊墙壁上,不仅展示了幼儿丰富多彩的生活,而且向家长宣传了幼儿园的教育理念。

2.营造温馨、和谐的育人氛围

我们还努力为幼儿创设良好的心理环境,教师把自己融入环境之中,切实做到态度和蔼可亲,理解尊重幼儿,使幼儿处于被尊重、被关爱、受鼓励的环境中,使优质的教育环境展示于社会,优质的保育保教质量取信于家长、幼儿。

总之,我园经过认真自查,至今在本园没有发现保育教育“小学化”现象。今后我们仍将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精神为指导,加强教育教研工作,完善防止“小学化”教育倾向的有关制度,积极向家长宣传科学的学前教育理念,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请各位领导多多指导!

2018年9月

第15篇:铁桥幼儿园防止教学小学化自查报告

铁桥镇中心幼儿园

防止教学“小学化”自查报告

为了深入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一日活动行为细则》,严格执行开教办〔2012〕4号关于转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明确幼儿园教育的主要任务,认清小学化倾向的危害性

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要以人为本,为幼儿近期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素质基础。我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涵盖健康、社会、科学、语言、艺术等方面,促进幼儿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综合协调全面发展。特别是面对目前学前教育的现状,更特别强调幼儿在情感、态度、能力方面的教育培养,培养幼儿各种良好的行为习惯、好奇心、求知欲、学会适应新环境和与小伙伴相处能力,使幼儿在已有生活经验的基础上获得全面综合的发展。

目前,我县学前教育教学中仍然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有的家长拔苗助长提前送学龄前幼儿入小学,有的幼儿园迎合家长把小学的教学内容搬到幼儿园,过分注重知识、技能教学。开展形式繁多的不适合实际需要的课题,举办特色班教学等。这些做法违背了上级有关规定,也违背了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误导了家长的教育观念,必须予于纠正。

二、规范幼儿园办园管理

我园严格按照幼儿年龄编班,使幼儿园与小学招生年龄段自然衔接,防止把低龄幼儿编入高年龄班,各年龄班幼儿数最多不超过5人。

适应幼儿身心发育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决执行五个“不得”(不得搬用小学教材,不得进行奥数培训,珠脑心算、拼音、写字等教育内容,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验和考试,不和在正常教学活动时间举办兴趣班并单独收费)。坚决纠正幼儿写字过早、握笔姿势不正确、不注意用眼卫生等违规行为。

三、加强对幼儿园试验课题和兴趣班管理

实行幼儿园实验课题审查备案制度,并由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实施,组织幼儿园对现在开展的实验课题进行申报、审查备案,没有不符合教育教学规律,或打着实验课题的名义乱收费的行为,没有在一日活动时间之外(包括工作日的下午5点以后或双休日、休假日)举办兴趣班。幼儿园本着适合、实用的原则各类课题的实验研究,不贪大求洋,实验课题从具体问题着手,从幼儿园实际中提出,并用来解决幼儿园日常管理教育教学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坚持幼儿园审批和年审制度,保障健康办园秩序

我园严格执行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制度和年检制度,坚决遏制无证办园现象,每年接受县级行政部门对我园年审,并将年检结果进行公示。

五、加强领导,开展办园秩序检查整治

本次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工作由重庆市教委统一部署,我园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作到位,我园规范办园行为共分以下三个阶段:自

查自纠(2月底前)、集中整改(3 -10月)、考核验收(11月)。

结合本次自查,我园规范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小学化”现象,保障了幼儿健康快乐成长,提高了保教质量,促进了幼儿教育科学发展。当然,在工作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努力改进,争取来年会有更大的进步。

铁桥镇中心幼儿园

二○一二年二月

第16篇:防止幼儿园保育教育小学化自查报告

杜绝保育教育“小学化”自查报告

单 位:时 间:

