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

2020-03-03 20:57:0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村民自治章程

(第六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村民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和《江苏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村民反复讨论,由全体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实行村民自治,要在村党支部领导下接受镇政府的指导,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社会事务。

第四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是干部、党员,还是普通群众,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具有决策权、立约权、监督权、罢免权。

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宜。

村民代表会议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一般15至20户推选人,其中村民小组组长和村委会委员应推选为当然代表。

村民代表要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必要时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村委会可随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村民代表会议经过村民会议委托授权后,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和审议村级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三)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监督和审查村财务收支情况;

(六)否决和修改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

(七)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下属委员会成员的撤换作出决定,再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完成镇政府布置的行政、经济等方面工作;

(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做好本村农副工三业经济的服务协调工作;

(六)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向上级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七)做好拥军优属、救灾救济、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工作;

(八)带领群众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好普法教育和社会治安综治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坚持每月双周日下午为学习日,由党支部统一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三)分工负责制度。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围绕村制定的三年任期目标要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定期总结,年终考核;

(四)村务公开制度。依法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以适当的形式公开。村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标准的确定和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4)水电费等经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涉及财务的公布事项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议事原则:

(一)坚持依法议事;

(二)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三)坚持完成上级任务;

(四)坚持村民自治;

(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经济建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保障、文教卫生五个工作委员会。

经济建设委员会职责是积极发展集体经济,提出经济建设规划,加强有关企业的管理,抓好为农副业生产服务的配套建设,探索农业产业化经营新路,管理和保护好本村土地。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是抓好法治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村民的思想稳定工作。

治安保卫委员会职责是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社会治安,协助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社会保障委员会职责是做好优抚安置,五保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落实,老人退养等工作。

文教卫生委员会职责是做好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群众体育工作。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村委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村民小组长必须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 本村划分11个村民小组,选举村民代表48人,其中村民小组组长11人。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认真贯彻村委会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村委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发动和组织村民发展农副工三业经济、勤劳致富;

(四)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村民学习,经常向村委会反应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模范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节村民

第十七条 村民的权利

(一)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公民应享有的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对村干部和村务工作进行监督;

(三)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中重大村务的权利;

(四)享有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八条 村民的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委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和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遵纪守法,移风易俗,计划生育,争创文明家庭。

第五节村干部

第十九条 村干部是全体村民的公仆,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努力为村民造福。村干部必须做到: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工作方法,发扬民主,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工作勤奋,履行职责,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以身作则,不谋私利,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坚持原则,维护集体利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集体经济组织

第一节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条村委会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各项经济活动,维护集体经济利益。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一名村委会成员兼任,具体负责村集体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承担村农副工三业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二节一事一议筹资

第二十二条根据上级规定,村民实行一事一议筹资制度,一事一议筹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二)农村改水;

(三)植树造林;

(四)修建村级道路;

(五)集体生产和公益发展项目。

第二十三条18周岁以下,55周岁以上的男性和18周岁以下,50周岁以上的女性农村居民、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妇女、患有重病、残疾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收入水平在最低保障线以下的贫困户、特困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给予相应的减免一事一议酬劳。

第三节土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村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和耕地,都归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承包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五条土地一经承包除国家需用和发展经济以及公共事业用地外,没有新的政策长期不变。

第二十六条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积极配合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增加收入,保护耕地。

第二十七条对不精心经营,造成土地抛荒的要教育,对弃耕抛荒的应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复耕。

第四节生产服务

第二十八条生产服务,主要是农业生产服务,村委会要充分发挥农业服务作用,服务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设好农业示范园区,安排好农业生产示范户,推广科学技术;

(二)健全农业生产“五有六统一”服务体系,搞好各项农业服务工作;

(三)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供应农药、化肥。

第五节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全村的所有经济,由村委会统一管理,配齐主办会计和出纳员,建立由领导、财会人员组成的财务管理小组,每季度对财务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及时公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条村成立由党员、老干部、村民代表组成的财务监督小组。对村中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财务人员职责

(一)村主办会计要严格履行财务管理工作职责,认真审核填报、单据,健全账册,记好帐。

(二)出纳员要加强现金管理,及时记好现金帐和银行账,严格报销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不挪用公款,不私自外借现金,库存现金不超过规定标准。

第六节村级经济

第三十二条发展村级经济是村级各项工作的中心。要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村级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村级经济的集体收入属于集体所有,由村委会行使管理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侵犯。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使用,由村民会议委托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四章社会秩序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三十四条搞好普法工作,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五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严禁侮辱、诽谤他人、造谣

惑众、搬弄是非。

第三十六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严禁偷盗、严禁赌博,不调戏妇女,不看黄色录像。

第三十七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严禁私拆他人邮件。

第三十八条严格用水用电管理,不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备,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节条款者,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报政法机关处理;

(二)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当年村级经济给予的各种补贴和福利待遇(如取消集体补贴的老人养老金、农业服务费减免等)

第二节村民风俗

第四十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

第四十一条提倡勤俭节约,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不铺张浪费。

第四十二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庭主义。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取消当年村级给予的各种补贴和福利待遇。

第三节婚姻家庭

第四十四条全体村民都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

第四十五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之间要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四十六条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的口粮、零用钱和四季被服的供给。

第四十七条父母、继父母要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

第四节计划生育

第四十八条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对定,持有生育证的夫妻可以生育,生育后必须落实节育措施。

第四十九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执行,自觉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条严禁弃婴、溺婴,违者报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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