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1 21:46:3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二章 国际贸易合同
一、国际贸易合同概念
国际贸易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 买卖双方为跨境贸易所签订的合同,具体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国际贸易合同主要形式
– 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的界定
–国际贸易合同区别于国内贸易合同
– “ 国际” 以地处不同国家营业地界定
货物概念
–有形,可以移动
试试你的能力
列出下列适用《公约》的选项?
– A.营业地处同一国家当事人之间货物买卖
– B.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间飞机买卖
– C.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股票买卖
– D.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当事人货物买卖
E.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两公司之间关于200台汽车发动机买卖
二、国际贸易合同的形式
国际贸易合同形式不限
– 《 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第11 条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任何形式:书面、口头、人证等
我国对公约适用保留
– 1986 年核准公约我国该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保留:第一项保留:不受第1 条第1 款(b) 项;第二项保留:不受公约第11 条及与第11 条相关内容的约束,简称 “ 合同形式保留”
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何时应采用书面形式
– 书面形式要求的含义
《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第12条
书面形式问题只与合同订立、修改或终止有关,并非每一项意思表示都须书面–书面形式意义
分别有要件说和证据说两种观点
– 书面形式要求例外
货物专门为买方制造,卖方实际上已经在制造、或已经让买方享有取得货物的权利诉讼过程当事人承认合同已经成立
卖方已接受买方付款或买方接受货物
我国合同法第36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口头形式
–指当事人用语言方式订立的合同
如当面交谈、电话联系
优点是方便,但难以取举证
合同其他形式
–推定形式(依据双方交易惯例)
–默示形式(以行为表示)
三、国际贸易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即合同法律效力
– 指已成立合同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律拘束力
– “法律效力”并非指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依国家强制力要求当事人履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效力内容
从权利上看,当事人权利依法受保护
从义务上看,当事人须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在一定条件下对第三人有拘束力
– 合同效力特征
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效力
合同效力表现为对特定主体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一定条件下涉及第三人合同效力由法律赋予,法律效力体现
有效国际贸易合同要件
–当事人有行为能力
成年人、非精神病患者
–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不显失公平
不存在 错误、欺诈、胁迫–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无效合同
–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致合同无效
–导致合同无效原因
合同违法和违反公序良俗
合同标的不能确定、合同标的不能
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可撤销合同
–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致使其效力取决于有撤销权一方是否行使撤销权
–可撤销事由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四、国际贸易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涉及的法律环节
–发价(要约)
–接受(承诺)
合同订立生效时间
– 《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23 条:
按照本公约对 发价 的 接受 生效时订立
发价(要约)
–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构成要件
有特定接受对象
内容确定
表明受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
–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六条
发价(要约)的撤回
–阻止发价(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
–发价(要约)能否撤回
即使不可撤销的要约也能撤回
–发价(要约)撤回的条件
撤回通知先于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至少应同时到达
发价(要约)的撤销
–解除发盘,使发盘内容作废
–发价(要约)能否撤销
我国合同法规定原则上可以撤销
–发价(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况
要约规定了有效期,在有效期内;
受要约人已产生信赖,并据此行事
发价(要约)的自动终止
–原要约人撤销要约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或还盘
–原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已过
–法定可以终止要约的事由确实发生
–原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
接受(承 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接受(承诺)构成要件
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必须表示出来
在有效期内做出
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
接受(承 诺)应注意问题
–接受能否变更原发价内容
镜像
公约 规定
–沉默不等于承诺
确立沉默为一种承诺方式的不在此例
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发价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试试你的能力 – 承诺的撤回和撤销 –合同成立时间
中国甲公司于5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加拿大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白糖1 5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FR温哥华,10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乙公司于6月9日回电:\"你方5月9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验证明。\"甲公司未予答
复。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A.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不成立
B.乙公司的回电未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
C.乙公司未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
D.由于乙公司提出新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因此合同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可以通过行为作出;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案例
公约第19条(3)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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