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2-04-07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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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1 目的

为加强对中电电力公司内重大事项的了解、协调和处置,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公司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科室,下属各分公司。

第二章报告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会议、文件、批示等

1.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公司及以上重要会议精神。

2.江西分公司的重要会议、文件、决策及有关工作部署。

3.江西分公司及公司领导关于本单位(本科室)、本行业(领域)工作的批示、指示。

(二)重要工作事项

- 1 -

4.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重要统计数字汇总上报。

5.半年和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6.年度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三)安全、质量、信访、稳定

7.已经发生的或潜在的维护检修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8.进京、到省、到市、到江西分公司、来公司本部上访和潜在的上访事件。

9.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四)外出学习考察、出国出境

10.公司本部各科室、下属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市外会议、讲座、外出考察、学习、参观等活动。

11.公司本部工作人员,下属各公司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出国出境。

(五)干部职工重大事项报告

12.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进行任免、交流、奖惩或提出任免、交流、奖惩建议。

13.干部职工涉及参与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参加非法组织或社团活动的。

14.科级以上干部个人廉洁勤政情况。

15.公司本部干部个人提出病休、辞职,下属各公司正式在编干部职工提出辞职。

16.干部职工因公致病、致残、因公死亡等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17.公司本部物品(含房产)的购置、出售、出租或转让。以建委名义对外印发文件、签署合同等。

18.干部个人重大疾病、突发困难及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出现重大事件或变故的情况。

19.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报告程序和时限

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告由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提出,首先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分管负责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单位(科室)工作人员的个人重大事项应首先向本单位(科室)负责人报告,再由单位(科室)负责人逐级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公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

第七条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事后再补书面报告。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告重大事项的时间、地点、详细情况、事件原因、调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处理结果及后续事项。

第八条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应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时掌握情况的,可直接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同时告知分管负责人。

第九条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涉及重大信访稳定问题或其他突发、紧急情况,应在1小时内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报告。其他重大事项需事前请示报告的,一般应于事前3个工作日按程序报告。

第十条涉及信访维稳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公司总经部;涉及劳动人事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公司人资部;涉及资产处置、资金流动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公司财务部;涉及出台政策、法律文书等重大事项,应经公司总经部前置审查。上述科室接到抄送件后,应认真审核,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对下属分公司申报的重大事项,公司总经部按照轻重缓急采取不同方式,报公司领导进行研究批复。一般的批复程序为:由公司总经部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转有关职能部门调查落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后,下发文件或口头进行批复。

第十二条委办公室要做好下属各分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资料的存档备案,各领导和职能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委属单位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责任人,职能

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职责分工为本部门所涉及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四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各自分管科室和下属各分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职责,应主动了解和监督所分管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实施,各科室、单位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做好重大事项的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本部各科室、下属各分公司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重大事项的,由公司本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报告事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中电电力公司总经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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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10‟5号

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重大事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屏单位:

近年来,县委、县人民政府坚持依法就县委、政府工作中的各类重大部署、决策事项向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报告,对推进依法治县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切实加强我县党委、政府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民主决策水平,推进我县民主法制建设再上新台阶,真正做到“为人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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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对人民负责”,现就进一步完善县、乡党委、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制度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履行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职责,既是做好自身工作的前提和保证,也是各级各部门的法定义务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所在;既有利于自身更好地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也有利于密切党委、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争取更多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县、乡两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依法行政,忠诚履职,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和重大事项,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制政府。

(一)健全和完善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制度,能使党委、政府工作更符合法律法规。作为地方党委、政府,一方面在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下行使发展县域经济、管理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责,另一方面通过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益。因此,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能使党委、政府工作在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下有序开展,这既有助于提高政府领导科学发展的决策和执行能力,也有助于全面推进我县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在全社会营造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加快法治政府和法制社会建设步伐。

(二)健全和完善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制度,是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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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政府接受监督的重要形式和内容。对各项重大决策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生的重大事项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既充分体现了我县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也是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积极寻求人民支持的重要形式和内容。同时,县人大常委会及时了解党委、政府的各项重大决策和县域经济社会发生的重大事项,既是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和民主政治的体现,也是对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鼓舞与鞭策,理解与信任。

(三)健全和完善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制度,有利于推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当前,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在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这不能仅靠自身的努力,必须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才能使各项建设有序推进。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既能发挥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的职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廉政建设,又对县委、县政府重大政策的出台和处理重大事项的决策起到宣传解释作用,使工作全面有效推进。

