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业务办事指南

2020-03-03 07:14:2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国际收支业务办事指南

一、银行结售汇机构业务

(一)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

(二)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备案

(四)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备案

(五)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

(六)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

(七)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核定

二、外币代兑机构备案

三、金融机构代码、标识码申请及变更

(一)金融机构代码办理流程

(二)金融机构标识码办理流程

(三)金融机构代码、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

1、金融机构代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

2、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

一、银行结售汇机构业务

(一)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 *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业务流程:

1、政策性银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实行核准制准入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

2、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总行、中外合资 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总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实行核准制准入管 理,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批准。

3、上述以外的银行分支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辖内的农村信用社, 以下同)经营结售汇业务实行备案制准入管理,由其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 支局备案。以上银行机构如处于市(地)、县,应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或支局向上级分局提出申请。其中,农村信用社应以县(市、区)或者市(地)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为单位申请。

需提交申请材料:

实行核准制准入管理的银行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

1、《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2、经营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3、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结售 汇业务操作规程;(2)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3)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4)结售汇头寸管理制度;(5)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6)结售汇 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7)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还应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文件

实行备案制准入管理的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

《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 *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退出备案:

停办业务行或者授权其开办结售汇业务的上级行的《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 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 的通知》汇发(2007)20 号

办理时限:

外汇局收到材料并审核无误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应提前 20 个工作日,由停办业务行或者授权其开办结售汇业务的上级行的《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向外汇局办理备案。外汇局收到材料并审核无误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综合)处

办公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铁街25号前楼610室 咨询电话:86613475

表格下载:《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 表》

(二)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 业务流程:

凡已获得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的银行及其分支行在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在机构信息变更正式确认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信息备案。银行持《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汇发[2007]20 号附件3)一式两份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递交外汇局。外汇局审核无误,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需提交申请材料:

《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一式两份。

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 的通知》汇发[2007]20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如和退出管 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国发[2007]11 号 注意事项:

1、《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中第六栏 “机构信息 变更事项”以上栏目各项均填写变更前机构信息。

2、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况的银行,包括换领《金融许可证》 后仍暂时使用原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的银行,应于新换领的《金融许可证》颁发日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

办理期限:外汇局收到材料并审核无误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综合)处

办公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铁街25号前楼610室 咨询电话:86613475 表格下载: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备案

业务流程

1、对于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备案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 向银行下达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

2、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外资银行的备案申 请,外汇分局初审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外国商业银行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可由其在中国境内分行的主报告行履行备案手续。

3、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外汇局按照《通知》的规定对银行分支机构的结售 汇业务资格和经营合规性进行确认后,向其下达备案通知书。银行分支机构通过 管辖行履行备案手续的,应在备案通知书中列明所有申请分支机构的名称。

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可在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 为法人)取得该业务资格后,持备案报告、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备 案。

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取得(含本通知实施前已取得)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分支机构,可自动取得外汇掉期、货币掉期业务资格,无需再次申请备案。(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3〕46号)总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备案报告。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准文件。

3、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1)业务操作规程。(2)统计报告制度。(3)风险敞口和头寸平盘管理制度。(4)定价管理制度。(5)会计核算制度。 分支机构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备案报告

2、法人书面授权文件 法规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 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 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汇发〔2005〕70 号)

办理时限: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外资银行提出备案申请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应自受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外汇分局向银行下达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

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后,所在地外汇局按照对银行分支机构的结售汇业务

资格和经营合规性进行确认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其下达备案通知书。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综合)处

办公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铁街25号前楼610室 咨询电话:86613475

(四)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备案

业务流程:

外汇局对银行开办客户期权业务实行备案管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期权业务参照执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程序 。 总行需提交申请材料:

(一)开办对客户期权业务的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包括已开展外汇对外 汇期权交易的经营状况)及业务计划书;

(二)期权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统计报告 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

(三)期权定价模型(包括但不限于计量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 和头寸管理制度;

(四)期权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及所获得的相关资格证书;

(五)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以及不少于 1 个月的内部业 务模拟测试报告;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后,所在地外汇局按照对银行分支机构的结售汇业务 资格和经营合规性进行确认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其下达备案通知书。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 号)

办理时限:外汇局收到材料并审核无误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综合)处

办公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铁街25号前楼610室 咨询电话:86613475

(五)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

业务流程:

合作银行总行(或总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 资格,并已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 2 年(含)以上;

2、近2 年(含)即期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

3、上年度外汇资产季平均余额在等值 2000 万美元(含)以上;

4、近2 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为 B 级(含)以上;

5、具有完善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应取得其总行(或总社)授权,同时满足上述

1、

2、4 条。

三、具备资格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银行总行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远期掉期做市商或综合做市商资格;

2、近2 年(含)结售汇业务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

3、完善的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

4、上年度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为B级(含)以上;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由合作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 ,需提交申请材料:

合作银行申请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下列材 料:

1、申请报告;

2、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操作规程、内部职 责分工、统计报告制度、风险控制措施、会计核算制度等;

3、与具备资格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范本,范本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

4、申请人为分支机构的,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其总行(或总社) 获准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其总行(或总社)的 授权文件;

5、所在地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62 号) 办理时限:外汇局收到材料并审核无误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综合)处

办公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铁街25号前楼610室 咨询电话:86613475

(六)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

1、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 办理条件:

1、债务人因破产、倒闭、停业整顿、经营不善或与银行法律纠纷等而不能自行办理结售汇交易;

2、银行获得的债务人或其担保人等资金来源合法,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 决、仲裁机构裁决;抵押或质押非货币资产变现(若自用应由相关评估部门评估 价值);扣收保证金等。 需提交申请材料:

1、证明与债务人债权关系的书面材料,如合同、凭证、法院判决书等;

