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会计管理办法

2020-03-02 14:38:5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委派会计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内控监督机制,发挥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保障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全市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会计委派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会计委派制,是指由行社对辖内基层网点及营业部(含分社)的会计主管人员统一进行委派与管理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由行社向本辖农村信用社公开选聘会计主管,经考核录用后派到信用社(分社、分理处)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条

委派会计隶属于行社领导和管理并向其负责。

第四条

委派会计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社管理基层营业网点财务会计活动,监督信用社严格执行各项内控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切实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和聘任

第五条

委派会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 具备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业务知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

1 水平,熟悉金融业务,熟练掌握财会专业技能和微机应用能力,并具备必要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三)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原则上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四) 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优秀人员可破格选聘,但从事信用社工作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五)委派会计必须服从组织分配,身体健康。 第六条

委派会计业务素质要求。

(一) 基本技能。熟练掌握柜面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和计算机业务操作技术;

(二) 业务能力。熟悉信用社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及综合业务、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具备较高的会计核算水平和独立分析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 理论水平。掌握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和信贷、储蓄结算、会计、出纳等岗位基本理论知识,熟知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聘任委派会计。 (一) 有严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的;

(二) 有赌博、吸毒、嫖娼及其他各种违反社会道德的不良行为的;

(三) 有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等经济问题的;

(四) 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 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从事第二职业的;

(六) 泄露单位秘密,给单位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

2 (七) 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出现过重大工作失误的;

(八) 有责任贷款未落实的;

(九) 个人负有较多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八条

委派会计实行选聘制,即由行社根据实际,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联社辖内选聘委派会计。委派会计原则上从现有并符合任用条件的财会人员中聘用,也可在辖内公开招聘符合任用条件的其他人员。选聘采取公开招聘及个别选聘相结合的形式。

第九条 委派会计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选聘。选聘程序为: (一) 本人申请。申请人向行社提交书面申请。

(二) 资格审查。行社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的学识水平、从业资格、工作经历、业务能力、思想素质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三) 业务测试。以金融政策、法律法规、会计业务知识等操作常识为考试范围,由行社统一组织考试。

(四) 组织审核。行社根据考试考核和民主评议情况,经全面审核后确定聘任人选名单。

(五) 统一委派。行社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派驻单位,下发聘任文件。委派会计根据行社的聘任文件到指定单位报到上岗,履行职责。

第十条 委派会计可以通过公开选聘优秀人员的形式进行。选聘程序为:

(一) 资格审查。联社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审查其学识水平、从业资格、工作经历、业务能力、思想素质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3 (二) 审核委派。联社审核后确定选聘人选名单,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派驻单位,下发聘任文件。委派会计根据联社的聘任文件到派驻单位报到上岗,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联社对初次上岗的委派会计实行试用期,时间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能胜任者正式聘任,不能胜任者不予聘任。

第三章 委派会计人员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各行社成立委派会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行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行社各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联社财务副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财务会计部经理担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委派会计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财务会计部办理。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由联社颁发委派证,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采取“由行社直接管理,派驻单位监督协管”的管理方式,由行社统一调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联社和派驻单位对委派会计进行双向监管。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委派前,委派会计与行社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由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检查落实。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明确岗位职责、履职范围、奖惩条例及责任追究内容。

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任职管理

(一)委派会计任职资格聘用期限为二年,任期届满,由行社组织考核,合格可续聘。

(二)委派会计实行交流制,在同一派驻单位连续任职期限原则不得超过二年。

4 (三)委派会计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委派会计工资待遇

(一) 为保证委派会计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其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福利等享受行社部室副经理同等待遇,由行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统一发放。其中绩效工资部分与委派会计全年综合考核挂钩。

某委派会计绩效工资=联社核定部室副经理绩效工资×该委派会计年度考核实际得分。

(二) 委派会计不得参与派驻行社工资薪金的分配。

(三) 行社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委派会计的年度综合考核和绩效工资的核发。

第十八条 实行年度工作考评制。行社人事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应建立委派会计业绩档案,负责委派会计的年度综合考评。考评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并将考评情况和意见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提拨、免职、奖惩的重要依据。委派会计的任免、提升、调整、奖惩,由联社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办理。

