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0-03-02 09:37:3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急活动,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积极维护全系统内部稳定,保障我市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努力创建“平安系统”,促进“平安滨州”、和谐社会建设深入开展,结合省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落实各项措施,积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严明的工作责任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与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严禁越权执法、粗暴执法和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五)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建立与地方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预案联动、信息联动、队伍联动,形成应急工作合力。

(六)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管理水平,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长效监管机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工商系统职责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工作秩序,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需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紧急处置的自然灾害事件、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预防和处置全市工商系统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商品交易市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滨州市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执行,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网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网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执行。

第四条

事件分级

为有效处置突发性事件,依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lII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特别重大突发性事件(I级):适用于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件、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包括特大暴风雨、大雪、低温、雷电、台风等极端天气。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一亿元以上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市场安全事故。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包括冲击、围攻,打、砸、抢、烧县级以上机关暴力事件;利用爆炸手段,袭击机关、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恐怖袭击事件。

(二)重大突发性事件(Ⅱ级):适用于重大自然灾害事件、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事件包括暴风雨、大雪、低温、雷电、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包括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市场安全事故。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包括参与人数较多、影响较大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可能串联到省进京集体上访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三)较大突发性事件(III级)。

适用于较大自然灾害事件、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较大自然灾害事件包括暴风雨、大雪、低温、雷电、台风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较大事故灾难包括造成3人以上lO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市场安全事故。较大社会安全事件包括一般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事件、严重暴力抗法事件、大规模聚集从事传销事件和发生在全省范围内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性案件。

(四)一般突发性事件(IV级):适用于一般自然灾害事件、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和海洋灾害为一般自然灾害。一般事故灾难包括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市场安全事故。一般社会安全事件指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市场稳定的制假售假、商业欺诈、传销、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竞争案件,以及节假日、国际国内各类重大活动、会议期间的群体消费投诉事件。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应急组织机构设置 (一)市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全市工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市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直属局、科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1.领导和指挥全市工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宣布启动应急程序;

3.领导应急办公室和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工作;

4.研究、决定全市工商系统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事项;

5.由市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其它事项。 (二)市局专项应急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事件性质指定有关局领导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应急办工作人员和相关科室人员组成,负责研究制定具体应急措施,指挥事发地工商机关及时、稳妥地处置突发事件。非应急状态下,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三)市局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

市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作为应急管理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市局办公室,与市局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综合协调全市工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职责是:

1.负责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具体工作,并负责日常综合、协调和督办工作;

2.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工商机关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检查督促全市工商机关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4.组织编制、修订《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

5.承担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6.指导全市工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审核市局各科室专项应急预案和各县工商局总体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和管理;

7.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8.负责与省局和市政府应急办及其它相关部门的联络与协调; 9.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市局办公室主要负责接收、传递、上报各地突发事件信息;组织、督促相关科室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应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集体上访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职责分工

市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各科室职责分别是: 1.企业注册局:分别负责对内、外资企业登记监管工作中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监管及清理无照经营等工作中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公平交易局:负责重大不正当竞争、大规模聚集从事传销、严重商业欺诈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市场科:负责重要商品市场和各类有形商品交易市场突发事件及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商标科:负责重大商标侵权假冒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5.广告科:负责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6.消保科:负责商品流通领域重大案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7.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负责重大群体消费投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8.办公室:负责市局机关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和全市工商系统突发事件处置情况、案件查处情况的新闻发布或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9.法制科:负责系统内严重暴力抗法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突发性事件期间重大案件及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案件的核审和行政复议工作。

10.纪检监察室:负责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组织、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监察机构,调查处理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11.财务装备科:负责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的经费和物资保障。 12.信息中心:负责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信息网络畅通稳定。

县(区)工商机关应当参照市局设置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单位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七条

预防与预警

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各级工商机关要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按照“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区域存在的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并进行登记,定期检查、监控,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

