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09:09:0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华南理工大学职员制改革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和《华南理工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华南工人〔2007〕28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我校在编在岗的机关部处、学院、直属单位及企业化管理等单位事业编制的管理人员和新机制聘任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岗位设置基本原则
我校职员制改革管理岗位设置坚持“科学设岗、优化结构和精干高效”原则,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统筹规划,科学设置,以岗定薪,增强学校管理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人员的服务水平与管理能力。
第四条
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
现任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到十级职员。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向教育部推荐,最终聘用结果以教育部批文为准;五级及以下职员岗位由我校聘用。
学校管理岗位数量不超过学校岗位总量的20%。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控制在管理岗位总量的35%以内,其中五级职员岗位与六级职员岗位一般按1:2设置;七级和八级职员岗位数量约占管理岗位总量的45%;九级及以下职员岗位数量约占管理岗位总量的20%。
第五条
职员分级的依据 1.德、能、勤、绩、廉; 2.学历(学位); 3.现职级年限;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年限。 第六条
聘用组织机构
职员制改革在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成立“学校职员聘用工作小组”,组长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人事处和组织部负责人担任,负责学校职员制改革的组织实施。
六级及以上职员的聘用和管理由组织部负责、人事处协助;七级及以下职员的聘用和管理由人事处负责、组织部协助。
第七条
评议与聘用程序
1.“学校职员聘用工作小组”根据管理岗位总量和各级职员岗位设置比例,拟定各级职员岗位设置数,报“校级聘用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全校公布。
2.在岗管理人员按其现任党政职务和级别对应相应职级。
3.申请晋级的人员由各单位根据聘用条件结合学校职员岗位设置数,向“学校职员聘用工作小组”推荐,六级及以上职员由组织部负责、人事处协助组织评议;七级及以下职员由人事处负责、组织部协助组织评议。
4.“学校职员聘用工作小组”推荐拟聘人选,报“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审批。
5.学校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5天。 6.学校发文公布聘用人员名单。 第八条
提前晋级、暂缓晋级或降级聘用
1.任现职以来2次聘期考核优秀或获得1次省级以上奖励(排名第一)者或2次校级以上奖励(排名第一),工作表现优秀,业绩特别突出者,经单位推荐,可提前1年申请晋级。
2.受降级处分和撤职处分(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者,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聘用。受党内警告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1年内不得晋升职级;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级;受开除党籍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职级。受行政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级。
3.教职工考核不称职期间、处分期间不予计算晋级年限。 第九条
其他
1.“双肩挑”岗位原则上只设在有专业技术职务要求的正处级岗位。 2.专职辅导员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职员条件申报相应的职员等级。
3.新机制人员确定职级后,仍按签订的聘用合同聘用和兑现待遇。 4.原在我校党政管理岗位工作,后转到校内企业化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申请和确定职级,记入档案,但学校不兑现待遇。
5.除文中特别说明外,本文所提到的数字,均包含本数。
6.职员制改革实施过程中特殊情况处理由学校职员聘用工作小组报学校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职员聘用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华南理工大学各级职员聘用条件
一、各级职员聘用的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理论水平,拥护中国共产党,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3.具有较好的服务意识,较高的管理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和创新能力。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最近1个聘期考核或近两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二、各级职员聘用的具体条件
(一)三级职员
正厅级人员可以直接聘至三级职员岗位,其他申请聘用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全局意识,有很强的分析能力、研究能力、组织管理能力、领导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在高校管理中有丰富的经验;
3.任四级职员10年以上。
(二)四级职员
副厅级人员可以直接聘至四级职员岗位,其他申请聘用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全局意识,有较强分析能力、研究能力、组织管理能力、领导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在高校管理中有丰富的经验;
3.任五级职员12年以上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五级职员10年以上。
(三)五级职员
正处级人员可以直接聘至五级职员岗位,其他申请聘用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能较好主持本部门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全局意识,有较强分析能力和研究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及领导能力,系统掌握高校管理、业务工作的理论和方法,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2.有较高水平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拟定过现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计划和方案,拟订过规章制度、研究报告、总结报告和业务工作规程等;
3.较好指导本部门管理人员的业务工作;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六级职员10年以上;
(2)任六级职员7年以上(其中任副处职务4年以上),任六级职员8年以上(其中任副处职务不满4年);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六级职员7年以上。
(四)六级职员
副处级人员可以直接聘至六级职员岗位,其他申请聘用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熟悉并掌握本部门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全局意识,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研究能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及领导能力,系统掌握高校管理、业务工作的理论和方法,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
3.有指导本部门管理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七级职员8年以上;
(2)任七级职员6年以上(其中任正科职务3年以上),任七级职员7年以上(其中任正科职务不满3年);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七级职员6年以上。
(五)七级职员
正科级人员可以直接聘至七级职员岗位,其他申请聘用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熟悉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所需的理论知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3.熟悉本科室的工作任务特点,有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完成本科室的管理工作和专业业务工作;
4.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能独立起草一般性公文、业务性文件、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5.有指导一般工作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6.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八级职员5年以上; (2)任副科职务3年以上;
(3)获得博士学位后任八级职员1年以上; (4)获得硕士学位后任八级职员3年以上;
(5)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八级职员2年以上。
(六)八级职员
副科级人员可以直接聘至八级职员岗位,其他申请聘用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熟悉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所需的理论知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3.熟悉本科室的工作任务特点,有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完成本科室的管理工作和专业业务工作;
4.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能独立起草一般性公文、业务性文件、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5.有指导一般工作人员业务工作的能力。 6.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九级职员6年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工作满3个月; (3)获得硕士学位后任九级职员3年以上;
(4)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年以上新聘管理岗位者。 (七)九级职员
1.原则上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掌握初步的管理知识和方法,熟悉本职工作所涉及的政策和管理条例;
3.了解本职工作的任务和特点,有一定的沟通能力,能处理和完成所承办的具体管理工作或一般业务工作;
4.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计算机操作技能,并能参与起草一般性公文或撰写业务性文件;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工作满3个月; (2)本科学历工作满1年;
(3)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年以下新聘管理岗位者。
(八)十级职员
1.原则上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进入管理岗位的其他管理人员。
注:1.原则上对于1982年(不含198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晋级的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2.职员在职期间学历或学位有变动的,按不同学历晋级要求折算后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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