凤泉区分将池佳平幼儿园 年2月

2012

教育必须“既符合幼儿的现实需要,又有利于幼儿的长远发展”(《纲要》)。《纲要》明确指出,“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奠基意味着和未来发展的关系。这一切告诉我们,幼儿教育的功能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着眼于未来的奠基工程,具有潜在效应和长远效应,为此,必须改变人们对教育急功近利的期望,幼儿园教育应着眼于儿童发展的长远目标,要特别注重那些对儿童一生产生影响的品质,为其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这就是发展的可持续性原则。

所以,面对家长的不正确地认识与要求,作为幼儿园不应处于一种被动盲从的地位,而应充分发挥我们在幼儿教育中的专业主导地位。因为作为幼儿园,专业的幼儿教育机构;以及幼儿教师,专业的教育人员,我们的教育目光不能短浅,不能只看到现在,而更应着眼于儿童的未来。

明确了这一教育思路,我认为,要想在育儿观念上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家园共识,必须首先找准与家长合作的基点与分歧点。我们合作的基点是:我们与家长的教育初衷和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培养孩子成材,但在具体的教育理念与方式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基于此,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充分发挥我们专业教育机构的权威性,带领家长走出教育的误区。我园在此方面主要采取了如下做法:

第一;充分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通过一系列专业教育知识的学习,并辅之以一些实例,让家长看到急功近利的拔苗助长方式并不利于幼儿的长远发展。在教育孩子时,应保持一颗平和的心态,着眼于

幼儿的长远发展,同时给予家长一些具体的科学科学育儿方法的指导。让他们在教育孩子的观点上做到与幼儿园一致,只有这样,家庭与幼儿园的教育也就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同步。

第二:多举行一些诸如家长开放日或其他形式的开放活动,吸引家长参加,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让家长真切地感受到幼儿在情感、态度、能力多方面的逐步提高,更坚信幼儿园在教育孩子方面的权威性,从而能更主动的配合幼儿园以正确的教育观对孩子实施教育。

第三:我们会不定期的针对一些家长感兴趣的热门话题,教育难点问题,展开家长论坛、教师论坛等活动,通过大家各抒己见,沟通观点,能更好的达成教育的共识,同时也促使家长更加关注科学的教育观,理智地看待学前幼儿教育,并主动向幼儿园靠拢。

那么,我们不强调对知识技能的学习,是否就意味着忽略知识技能的作用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们知道,能力是在获取知识技能的过程中逐步培养起来的,这里涉及到的是让孩子自己建构知识还是记忆模仿知识,是强调“会学”还是强调“学会”,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我们对教师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要求教师通过不断学习,重新认识知识技能的内涵,在教育过程中必须强调幼儿主动获取知识的过程体验,强调幼儿在获取知识的过程中认知结构的变化,这就涉及到获取知识应定位于过程还是结果。如果定位于结果,我们就会预设一大堆有待孩子接受的知识点和有待训练的技能,并作为目标看重其达成与否。定位于过程,我们就会将

这些知识仅仅作为载体,看重的是孩子如何思维的,是如何接受这些知识的,目的是启发孩子的智慧。具体地说,每个领域都会有一个与孩子智慧相关的核心要素,如健康:自我保护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科学:思维能力;艺术:创造能力。只有定位于过程体验的“教与学”,才能抓住这一核心要素,点燃起这一智慧的火花。例如,当我们定位于结果时,科学领域的学习,就会让孩子去记住某种现象的特定事或知识点(一大堆事务的名称和概念等),而定位于过程,就会抓住事物之间的逻辑关系这一核心要素,让孩子在与客观环境的相互作用的实施中,不断探索和反复体验中去发现,至于从哪些实事中发现并不重要——过去我们总以为是我们教会了幼儿,因为幼儿能复述出我们要他记住的明称,可以重复出我们演示给他们的实验,却忽略了孩子根本不能在不同的情境中的知识迁移:定位于结果,我们就会在艺术领域的学习中教孩子一些特定的技能和技巧(用琴法、画技去模仿现成的作品)而定位于过程,则核心要素是丰富的想象力和表现的热情,这些特定的技能则并不是最重要的,因为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表现方法——过去我们很得意我们的孩子能逼真的模仿范画,为孩子画得非常像而高兴,却不曾认识为什么有的孩子一旦离开了范画,却什么也画不出来,他们仅仅眼中有画,而心中无画,定位于结果,社会领域的学习就应当直接训练孩子集体生活的规则(牢记各类常规、用纪律约束、以及能复述与同伴相处的原则)。定位于过程,则关键的要素是自我意识的发展,即让幼儿在与他人的自由交往中体验规则的公正与互惠,逐步摆脱自我中心——过去我们总

