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监管意见

2020-03-02 12:41:0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暂行)的通知 》(闽政办„2010‟15号 )精神,加强对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结合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立市级联席会议,明确监管职责

(一)建立宁德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由市经贸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宁德支行、宁德银监分局组成。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同时,设立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确认)和变更专门审核小组,由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申请的初审和上报。

(二)市经贸委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申请的受理,综合各联审成员单位审查意见或通过召集专审小组会议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确认)和变更的申请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报省经贸委提请省联席会议审核,并会同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省经贸委的批复文件,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登记管理。并对申请设立(确认)和变更担保机构的法定程序提供可行性审查意见。

(四)人民银行宁德中心支行牵头组织市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向市专审小组提交信用评级结果,并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申请设立(确认)和变更担保机构的信用度评价提出审查意见。

(五)宁德银监分局按照银监会派出机构的职责和授权,参与市联席会议,做好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相关工作,并向市专审小组提交对申请设立(确认)和变更担保机构的银、保合作提出审查意见。

(六)市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由市经贸委通报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运行情况及设立、变更情况,研究协调风险防控、银、保、企互动对接等事宜。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相关文件的规定,指定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牵头部门,建立相应监管制度,负责对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确认)变更的预审、推荐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防控,规范设立和变更

(一)根据省经贸委闽经贸中小„2010‟284号的要求,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我市新设立和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名称中行业特点原则上应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经营范围为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担保业务和其它法律、法规许可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范围为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在相关法规限定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范围内进行自有资金的投资。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和省、市联席会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联席会议的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请设立和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省经贸委《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中小„2010‟284号)以及市经贸委《补充通知》的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市经贸委原则上每季度收集转报一次。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臵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四)在我市注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有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并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六)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七)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八)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九)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要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十)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公司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十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按季向市联席会议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联席会议报告。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融资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备案管理, 全面掌握融资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及时跟踪指导,督促辖区内融资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扩大对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市经贸委对列入备案后6个月内未能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取消其备案。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市联席会议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及时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并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市联席会议。

(三)市联席会议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市联席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四)市联席会议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市联席会议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五)市联席会议要发挥担保协会的行业沟通协调服务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

(六)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日常业务监管工作和系统风险处臵,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施行定期排查和实时监控;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格。市联席会议建议取消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的,由市经贸委报省经贸委提请省联席会议审批。

(七)充分发挥宁德市融资担保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强化行业与政、银、企及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建立担保行业良好的竞争秩序,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扩大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实施意见》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原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宁德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宁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初审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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