二、落实责任

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是对人民负责、取得人民支持

的重要渠道,县委、县政府组成部门、县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党委、政府是落实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职责,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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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把任务落实到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必要时积

极邀请县人大代表参与实施重大事项调研,并亲自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对党委、政府、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这一工作,认真准备重大事项的报告材料及有关附件和参阅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二)要正确把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特别是要

把一些关系重大的事项及时与县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或委室沟通,取得理解和支持。

(三)要不断探索、完善、提升向人大报告重大事项的制度

和措施,认真研究办理重大事项工作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提出建议和意见,以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

中共**苗族自治县委员会

**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0年2月26日

主题词:人大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决定中共**县委办公室2010年2月26日印发

(共印1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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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公司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化解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机构设立、经营过程中的重大活动、决定、变更事项,业务经营重大事件、突发事件、重大经济案件以及临时发生的、对公司经营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危及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 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详实性”原则。

第四条 XXXXXX公司规范审查部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具体报告工作,并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对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出台相应措施。

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五条 机构变更重大事项:

(一)新建、合并或分立支付机构及分支机构;

(二)调整支付业务类型、改变业务覆盖范围或实施新的收费办法;

(三)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地址或组织形式变更;

(四)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五)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或技术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六)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联关系;

(七)组织机构创新、业务及产品创新等;

(八)人民银行要求或支付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业务经营重大事项:

(一)发生预付卡卡片和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涉及预付卡卡片数量50张(含)以上;

(二)特约商户或受理终端遭不法分子攻击,一次性涉及伪卡、丢失卡、偷窃卡等欺诈交易总计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涉及的欺诈交易在10笔以上;

(三)由于公司原因导致客户或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涉及客户数量在20户(含)以上;

(四)客户利用公司的支付业务进行洗钱、套现且涉及金额较大、客户较多或移交司法机关;

(五)特约商户利用欺诈交易,造成持卡人或发卡机构经济损失;

(六)特约商户因套现、盗刷等欺诈行为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七)发生诈骗、抢劫、盗窃等事件以及其他重大案件;

(八)发生《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在有效期内非因不可抗力灭失、损毁;

(九)发生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涉密资料,造成支付秩序混乱的事件;

(十)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30%;

(十一)发生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利益相关人集体上访、静坐、游行、罢工等群体性事件;

(十二)发生司法纠纷或舆论**可能影响声誉;

(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

(十四)重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十六)股东违规处分其出资(如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以资金信托、股权托管、质押、秘密协议等方式私下转让出资);

(十七)股东被司法冻结或被采取其他强制司法措施;(十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诉讼或受到刑事处罚; (十九)公司因违规经营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二十)人民银行要求或支付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 因风灾、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对公司的业务系统、账册、重要空白凭证、财产、人员等造成损害或者伤害的。

第八条 其他报告事项:

(一)业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或调整营业或系统运行时间;

(二)因突发事件导致全部支付业务暂停超过1小时以上的;

(三)经营情况报告、财务报告及有关报表;

(四)自我评估报告;

(五)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三章

报告要求

第九条 机构重大事项重大规章变更及政策措施变动、推出创新产品、系统升级改造应至少提前30日向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做好后续报告;

第十条 业务经营重大事项、重大灾害、风险事件、各种案件、系统故障的应于事发2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先行快报,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正式报告。

分公司出现上述情形的,同时向分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要求定期或临时报送的以下等重要信息应按要求及时报送:

(一)

报告、业务统计表以及有关报表;

(二)

情况报告、自我评估报告等有必要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大额可疑交易的报告时间按《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报告要素的要求

(一) 机构变更重大事项:变更目的及意义、变更内容、变更依据、变更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拟(已)采取的方案或者措施等。

(二) 机构经营重大事项:重大政策与决策调整的目的、依据、内容、出台的时间、实施效应及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创新产品的名称、服务功能、处理流程、风险管控措施、市场影响分析;如发生案件需报送具体时间、地点、起因、当前情况、涉及人数及财产、损失情况(含人员、财产等)、风险蔓延情况、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本身性质等内容。

(三)系统故障引起的不良后果或者已经造成的损失;对该事件拟(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效果等情况。

(四)人民银行要求定期或临时报送的报告、报表应按人民银行要求格式进行报送。

第十四条 分公司出现上述重大事项应第一时间向总公司进行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经营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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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管理,确保生产经营信息及时、有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严格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三条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报告人。