(一) 考评主要内容:主要围绕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工作效果三方面开展。

一是政治素质。主要考评委派会计个人的表现,包括遵纪守法、组织纪律、工作态度、社会交往、人际关系等。

二是业务技能。主要考评委派会计完成工作的能力,包括学习业务的积极性、业务的熟练程度、工作应变能力等表现。

三是工作业绩。考评委派会计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和质量。

5 (二) 考评方式。

一是自我评定。由委派会计自我总结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的表现,写出书面总结。

二是派驻单位评议。通过发放评议表到派驻单位,由派驻单位反馈测评意见。

三是岗位职责年终测评。将岗位职责的有关工作内部量化为一系列的考核指标,结合平时的检查评比进行年度综合评议。

第十九条 通过考核考评,综合多方面的意见和测评结果,作为对委派会计人员奖惩的依据。对工作表现好,成绩突出的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胜任,缺乏积极性,基层意见大的,要考虑终止聘任合约,及时调整人员。

第二十条 考核与考评结果要求派驻单位负责人签字。如有异议,派驻单位负责人有权向行社提出意见。由行社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审查后再确认考核结果。

第四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委派会计的核算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内部管理规定、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 参与编制和执行信用社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三) 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审核和处理柜台业务和内部核算的重要事项、疑难问题,对会计差错、事故和违规违纪行为及时组织追查,分析原因并落实整改意见,同时审核和填报各类会计报表,保证各项

6 业务的核算的会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 了解和掌握业务动态,积累资料,按季对会计核算和业务经营状况进行分析,每月向联社报告派驻单位资金运作和经营效益情况,向派驻单位负责人通报当月财务数据,报告财务会计管理情况,分析业务发展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发展建议。

(五) 对信用社财务会计岗位设臵和会计人员配备提出建议,严格内勤人员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并建立和贯彻执行各业务种类的操作流程;

(六) 组织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网点服务水平,监督提高柜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树立农村信用社良好社会形象,不断提高广大客户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

委派会计监督职责

(一)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二是对原始凭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

(二) 对会计账簿的监督。对伪造、编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 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不符时,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 对财务会计报告(报表)进行监督。对指使、强令编造会计报告、报表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处理;

(五) 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全部财务事项的收支入账前必须经委派会计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是监督贷款发放过程中授托支付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三是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四是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六) 对其他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1、对信用社发放的贷款进行贷时审查监督,对超权、违规、手续不全贷款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对信用社签订抵贷协议、处理抵贷资产、处理单位财产等重大事项的合理、合规性进行监督;

3、对信用社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库存、使用、保管情况和对资金往来业务账户的对账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实时对大额现金支付及结算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其审批、授权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对违规现金及结算业务,特别是对信用社人员在客户不在场的情况下办理现金支付及转账结算业务拒绝办理;

5、实时对新开户和挂失业务手续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包括存折、存单、信用卡等业务;

6、监督信用社计算机业务操作,对操作员级别和权限、操作员交接、密码管理、磁介质档案管理等业务进行监督;

7、对信用社贯彻、落实上级行社下发的各种文件、制度和办法随时进行监督,对印、押、证分管分用情况进行监督;

8、对大额和可疑交易的信息补录和上报情况进行监督;

9、依据法律法规和信用社规章制度对其它日常业务和新开办业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委派会计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 委派会计不得经办前台业务;

(二) 履行授权职能,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授权;

(三) 审查柜台业务处理是否做到真实有据、合规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正确及时,是否违反操作规程;

(四) 审查记账凭证份数与柜台日终平账报告表是否一致,传票号码是否连续;日终业务简表发生额是否与当日传票一致;发现差错及时登记处理;

(五) 审查开、销户的变更户名与印鉴的手续是否符合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并监督专人专夹保管单位结算账户信息资料;

(六) 审查贷款借据要素、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抵(质)押物是否办理了保管手续;

(七) 审核同业、系统内往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合规情况;

(八) 审查各项存、贷款、同业往来、系统内往来利率的使用是否正确,计息是否准确,加罚息是否按规定执行;

(九) 审核票据、印签、储蓄存款、密码挂失及款项支取手续是

9 否符合规定;

(十) 监督业务员抹账、错账与挂账处理是否符合操作规程。对挂账项目审核并报经联社批准,监督业务员将挂账账务及时处理完毕,负责登(销)记《工作日志》;

(十一) 监督审核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的调出调入及出入库情况;

(十二) 履行三级主管职责,监督营业网点开机、签退,监督业务员按规定更换和管理个人密码,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操作;监督业务员交易;

(十三) 监督印、押(机)、证管理制度的执行,确保按规定分管分用,经管人员临时离岗和营业终了按规定管理,经管人员变动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十四) 监督检查实时汇兑系统是否按时签到、签退、密钥使用是否严格,账务处理是否规范;