建立健全信息监测体系,通过市场巡查、专项检查、商品质量监测、信访矛盾排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等多种途径,健全监测网络,收集各类信息,开展风险分析,及时做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等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III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第八条

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现)后,事发地工商机关要采取电话、传真、行文、网络等多种方式,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上一级工商机关报告,确保准确、及时。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应在距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市局,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市局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省工商局。一般突发性事件,在3小时内报告至市局。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分为:

(一)初次报告。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展趋势以及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

(二)阶段报告。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包括事件原因、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处置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处置建议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须一日一报,特殊紧急情况随时报送;重大突发事件2日一报;较大突发事件3日一报;一般突发事件一周一报。

(三)总结报告。对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在善后处置结束后7日内作出,并上报市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工商机关在报告的同时,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准确判断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救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蔓延和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

应急响应

根据事发地工商机关突发事件的报告,依照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市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按排部署,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立即召开相关科室会议,迅速制定相关措施,立即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省局组织实施,利用全系统一切应急资源进行紧急处置,迅速派出督查组,配合当地政府,组织事发地工商机关开展应急救援。Ⅲ级(较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工商机关组织实施,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工商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事发地工商机关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向市局应急办呈报总结报告。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省局应急办进行分析与评估,经现场监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由省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宣布结束。

第十二条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工商机关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事件的发生经过、起因、影响、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认真撰写报告,并按照要求时限上报市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制定防范改进措施,建立健全预防突发事件发生的长效机制,切实消除突发事件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市局对事件发生地工商机关的善后处置工作进行监督,及时了解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四章 应对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工商机关应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

无序群体上访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一)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后,各级工商机关信访工作人员要尽快与信访人对话,认真听取信访人的诉求,并根据情况进行教育疏导,化解信访矛盾。在做好信访人稳控工作的同时,信访工作人员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局领导,根据领导指示开展工作。上访人强烈要求局领导出面的,局领导应出面接访,当面听取上访人的诉求。机关安全护卫队伍要协助接访部门维持好现场秩序。如上访人采取过激行为,冲击局机关重要部位,严重扰乱办公秩序,应及时与辖区公安部门联系,争取警力支持。事发后,应迅速向上级工商机关报告。

(二)对进京群体性上访事件,上访人员所在单位应立即向上级工商机关、省工商局报告,同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信访部门汇报,立即成立劝返处理工作小组,赴京开展劝返工作,控制事态,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把上访人员带回。对集体、越级到市委、市政府、省委、省人大、省政府上访事件,市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上访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迅速到上访地开展工作,劝其返回。

(三)上访事件平息后,由所在单位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真处理好上访人员诉求的信访事项,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局。

第十四条

机关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一)暴风雨、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

1.当接到气象灾害预警后,机关安全护卫机构及时通知全体干部职工,做好局机关和宿舍区的预防工作,密切关注恶劣天气动向;接到地震预报时,提前通知全体干部职工及时撤离建筑物,协助上级领导组织有序避震。

2.当恶劣天气现象正在发生时,加强对局机关和宿舍区的安全监控,减少人员室外活动,以确保人身安全;如地震已经发生,应及时进行自救、互救,设法脱离险境以减少伤亡。

3.恶劣天气现象发生后,如发现财产损失或室内进水,在首先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抢险救灾。地震后,应及时进行搜寻救援,如发现伤者要尽快将其带离危险地带,以防发生余震造成新的伤亡。

4.迅速组织医务人员开展抢救工作,协助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或拨打120求援。

(二)火灾事故

1.获得火灾信息的任何人员都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机关安全护卫机构报告。

2.机关安全护卫机构通知机关消防人员迅速实施灭火,重大火灾应及时向l10报警,同时,立即组织所有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地域。