第四条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总经理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证明真实、准确,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车间)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予以报告:

(一)应收账款或存货较上年同比增减10%以上;

(二)占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产品市场价格,与上年同比或与之前3个月相比波动超过5%;

(三)占采购额10%以上的原材料或占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产品的原材料价格,与上年同比或与之前3个月相比波动超过10%;

(四)单一品种、规格存货(包括原材料、包装材料) 1

积压时间超过1年且账面价值超过5万元;

(五)单一客户发货金额超过授信额度50%且超过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

(六)因产品质量事故或发货失误等经营行为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

(七)国家安全环保政策及产业部安全环保状况出现变化;

(八)生产过程中发酵水平、提取收率等指标较正常水平出现10%波动以上;

(九)出现设备非正常停产;

(十)因设备检修、生产产品品种轮换等原因出现设备正常停产,应提前2周报告;

(十一)产品质量不合格;

(十二)产品检测工作给生产经营工作造成影响;

(十三)不按照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操作规程,妨碍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有损产品品牌形象;

(十四)重要或核心技术出现泄露;

(十五)重要技术或工艺取得突破;

(十六)项目开发过程中及产业化实施时出现任何异常问题;

(十七)财务出现票据丢失、账款不符等;

(十八)单项费用发生额超过预算;

(十九)同一个部门一个月内连续两人提出辞职;(二十)发生仲裁、法律纠纷事项;

(二十一)被国家行政或司法部门调查;

(二十二)发生安全环保事故;

第六条发生第五条

(一)至

(四)款事项应在事项发生当月月度终了10日内报告;

(五)至

(九)与

(十一)至(二十一)款事项应在事件发生后1日内报告;(二十二)款事项参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报告。

第七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除紧急情况外,在报告重大事项时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书面报告经报告人签字后呈报公司总经理。

紧急情况下,各部门(车间)可以不履行签字程序先行上报。

各部门及下属车间原则上通过上一级主管上报,但紧急情况下或下属车间和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八条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第九条隐匿或未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而导致不良影响、造成损失的,相关部门(车间)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公

司领导对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承担赔偿责任。

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未按本制度规定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应报告的事项;

(二)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虚假陈述或存在引人误解之处;

(三)拒绝答复公司总经理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制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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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政法委员会

印发《关于加强重大事项 报告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县委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和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政法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准确掌握政法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提高行政效率,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就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告内容

(一)重要工作1.政法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重大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的情况。2.中央、省、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等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3.各单位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惠民政策、重大政策调整、重要工作改革、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重要新闻发布的情况。4.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5.各单位承担为民办实事项目、市委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等进展情况。6.人大、政协涉及政法工作的重要建议、重要提案办理情况。

(二)重大事件7.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重大伤亡事故、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网络信息安全事故。8.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群众集中反映的社会矛盾问题;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游行、非法集会等影响首都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9.重大违法违纪事件。主要包括

党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有违法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或被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涉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或领导干部涉嫌违法违纪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在重点项目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因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事件;财政预算执行中重大违规、违纪、违法事件;因资产、人事劳动关系等原因发生较大额赔偿责任的事件;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10.重大敏感案件。主要包括本单位 重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进度情况;单位内部重点人的管理教育和服务情况; 重点督查案件的办理情况。

(三)重要活动11.县委、政府、政法委等领导考察或调研政法工作。12.需要县领导 出席的活动。13.拟县市委、县政府名义举办的重要活动。14.国内外重要媒体从事的与工作有关的新闻采访活动。15.各单位组织的5人(含)以上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以及单位人员出国、出境学习考察活动。16.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开会、学习、考察等活动情况。

(四)重要会议17.年度系统工作会议或其它重要会议。

(五)其他重大事项

18、各单位荣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情况。19.其他按规定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一)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

(二)县政法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政法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三)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四)重大事项的报告,要以书面形式报县

政法委办公室。 办公室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要立即向常委书记汇报,并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处理。重大紧急事项(如重大突发事件、社会动态等)应在第一时间向政法委值班室口头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电话: )。

三、报告时限

(一)重要工作的报告,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事项按程序向书记报告,涉及其他重要工作事项按程序向办公室报告。

(二)重大事件的报告,必须在2小时内向政法委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紧急事件,用电话迅速直接报告,并要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后果。

(三)重要活动的报告,凡需以县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要提前1个月 汇报。重大活动需要县领导 出席的,至少提前10天 提出书面请示。 其他重要活动应及时报告。