是通过规则约束、通过教师的裁判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结果把孩子的口头规则和对权威的惧怕以及听话顺从当作良好品质;定位于结果,语言的学习就会灌输一定量的词汇和给予造句的训练,定位于过程则关键的要素是交流与表达,重要的是“激发表达的热情,创设交流的机会”——过去我们着重在专门的语言教学中重复故事、背诵儿歌、造句练习、却没有想到,实际上由而是在交往中自己获得语言,而不是别人教会他说话。

总之,我园经过认真自查,至今在本园没有发现保育教育“小学化”现象。今后我们仍将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精神为指导,加强教育教研工作,完善防止“小学化”教育倾向的有关制度,积极向家长宣传科学的学前教育理念,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2012年2月

第17篇:防止幼儿园保育教育小学化自查报告

杜绝保育教育“小学化”自查报告

单 位:旭禾幼儿园 时 间: 2012年3月12日

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这是《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明确提出的。 幼儿园教育本来就应该寓教于乐,让幼儿在游戏、玩耍中获得知识。但是一些家长由于教育观念比较落后,经常要求幼儿园增加小学教育内容。

近日,我市教体局转发了自治区教育厅转发的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提出了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纠正“小学化”教育内容和方式,创设适宜幼儿发展的良好条件,整治“小学化”教育环境,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招生政策,严禁一切形式的小学入学考试等要求。我们认为此通知下达的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为我们坚持素质教育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在接到区教体局转发的此项通知后,我们组织全体教职工进行了认真学习,并对照通知要求逐一开展自查工作,内容如下:

一、严格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开展保教工作 1.树立端正的的办园理念

我们幼儿园的办园目标和思路是;以《纲要》精神为指导,以五大领域为轴线,以素质教育为基础,秉承“寓教于乐”的教育理念;突出科学启蒙教育特色;坚持“一切为了孩子”的办园宗旨;实现“面向全体幼儿,培养好奇、好问、好学、健康乐群、善于发现、勇于表达、全面和谐发展的有个性的接班人,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为家长提供优质服务”的办园目标。

2.坚持科学的教育方式

我园在保教工作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使幼儿“在生活中做人,在活动中健体,在探索中求知,在环境中审美”,注重区角活动和创造性游戏的开展。从不开设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强化训练活动,也不盲目迎合家长的要求,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也没有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的现象。

我们每学期根据计划组织幼儿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如:以“妈妈我爱您”、“快乐六一”、“祖国妈妈生日快乐”为主题的幼儿美术作品展;以“快乐节日”、“放飞童心,畅想未来”为主题的文艺汇演;以“庆元旦迎新年”为主题的幼儿合唱比赛等等,各项活动面向全体幼儿,让每个孩子个性得到张扬,潜能得到充分发挥,充分展示素质教育成果,展现全面发展的和谐之美。

二、努力创造适宜幼儿发展的育人环境 1.创设充满童趣的生活、活动环境

我园现有综合教学楼俩幢,设有符合标准、安全、规范的幼儿活动室、办公室、会议室、舞蹈室、图书室、伙房、医务室等。园舍结构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功能齐全,富有童趣。各班活动室有彩色墙面各班均配有电子琴、电视、教学仪器,餐饮、消毒器具,儿童玩具齐全,图书丰富,并配有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身高的幼儿用床和桌椅,满足幼儿生活与学习的各项活动需要。

