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13:40:1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天津市颁布城管综合执法人员“十不准”
本网讯为加强天津市新组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树立良好的执法人员形象,该市制定并颁布了《天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十不准”》。
这“十不准”是:
一、不准用粗暴、生硬、冷淡的语言或推诿态度对待管理相对人和来访群众;
二、不准打骂、体罚管理相对人;
三、不准刁难或打击报复举报人或投诉者;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被管理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宴请以及娱乐招待;
五、不准借执法检查之机吃、拿、卡、要;
六、不准私约管理相对人到非办公场所处理案件;
七、不准向管理相对人通风报信或充当违法人员的保护伞;
八、不准着制服、开执法标志车从事非公务活动;
九、不准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办关系案、人情案;
十、不准挪用罚没款或私分、占用罚没物资。
1.不准使用忌语和不文明用语。
2.不准工作日白天饮酒及酒后参与执法。
3.不准接受或替违规者说情、打招呼。
4.不准违反服务承诺、超时限审批和许可。
5.不准滥用自由裁量权或擅自变更处罚决定。
6.不准违反“三先一不”规定,程序违法、用法失当。
7.不准向行政执法对象提供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信息。
8.不准接受执法管理对象宴请、礼品、礼金、礼券及消费性娱乐活动。
9.不准处罚不开票、少开票或截留、私分罚没钱物。
10.不准向执法管理对象借赊款物、推销产品、报销费用,从事或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盈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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