(四)重要会议的报告, 要至少提前1个月报 办公室。 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全局性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要在会前10天向 办公室书面报告。年度部门工作业务会议要在会前7天 报告。

(五)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失踪、出逃、自杀、非正常死亡 应第一时间向局办公室报告。其他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报告。

四、报告要求

(一)提高认识。要高度重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认真执行报告工作规定,将其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纪律,严格执行,立即落实,不打折扣,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二)建立机制。各单位 要建立本单位、本地区的重大

事项报告制度,明确主管领导、主责部门、具体责任人和工作程序,不断完善重大事项报告机制。

(三)严肃纪律。及时如实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重大事项,对迟报、漏报、瞒报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有关领导作出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一些影响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五)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市局办公室负责督办,不定期对报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六)本意见由 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桂林市秀峰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区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的领导,强化管理职能,确保区委和区委政法委员会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政法工作的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保证全区政法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现根据中央政法委、自治区政法委和市委政法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政法工作实际,建立政法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下:

一、报告的内容:

1、区政法各部门半年和全年度计划、总结以及主要工作安排、进展和完成情况;

2、区政法各部门拟做出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改革措施;

3、区委以及区委政法委交办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4、区政法各部门需要区委政法委帮助协调解决的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

5、本部门接到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事故、重要灾情报告等;

6、区政法各部门准备调整的副科以上干部人事变动情况;

7、本部门人员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情况;

8、领导批转文件、材料、群众来信等事项落实情况;

9、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报告的程序:

1、属于重大的、涉及全局的和紧急问题,各政法部门可直接报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报区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

2、区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在受理报告3天内,提出意见,报书记同意后,及时给有关政法部门答复;

3、各政法部门报告的问题,区委政法委明确需要报执行结果的,有关政法部门在办结后的一周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区委政法委员会报告。

三、有关要求:

1、凡需要报告的事项一般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

2、重大、紧急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3、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四、纪律与监督:

1、对应该报告而没有报告或应及时报告没有及时报告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影响的,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凡区委以及区委政法委员会决定的事项,须严格按区委和区委政法委员会意见办理,认真落实,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3、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并视情况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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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5、部门单位接受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

6、部门单位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11、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三、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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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襄垣县职业技术学校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党风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建立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对象

学校中层以上班子成员(包括非中共党员)

二、报告内容

1、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录(聘)干、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的。

2、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校安排工作就业的。

3、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或自费留学的。

4、凡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新居等引起群众议论的。

5、凡配偶、子女、父母及其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6、家庭购车、购房等重大经济往来。

7、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三、报告方法:

1、报告人应将报告内容在事前10天内写成书面材料上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5天内再履行补报手续。

2、领导干部在报告时,必须将报告的重大事项说清楚,如场所、资金、处理方法等。

3、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做到每学期在组织生活会上通报一段时间以来的个人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

四、报告答复方法:

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凡重大事项向党支部报告,需答复的问题经请示上级领导后答复本人。

五、报告监督方法:

1、实行报告人办事结果反馈制度。报告人应根据组织审定意见,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报告部门反馈。

2、建立办理事情结果登记制度。报告人将个人重大事项处理情况反馈后,组织要记录在册,建立备查档案。

3、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其结果记录备案。

4、建立相应的查处制度。领导干部处理个人重大事项要主动接受党内外干部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对弄虚作假者、不按有关规定报告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六、报告要求:

1、领导干部应消除思想顾虑,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重视,从行动上配合组织做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2、领导干部要克服无所谓思想或怕麻烦的心理,对重大事项坚持先报告后办理。

3、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情况,不得隐瞒重大事项的事实,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4、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对不能公开的应予以保密。

二〇一二年二月

推荐第8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畅通全校党政决策渠道,提高学校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水平,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范围:

1、学校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法规,以及上级党委和行政部门的决议、指示的意见、措施和办法。

2、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原则和教育教学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的发展规划、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

4、学校各项改革方案、素质教育重大事项以及教研科研重大事项。

5、学校人事、机构设置,人员调整。

6、学校重大人事问题的决定,含中层领导干部的推荐和聘用,学校教职工的调配。

7、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8、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含重大财务收支项目及重大经济活动。

9、学校重大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确定和预算、工程验收,重要设备、器材的购置和变动。