我们对照市级示范园标准,努力在各方面做了更新和完善:园内铺设了塑胶,使幼儿活动场地更加安全;对幼儿卫生间进行了规范化改造,添置了储藏柜;充分利用有限空间。教师和幼儿一起利用废旧

物品自制教玩具、布置环境,创设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与课程相适应的学习环境及内容丰富、材料充足的活动区,使幼儿在玩中求发展。活动室的每一个角落和每一面墙壁都尽可能得到充分利用,向幼儿传递信息、创设氛围或展示其学习成果;楼梯、走廊墙壁上,不仅展示了幼儿丰富多彩的生活,而且向家长宣传了幼儿园的教育理念。

2.营造温馨、和谐的育人氛围

我们还努力为幼儿创设良好的心理环境,教师把自己融入环境之中,切实做到态度和蔼可亲,理解尊重幼儿,使幼儿处于被尊重、被关爱、受鼓励的环境中,使优质的教育环境展示于社会,优质的保育保教质量取信于家长、幼儿。

总之,我园经过认真自查,至今在本园没有发现保育教育“小学化”现象。今后我们仍将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精神为指导,加强教育教研工作,完善防止“小学化”教育倾向的有关制度,积极向家长宣传科学的学前教育理念,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请各位领导多多指导!

旭禾幼儿园 2012年3月12日

第18篇: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自查报告

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自查报告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黑教基二〔2012〕12号、齐教基二发〔2012〕1号)和县教育局文件精神,提高幼儿园的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更好地发展,幼儿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迅速组织全体幼儿教师学习文件精神,并对照通知要求逐一开展自查工作:

一、建立组织,领导重视

幼儿园成立了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领导小组,由园长为组长、幼儿教师为成员,组织领导小组成员认真学习了《幼儿园规程》和有关文件精神,教师们提高了思想认识,明确了工作目标。

二、严格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开展保教工作。

1、树立端正的的办园理念

幼儿园的办园目标是:以《纲要》精神为指导,以五大领域为轴线,以素质教育为基础,秉承“寓教于乐”的教育理念;突出科学启蒙教育特色;坚持“一切为了孩子”的办园宗旨;实现“面向全体幼儿,培养好奇、好问、好学、健康乐群、善于发现、勇于表达、全面和谐发展的有个性的接班人,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为家长提供优质服务”的办园目标。

2、坚持科学的教育方式

(1)我园在保教工作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使幼儿“在生活中做人,在活动中健体,在探索中求知,在环境中审美”,注重活动和创造性游戏的开展。从不开设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等强化训练活动,也不盲目迎合家长的要求,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也没有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的现象。

(2)、幼儿园一日活动的组织在动静交替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证了每天活动不少于一小时,符合了幼儿教育规律、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3)、活动中,主要通过感知和表象认识事物,动手操作、游戏是他们的学习主要学习形式。因此,教师努力创造适宜幼儿“玩中学、做中学、想中学、看中学、议中学、用中学、听中学”的教育环境,尽量让幼儿亲身参加各种操作,探索活动,保证每个幼儿都有机会感受探究过程和方法,从而真正体验到发现的乐趣与成功的快乐。

每学期根据计划组织幼儿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如:以“感恩—妈妈我爱您”为主题的教育活动;以绘画、手工展示幼儿美术作品;以“快乐节日”、“放飞童心”为主题的六一文艺汇演。各项活动面向全体幼儿,让每个孩子个性得到张扬,潜能得到充分发挥,

