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

2020-03-03 08:41:3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莘县第二人民医院带薪休假制度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参照其他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实施情况,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自第二年起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具体实施细则;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七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

2.单位根据实际工作的具体情况,在不影响本单位及所在科室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统一安排在每年的四月至十月份之间。

3.在医院规定的期限内,科室负责人可根据个人意愿及科室的实际工作需要安排科内人员的年休假事宜(个人要服从科室统一安排的年休假轮次),并在上交的考勤中予以注明。

4.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5.年休假在十天的,可以分两次给予安排,但不能跨年度累计。 6.本人自愿放弃年休假的或因单位及科室工作的需要未安排年休假的,单位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7.在年休假的时间段内,重叠有法定节假日的(比如清明节、端午节等),不可累计计算。

8.职工年休假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在医院需要时能及时联系到位,违者取消下年度带薪休假。

9.医院中层领导实施休年休假时,需报经院委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在一年度请事假单次或累计超过三十天以上的; 2.职工在一年度有三次以上(不包括三次)请事假的; 3.累计工作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二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十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5.因在工作中出现差错事故,单位依规给予停薪停职处理的;

四、本办法自二零一七年起实施。

2017年1月1日

工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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