10、教职工的奖惩。含各种奖励方案的制定以及各种先进的选举。

11、其他应由领导集体议事决定的事项。

二、学校重大议事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

1、主管或分管领导依据主管或分管工作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所需商讨重大事项。

2、校长组织校务领导委员会形成初步决策议案。

3、通过教代会,党员大会或意见箱,收集师生反馈的意见。

4、校长组织校委会成员在教代会评议的基础上,形成新的议案。

5、校务民主监督小组对整改后议案进行审核。

6、通过教代会、公开栏、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向师生公开或公示。

7、经公开或公示,确定无异议后,由校务委员会形成最后决议。

8、经一至七项程序后,交办主管部门实施。

推荐第9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莱阳市谭格庄中心小学

2011年9月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维护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全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范围:

1、学校发生的各类紧急和突发事件或涉及校园、校舍、学生安全事件。

2、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原则和教育教学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的发展规划、学年和学期工作计划。

4、学校各项改革方案、素质教育重大事项以及教研科研重大事项。

5、学校人事、机构设置,人员调整。

6、学校重大人事问题的决定,含中层领导干部的推荐和聘用,学校教职工的调配。

7、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8、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含重大财务收支项目及重大经济活动。

9、学校重大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确定和预算、工程验收,重要设备、器材的购置和变动。

10、教职工的奖惩。含各种奖励方案的制定以及各种先进的选举。

11、因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后勤等工作不满而引发的躁动以及影响学校或社会稳定的其他不稳定因素;

二、重大事件报送的程序

重大事件报送分为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逐级汇报和相关部门之间对事件处理的情况通报。

1.汇报制度

建立信息员制度,各处室信息员为重大事件汇报的第一信息员,各处室负责人为重大事件报送的责任人。事件发生后,一般情况下,由信息员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再由单位负责人及时了解情况,并尽快向上级领导报告。对涉及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危重疾病、非法集会、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紧急事件,第一发现人(指首先发现情况的学校教师和学生),要在第一时间向学校综治办或校级领导报告。

2.情况通报制度 情况通报制度是指学校综治办和各接报领导之间建立的有关事件发生、进展、处理结果情况的及时通报。重大事件发生后,接报人在第一时间内将事件概况向学校领导班子通报,事后将现场处理情况向学校领导班子通报,学校领导根据事件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并及时上级有关部门。

三、重大事件报送的形式

报送的形式分: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三种,对涉及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危重疾病、非法集会、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紧急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内用最快的方式报告。

四、重大事件报送的时限

对于涉及师生人身安全、危重疾病、非法集会、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紧急事件,发现人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其他情况24小时内上报。

五、重大事件报送的内容

负面重大事件信息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事件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

正面重大事件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事件主要内容。

六、责任追究

凡对学校中发生的各类事件,特别是负面事件,对发现而不汇报、故意隐瞒不报、谎报、少报、漏报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时汇报的,责任到人。

推荐第10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院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5、部门接受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

6、部门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院工作的;

9、涉及养老院形象或全院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11、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三、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院委或工会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以上问题由主要领导责令有关部门查处,由院委、工会决定处罚。

第11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山东省阳信慧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为了及时掌握并妥善处置企业出现的重大事项,规避生产、安全等方面的风险,保证企业生产健康发展,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主体

各生产车间,生产调度部、模具样品制作小组、质检部及维修部。

二、报告内容

1、公司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情况;

3、未按图纸尺寸和加工工艺下料、加工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4、日检验次品、废品情况;

5、各车间、科室发生违纪行为;

6、每月合同安排及日计划完成情况;

7、模具、样品制作计划和完成情况;

8、设备改造、工艺改进取得成果的情况;

9、设备维修及完成情况;

10、返修件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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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A内部重大事项报告职责和程序,便于上级主管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我会组织有关活动内容和发展方向,及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对我会业务的指导与监督,根据《A管理条例》、《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A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是: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第三条 重大事项是指可能或已经对A的组织结构、项目管理或者慈善资产产生较大影响的活动或计划。

第四条 A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以下机构和人员: 1.A理事和理事会; 2.A监事;

3.A高级管理人员;4.A各部门负责人;

5.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五条 相关部门及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A理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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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捐赠额折合人民币在500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2.除定向捐赠外,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

3.单笔投资额超过上年底募集资金余额的50%以上的投资活动。

4.调整A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5.调整会计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政策;

第六条 相关部门及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除及时、准确、完整地向A理事会报告,还需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主管机关,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1.组织召开理事会; 2.A理事会、监事换届会议;

