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冤假错案

2020-03-02 17:30:1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如何避免冤假错案

侦查国保一班 石海波 200920310039 从古至今,冤假错案像幽灵一样动摇着司法的权威,增加人们对司法之不信任,也许冤假错案不可避免,但是刑事司法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冤假错案。在刑事诉讼中,冤假错案对被告人造成的影响以及对社会产生的负面效应都是不可回复的,更严重的是人们将丧失对司法的信任,司法的权威荡然无存,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本无法保障。在崇尚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才是当务之急。 我国冤假错案的原因(参考网上相关资料): 第一:偏听偏信,轻信被害人的指控;

第二:警方先入为主,执法观念陈旧,缺乏疑罪从无理念,实行有罪推定; 第三:现场勘察不细致,调查访问不深入,证据材料失实; 第四:办案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 第五:刑讯逼供,引供诱供; 第六:采用证明力薄弱的证据; 第七:迷信所谓的科学证据如测谎结论;

第八:用违法的方法调查收集证据和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九: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第十:权力机关干涉,司法独立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第十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如没有赋予被告人的沉默权等; 第十二:轻信口供,没有赋予被告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 第十三:侦查权的强大与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监督权的缺位;

第十四:有案必破,破案有奖,积案受罚,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以下具体就第九条原因(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进行完善。

(一)当务之急是确保律师合理的辩护意见能够得到采纳。

1、应借鉴国外的陪审团制度,让陪审团来对“有罪”或“无罪”作出决定。陪审团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其可以帮助法院减压,死刑案件是重大案件,法院作出判决时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来自于社会、来自于公众,来自于被害人家属,也来自于公安、检察等兄弟办案单位,在巨大的压力下,即使明知案件存在疑点,即使律师提出合理质疑,也很难下决心作出无罪判决。实行陪审团制度,由来自社会各界的陪审员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决定,其最大的好处就是法官个人或法院无需承担来自社会的各种压力,而是将这种来自于社会的压力转移至社会;而包括被告人、被害人、侦察部门、控诉方、辩护方等在内的诉讼各方以及社会、公众对由社会公众所组成的陪审团作出的决定也将具有更大的包容心。此外,陪审团不是专家,也不了解案情,不存在先入为主,需要控辩双方动用各种证据来说服其接受自已的观点,审判的对抗性才会更强,证据也才能得到充分的展示和说明,证据中的瑕疵才更容易放大,律师的辩护效果才会最大化。因此,借鉴国外的陪审团制度是推动辩护制度发展的一剂良方。

2、将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的线性结构改变成控辩审三角结构。将辩方变成控方的强壮对手,而不是一个摆设或陪衬。以充分发挥其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功能。这里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让辩护律师有能力保障委托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如律师要有足够的能力预防、发现、制止刑讯逼供等妨碍诉讼的侵权行为。其二是有能力发现案件的问题,这就涉及到律师的会见权、调查权等各项权利的保障,要让律师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更加方便,更加安全,完全根据案情需要,不受干扰,不受威胁。其三是让律师的声音再大一点,再强一点,能够把发现的问题传递出去,而不是向现在一样可听可不听。

(二)树立法律的权威,深刻认识律师辩护的重要价值,切实维护律师的基本权利。

1、深刻认识律师辩护的重要价值。一个冤案的发生足以动摇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一个个冤案的发生则足以摧毁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并进而影响到对法律的信任,对政府的信任。律师辩护的最大价值就是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法律公平公正地实施。律师辩护的背后体现着深刻的“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我们不敢想象如果杜培武案、佘祥林案中没有律师辩护,没有律师提出正确的辩护观点,没有律师的据理力争,据理力辩,后果会是什么?也许杜培武案和佘祥林案均已成为永远的遗憾。

2、保障律师权利要有方法。会见权的问题要解决并没有那么难,只要把看管犯罪嫌疑人的职责从公安机关移交到司法机关即可,司法机关置身事外,公平对待参与刑事诉讼的各方;此举不仅可以解决会见权的问题,同时还可以解决刑讯逼供的问题,可谓一举数得。此外,对于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伪证或唆使证人作伪证的调查应由控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来进行,这样才能防止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借伪证罪对辩护律师进行打击报复或自以为是地错误追究所谓“作假证”的证人的法律责任。

(三)科学设计刑事诉讼制度

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适当分离。如前所述,律师作无罪辩护时,是不可能同时做罪轻辩护的,在被告人被定罪的情况下,这对于保障被告人获得充分的辩护显然是不利的,为此,建议在一审程序中,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辩护律师如作无罪辩护,可以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适当分离,先由法庭作出有罪认定,此后再进行第二轮辩护,此时,辩护律师可就量刑问题进一步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以保障律师全面阐述辩护意见,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充分发挥律师辩护的重要作用,对于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确保死刑适用的公正性、准确性,强化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对法律的信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冤假错案的产生不是单个原因造成的,而是很多原因结合在一起综合作用的产物;不是单个的失误而是一连串的失误。要解决冤假错案,必须充分完善现有的制度和改良现有的制度并真真实实的贯彻。对于刑事诉讼必须慎之又慎,它关系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关系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对社会的影响也巨大。我们必须严格贯彻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必须确保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必须确保程序正义,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得到充分的发挥,禁止刑讯逼供和确立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尽量的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把冤假错案归结为某个方面的原因都是有失偏颇的,想尽量减少,必须有勇气和魄力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只有设计良好的制度才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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