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冤假错案材料

2020-03-03 16:07:3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转变执法理念,防止冤假错案

近段时期,媒体先后曝光的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上海两梅杀人案以及河南李怀亮杀人案等刑事冤假错案,给司法公信再次带来灾难性影响。这些案件与之前的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南滕兴善案一样,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

这也是省院卢乐云副检察长撰文《个案办理中的检察执法理念——以公诉防止冤假错案为视角》的紧迫背景。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要防范冤假错案,首先必须认真分析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源、成因,只有准确找出问题所在,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防范,否则将劳而无功。那么,当前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何在?我们认为,归根结底还是理念问题。

一、错误理念是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

从目前暴露出的冤假错案的情况看,无论是赵作海杀人案、张氏叔侄强奸案、李怀亮杀人案,还是佘祥林、杜培武案件,案件本身并不复杂,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重大疑点,而且公检法办案人员对存在的问题都很清楚,并由此导致案件一而再、再而三的被退回补充侦查或发回重审。如果公检法任何一个机关能够坚守法律底线,坚持定案证据标准,可以说不

1 需要业务多么精通就能够作出正确判断,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但遗憾的是,就是这样一些案件经过公检法层层关口,经历漫长时日,大多仍然是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留有余地判决”而告终。这也是这些案件之所以引发公众强烈不满的主要因素。

而且,这些冤案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事后证实,案件在侦查阶段均存在刑讯逼供,案件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定案。公安机关在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之后,马上作破案、结案处理。而且许多地方政府会立即对公安进行表彰、授奖,根本不考虑还要经过法院审判、判决。而许多该固定、收集的证据没有固定、收集。案件在公安、检察和审判各阶段几经反复,往往是若干年过去,明知案件证据不充分、不扎实,但再要收集证据已时过境迁、为时已晚。可以说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的观念,以及因之而来的刑讯逼供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最根深蒂固的错误观念。而这些案件最终又因“亡者归来”、“真凶出现”或“事实证据不足而被推翻”,形成冤假错案。反观之,如果能够切实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毫无疑问,这些冤假错案就不会发生。

因此,“疑罪从有”、“疑罪从轻”、“重口供、轻客观证据”等错误刑事司法观念,以及由此而来的刑讯逼供恶习,是绝大多数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主要根源和成因。有人从司法人员的作风、责任心方面总结,不能说没有一定关系,但核心还是错误的司法理念问题。

二、转变执法理念,防止冤假错案

2 找到了冤假错案产生的根源,我们要做的就是对症下药,切实转变不合时宜的错误的刑事司法理念,理念至关重要。有完善的制度而没有先进的理念,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可以说,理念决定行动,转变刑事司法理念,关键是刑事司法主体要转变理念。我院公诉科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从如下几个方面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一,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理念,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制度设计,就在于与控诉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防止对犯罪的指控成为一种潜在的犯罪认定。我国法律对公诉机关虽然也作出了要重视无罪、罪轻证据的规定,但公诉机关的追诉性质,在本能上肯定是更为关注有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据,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为防止一边倒,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我科充分尊重辩护律师的权利,积极配合辩护律师的工作。我们充分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在保障人权和实现公平正义的道路上,律师也是是公诉人的同盟军,是实现公正审查案件、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对个别律师违规发难、无理“闹诉”的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就事论事方式,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请他们配合做好工作,而不是将这种情况轻易扩大为

3 对整个律师群体的偏见,我们充分相信绝大多数律师是具备良好职业素养的,是理性、客观、公正、中肯的,是检察院可以依靠而且应当依靠的重要力量。

第二,树立重客观证据的理念,不轻信口供,坚决杜绝刑讯逼供。目前发现的重大冤错案件,都与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虚假口供有直接关联。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证实自己有罪”,但由于沉默权、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等制度尚未确立,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仍然缺乏充分的制度保障,刑讯逼供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供后翻、时供时翻、当庭翻供等情况下,由于无法确保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可信度无疑也大打折扣,因此,不能轻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尤其不能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基础认定案件事实。在实践中,我们特别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口供的合法性与真实可靠性密切相关,要重视对口供合法性的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以刑讯逼供为由提出排除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审查,对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情形的,及时启动专门的调查程序并依法作出处理。同时,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公诉人如果发现讯问的程序、方式违法,例如未在法定讯问场所讯问、讯问时只有一名侦查人员在场等,也应当对口供持慎重态度。如果对口供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应当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及时排除。如我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中,因犯罪嫌疑人李某两次供述的时间相冲突,侦查人员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我院对