充分展示素质教育成果,展现全面发展的和谐之美。

二、努力创造适宜幼儿发展的育人环境

1、创设充满童趣的生活和活动环境

我园现有完整的幼儿活动场所,设有符合标准、安全的活动设施。每个教学活动室都有29寸电视、DVD和乐器,满足幼儿生活与学习的需要。

楼内为幼儿创设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与课程相适应的学习环境及内容丰富、材料充足的活动室,使幼儿在玩中求发展。活动室的每一个角落和每一面墙壁都尽可能得到充分利用,向幼儿传递信息、创设氛围或展示其学习成果;楼梯、走廊墙壁上,不仅展示了幼儿丰富多彩的生活,而且向家长宣传了幼儿园的教育理念。同时,室内增添了卫生间和(衣帽间),为学生提高了方便。

2.营造温馨、和谐的育人氛围

为幼儿创设良好的心理环境,教师把自己融入环境之中,切实做到态度和蔼可亲,理解尊重幼儿,使幼儿处于被尊重、被关爱、受鼓励的环境中,使优质的教育环境展示于社会,优质的保育保教质量取信于家长、幼儿。

总之,我园经过认真自查,至今在本园没有发现保育教育“小学化”现象。今后我们仍将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精神为指导,加强教育教研工作,完善防止“小学化”教育倾向的有关制度,积极向家长宣传科学的学前教育理念,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中心幼儿园

2012-3-26

第19篇:刑事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

刑事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

摘要: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是近几年来,我国在大力主张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的情况之下,冤假错案仍一再发生,这就不得不让我们反思。这里通过结合一些近年来为人们所熟知的案例,从几个角度分析讨论,阐明导致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几个重要原因。

关键词:疑罪从无;刑讯逼供;惟口供;律师辩护

这里所讨论的冤假错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是由于公安检查机关违反法定的程序或者严重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调查收集证据,抑或其他违法的方法,结果使无辜的人被错误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即刑事冤假错案。

纵观诸多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总能找到许多共同点,总结有主要如下几点:

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现象仍占主导,司法实践中还没有根本贯彻落实“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即使现在相关立法已经确立了这一原则。这一现象一方面是因为办案人员受到上级机关、领导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追求办案效率。虽然我们可以从先哲贝卡利亚那里得知 ,刑罚与犯罪的时间间隔越短,那么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就更加明显,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为了效率而忽略公正的理由。每一个案件的侦破都具有其规律性和必然性,限期破案,片面追求破案率有悖客观规律,破案有奖,无可厚非,但限期破案,积案必罚的指令,则不应该出现,破案也需要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否则会给办案人员带来巨大的压力,以致为了不受罚而随便结案,这样就会造成冤假错案,甚至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托词或便利。试想,当一味的追求效率而使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而无辜清白者被判刑入狱甚至被处以死刑时,这会给社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司法的权威还能存在多久?我们不能为了效率而丧失了对公正的追求。当这两者出现矛盾的时候必须在确保公正前提下去讲求效率。另一方面是因为长期的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思想在影响着办案,司法实践中的

这一做法不仅违背了我国刑法确立的罪行法定基本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还导致了冤假错案的频发。

二,每个冤假错案的造成基本上与刑讯逼供有关。我们熟悉的昆明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以及聂树斌案等等都是刑讯逼供造成的,法律对刑讯逼供是禁止的,为什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这种侵犯人权的证据调查方式仍然爱不释手?《刑事诉讼法》第43条还做出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及其它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凡经查证属实属于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的根据。”这些立法上的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刑事逼供,但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仅有这些规定是不足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我国的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权力是很大的,这也就增加了办案过程中权力滥用的几率,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力,导致无辜的人受到牵连。而同时,我国的检查机关等监督机关的监督权并未能充分行使,难以发挥起应有的作用,这些,都促长了刑讯逼供现象的屡禁不止,导致冤假错案频发。

三,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惟口供”的思想,对于案件的实际调查与研究不够重视。在针对这一方面的问题我国立法上已经做出了相当大的努力。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趋势充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是,这并没起到很好作用,很多的司法机关依旧片面追求口供, 依照口供办案,忽视实际调查研究。很多冤假错案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例如佘祥林案件,赵作海案件,均是因为司法机关对案件的理所当然的态度,在调查的过程中,忽视了客观证据的收集与求证。特别是在当时已经可以进行DNA鉴定的情况下,如果说是考虑到鉴定费用的问题,那相信大家也会和我一样无话可说,只是想请问一下,难道说一个人一生的清白甚至生命还抵不过验一次DNA的费用的价值吗?

