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

2020-03-02 09:51:0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浅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实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因此关于这一制度的理论研讨就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法还原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不限于所有权,其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1

善意取得制度是为维护交易的安全而设计的,其构成要件有:

1、占有人所非法转让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不动产,这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独特的规定。

但是不动产的转让一般须经登记,因而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众多学者口中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是以登记为要件,交易上不致于误认为占有人为所有权人,因此认为不动产的交易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不动产的交易中,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导致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那么第三人也同样存在是否知情即是否为善意的问题。如果不动产交易中的第三人取得1 《民法》(第四版)魏振瀛主编261页

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应该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出发,同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应当允许在不动产上适用善意取得。比如王利明先生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其中第二章第七十八条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因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准用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 再比如梁慧星先生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该建议稿的善意取得制度仅限于动产,但在第一章第三节第一目不动产登记中,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保护制度:“第二十八条

[权利正确性推定] 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某人享有某项物权时,推定该人享有该项权利。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涂销某项物权时,推定该项权利消灭。第二十九条[善意保护]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取得的不动产物权,不受任何人追夺。但取得人于取得权利时知悉权利瑕疵或者登记有异议抗辩的除外。”依据梁先生的解释,这是关于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规定,而非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其实动产也不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比如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或者说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比较特殊的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无论是否依所有人的意思丧失占有,也不论第三人是有偿还是无偿取得,善意第三人都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2、第三人须基于有偿的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善意取得应以第三人取得受让动产的占有为要件,但是第三人的占有必须是通过交易行为而取得,若第三人不是因为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时,

即使第三人实际占有该动产,也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3、第三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即第三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事后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的对善意取得没有影响。然而在交易时第三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财产的,应认定为第三人不具有善意。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虽然司法制度在一步步的完善但是不可否认有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提高。我国立法应该尽快完善善意取得制度,使法官在司法判决中有据可依,从而能够做到司法公正避免当事人之间不必要的纠纷。在民法善意取得方面应该把不动产和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更加明确化精细化,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对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几点思考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分析(推荐)

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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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中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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