4 李某的两次供述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第二,改变“口供中心”的证明理念,不能简单地用犯罪嫌疑人口供否定物证等客观性证据。在审查证据时如果发现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公诉人会结合案情和在案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如果物证等客观性证据能够否定犯罪嫌疑人与犯罪之间的关联或者显示出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其他可能性,就不能因犯罪嫌疑人曾经认罪而无视上述证据。第三,重视无罪、罪轻辩解和辩护,结合在案证据认真进行审查。只有彻底合理地排除无罪、罪轻的辩解理由,公诉人才会基于在案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如果不采纳无罪、罪轻辩解和辩护,应当有充分的依据,并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如我院在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周晖、孙国鑫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时,周晖对在侦查阶段供述同案犯孙国鑫参与3次贩卖毒品,审查起诉阶段供述孙国鑫只参与2次贩卖毒品,理由是“当时在公安机关想早点回家吃饭,所以就多说了一次”。同时,孙国鑫的父亲拿着周晖的自书材料找到承办人,企图证明其子只参与2次贩卖毒品。承办人通过调查发现,孙国鑫的姐姐与周晖系同学,其姐在得知孙国鑫被刑事立案后,从外地赶回找到周晖,周晖便出具了孙国鑫贩卖毒品2次的材料给孙国鑫姐姐。通过审查,承办人排除了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或诱供行为,同时,周晖辩解的“想早些回家吃饭,所以对同案犯的罪行作了虚假供述”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我院认定了孙国鑫贩卖毒品3次的事实,并在审查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

第三,树立重程序规范,坚持合法取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不仅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注重收集无罪、罪轻的

5 证据,严格证据标准,力争不枉不纵。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很多办案人员对待当事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往往认认真真走形式,踏踏实实走过场,几乎不予排除。虽然大家都清楚认识到非法证据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却嫌麻烦,不太愿意排除。长期以往,这样的惰性不仅会助长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导致冤假错案发生,也会对司法机关的形象带来巨大损害。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我们认真反思,在工作中树立切实排除非法证据的新观念,做到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一旦发现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就要坚决予以排除,不将其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保证所指控犯罪的所有证据都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以维护程序的权威性。今年5月14日,我们在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刘齐全涉嫌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时,承办人发现本案犯罪嫌疑人刘齐全和吸毒人员胡继秋、何孝勇、阳群兵的四份尿液检测报告中检测人员同时是本案的侦查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

(三)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

(三)项之规定。而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刘齐全时,其称除自己之外,只有2人吸食了毒品,并称民警实际对其并未进行尿检。容留他人吸毒罪必须容留多人或多次才构成本罪,而本案吸毒人员胡继秋、何孝勇、阳群兵的尿液检测报告系侦查人员严重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依法排除。本案因排除该重要证据,最后仅以犯罪嫌疑人刘齐全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至法院。

公诉部门在案件办理流程上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审查侦

6 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时,我们是监督者,是裁判者,对侦查机关无法证明其移送的证据来源合法性时,我们应当对这些证据依法予以排除;而一旦我们采用了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并且将其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移送审判机关时,无论这些证据是合法证据还是非法证据,对这些证据的合法性证明责任就转移到我们身上,如果我们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审查不严格,导致非法证据也经采用而移送审判机关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时,我们当然应当承担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此时我们的身份则是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者。在工作中,我们应当意识到自己在防止冤假错案中的重要地位,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搞好防范冤假错案的“全流域治理”,各自发挥好在防范冤假错案这个系统工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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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冤假错案

规范证据运用 防止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

提高审判质量效率 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材料]

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

绍兴律师法律咨询之充分发挥律师刑辩作用防止冤假错案

如何避免冤假错案

刑事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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