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和不合格食品管理制度

2020-03-03 15:23:1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和不合格食品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在库食品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数量准确,科学储存,质量稳定、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应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常温库为0-30℃,阴凉库不高于20℃,冷库为2-10℃,相对湿度保持在35%-75%之间。

三、对在库食品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库(区)、退货(区)为黄色,合格库(区)、待发库(区)为绿色,不合格库(区)为红色。

四、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食品与墙面、顶棚(房梁)和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垛与垛通道距离不小于100厘米。做到“五距”适当。

五、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规范操作,怕压食品须控制高度。食品按批号集中堆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做到堆码规范。

六、建立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货位登记卡,动态、及时地记载食品进、存、出状况。

七、实行效期管理,对近效期每月实行二次催销,避免过期失效,确保在库的质量。

九、温湿度监测系统每分钟对库房温湿度监测记录,当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采取措施调控,并记录。

十、在保管人员核对帐货的基础上,每年至少盘点两次,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十一、保持库房、货架和在库食品的清洁卫生,每月清扫,并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工作。 不合格食品管理制度

一、为严防不合格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进入和流出,确保顾客用药安全有效,维护本企业质量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企业对不合格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管理控制,由质管部门具体负责。

三、经药监、药检部门分布的与法定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不符的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均为不合格食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

四、在验收时发现不合格立即拒收,移入不合格品库(区),挂红牌标志。由质管部门确认后,及时与供货方联系,做适当处理。

五、在储存、养护检查和出库复核时发现不合格,经质管部门确认后立即停售,追回已售出的该批号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移入不合格品库(区),挂红牌标志。

六、经药监、药检部门抽检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或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食品,须立即停售,并按销售记录追回已售出该批号不合格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移入不合格品库(区),挂红牌标志,听候处理。

七、当地药监部门到本企业调查某一不合格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为加强本企业在食品经营中质量事故的管理,严防和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质量事故分为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

1、重大质量事故是指:经营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人身伤亡造成恶劣影响的;采购把关不严、销售不力、储运不当,造成报废(因假劣、途损、变质、过期失效),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2、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采购把关不严、销售不力、储运不当,造成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报废(因量大滞销、途损、变质、过期失效),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

三、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立即上报质管部门和主管,主要领导。

四、发生食品质量问题而致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重大事故,立即上报质管部门和主管、主要领导,并在24小时内上报当地药监部门。

五、发生其它重大质量事故,立即上报质管部门和主管、主要领导,并在48小时内上报当地药监部门。

六、发生质量事故须填写“质量事故报告记录表”客观反映处理过程。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在查清原因后,须向当地药监部门书面报告,一般不超过10天。

七、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如所在部门领导不在场,当事人可直接越级报告至企业领导。

八、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成立调查小组,负责直接或配合药监部门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报告。并对内部质量情况进行专题的评审。

九、质量事故的调查,应书面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在部门及当事人、原因、经过、后果。调查要客观实际,弄准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与对相关人员的处罚意见。

十、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订整改措施不放过。处理要及时、慎重和有效。

十一、对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年终一票否决,不得参加任何评优活动。

十二、依照本企业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对质量事故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以及隐情不报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以经济、行政和法律处罚,处罚措施经经理办公会议确定。

三、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应详细记录并建档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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