(十五) 监督结算业务的处理手续及结算执行情况及结算收费情况;

(十六) 监督联行的查询、查复工作,处理过程是否经主管签章授权;待解报单是否及时发出查询,查复的待解报单是否及时解付;

(十七) 审核结算差错和出纳长短款,查明原因,并进行登记;

(十八) 审核查询、查复、冻结、解冻、扣划、业务处理手续是否合规合法,并登记有关登记薄;

(十九) 监督检查及时办理业务信件的收发,并坚持登记和签收;

(二十) 负责派驻单位反洗钱工作,对各网点上报的可疑交易进行认真审核,按程序上报行社;

(二十一) 负责派驻单位会计档案,监督检查会计档案的装订、归类、保管工作,审核会计档案调阅手续;

(二十二) 负责社本部的贷款欠息调整和呈报审批、手工补付存款利息、隔日冲正业务的操作与程序审核,在凭证和表格上签字认可;

(二十三) 督促各网点建立各种登记簿;

(二十四) 监督检查库房及保险柜钥匙(密码)的管理是否合规;

(二十五) 负责对前台业务系统及相关设备的维护、保养、保管;

(二十六) 监督营业室安全防卫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十七) 对派驻单位的费用开支按联社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核,手续齐全后通知操作员进行账务处理,每月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联社报帐;

(二十八) 负责派驻单位的损益上划工作;

(二十九) 及时、准确上报各种定期报表和临时报表; (三十) 按时上交每月检查报告和材料;

(三十一) 协助派驻单位负责人开展合法合规的经营管理活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计检查工作,对其需要了解的有关情况,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十二) 对分社财务开支的管理职责。委派会计对分社除存、贷款外全部财务事项开支入账前合法、合规、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批。

第二十四条

委派会计定期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 每周必须对社本部的库存现金进行一次检查,每月必须对库存现金进行两次检查;

11 (二) 每月必须对社本部、分社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和印章密押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必须对分社进行一次全面稽核;

(三) 每月必须督促柜员对同业往来、系统内部往来账务进行逐笔勾对,对社本部、分社过渡性科目的发生额和新开立账户进行仔细核查;

(四) 每月必须对社本部、分社的大额现金支付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对大额、可疑交易进行重点关注;

(五) 每月必须监督业务员对相应科目分户账、登记簿核对相符; (六) 每季必须核对社本部单位存款账户,并在对帐单上签字确认;监督分社每季核对单位存款账户签字确认,每季检查分社单位存款账户核对工作;

(七) 每季对贷款质押物进行账实核对,督促业务员按月对借款借据进行账据核对,监督业务员及时检查贷款到期情况和办理贷款形态转移;

(八) 每季必须对社本部、分社的抵质押物、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电子设备等进行账实核对。

(九) 按期打印营业网点各种会计档案、资料,并归档管理。

第五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权限

第二十五条

委派会计的权限。

(一) 有权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制止和纠正。即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

12 行为(如违规贷款、白条抵库等),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二) 有权在行社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信用社经济核算,监督现金、存款、贷款、结算、拆入(出)和表外业务等会计业务手续处理的合规性;

(三) 有权对信用社财务会计岗位设臵和会计人员配备提出建议,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四)

有权参加派驻单位经营管理会议,参与经营计划的编制、修订,参与贷款审批、资产处臵、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如认为有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联社反映;

(五)

有权对派驻单位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派驻单位经营效益;

(六) 有权对会计报表审核监督,并与信用社负责人共同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 有权参与编制信用社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参与拟定信用社的年度决策方案和分配方案,审核投资项目可行性和重大经济合同合规、合法性;

(八) 有权参与拟定信用社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

第六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行社成立委派会计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行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财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人力资源部、稽核监察部、财务会计部负责人组成,下设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财务会计部,办公室主任由财务会计部负责人担任。

13 第二十七条

委派会计的工作考核,以联社考核为主,信用社评价为辅,突出绩效考核。行社根据委派会计的工作职责,对其实行 100分制考核(考核办法各行社自行确定),与绩效挂钩、奖罚兑现。

第二十八条

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质量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二) 业务核算管理和工作效率情况;

(三) 聘期内工作目标实现情况;

(四) 各业务系统考核通报情况;

(五) 防范风险和案件情况;

(六)

会计工作检查与辅导情况;

(七)

业务、文件学习组织落实与岗位技能培训情况; (八)

优质服务及营业环境。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年终对委派会计进行综合考核时实行加分制。

