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不准

2020-03-02 13:40:4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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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南省水政监察执法人员“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在执法过程中语言过激、情绪急躁、侮辱、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不准服装不整、举止不雅、形象不佳从事执法活动。

三、不准利用水行政执法权力泄私愤,吃拿卡要,参加有碍执法公正的宴请。

四、不准酒后执法,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五、不准参与黄、赌、毒活动。

六、不准在执行公务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七、不准协管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八、不准不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九、不准占用、挪用、损毁和私分执法过程中登记保存的物品和当事人的其他物品。

十、不准散发、传播有损形象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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