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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1997.10.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
际公约》( 1995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 申请参加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
(二) 开展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散装液体货船系指用于装载无包装的原油及一切液态石油或化工制品的船舶,包括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第五条 凡在油轮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油轮船员安全知识特殊培训,并取得《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
第六条 凡在油轮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和机工,在完成第五条规定的培训后,必须完成油轮船员安
全操作特殊培训,并取得《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
第七条 凡在装有原油洗舱设备的油轮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以及负责货油泵的操作管理人员,在完成第六条规定的培训后必须完成
油轮船员原油洗舱特殊培训,并取得《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原油洗舱)合格证》。
第八条 凡在化学品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化学品船船员安全知识特殊培训,并取得《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
第九条 凡在化学品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机工,在完成第八条规定的培训后,必须完成化学品
船船员安全操作特殊培训,并取得《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
第十条 凡在液化气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液化气船船员安全知识特殊培训,并取得《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 第十一条 凡在液化气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机工,在完成第十条规定的培训后,必须完成液化
气船船员安全操作特殊培训。并取得《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 第三章 培 训
第十二条 凡申请参加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应向港务监督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
(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及其影印件。
(四)近期免冠、正面、光纸证件相片4张。
第十三条 凡开展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师资、培训设备和设施应达到附件
一、五或八的要求;
(二)培训计划和大纲应符合本办法所附相应培训纲要的要求。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班培训学人数不得超过40人:
(二)实操训练时,每一实操小组人数不得超过20人,每组应配备一名实操教员负责实操训练。
(三)培训学时数:
1、油轮船员安全知识特殊培训不少于42小时
2、油轮船员安全操作特殊培训不少于78小时
3、油轮船员原油洗舱特殊培训不少于24小时
4、化学品船船员安全知识特殊培训不少于36小时
5、化学品船船员安全操作特殊培训不少于74小时
6、液化气船船员安全知识特殊培训不少于30小时
7、液化气船安全操作特殊培训不少于48小时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培训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全过程实施
连续的质量控制。
经授权的港务监督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培训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全过程实施
连续的质量控制。 第四章 考试和发证
第十六条 考试分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在某一培训项目课堂讲课结束时进行,技能考试在培训过程中进行。理论考试和技
能考试均按培训纲要的要求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均及格才视为培训及格。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不及格者,港务监督可允许其在6个月内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
,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十八条 对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均及格的受训人员,由授权的港务监督签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同时在其船员服务簿中的《专业训练 记载》栏内予以记载。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完成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
培训合格证,在其满足相应的散装液体货船的海上服务资历不少于三个月后,可向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原发证机关申请
在其证书上签注适用于相应的散装液体货船,否则不得在散装液体货船上任职。
第十九条 持有《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原油洗舱)合格证》的船长或大副参加港务监督认可的油轮原油洗舱模拟器训练,经评估合格,并独
立和圆满地完成一次港务监督认可的实际油轮原油洗舱指挥操作后,可向港务监督申请签发《油轮原油洗舱指挥员证》。 第五章 再有效
第二十条 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和《油轮原油洗舱指挥员证》由原发证的港务监督每隔五年进行一次再有效。再有效在五年期满
前的一年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评估;
(三)五年中不少于十二个月的散装液体货船任职服务资历;
(四)任职安全记录良好。
第二十二条 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知识更新培训内容包括:
(一)相关的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港口规定及国家法规等有关安全和防污染内容的最新变化情况:
(二)有关安全和防污染典型海事案例分析以及船员安全和防污染职业教育;
(三)有关安全和防污染新技术在散装液体货船上的应用。
(四)主管机关公告的其它知识更新培训内容。
第二十三条 港务监督对完成知识更新培训的船员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申请《油轮原油洗舱指挥员证》再有效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五年中不少于一次独立并圆满完成油轮原油洗舱指挥操作。
第二十五条 港务监督对符合再有效条件的船员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予以再有效签
注。
第二十六条 港务监督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再有效条件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则在其新签发的适任证书
上签注不再适用在相应的散装液体货船上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未通过证书再有效的船员欲重新在散装液体货船上任职,应完成相应的散装液体货船船员培训,经港务监督考试合格后,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予以再有效签注。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证书再有效的船员欲重新取得《油轮原油洗舱指挥证》,应完成港务监督认可的油轮原油洗舱模拟器训练,并经评估合
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凡申请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和发证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条 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和《油轮原油洗舱指挥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一条 未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颁布的“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发证办法”和有关培训纲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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