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观后感

2020-03-02 01:49:5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对小产权房案例的学习有感

姓名:张和平

院系:信息学院电子信息工程系 班级:电信20112班 学号:2011508229

对小产权房案例的学习有感

案例中的主要内容是:一位教室退休后,想和其他画家一样,住在一个风景秀丽的镇子里面,在镇子里过自己理想中的画家生活,就与某村民签订了卖房协议,买到房子后画家就花了一万多元又盖了四间房并把房子收拾了一番,从此,这位退休教师就过上了理想中的画家生活。可好景不长,四五年后这位卖房的村民听说自己原来的房子要拆迁,可能会分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款,于是他找到那位画家要求退还自己的房子,由于意见不合,最终闹上了法庭。法庭最终判决画家归还村民的房子,村民规划卖房款,考虑到画家又在院子里修了四间房,遂让村民再给画家一万元作为补偿。

该村民的房子定心为小产权房,通过老师讲解和自己查找资料我了解到,“小产权房”溯其源由,早在改革开放之前就出现了。最早的“小产权房”是号称“天下第一村“的江苏华西村。此后,此类为改造新型农村所建造的住宅销售给城镇居民的现象比比皆是。导致此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根据1988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准许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同时也准许城镇非农村户口的居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来建造房屋。因此,“小产权房”在当时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时至1998年,《土地管理法》大修后,明确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进入土地一级市场,一级市场的土地必须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也就是说除开农民自建宅基地房屋外,其它房屋必须经过土地征收和审批手续,交纳土地使用费后,才能正式建造房屋。此后,“小产权房”才逐渐成为一个法律问题进入到人们的视线中。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大城市房价的一路彪升,现在的“小产权房”已然成为了一种独立的房屋供应类型。在北京,可售的“小产权房”就占到了北京楼盘销售总量的20%,而深圳则高达40%。

很多人之所以选择购买“小产权房”,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它的建造成本中不包含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款、挂牌交易的竞价成本等各种税费,其售价会远远低于同地段正规的商品房。从实惠的角度出发,会吸引大量中低收入的阶层购买。购买时,虽然明白这是“小产权房”,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但基本认为自住是没有问题的。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开发商,在房屋销售时隐瞒了房屋及土地的真实情况,对消费者作出了不实承诺,误导消费者当作“大产权房”购买的情形。但无论是哪种情况,只要是购买“小产权房”,就好比是在自己身边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带来的是长久的法律隐患。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购买 “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由于建造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性质以及购买者的城镇户口问题,可能会导致房屋购买合同无效。根据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以及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行政规章的规定,是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制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的。虽然在《土地管理法》这样法律层次的文件中并没有明确性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城镇居民在购买“小产权房”时仍有可能会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如果购买合同真的被判无效,会产生互相返还,并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对于购房者而言,其投入的时间、精力、金钱、装修以及丢失的机会成本都将得不到有效弥补。

2、如果购买的“小产权房”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那该“小产权房”将涉嫌违法建筑,可能会面临被拆除的巨大风险。如上述案例,如果经规划部门规划,主要为旧城改造项目,并有可能在将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原则上法院会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但是如果是未经行政部门许可,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就系出卖人私自建造出卖,应为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其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例如:2010年5月,北京延庆县村委会与北京广泽投资公司合作开发的51楼楼房,就涉嫌违法占地,政府做出没收51栋全部房屋,并处于22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消费者购买了此类房屋,其权益就像空中楼阁一样,岌岌可危。

3、由于国家政策的限制,“小产权房”不能取得房管局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买卖合同双方享有的仅仅是债权,购买方的物权将得不到任何保护。长期以来,“小产权房”的问题一直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国家相关部门也曾多次下定决心对“小产权房”市场进行清理整顿。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部分拥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小产权房”颁发过大产权证,承认其物权地位。但是,在2012年2月21日国土部召开的《2011年房地产用地管理调控和集体土地建公租房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巡视员王宗亚就明确表示:“小产权房将不予确权登记,不受法律保护。国土资源部将会在全国开展小产权房清理工作。”这代表,从今年起国家将收紧“小产权房”的政策,“小产权”想转化成“大产权”已无可能。 如果购房者拥有仅是集体经济组织自行颁发的房产证,该证在物权保护上没有任何作用,仅是对双方债权身份的一种确认。虽然消费者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但房屋的物权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换言之,消费者出钱买了房,住得却是别人的房,随时都将面临被驱赶的危险。

再则,因为没有物权凭证,无法办理物权变动手续,“小产权房”也不能在房地产市场上自由流通。购房者想要转让时,只能寻找同意接受合同债权的买家交易,这对双方权利都将带来新的法律风险。

4、“小产权房”建造缺少相应的行政部门监管,当出现房屋交付延迟、房屋质量、装修、物业管理、后续售后服务等诸多问题时,消费者的维权之路都将极其艰难,权利可能根本得不到保护。

5、如遇到征收或拆迁时,购房者将面临无法拿到补偿款,房屋被拆,流离失所的境地。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应给予的补偿款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这些费用均是给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而“小产权房”的购买者多是城镇居民,从法律上而言,并没有直接领取补偿款的资格。征收或拆迁发生后,消费者只能凭借房屋购买合同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主张补偿。但此时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多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只愿意返还最初的购房款,购房者的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害。

当然,针对某些建造时间较长,已经形成成熟社区的“小产权房”,政府主管部门有可能会要求其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关税费,通过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将房屋产权合法化。但对新增的“小产权房”国家政策必定会严格控制,鉴于以上法律风险,购房者购房时一定要慎重。

通过选修了“以案说法”的相关课程,我真正体会到了学习法律的必要性,也了解了法律对社会对个人的重要作用,法律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为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 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反者的行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

现实社会中,法律知识已经是民众必不可少的学习内容,只有学好法律知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人民,创造和谐社会才能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沐浴社会主义带给我们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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