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规定

2020-03-02 17:59:4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公司带薪年休假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颁布的《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从入职报到之日起,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三条 员工工作时间以公司加入**(2007年9月)起连续工龄累积计算。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条 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双休日、国家法定休假日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五条 公司将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充分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要避免集中安排到一个时段内休假,影响到正常的工作。年休假不得与其他假期连在一起休假(除双休日外)。

第六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跨年度安排。

第七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当年待岗天数超过当年应休假天数的;

(五)当年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的;

(六)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

(七)当年已休产假的;

(八)当年因工伤停工留薪累积2个月以上的;

第八条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九条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无特殊情况必须休假,对公司已安排休假的员工因个人原因不休假的,公司不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条 员工带薪年休假实行审批制度,为防止集中休假影响工作,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制定下年度员工带薪年休假计划,报公司领导审批。各部门在办理员工年休假时,要填写《员工带薪年休假审批表》,在每月25日前将次月的员工年休假情况统一报公司审批,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建立日常出勤、请销假及员工带薪年休假记录。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2月9日

*********公司带薪年休假规定

公司所属各部门、子公司: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经征求意见,特制定《带薪年休假》规定,现予以印发,望各部门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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