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

2020-03-02 10:04:2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和处理公司生产组织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本公司各部门、车间。 3 制度内容

3.1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统称为事故隐患)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重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3.2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两个级别: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也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者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事故的隐患。

3.3“双报告”制度是指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4公司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

3.5公司各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部门、车间,应严格参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进行检查判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要第一时间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如依靠公司自身力量暂时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的名称、时间、内容、现状、管控措施、形成原因、排查人员、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资金、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时限、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预案)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等内容。

3.6由公司安保部每季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经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3.7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复查验收等情况,及时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3.8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向本单位职代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修订和执行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安全生产现状、职业危害程度及其整改治理进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辅助措施实施情况及安全经费投入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因素进行告知及辨识管控预防相关知识和其他应报告的相关事项,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3.9 公司各级部门、车间相关负责人要将重大安全隐患“双报告”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发现及时汇报并跟踪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或经济损失的,根据影响后果采取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严重失职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将追究刑事责任。

3.10对发现公司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部门或个人,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安全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设备设施等经济损失,有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5000元,并全公司通报表彰。

3.11各级管理部门应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通过起草报告、提交审议、讨论、表决等环节,体现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得到落实,充分发挥企业工会、职工代表、职代会制度在安全领域中群防群治作用,从而促进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治理,提升公司安全风险抵御能力。

3.12 本制度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开始实施。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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