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

2020-03-03 03:37: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经村民反复讨论,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本村无论是干部、党员,还是普通群众,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是全村重要村务的决策机构。

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按每l5户推选1人的办法产生。村民代表可分成若干个村民代表小组。

村民代表要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第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和审议村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并作出相应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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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

(七)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八)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坚持每月第一周周日下午为学习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工作需要时可能随时召开;

(三)分工负责制度。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围绕村制定的三年任期目标要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定期总结,年终考核;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是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是经民主讨论决定的有关规划、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一事一议”收缴管理、优待救助、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议事原则: (一)坚持依法议事;

(二)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三)坚持协助政府开展好有关工作; (四)坚持村民自治; (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个工作委员会,一般设经济建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保障、社区服务、公共卫生六个工作委员会。

(一)经济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各级发展集体经济,提出经济建设规划,加强村属企业管理,抓好为农副业生产服务的配套建设,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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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服务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帮助解决各类服务行业中遇到的困难。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三条 本村划分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本村民小组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办好本组的事务,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召开本小组会议,组织全组村民开展各项活动;

(五)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并对村级财务及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四节 村民

第十五条 村民的权利

有民主选举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和民主监督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身权;婚姻自由权,男女平等权;劳动权;财产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检举的权利,等等。

第十六条 村民的义务

村民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义务;履行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筹资筹劳义务;遵守村民自治章程的义务;爱护公共财物和维护村集体财产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保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德的义务。

第五节 村干部

第十七条 村干部是全体村民的公仆,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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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筹劳任务。

第二十二条 家庭确有困难,或因病、伤残等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劳力,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予以减免。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出工条件的村民,每年应承担8个工日筹劳任务。向农民筹劳应以出劳为主,严禁强制农民以资代劳。

第二十四 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工的农户,本户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按每工10元的标准实行以资代劳。

第三节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村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和耕地,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承包者只有承包权、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建立和完善承包土地依法流转制度,在不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承包者的承包权、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依法流转。

第二十六条 土地一经承包除公共事业用地外,如果没有新的政策规定承包期不变。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者之间承包土地适当调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积极配合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增加投入,保护耕地。

第二十八条 对不精心经营,造成土地抛荒的要予以教育,对教育不改的,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承包单位可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耕地。

第四节 生产服务

第二十九条 生产服务,主要是农业产业化服务,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委员会的作用,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设好农业产业化丰产方,安排好农业产业化生产示范户,推广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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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节条款暂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报政法机关处理;

(二)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当年村级经济给予的各种补贴和福利待遇。

第二节 村风民俗

第四十二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 笫四十三条 提倡勤俭节约、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不铺张浪费。 第四十四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节规定的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取消当年村级给予的各种经济补贴和福利待遇。

第三节 婚姻家庭

第四十六条 全体村民都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

第四十七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之间要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四十八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能安度晚年。

第四十九条 父母、继父母要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

第四节 计划生育

第五十条 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持有生育证的夫妻可以生育,生育后必须做节育措施。

第五十一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执行,自觉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二条 严禁弃婴、溺婴,违者报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节 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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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占地建房。

村民议事制度

1、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事,是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形式。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2/3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代表参加。

2、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俗称“票决”)的方式,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对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数额、用途、土地承包方案等,应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通过。

3、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至少提前3天发布公告,村民代表应广泛征求联系户意见。讨论议题、议事结果应详细记载村民代表议事记录簿并妥善保管。会议表决结果、所作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4、议事内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如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等,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民主议事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村干部职责、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及工作程序等,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委会的设立、撤并、范围调整,由镇政府提出意见后,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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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落实。村委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强迫命令,不打击报复。

5、村民委员会对各项村务和经济活动实行公开,收支账目按期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6、村民委员会建立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会议记录等簿册,召开会议时要作专门记录。

村务公开制度

一、明确村务公开内容。主要有:

(一)村级党务:

1、村级党组织和党员依据《党章》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和带头作用的信息。

2、村党组织组织党员活动的有关事项。

3、村党组织、党员在勤廉方面的内容。

4、农村党员长期保持先进性的措施以及党组织发展新党员的情况等。

(二)村级事务:

1、集体资产的管理:村办实体股份、经营、转让及费用的收缴和使用问题;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等经济资源的承包、开发、租赁、流转及机动地发包情况;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方案;宅基地的规划和申报等。

2、农村政策的落实: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筹集与使用、新型合作医疗、种粮补贴以及其他国家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3、公共事业的建设:村级道路、水利、文教卫生事业的立项、经费筹措、工程招标、承包方案等情况。

4、社会救助:优抚对象的补助、五保供养、低保户的申报和核减,政府拔款和社会捐赠的扶贫、助残、救灾救济款物的接收、分配、发放情况。

5、计划生育:年内生育对象,二胎证的批准,节育措施等。

6、工作安排:宅基地建设规划,村经济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7、干部管理:村干部的报酬及奖惩情况。

8、其他涉及本村利益、村民要求公开的事项。

(三)涉农政务:

1、党和国家关于“三农“方面的重要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

2、上级政府关于农村工作的重大部署和政策;

3、当前全镇范围内的中心工作和阶段性突击工作;

4、农民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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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集体债权债务、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国家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都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行民主决策与公开,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未经两会讨论决策的结果村委会无权执行。第三步实行“事中公察”,经过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交由村委会执行的事务,在完成的过程中,随时由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适时跟踪监督执行。对执行不到位或未能履行的事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有权要求村委会重新进行或督促进行。对发生的违反规定的财务经费,村民理财小组不予签发报支。村民们可以随时向村务监督小组和村民主理财小组了解情况,监督检查村委会执行情况。第四步实行“事后公布”,对已由村委会执行完成的事务、政务、财务情况,进行全面公布,让全体村民掌握事情的全部。对所有关乎村务、事务、政务和财务的资料,认真细致的记录留底,并收集整理,装订成册,以备村民前来查证,对有关经济方面的问题,由村民理财小组成员解释。

四、区分村务公开的时间。要视不同情况确定,属于日常规范性工作,要按月或按季定期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或阶段性工作要随时公布。

五、村民对村务公开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确属内容遗漏或不真实的,监督小组应督促村委会重新公布;也可以向村党组织、村委会询问。

六、建立村务公开方面的民主监督意见办理结果报告责任制。村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是结办村民民主监督意见的责任人,对在村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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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固定的民主理财日,不能统一确定理财日的则要提前3天发出理财通知,确保每次理财有2/3以上的理财人员参加;民主理财小组必须在指定的场所审理账据,不得把会计资料带离理财场所,村会计、镇记账员必须在场,共同维护财会资料的完整无损;理财小组成员平时注意收集群众意见,按季打开村务公开意见箱,除正常审理当期收支业务外,可以带着问题开展理财,也可以就某事项提出疑问或要求审理账据,村主要干部和财会人员应对理财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或答复,但不可以干扰理财活动、指责理财人员;理财人员对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村干部阻挠压制民主理财的行为,有权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村干部不得打击报复。

5、每年一次财产清查。年度终了,民主理财小组要对本村集体财产进行一次清查。清查采取将财务收支实绩与计划、账面余额与实存款物及往来相核对的办法,核查收入是否全面入账、支出是否无缘由超出计划、账实是否相符、有无虚假不实业务和无效资产、有无账外账或篡改财务账目等问题。作出财产清查报告,提出清查出问题的处置意见。财产清查报告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公布,并上报镇农经中心。民主理财小组力量不够的,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中抽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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