3.拟任主要负责人审查、主要管理人员的聘任与罢免;4.修改章程、变更登记和年检;

5.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与变更;6.A的分立、合并;

7.跨组织跨地区举办的重要会议、有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及刊物发行等;

8.A的涉外活动,其中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名誉职务;与境外民间组织合作或联合兴办的活动;接受境外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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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和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民间组织参加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民间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等; 9.主要负责人的出差、出国等重要活动; 10.开展年度计划外的重大公益项目; 11.有关A的突发事件; 12.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A理事会、A、S报告与报备。

第八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向A、S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该重大事项写在“重大事项报告单”上(见附件),由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签字并附相关依据及资料,报送综合管理部。

第九条 根据重大事项性质,AA或S责成相关人员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或备案,传播外联部按A规定履行相应信息公开程序。

第十条 A综合管理部应对上报的信息资料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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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促本部门内部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A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重大事项信息,并对所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A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A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A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AXXXX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或A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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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处理,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正常进行和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重大事项指可能或已经对公司或相关单位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重大事项的范围:

(1)船员在工作和生活中肢体受重伤、内脏器官受伤、患重病和死亡。

(2)船员违法、造成污染水环境严重的。 (3)船员应事故发生失踪。

(4)公司管理人员、船员调离职。

(5)船员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受到重大处罚。

(6)船舶失火、搁浅、进水、碰撞、失控漂航、溢油等。 四、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公司内部各部门,负责人是各部门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和地方海事局报告与报备,并将联络人的姓名,通信方式报备公司总经理和地方海事局。

相关单位及各信息报告义务需及时在重大事项报告单中列名已知并确定的本重大事项知情人范围及人员姓名,就此向公司办公室和地方海事局做出书面说明,以便及时的处理。

公司办公室应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14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河南天地置业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股东方及时了解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和运营动态,使公司及时得到上级机关的指导,确保公司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依据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基建管理事项、经营管理事项、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理事项、根据本制度规定构成重大事件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须及时如实向股东方报告:

(一)基建管理事项

1.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方案; 2.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工作计划报告; 3.项目重大设计方案及其变更;

4.建设内容变更及子项估算超过总投资5%的投资; 5.项目整体工程网络计划及影响网络节点计划的事项; 6.年度资金到位及使用计划、融资计划;

7.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计划及中标情况;

8.项目单项合同(或可以归类集中招标的各子项)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计划及中标情况报告;

9.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土建、安装工程招标及中标情况; 10.建设工程进度月报; 11.工程质量、安全事项;

12.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通报;

(二)经营管理事项

1.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2.经营方针及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内部组织机构或高管人员变更;

4.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5.发生重大债务或可能发生到期不能偿还的重大债务; 6.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7.重大诉讼或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有关决议; 8.发生重大劳动纠纷; 9.遭受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内部发生重大刑事、经济案件;

11.法律、行政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安全生产及设备管理事项 1.人身伤亡事故;

2.火灾事故。设备、建设工地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或者引起停工停产的;

3.交通事故。发生己方主要责任,且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者; 4.生产、施工、安全过程中发生重大疏漏或质量缺陷、事故;

(四)其它事项

1.董事会规定应向股东方报告的其他事项;2.公司认为有必要向股东方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报告方式

第三条 重大事项发生后,公司须采取电话、传真等快捷方式立即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报告集团公司资产管理二部和相关部门。

第四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除向集团公司及其他股东方及时报告外,还要按规定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 其他重大事项应在事项发生或明确可能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项目责任人报告,并说明该事项发生的原因及已经或准备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15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保证校领导及时知悉校园突发的各种紧急重大事件,及时指导学校对事件的正确应对和妥善处置,柏林庄小学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各处室必须高度重视紧急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充分认识紧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

二、需报告的重大事项范围:

1、一切爆炸、火灾、抢劫、盗窃等刑事、治安案事件。

2、重要思想动态和各种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请愿、罢课等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

3、突发性的疫情、食物中毒、意外人身伤害等情况。

4、影响较大的教学事故。

5、其它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及校园稳定、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

三、各处室要建立健全紧急重大事项报告责任制。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要对学校报告紧急重大信息负责,并督促学校做好报告工作,确保报告及时准确。对迟报、漏报、瞒报信息使领导同志不能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影响对重大情况和事件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置,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领导的责任。

四、报告时限:凡是发生在本校的紧急重大事项,各部门在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向中心学校报告,一般不得超过发生事件的当日。紧急情况下,须在一小时内先行口头报告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和处置情况,随时书面续报,直到事情处理完毕。

五、报告程序:为减少环节,确保时效,紧急重大事件的报告工作一般情况下,经各部分负责同志同意即可上报主管部门。在特别紧紧急情况下,有关人员可在向本部门负责同志报告的同时,直接报告学校。为保证紧急重大事项报告渠道畅通,各部门负责同志不得干预和限制有关人员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更不得瞒报或不报.

