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水利部

2020-03-01 20:14:1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水利系统卫生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系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水利系统卫生事业的发展,结合水利系统卫生专业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水利系统卫生专业的医、药、护、技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术资格时的评审依据。其适用范围如下: (一)医疗

在各级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医政管理等工作,履行诊断或管理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药剂

在各级卫生机构中从事药剂工作,履行中、西药制剂、调配或其它药事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护理

在各级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医政管理等工作,履行护理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其它卫生技术

在各级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科室、医技科室等工作,履行技术操作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具备被聘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四、水利系统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名称为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高级技术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

五、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中、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

2、获得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卫生工作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

(三)、外语、计算机、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取得水利部或全国相应等级职称考试合格证书。

六、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并对本专业范围内至少1门学科具有独到见解,熟悉与医疗卫生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全面质量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

1.必备条件:

(1)熟练地运用本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进行医疗、药剂、护理及其它卫生技术等实践工作,曾主持重点医疗、教学、科研、预防项目或本专业技术管理的全面工作,解决过本专业关键难题,有协调各专业间技术工作的能力。

(2)熟悉相关专业的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质量标准、质量管理内容和要求,能独立主持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3)有指导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

(1)从事医疗工作的技术人员

①全面系统地掌握中、西医理论,熟悉本专业各家学说和国内外学术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曾运用中、西医等医疗诊断方法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急重症,并取得显著疗效,具有独立主持病房或门诊等医疗工作的经历; ②曾全面组织本专业的业务工作,负责有关教学、讲课、医疗诊断经验介绍、病案分析等工作,指导下级医师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具有主持病房门诊工作,总结、综合临床经验的经历; ③曾主持本专业的科研工作,积极吸收运用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主持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与科研方案,或作为专题、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技术负责人参加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④在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医疗预防工作中,曾积极采用国内外科学、先进的医疗预防技术,成功地解决了在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使各项预防指标均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⑤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并熟悉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能结合本专业医疗业务发展动态等实际情况加以有效运用,曾主持制定本专业、本单位业务建设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等。

(2)从事药剂工作的技术人员

①全面系统地掌握中、西药理论,熟悉本专业国内外中、西药学术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中、西药实际工作经验,熟练掌握中、西药中鉴别、炮制、制剂、调剂、栽培等先进操作技术,并有一定专长,曾解决本专业重大业务技术问题,具有主持本专业中、西药制剂、调配等技术工作的经历; ②曾主持中,西药专业全面业务工作,负责有关教学、讲课、经验介绍、病例讨论等工作,或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品调配、制剂和加工炮制工作,贯彻执行药品法,具有负责督促检查毒、麻、限剧、贵重药品和其它药品的使用与管理,独立承担教学和进修、实习人员培训工作的经历; ③曾主持本专业的科研工作,负责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积极配合临床研究制作新药及改进中草药提纯,在使用效果、改进剂型、提高疗效方面成绩显著,或作为专题、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主持人参加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④全面掌握新药用药情况。作为专家曾多次参加疑难病例会诊或重要病例讨论,在中、酉药学某些方面有较显著成绩,具有对药剂新剂型、新技术、新成果评估鉴定的经历;

⑤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并熟悉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能结合本专业药剂业务发展动态等实际情况加以有效运用,曾主持制定本专业、本单位业务建设目标中、长期发晨规划、年度计划、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等。

(3)从事护理工作的技术人员

①全面系统地掌握护理专业理论,熟悉国内外护理专业学术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临床护理经验,曾解决本单位护理业务上重大疑难问题,主持危重、疑难病人护理计划的制订及实施,具有全面负责本专业护理工作的经历; ②曾全面组织护理专业的业务工作,负责有关教学、讲课、经验介绍、护理病案讨论等工作,主持护理专业学生的临床实习,曾负责并组织护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拟定培训计划,编写教材,承担讲课,评定成绩和业务考核; ③曾主持护理专业的科研工作,指导主管护师、护士开展科学研究,确定技术途径与科研方案,主持制定护理科研和技术革新计划并负责实施,或作为专题、分文专业、专项方法的主持人参加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时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④曾主持护理管理专业的全面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科病房工作质量,严格把好护理质量关并进行质量控制的评价,全面负责并指导各专业病房的护理查房和护理会诊,具有对临床护理发生的护理差错、事故进行分析、鉴定,提出有效防范措施的经历; ⑤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并熟悉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能结合本专业护理业务发展动态等实际情况加以有效运用,曾主持制定本专业、本单位业务建设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等。

(4)从事其它卫生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

①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熟悉国内外本专业学术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检验、放射、同位素、理疗、病理、营养、心电图、B超、超声波等专业工作的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现代先进医疗设备的操作方法,曾解决本专业重大业务技术问题,具有主持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②曾全面组织本专业的业务工作,负责有关教学、讲课、医疗会诊、经验介绍、病例讨论等工作,主持本专业进修、实习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工作,具有全面负责检验质量、放射诊断、治疗与投照、同位素技术、诊疗、病理检查、医疗营养等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

③曾主持本专业的科研任务,在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方面,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主持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与科研方案,或作为专题、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技术负责人参加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的全过程; ④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技术管理标准、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安全规则等,熟练地掌握本专业各种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主持完成本专业各种医疗仪器设备的技术操作,为临床一线提供准确数据;优质高效地使各种操作指标均达到规定技术标准,无差错事故; ⑤曾主持制定本专业、本单位业务建设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各管理规章制度的全过程。

(三)业绩成果

1.在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科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厅、局级奖2项以上; (2)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省、部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的研究,且为单项研究报告的主要撰写人之一; (3)主持完成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药剂剂型改革不少于3项,或参加研制教学、实验仪器3次以上,并在以上工作中取得显著实效(须有单位证明);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科研项目研究或科研成果应用至少2项,并经评审通过; 获得卫生系统各专业科研新产品、新方法、新技术国家专利2项以上;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有创见地提出本专业新技术、新方法2项以上被采纳实施; (5)主持编写卫生系统内各专业的技术管理标准、技术操作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安全规则、规章制度不少于2项;其主笔编写的部分章节被采纳,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由本人主持完成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各项技术指标均达到技术标准的要求,取得明显成效,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7)熟练掌握本专业管理与专业质量评审标准,作为专家应邀参加各类专业项目评审5次以上,并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在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1)专著(正式出版,不少于3万字);

(2)译著(正式出版,不少于4万字);

(3)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为反映本专业技术和发展方向的论文或综述;

(4)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5)主笔编写的,由本人直接参加的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科研报告、专项报告、病案分析、可行性报告等4篇以上。

系统地讲授过本专业课程,或编写过本专业教材或讲义,单行本或合订本8万字以上。

七、本评审条件规定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八、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统一由部委托有关单位评审。

九、本条件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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