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

2020-03-03 06:38:5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泉安监管罚〔2016〕7号被处罚人:周志勇

所在单位: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职务:总经理违法事实:2016年5月27日下午17时许,晋江市金井镇钞岱东环路三坑高架桥路口,闽G06257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与闽C15V06号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泉州市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周志勇作为闽G06257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所属单位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的总经理,在事故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经查,周志勇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督促落实对彭金财的岗前教育培训考核不到位。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金井镇“5·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泉政函〔2016〕183号);2.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晋公交认字〔2016〕第00269号);3.现场检查记录;4.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

(一)、

(三)项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本机关已于2016年11月8日向周志勇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泉安监管罚告〔2016〕7号)和听证告知书(泉安监管听告〔2016〕7号),明确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周志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

(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周志勇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捌佰元(¥6480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泉州银行丰泽支行,账号:501005396100001018,用户名: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预算内收入),并注明周志勇缴交泉州市安监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14日 注:执罚部门编码01105000716,罚没收入项目编码713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泉安监管罚〔2016〕1号 被处罚单位:福建省广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地 址:南安市美林李东开发区邮编:3623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握违法事实:2016年6月28日,泉州市安监局和南安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在对福建省广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未按照规定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上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记录;2.关于职业卫生安全隐患整改的通知复印件;3.责令改正指令书复印件;4.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福建省广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

(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于2016年8月10日向福建省广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泉安监管罚告〔2016〕1号}和听证告知书{泉安监管听告〔2016〕1号},明确告知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该公司于8月15日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交了申辩状。我局于8月25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经过双方质询、辩论,查明福建省广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

(四)项的有关规定,其辨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福建省广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泉州银行丰泽支行,账号:501005396100001018,用户名: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预算财政款),并注明福建省广捷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缴交泉州市安监局罚没款。到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13日

注:执罚部门编码01105000716,罚没收入项目编码713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泉安监管罚〔2016〕8号被处罚单位: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 地 址:石狮市石湖港工业园区

邮编: 3627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付书全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15759232868 违法事实:2014年5月28日,泉州市安监局组织专家对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进行现场核查,提出你公司“成品库房储存区内没有设置防火分区,不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你公司承诺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但你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未按时完成整改工作。目前企业已恢复正常生产状态,上述事故隐患尚未整改到位。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现场核查意见》和《关于解决成品仓库存在的消防问题的承诺》复印件;

2、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泉州银行丰泽支行,账号:501005396100001018,用户名: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预算财政款),并在汇款单备注中注明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缴纳泉州市安监局罚没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6年12月5日

注:执法部门编码01105000716,罚没收放项目编码713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食药监药行罚〔2017〕69号被处罚单位:常德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17043809R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落路口社区落路口西路(原常德市药材公司仓库)

法定代表人:郭彩虹

性别:女

一、案件违法事实2017年11月13日,我局收到省局湘食药监稽函[2017]439号,函中所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YP20174186)显示: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常德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批号为2016082002的中药饮片蒲黄进行了抽样,经湖南省怀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性状]项、[鉴别]项(显微特征)、[检查]项(总灰分、金胺O)、[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经初步审查,常德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上述劣中药饮片蒲黄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二款: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之规定,我局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和2017年6月28日从湖南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2016082002的中药饮片蒲黄共计20千克,购进单价分别为84.46元/千克和86.52元/千克。截止调查时止,你公司共销售出上述中药饮片蒲黄4.5千克,抽样样品0.3千克,库存15.2千克。我局对你公司库存的上述中药饮片蒲黄予以扣押,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责令你公司立即启动召回程序。该案涉案货值1697.8元,违法所得382元。

二、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的罚款,生产企业(含医疗机构制剂)的停产停业整顿(从重处罚):

1、检出不合格项目有三项以上(含三项)的;…

4、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按劣药论处的六项情形中,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或属上述六项任何一项且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有上述一项不符合规定,经国家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结果我局认为,你公司销售劣中药饮片蒲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第二款: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蒲黄”15.2千克;

2、没收违法所得382元;

3、处以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395.6元(罚没款共计3777.6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有关缴款手续后再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1、书证:①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编号:HNZYCD2017081)、湖南省怀化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YP20174186)各1份,证明从该公司抽样的上述中药饮片蒲黄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事实;②该公司提供的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该公司的主体资格;③该公司提供的上述中药饮片蒲黄的入库验收单、税票和劳务清单、销售清单、购进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资质材料、出厂检验报告书等复印件和销货清单打印件各1份及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协查回函1份,证明了该公司购进和销售上述中药饮片蒲黄合法及药品购进渠道合法的事实;④该公司提供的召回情况说明和整改报告各1份,证明该公司针对上述中药饮片蒲黄进行了召回并采取了整改措施。

2、证人证言:对该公司质管员苏立云、中药验收员张跃程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该公司采购、销售上述中药饮片蒲黄的事实及生产批号、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3、现场笔录:我局2017年11月13日对常德九芝堂医药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的事实。

4、物证:我局扣押该公司库存的批次为2016082002的中药饮片蒲黄15.2千克,证明该公司购进了上述中药饮片蒲黄的事实。

(二)对裁量权基准适用理由的说明本案涉案中药饮片不合格项目为[性状]项、[鉴别]项(显微特征)、[检查]项(总灰分、金胺O)、[含量测定]项等5项标准不符合规定,其中[性状]项属于用手触摸、用眼查看可以分辨的外观特征。由于当事人验收入库程序把关不严,导致购进上述劣中药饮片“蒲黄”,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本案涉案药品“蒲黄”是中药饮片,未造成危害后果,但是不合格项目有5个,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的罚款,生产企业(含医疗机构制剂)的停产停业整顿(从重处罚):

1、检出不合格项目有三项以上(含三项)的;

4、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按劣药论处的六项情形中,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或属上述六项任何一项且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有上述一项不符合规定,经国家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关于销售劣药的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适用较重违法行为表现行为的处罚基准。

五、告知权利我局于2017年12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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