六、当校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学校除及时启动预案组织施救外,必须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主管领导和校长。学校发生涉及学生伤害的抢劫、盗窃等刑事事件,以及交通事故、火灾、食物中毒、急性传染病等情况的,除向主管领导和校长报告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

第16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上级有关部门来街道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街道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和帐号借用的;

5、部门单位接受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工具、车辆及其他财物的;

6、部门单位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或出现交通事故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案件资料或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案件或全街道工作的;

9、涉及机关形象或全街道工作的突出事件;

10、发生泄露机秘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

11、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

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

三、奖励与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及时报告并妥善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的,由党委研究决定,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呈报主要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有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期限打击报复的。

第17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大连市中山区欧缇欧幼儿园管理服务人员活动的重要场所,为保护全体成员的人身安全,我们应该树立安全意识,采取得力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保证全体成员人身、财产安全,使全体成员能够在不受任何侵害的环境中工作、学习和生活。为此,大连市中山区欧缇欧幼儿园应建立事故及时报告制度,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实行救护。

1、大连市中山区欧缇欧幼儿园以法人为组长,办公室主任为成员的事故防范小组。小组的职责是负责观察及调查来自幼儿园各个方面的事故,并对事故及时进行必要的处理和调查。

2、凡是发生水灾、火灾、地震、食物中毒、打架斗殴造成意外伤害等安全事故,安全领导小组成员都要及时赶赴现场,同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包括报告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驻地派出所、消防大队、卫生局等政府有关部门。

3、欧缇欧幼儿园人员遇到事故,或者处在事故现场的,都要在第一时间报告事故情况,向单位主要领导说明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在没有领导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相关部门领导进行处理了。

4、未依法发行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或违反本规定,经单位行政会议及有关部门的认定后,由本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关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罚。因渎职、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大型集体活动安全预案

一、成立应急小组 组 长:园长

副组长:后勤园长、教育园长、办公室主任。 组 员:保安、保健医、教师、保健员、厨房人员。 二、具体分工

通讯组:负责对外报警、上报信息(办公室负责)。

抢救组:负责联系医院,并对伤者进行初步抢救。(保健医、保健员) 保卫组:负责控制事故态势,消除一般隐患事故,同时迅速疏散师生,离开事故现场(后勤园长、教学督导、各班班长)。

后勤组:负责救援工作的车辆调动,物资、人员经费的投入。(后勤园长、保安、司机,厨房人员、维修工) 每组安排3-5名救援人员

三、防范措施

(1)举办各类大型文体活动,必须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报上级批示后,方可开展活动。

(2)活动前,活动组织者应到活动场所进行实地察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问题要及时解决。

(3)活动前向教职员工、幼儿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特别是对于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因素,重点反复讲解、分析,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4)活动过程中应强调注意的事项,强调安全第一的重要性 和必要性。

(5)加强对带队教职员工的责任意识教育,按要求加强管理。 (6)活动过程中要求带队教职员工始终跟随幼儿,不得放任幼儿自由活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加以教育。

四、应急预案

(1)教职员工、幼儿在集体活动过程中一旦出现伤害事故,保健医及时对伤员进行抢救,以最快的速度将其受伤者送往就近的医院进行救治,并通知家长或亲属。

(2)活动组织者和安全管理人员要维护现场秩序,根据室内、室外不同情况组织师生有序疏散,尽力避免继发性灾害。

(3)幼儿园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组织疏导、抢救伤员,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局等有关部门报告,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

(4)根据生命安全第一的原则,要进行抢救及处理,同时报有关领导。

(5)调查事故原因,上报有关材料。

本规定解释权归本单位理事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定期进行一次审察和做出必要的修改。

大连市中山区欧缇欧幼儿园

2016年3月1日

第18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我行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网点负责人为本机构的稳定信息联络员,负责向总行领导及行政综合部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行政综合部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

第五条

总行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在事前三日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行、银监分局备案。