(一) 经行社考核考评,评为优秀,且工作成绩较为突出、贡献较大的;

(二) 在维护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违纪行为,防止或避免信用社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较大贡献的。

(三) 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派驻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 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做法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并被推广应用的。

第三十条

委派会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任职:

14 (一) 由于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 经考评连续二年不称职的;

(三) 因监督、审核、操作失误,导致信用社财产受到较大损失的;

(四) 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派驻单位财务情况,参与派驻单位在账目上弄虚作假行为或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较严重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规定审核账表、凭证,造成差错未及时发现的; (二) 发现问题不查问、不纠正、不抵制,或隐瞒差错问题,不及时反映情况的;

(三) 不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弄虚作假,或与所在信用社串通作弊的;

(四) 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或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五) 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玩忽职守,监督不力,导致辖内信用社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或较严重的会计、出纳、结算事故的;

(六) 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行为,具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受派信用社的责任

(一) 受派信用社负责人不因接受委派会计而免除本单位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 受派信用社应保障委派会计独立行使会计职权,履行会计

15 岗位职责,获得相应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无权撤换委派会计。但发现委派会计有越权、失职行为,可向联社及时反映和举报。

(三) 受派信用社要充分发挥委派会计的反映、核算、监督和管理职能作用,接受其参与信用社的经营管理、经营决策和财务活动。

(四) 受派信用社如对委派会计履行职责予以打击报复或不支持其开展工作,推诿扯皮,造成信用社声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联社将对信用社主要负责人给予必要的经济、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和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委派会计的履职

第三十三条

行社要确保委派会计独立履行职责,负责委派会计在派驻社之间的调配、轮岗等管理,对委派会计进行制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委派会计工作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各派驻社负责人要支持委派会计的工作,不得授意、指使委派会计违规、违纪处理业务,同时为委派会计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帮助委派会计分析解决内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五条

实行工作日志制度。委派会计按日填写工作日志,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及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作为考勤、考核的依据。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日志由联社按月检查。委派会计的日常请、休假必须经联社财务会计部批准,财务会计部应建立委派会计考勤台账,详细登记,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委派会计每月在派驻社上班不得少于22天。

第三十六条

建立委派会计例会制度。联社财务会计部门每月召开一次委派会计例会,会议内容包括:委派会计人员汇报会计核算和

16 会计监督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传达上级精神和安排布臵下步工作,进行业务培训,交流管理经验,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七条

建立学习制度。行社每季度组织委派会计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信用社各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与会计监督相关的业务知识。由行社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组织培训考试,分别建立培训工作档案,并将参加培训人员的考勤、考试情况纳入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八条

建立报告制度。

(一) 月度工作报告。委派会计每月撰写月度工作报告,于月度例会日分别上报联社。报告内容包括自身履行职责情况、会计监督中发现了哪些问题,制止、纠正和规范了哪些问题,未纠改问题的原因及工作建议。

(二) 工作总结。按年(半年)撰写年度(半年)工作总结,按要求时间上报行社。

(三) 重大事项报告。对于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工作中发现且经抵制无效的违规、违纪问题及发生的突发性案件,要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行社。报告内容包括:问题发现经过、发生时间、具体情况、问题责任人、正在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等,如遇紧急情况须先电话及时报告,后补报书面材料。

第三十九条

建立委派会计工作档案。行社对委派会计逐人建立工作档案,对委派会计学习培训情况、重大问题呈报情况、催办落实

17 情况、后续检查情况、报表质量情况、日常工作落实情况等事项进行登记,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条

委派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派驻社负责人和联社管理部门人员监交下办理移交手续,没有交清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四十一条

行社支持和保障委派会计履行岗位职责和使用权力,并保证其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对委派会计书面反映的派驻社问题必须在一周内予以答复,对委派会计与被委派网点发生的工作纠纷由行社根据问题性质及时进行解决。

第四十二条

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积极支持委派会计的工作,凡对坚持原则的委派会计进行打击报复的,未落实或阻挠本办法所赋予委派会计的岗位职责和权限的,对不支持委派会计工作推诿扯皮造成信用社声誉受到严重损失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委派会计或其他会计人员违反财会管理规定及提供虚假报表的,行社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农村信用社会计委派管理办法(1226)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

委派会计工作报告

委派会计工作计划

会计委派制度

会计委派制

会计委派报告

会计委派制

会计委派制度

委派会计协议书

《委派会计管理办法.doc》
委派会计管理办法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