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2020-03-03 12:47: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3Q大战:对我国目前网络用户隐私权的思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电子商务1101 任媛媛

电话:132779372

41摘要:2010年10月发生了中国互联网发展历史上的“3Q大战”。本文首先在对“3Q大战” 回顾的基础上,从用户隐私权的角度提出问题;然后从法律法规、社会监管等角度,对“3Q大战”引发的网络隐私权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分析目前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措施。

关键字:3Q大战网络隐私权保护措施

事件简介:

2010年10月29 日,360发布“扣扣保镖”安全软件。“3O大战”QQ用户安全保卫战开始。

2010年10月30日至11月2 日,360安全卫士大力推广此外挂软件。

2010年11月3 日,腾讯宣称与360势不两立,用户如不卸载360,将不能继续使用QQ。2OlO年11月4 日,在政府的干预下,360宣布召回“扣扣保镖”。360发布公告称,360和QQ软件实现完全兼容。 双方起诉:2012年4月14日,腾讯和360纷纷对外宣称,向对方提起诉讼,而广东高院将于18日开庭审理此案。据悉,360则要求腾讯赔付1.5亿元,而后腾讯要求360赔

①付1.25亿元损失并在其网站连续三月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2013年3月28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腾讯科技(深圳)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腾讯公司不构成垄断。据悉,这是国内首个在即时通讯领域对垄断行为作出认定的判决。②

一、争议焦点:以保护用户为名,奇虎有没有权利监管腾讯偷窥了用户隐私。奇虎360与腾讯都声称自己是为了用户着想,腾讯称并未侵犯用户隐私,需要奇虎360对腾讯道歉,并卸载其用户客户端的“扣扣保镖”。但是,大数据时代已经带来,现在的互联网商完全有能力,有精力,也愿意花费一定的财力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网络用户的隐私完全复制到自己的数据库,进行一系列的分析,来对用户进行一系列的推荐,腾讯公司的很多产品就具有推荐功能。然而目前中国法律的监管不到位,那么腾讯公司就认为奇虎是在污蔑腾讯。

对于奇虎360而言,他既然可以拦截腾讯偷窥用户隐私,那么他也可以偷窥用户隐私,奇虎的一系列弹窗,就足以说明问题。我个人认为奇虎这次的行动就是以为保护用户安全为名,对腾讯进行的一次打劫行动。他认为他可以监管腾讯。

二、网络隐私权的界定,以及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

网络隐私权并非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这一概念是伴随着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虽然网络隐私权具有自己的特点,但它与传统隐私权仍有重叠的部分,因此可以说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体现。有学者认为,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

① 北京晨报:《360腾讯之战闹上法庭 互相诉讼索赔过亿元》,作者:孙雨

人民网-法制频道:《“3Q大战”一审落槌:广东高院驳回奇虎公司诉讼请求》。 ②

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亦有人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中,任何人对自己的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不受他人侵犯、非法使用和支配的权利。由于国外立法多将网络隐私权纳入到个人资料隐私权的范畴加以保护,所以现代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主要属于个人资料隐私权的范畴,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主要是对网上个人资料进行保护。

关于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施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在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关于网络隐私权比较成形的法律,仅是在一些部门规章中有所涉及。因此,目前我国对网络隐私权

③的法律保护基本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

三、加强网络隐私保护权的措施

(一)采用综合模式,制定一些行业标准。

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趋势上来看,现今主要有立法模式和行业自律模式两种。立法模式可以较好地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但单纯的立法模式又可能束缚网络经济的发展。我国网络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尚不成熟同时考虑到我国的法治体制和一贯的法律传统,应采用综合模式兼采两种模式之长处。可以先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一些行业标准。

(二)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法律

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由法律明文确定下来,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立法一直忽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宪法》也只是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权受保护。《民法通则》也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司法实践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件也是侵犯名誉案件处理,公民不能单独以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进行起诉。应加强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专门立法,我国现有的法规都是国务院下属的部委制定的,法律位阶较低,不能有力的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另外全国各地方也大都有地方性的保护网络隐私安全的法规或规章制度,但我们知道网络是没有区域限制的,很多网络侵权案件甚至是跨国界的,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公民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根本起不到很好的保护作用。所以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与人们的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急需一部全国性的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立法,使得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有法可依,同时也使得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使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

(三)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使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切实可行

首先,在侵权法律责任中增加相关条文,规定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民事责任,任意或者不法侵害公民的隐私权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特别要规定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其次,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设“侵犯隐私权罪”这一罪名,使严重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受到刑法的制裁以增强其威慑力。最后,行政法律法规应强化工作人员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工作的原因,行政机关很容易收到公民相关的个人信息,所以强化行政人员对公民隐私的保护意识尤为重要,对其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应予严惩。

(四)加强行业自律和政府管理。

③《 论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华东经济管理-2013年 第2期

由于网络信息的虚拟性,以法律法规的刚性去管理必然会影响到网络的顺利发展,所以,在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以政府的管理促成行业自律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共识。

主要参考文献

1.北京晨报:《360腾讯之战闹上法庭 互相诉讼索赔过亿元》,作者:孙雨

2.人民网-法制频道:《“3Q大战”一审落槌:广东高院驳回奇虎公司诉讼请求》

3.《 论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 华东经济管理-2013年 第2期

4.《评析我国网络隐私权之法律保护》 广东培正学院学报-2008年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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