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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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日期:2007-12-14 15:32:40 阅读382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重大事项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确保集团各级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议事决策机制,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

决定”的原则,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为: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企业工作实际,研究提出落实的方案、措施。

(二)研究决定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企业改革的重要方案和重大举措,拟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福利政策。

(三)审议决定企业年度工作思路、计划,审议企业年度财务工作计划、投融资计划、工程建设计划、设备购置计划及内部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员工薪酬分配办法等事项。

(四) 研究决定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企业内部机构改革、职能设置、定岗定编定员方案等重大事项。

(七)研究决定企业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推荐、任免、调整、奖惩、出国及后备干部培养等事

项。

(八)研究决定企业招工计划、招聘办法及新职工的录用。研究决定职工处分、辞退、重要奖励等事项。

(九)研究决定对外担保、建设工程发包、重大项目投资建设、重大物资采购、大额财务支出审批、大额融资、重大国有闲置资产处置、对外捐赠、赞助等事项。

(十)其它需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制订本企业重大事项的议事配套规定并报集团监察审计部备案。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人事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具体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酝酿准备。拟由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根据需要,有的问题可提出两个以上的方案,供决策时研究比较。对涉及到企业改革发展、供排水系统安全运行,关系到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必要时应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

对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处室和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规范的上会材料。

(二)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班子主要领导提出并确定,也可由班子成员提出,报请主要领导确定。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除干部人事问题和紧急事项外);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并作好记录。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不能参加的要事先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会议讨论。会议由班子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的其它成员主持,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处室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应当认真听取其他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表决,留待下一次会议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

请求裁决。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须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人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根据

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第六条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请示主要负责人后可临

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四章 议事记录

第七条 会议记录。《重大事项议事会议记录》(见附表)应有专人记录,会议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正式与会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讨论和决定的主要事项等,并详细记录每个议题的

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

第八条 会议纪要。对重大决定事项,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由主要领导或其委托的其他班子成员签发。会议纪要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会议纪要应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作为永久性档案进行保存。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九条 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十条 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必须执行,并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会议决定在执行中需进行较大调整或改变的,应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会

议内容。

第六章 议事监督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加强自身建设,自觉维护班子团结。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将对执行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年度总结报告、述职述廉及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凡未按上述规则进行的议事和形成的决定,应立即纠正,并进行重新议事。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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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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