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

2020-03-03 20:35:2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积极推进农村村建设”的有关要求和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部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规范村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村成员的村服务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构建和谐村,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县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的通知》(寿办发„2008‟3号)、堰口镇党委、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堰发„2008‟13号)精神,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是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镇党委、政府的指导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村居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在村居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实行村民主自治。

第三条根据遵循地域性、认同感原则,村划分为刘圩小区、朱寺小区、新店小区、北店小区、政北小区、政南小区、路东小区7个管理小区。

第四条本村组织机构包括:村党总支,村居民代表大会,村居民委员会。

第五条本章程是村组织自治的行为规范,村有关组织和居民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二章村党组织

第六条村设立党总支委员会,下设6个党支部委员会(其中1个专业党支部委员会)。村党总支委员会依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或由上级党委任命。

第七条村党总支和党支部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 1

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2、领导和推进本村的“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3、领导村居民代表大会、村居民委员会、村共建议事会及工、青、妇、老龄等各组织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条例充分行使职权。

4、领导制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加强流动动员管理,完善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发挥无职党员在村建设、服务居民中的作用。

6、健全村党员代表会议制度,完善村共创共建机制,努力发挥党建协调工作委员会在村党建中的作用。

7、指导开展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动员组织村党员、团员积极参加村建设,协调整合村内各种力量和各方面的关系。

8、搞好党组织自身建设,实施党员温暖工程,加强党员服务中心的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村党组织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村居民代表大会依法按程序作出的决定决议,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的工作,党组织和党员都应认真执行,加以落实。

第三章村居民代表大会

第九条村居民代表大会是村的权力机构,是全体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是村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的基本形式。对村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十条本村居民代表由200人组成。村居民代表必须户口属于本村且年满18周岁以上的常住居民。村居民代表由村居民民主推选产生。村居民代表任期与村居委会任期一致,每届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村居民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

它正当理由提出请辞,根据工作需要,可从村居民中重新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村居民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代表权。在村居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赞同票超过全体代表二分之一,可视为此项议题形成决议。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通过村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居民委员会。

2、罢免权。村居民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村居委员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并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通过本村发展规划和村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或意见。审议(修改)和通过村自治组织章程。

4、监督权。村居民代表会议对村居委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进行测评、质询和批评意见,村居委会应自觉接受并认真给予说明和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村居民代表有权对村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村居民还是村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在村居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由不少于50名代表联名可以对居委会工作提出议题,村居委会应给予认真办理妥善处理和反馈,代表个人或数人有权对居委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村居委会应当认真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村居民代表的义务:

1、联系村居民的义务。村居民代表应经常联系村居民,征求意见,并及时向村居委会反映,维护村居民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要积极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村成员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决议和义务。宣传贯彻落实村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与各级驻区单位、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村居民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在村或代表小组组织居民代表活动时,也应积极参加。

5、协助村居委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问,应积极协助村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村居民积极完成村居委会布臵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村建设的符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四条村居民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1—2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 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住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村居民代表大会必须有村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全体居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本村内具有最高效力,村各组织或成员都必须遵守执行。

第十六条村居民代表大会一般由村居委会主任主持召开。涉及村居委会成员罢免等事项,可由村党组织负责人主持。

第四章村居委会

第十七条村居委会是由村居民直接(或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的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政策开展村民主自治活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 本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人,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村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村事务、便民服务、治安民调、文教卫生、

妇女计生等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村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l、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美化、净化村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在镇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居民进行自治管理,抓好小区建设,发挥小区管理员的作用,积极推行小区自治工作,规范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分配,搞好村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和流动人口管理。

3、向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村居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动员村居民和村单位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村建设,努力实现党委、政府有关村建设的工作目标。

4、组织引导村成员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科学教育、青少年教育、职业培训等。组织村居民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形成具有村特色的氛围,提高和增强村居民的文明程度和凝聚力。

5、办好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村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村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队、网点服务、家政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等),开展各项村事业性服务,为村特殊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性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配合做好“两劳”释放人员的安臵、帮教和常住,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7、协助镇党委、政府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文明创建、最低生活保障、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工作。

8、积极向镇政府反映村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第二十条村居委会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村居委会一般每半年向村居民代表大会

报告一次履行职责情况,征询情况,包括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居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村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村居民代表的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村居委会要把财务、政务、事务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村居民公开。并督促居民区经济服务社定期公开集体资产的运行情况,村居委会倡导成员在工作时间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村居委会为村居民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村居民的考评和监督。村居民对村居委会班子满意率低于60%时,应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进行重新选举调整。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居委会成员,应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和撤换。

第五章村共建议事会

第二十一条村共建议事会是村共建的议事和协调组织,由村辖区中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单位负责人、离退休干部和村居民代表20人组成。

第二十二条村共建议事会主要职责是:

负责对涉及村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议事,对村居委会及村其他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对环境治理、居民教育、文体活动开展共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村居民代表大会修改审议通过,于2008年5月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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