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

2020-03-02 18:22: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和实施的相关要求

(—)《小企制度》总说明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企业组织(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具体标准可见上述国经贸中小企[2003] 143号《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二)《小企制度》总说明第三条规定:“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会计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3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应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前提下执行《小企制度》。

中小企业具体标准:

(一)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

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二)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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