四,在案件中不重视律师的辩护作用。我们都明白,如果律师的辩护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可以减少很多冤假错案。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的一些合理、合法请求及建议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信任和采纳。如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甚至漠视律师在法庭上的作用,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根本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五,司法机关的队伍整体素质低下,敷衍塞责,违反职业法定要求的不积极作为或不作为等也是如今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就佘祥林的案件来说,如果有关机关能够认真审查,寻找线索,早点发现他的妻子还存活于世,那么,佘祥林也就不会无辜在监狱里待了十多年。毕竟,佘祥林的妻子再婚时有去过婚姻登记所使用身份证登记,生小孩时也需要通过户口,身份证的审查。可惜,相关部门并未发现这一大漏洞,可见,我国的诸多部门大概都抱着漫不经心的态度在工作,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另外,权力机关干涉,司法机关丧失独立办案权也是原因之一。 总而言之,根源有很多,也有许多是我们还没察觉的,这就需要我们的不断探索。以期在找到根源后解决问题,让冤假错案率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 《法学家茶座》(第6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10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2年3月14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

第20篇: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预防冤假错案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预防冤假错案

很多考生已经奋斗在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路上了,尤其对于申论而言,必须是一个渐进的逐步的过程,写文章算是申论的第一难,中公教育专家建议考生,平时可以先参考一些范文,培养语感,积累素材。

【范文示例】

预防冤假错案刻不容缓

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省高院院长郑鄂强调,靠立足公平正义,狠抓司法办案第一要务,绝不允许出现重大怨假错案,特别是人命关天的死刑案件务必要确保办成“铁证铁案”。

近期以来,媒体相继曝光了广东省东营市十大冤假错案,例如其中的邵云财产歪判案、被殴打案和冤刑狱案引起广大社会群众热议,我想这就是郑鄂院长强调的背景。其实,全国各地都有类似事件,例如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上海两梅杀人案、河北李怀亮杀人案,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底线。冤假错案不仅对当事人是一场灾难,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了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也影响了国家的长治久安。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广东省郑鄂院长的这句话说明了省高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已经将冤假错案当做大事重视起来了,这是一个进步。当然要想这句话真正起作用,司法执法各部门都应该重视起来找到原因从原因入手预防在发生类似事件。

预防冤假错案的第一步就是执法者、司法者都应该转变执法司法理念。无论是查案者还是办案者还是定案者都应该更加严格严肃的对待,抛弃以前的“疑罪从有”、“疑罪从轻”、“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错误刑事司法观念,绝对要杜绝刑讯逼供恶习,因为刑讯逼供往往是冤假错案产生的主要成因和根源。查案办案应把客观证据放在首位,真正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理念。真正树立重程序规范,坚持合法取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不仅要注重收集有罪证据还要注重收集无罪证据。还应该转变错误的一味追求破案率、批捕率、公诉率和有罪判决率的观念,尊重司法规律、科学规律。

预防冤假错案还需要检察机关科学合理的运用检察职能,实行有利的监督。监督也是预防错误产生的方式,不要用监督权向其他机关施压提高有罪判决率,不要与公安机关形成有力的“利益联合体”,降低监督的力度。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监督,避免冤假错案。

预防冤假错案还应该形成良好的社会法制氛围。首先,各级领导干部要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对待司法工作,不能以人治的、行政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过问干预司法工作。身为社会主体的人民群众应该学法守法懂法,当其他人损害了我们的自身人权,我们应该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再而就是媒体和群众也应该理性地看待破案率,共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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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冤假错案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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