(一)业务网络系统升级改造需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

(二)拟开展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第六条

辖内各分支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总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一)辖内各分支机构出现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引起众多客户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提取存款的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分支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以及发生冲突、围攻事件;

(三)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等内部经济案件;

(四)内部操作性风险案件或金融诈骗案件可能被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事件;

(五)由于自然、人为或软硬件故障等原因,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不能正常工作,通过沟通、抢修等手段仍无法使系统正常运行的,系统连续掉线2小时以上的,或影响范围超过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事件;

(六)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绑架等各种经济刑事犯罪案件;

(七)辖内各分支机构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对资产、人员造成损失和伤害的重大事件;

(八)辖内各分支机构重要数据、帐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九)辖内各分支机构员工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

(十)辖内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员工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5个工作日以上。

第七条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

(一)、(二)、(三)、

(四)、

(五)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总行报告。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六)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总行或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

(七)、

(八)、

(九)、

(十)款重大事故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报告。

(十)款各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网点主会计负责报告。

第八条 报告流程: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直接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向行政综合部报告;行政综合部上报分管行领导;分管行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紧急的,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在逐级报告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机构或部门对涉及到的有关机构要及时告知。

第九条 总行在接到辖内各分支机构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和补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发生上述重大事件,而未及时向总行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将按有关处理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和追究。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本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9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本站项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二、报告的范围

(一)贯彻中央、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决策的思路、安排、部署、措施;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出台后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及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

(二)重要工作事项

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及重要工作部署;本单位阶段工作小结和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签订的涉及到涠洲岛和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合同、协议。

(三)紧急情况,重大突发事件。主要是指各种上访事件;敏感热点问题的重大紧急事件或虽有少数人员参加但影响极坏的突发事件;各种突发自然灾害;有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破坏公私财物造成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以及其他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四)外出离岗。本站领导班子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及其他原因离岗的(区境以外)。

(五)接待接访。上级有关领导到我局检查指导工作;区以上新闻媒体到我局进行采访的。

(六)其它情况。不属于上述范围,但认为有必要上报的情况和问题等。

三、重大事件报送的形式

重大事件报送的形式分: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三种,对涉及职工人身安全、作业事故等紧急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内用最快的方式报告。

四、报送时限和相关要求

重大事项报告要确保第一时间报送,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

(一)紧急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半小时内要及时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上报局领导,事态进展情况要随时报告,最终结果要及时上报。

(二)外出、离岗要提前1-2天书面或口头报告局领导,经同意后,由办公室对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做好登记。

三、大事报告程序

(一)重大事项一般必须先向本站领导报告,然后由站站向涠管委分管领导报告。

(二)办公室管理人员离岗要向站长请假,站长离岗要向涠管委领导请假。

(三)贯彻中央、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办公室要将完成情况报站长审阅批准再报涠管委党政办公室。

四、责任认定与追究

(一)对重大突发事件迟报、漏报,故意隐瞒真相瞒报、谎报、少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少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

- 23 -

第20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控制,确

为加强对本所发生的重大事项的管理和监督,保单位工作高效、有序运转,领导实施正确决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告内容

本规定适用在征费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的报告。

(一)征费管理

1、上级有关部门来站检查指导工作;

2、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

3、有关部门部署或涉及全单位的工作;

4、涉及到公共财产变更、转移、外借或帐号借用的;

5、科室接受有关部门赞助或长期借用外单位通讯及其他财物的;

6、科室使用的公共设施遭受较大损失的;

7、非正常渠道索取有关征费情况或各种统计数字的;

8、新闻部门来人来函来人采访工作的;

9、涉及本单位工作人员形象或收费工作的;

10、单位发生机要泄密的;

11、出现交通事故等安全保卫问题的;

包括发生突发群体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群伤和死亡1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紧急灾情疫情以及其它可能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重大情况。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事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3)事故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

(4)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报告内容:

(1)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团名、护照号码;

(2)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3)对事故原因的分析;

(4)有关方面反映和要求;

(5)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12、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队伍建设

本单位领导干部应及时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等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订事家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4、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凭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5、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 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报告方式

重大事项发生后,实行逐级层报所长制度。 直接责任人应当尽快将情况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所长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告所长(所长外出的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副所长)。

三、责任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层报所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1、隐瞒不报的;

2、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其打击报复的。以上问题由所长责令查处,由所党支部决定处理。

四、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五、对报告内容分类,分别由各科室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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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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