3.组织实施自救灭火时,立即设置警戒线,注意维护现场秩序,引导公安消防车辆和人员进入火场灭火。

4.如发现受伤者,要及时帮助其脱离火场,立即将伤员送到医院治疗。

5.火灾扑灭后,注意保护事发现场,经报告局领导批准后,请公安部门介入火灾原因调查。

(三)盗窃、破坏事件

1.接到被盗、破坏报案后,机关安全护卫人员立刻抵达现场,做好现场保护,视情报警破案。

2.被盗部门认真清查被盗财、物损失,并通报公安部门。 3.机关安全护卫机构注意留存犯罪嫌疑人犯罪电视监控资料,以便协助公安人员侦破案件。

4.机关安全护卫人员在执勤或巡逻中,发现盗窃、破坏等不法行为时,要立即集合优势力量,携带防卫器械迅速赶赴现场,劝阻与制止犯罪行为,为警方援助赢得时间。

第十五条

暴力抗法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一)暴力抗法突发事件发生后,执法人员应立即报告有关局领导,并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求援。

(二)有关局领导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并通知附近工商所迅速增援,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迅速报告地方政府应急办。

(三)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伤重者立即向120求援。 (四)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 (五)劝导、疏散围观群众,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六)及时分析、总结事件发生的原因,评估事件后果和损失,按时向市局和地方政府应急办报告事件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大规模聚集从事传销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一)收到传销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局领导立即组织应急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求助,迅速、有效控制事态,防止衍生事件发生。

(二)及时向上级工商机关和当地政府打击传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报告,根据上级工商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的指示,稳妥处置群体传销事件。

(三)妥善把握政策,对传销组织者、骨干分子和带头闹事者要会同公安机关坚决依法严惩,对一般参加人员要以训诫、教育为主,避免矛盾激化。

(四)对因传销案件引起的聚众上访事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信访部门汇报,联手做好接访工作,避免发生更大规模或越级群体上访事件。

(五)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民政、信访等部门,做好聚集人员的遣返工作。 (六)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发布传销突发事件的处置信息,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远离传销和积极举报传销。

第五章 应急保障

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应急预案和内部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重点做好人员、装备、通信和经费等保障工作。

第十七

人员保障

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积极组织突发事件预案演练,开展应对突发事件演习,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提高本单位现场处置能力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

认真做好人员值班和备勤工作,完善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条件,明确值班责任。在应急预案启动期间保证有专人值班,领导在岗带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市局应急办所有人员、相关科室有关人员手机保证24小时开通,工作日全部在岗,休息日50%以上的干部备勤。地方各级工商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县级工商机关工作日需全员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日70%以上的干部备勤。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期间,事件发生地各级工商机关要保证执法力量,所有人员不得无故脱岗、离队。

第十八条

装备保障

各级工商机关要不断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及其他技术装备,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装备保障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包括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等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加强对信息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确保信息网络畅通。

第十九条

通信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各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应24小时开通专线电话、自动传真,以及信息网络专用通道,保证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报送。单位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相关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确保上下通信联系畅通,严禁关机或者无人应答。充分发挥12315网络作用,保证12315指挥中心有专人值班,及时处理群众申诉举报。各级信息中心要确定专人,对系统进行维护,确保网络畅通。工商行政管理网络要开设专用的内外网电子信箱服务,保证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第二十条

经费保障

各级工商机关要提高应急经费保障能力,确保处置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工作资金和所需物资及车辆等装备,保证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宣传培训

各级工商机关要积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应急知识及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职工、经营者、消费者了解并掌握应急知识,增强防范意识、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系统应急处置能力。各地要制定培训计划,健全培训制度,做好培训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应急救援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应急指挥和紧急处置能力,促进系统应急处置工作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

体系建设

各县区工商局要根据本预案的框架和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工商局应急办备案,纳入全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市工商局相关科室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定突发事件,拟定系统专项应急预案,纳入全系统专项应急预案体系,并做好预案的备案和更新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市局定期对各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监管过程中,未依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或监控不力,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预案管理

市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系统内其它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参照本预案管理。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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