2、证明结售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如资金到账证明等;

3、外汇管理规定要求登 记备案的,应提供相应手续;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本外币转换 办理条件:

1、完成本外币转换后的“(外汇所有者权益+外汇营运资金)/外汇资产” 与“(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人民币营运资金)/人民币资产”基本相等;

2、以上数据按银行境内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计算,不包括境外关联行;营运 资金和所有者权益不重复计算;计算外汇所有者权益时应扣除未分配外汇利润; 计算外汇资产可扣除部分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外汇资产;计算人民币资产,应对其 中的存放同业和拆放同业取结汇申请前四个季度末的平均数;

3、新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或新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首次可申 请将不超过 10%的资本金进行本外币转换;

4、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本金币种有明确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不 受前述第 1 项条件限制。

需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

3、本外币转换金额的测算依 据;

4、相关交易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 件;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发〔2011〕23 号

办理时限:

银行通过发文形式提出申请,外汇局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在 20 个工作 日内进行审批。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综合)处

办公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铁街25号前楼610室 咨询电话:86613475

(七)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核定

业务流程

1、政策性、全国性银行的头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核定和日常管理。

2、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和企业集 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头寸,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核定和管理。外汇分局可授权辖内中心支 局对银行头寸进行日常管理。

3、外汇分局拟核定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头寸上限超过10亿美元(含)以及 核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头寸,应进行初审后 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核定。

银行应当自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申 请核定头寸限额。银行因结汇、售汇业务量发生较大变化,需调整头寸限额时, 应当向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银行不得擅自调整头寸限额。银行主动 申请停办结汇、售汇业务或因违规经营被外汇局取消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应自停办结汇、售汇业务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对其截至该业务停办之日的头寸进行清盘。外汇局根据申请银行的实际经营需要、代客结售汇及收付汇业务量、本外币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以及资产状况等因素,核定银行的头寸限额。外汇局对银行头寸限额的调整频率,原则上一个公历年度不超过一次。

需提交申请材料:

1.核定或者调整头寸限额的请示; 2.核定或者调整头寸限额的测算依据;

3.申请前上年末的境内本外币合并及境内外币资产负债表; 4.外汇局要求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 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10]56 号) 办理时限:

外汇局收到完整材料并审核无误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综合)处

办公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铁街25号前楼610室 咨询电话:86613475

二、外币代兑机构备案

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与代兑机构签订授权办理外币兑 换业务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原则,并向分局备案。 在备案确认前,代兑机构不得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业务流程:

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以备案通知书形式给予授权银行是否 确认备案的复函。若不予确认的复函,授权银行自收到复函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再 次提出同样内容的备案申请。 需提交申请材料:

1、总行制定的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

2、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申请书;

3、代兑机构的基本情况说 明;

4、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管理规定;

5、己签订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 书面协议;

6、外币代兑机构结汇水单和业务用章样本;

7、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法规依据: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 6 号) 办理时限:分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并审核无误后,在 30 日内完成办理。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综合)处

办公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铁街25号前楼610室 咨询电话:86613475

三、金融机构代码、标识码申请及变更

(一)金融机构代码办理流程 业务流程及办理时限:

1、境内银行总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公司及境外金融机构在辖内设立的第 一家分支机构在申领金融机构代码时,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以下简 称外汇局江西分局)提交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外汇局江西分局收到材料后,于二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无误的《金融机构 代码申领表》《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或证书等材料,传真至总局标准主管部门。

3、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 进行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当日对其进行赋码,在代码系统中录入金融机构代码 及其相关信息,并审查发布。

4、外汇局江西分局根据代码系统中的信息向相应的金融机构出具《金融机

构代码申领结果通知》。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4、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和证件。证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金 融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和《基金管理资格 证书》等。 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汇综发[2011]131 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综合)处

办公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铁街25号前楼610室 咨询电话:86613475

表格下载:《金融机构代码申领表》

(二)金融机构标识码办理流程 业务流程及办理时限:

1、金融机构在办理外汇业务前需要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在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时,应向外汇局江西分局提交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外汇局江西分局于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对申领材料的审核工作,审 核通过后对其进行赋码,同时在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金融机构标识 码及其相关信息,并审查发布。

3、外汇局江西分局根据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向申领金融机构标

识码的机构出具《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结果通知》。

4、申请使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的新成立分支机构,如需进 行国际收支网上申报,在申请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同时,提交上线申请,外汇局江西分局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其进行国际收支业务的开通设 置。

需提交申请材料:

1、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

本);

4、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批复文件或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汇综发[2011]131 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综合)处

办公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铁街25号前楼610室 咨询电话:86613475

表格下载:《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表》

(三)金融机构代码、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

1、金融机构代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

已申领金融机构代码的金融机构,如金融机构名称、总行所在国家 /地区、投资者国别/地区、所属外汇局代码、所属外汇局名称、金融机构类型、经济类 型、金融机构地址等信息要素发生变化时,需填写《金融机构代码维护申请表》, 参照金融机构代码申领流程,向外汇局江西分局申请办理信息要素变更手续。

2、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

已申领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金融机构,如金融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行业 主管部门颁发证书的编号、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所属外汇局代码、上级行代码、金融机构地址等信息要素发生变化时,需填写《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申请表 》, 并参照金融机构标识码申领流程,向外汇局江西分局申请办理信息要素变更

手 续。

需提交申请材料:

1、《金融机构代码维护申请表》或《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申请表》;

2、金融机构代码信息要素变更或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所需资料参照金融机构 标识码申领资料。 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汇综发[2011]131 号)

受理部门:国际收支(综合)处

办公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铁街25号前楼610室 咨询电话:86613475

表格下载:《金融机构代码维护申请表》《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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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业务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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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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