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社会保险开户

2020-03-02 07:18:4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杭州市企业社会保险开户、变更登记表

说明:

1、新开户填写左面,变更情况填写右面。此表一式2份,单位留存一份,报社险办一份并附相关资料复印件。

2、有关办理事项详见背面“企业养老保险开户、变更须知”。

填报人:

企业养老保险变更须知

一、范围和对象

杭州市行政区域(暂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的城镇各企业的全部职工。

1、企业类别和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街道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股份有限公司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在城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杭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中方职工;

(五)外地驻杭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社会保险变更和注销

新成立单位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均可)等有关证件到所在地社保机构(按税务关系确定,即税务关系在省或市地方税务局的,在市社会保险服务局接待大厅5号窗口办理,私营企业在20号窗口办理;税务关系在各城区税务分局的,应到各城区社险办办理)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即办理企业参保手续)。已登记的缴费单位,其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或单位注销,应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1、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开户银行、帐号、三证、单位类型、法人代表、经办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附报有关机关批准文件,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变更手续。对需要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应先收回原登记证后,再核发。

2、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或有关机关批准终止破产之日起30日内,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办理好参保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每月12日前),办理好离退休职工转移、安置手续(每月3日前),并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罚款。

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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