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

2020-03-03 20:53:1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水城县 (2011年10月10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村民权利和义务,实现村民自治,建设民主、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自治应该遵照《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基本规定。

第三条 村民自治应该充分体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全面推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议事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决策最主要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第七条 村民会议具有决策权、立约权、监督权、罢免权等权利。

第八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代表组成,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由村民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一经产生,不得随意变更,其任期

与本届村委会任期相同。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中应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妇女代表。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名单应送乡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一般不得随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主要任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九条 按照本村村民居住状况和集体土地权属关系,分设村民小组。

第二十条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也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村民小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村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它财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办理本村民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村民小组决定重要问题,应当听取本小组村民代表的意见,对涉及本村民小组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召集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节 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村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依照合法程序有组织地推选或罢免村、组干部的权利;

2、享有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参与集体事务管理权及提出建议权;

3、享有承包使用集体土地、企业、公用设施的权利;

4、享有对村、组干部的监督权。

第二十六条 村民应承担以下义务:

1、村民有依法承担法定各种费用;

2、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义务;

4、对老人进行赡养的义务;

5、爱护集体财产、公共设施的义务;

6、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义务;

7、抗洪、抢险、救灾的义务;

8、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节 村组干部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村组干部包括乡镇下派的驻村指导员和村劳动保障协理、村民政协理(低保协管)、村计划生育服务协管(计生专干),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内正确行使职权,并虚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劳动积累制度,根据村当年的集体经济收入状况,确定提取相应的的公积金和公益金。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依照土地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经村民委员会或经联社同意,可以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条 发包经营的土地承包费标准和使用应经村民讨论决定,并定期向村民公布。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村经济发展现状,有计划地提高生

产生活服务水平,扎实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三十二条 村经联社应按照统一建帐、分组核算的原则,切实加强农村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财产事项,必须定期向群众公布。

第三十四条 建立村委会主任、会计、出纳三权分离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制,互相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应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三十六条 在村务公开中,要始终把财务作为重点。对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以资代劳以及群众关心的其它事项,都应逐笔公开,便于群众了解。

第三十七条 重要村务实行“票决”管理,并将票决结果及时向群众张榜公布。

第三十八条 发生经济纠纷时,由村调解组织和村委会负责调解或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四章 有关制度

第一节 村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九条 村委会应根据本村多数代表意见和建议,对村财务、村务加大力度进行监督。采取有效机制措施,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3人监督理财小组。对村民委员会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议,并及时在公开栏上公示。

第二节 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

第四十条 此项工作由支部书记组织实施。上级乡镇党委下派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应吸收村委、村民部分代表参加对党员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三节 “一事一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村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采取“一事一议”专题讨论通过,方可实施。实施项目结果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社会秩序

第四十二条 村民应自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四十三条 村民必须履行本章程。在履行好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基础上,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依靠科技、勤劳致富,遵守村规民约、弘扬正气,继承和发扬良好的村风民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十四条 村民必须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主动遵守社会治安、禁毒、信访维稳、整脏治乱、人口计生、防火等方面的法律和规定,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村民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但未能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法,由治安委员协同村委会给予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公安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公布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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