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徽省药品集中采购

2020-03-03 00:14:1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药物经济与政策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是山东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系统的核心部门,它为山东省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系统的运转提供了两个基本前提。首先是纳入了主要参与对象,即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配送企业。该中心要针对国家规定的基本药物的每一个品规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统一的集中采购招标,选出相应的药品生产企业,并签订合同,然后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选定药品配送企业并且对其负责,药品配送企业按单为各个医疗卫生机构供药。其次是提供了整个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操作平台,即山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使得整个药品采购配送过程易于操作并使相关信息一目了然。

山东省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流程及相关关系如下:首先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通过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对所需药物下订单,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将收到的订单信息传送给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生产企业向配送企业供货,配送企业则负责将药物分送至下订单的乡镇卫生院并将发货的信息反馈给省药采中心,药采中心再通过平台将发货信息传送给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收到订单药物以后登录省基本药物采购平台确认到货并将药款交付给省卫生局,当然其中部分药款是新农合管理部门支付给乡镇卫生院的,县卫生局再将各乡镇卫生院的药款交付给省药采中心。然后省药采中心将乡镇卫生院传来的到货信息传给配送企业并与之进行药款结算。

安徽省基本药物的采购和配送也是以省药采中心的工作为核心的,同样,省药采中心也进行省药品集中采购的招标,从而确定相应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而确定药品的配送企业,药品采购配送的操作也要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来辅助完成,这两方面与山东省的做法基本相同。乡镇卫生院也会通过省药采平台下订单,省药采中心将收到的订单信息传送给配送企业,生产企业向配送企业供货,配送企业则负责将药物分送至下订单的乡镇卫生院并将发货的信息反馈给省药采中心,省药采中心再通过平台将发货信息传送给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在收到下单的药品后,也要在省集中采购平台确认收货信息,省药采中心再将收货确认信息传送给配送企业。然而与山东省不同的是,安徽省负责药品费用结算的是国库支付中心。乡镇卫生院不会将药款交付于县卫生局,而仅仅是把需结算的药款信息传送给县卫生局,省卫生局再将需结算药款信息传送给国库支付中心,当然乡镇卫生院也会把需结算药款信息直接传给国库支付中心,最终由国库支付中心直接与药品配送企业进行药款结算,并将结款信息反馈给省药采中心。

比较山东省和安徽省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流程可以发现,两省在下单和购货方面基本流程大致相同,主要的不同点集中在药款结算支付方面。与山东省相比,安徽省专门设置了各级国库支付中心专门,实现了国库支付中心与药品配送企业之间药款的直接结算。因此,减少了药款从乡镇卫生院到县卫生局、到省药采中心再到药品配送企业的层层流转,但却增加了来自乡镇卫生院和县卫生局的需结算药款信息的双重监督和保障。从直观来看,国库支付中心的设立减少了药款各级上交过程中的一些行政问题和弊端,使得药款支付更快捷,但是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却不能第一时间了解乡镇卫生院的药款支付情况,即整个现金流的运转不被及时掌握,也就减小了监督的力度。

目前这种以山东和安徽为代表基本药品的集中采购和配送体系存在着一些现实问题,对药品配送企业造成了压力,从而影响了药品的及时,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以下的几个方面:

首先省集中网上采购阶段的低制度建立费用和高运行费用导致定点生产试点省集中网上采购的招标政策( 单一货源承诺、招采合一) 造成基本药物某一品种在一省内独家中标,这种垄断地位将原有交易模式改变为药品配送企业向药品生产企业寻求代理权,交易的主动权开始向药品生产企业转移。在这种情况下,“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政策的推广,进一步加大了药品生产企业控制基本药物供应链的权力,这使药品配送企业在基本药物供应链利益分配上处于劣势,从而弱化了其及时、足量供应基本药物的积极性

其次回款环节政府统一支付使市场交易复杂化。 回款环节统一支付的制度设计在于通过减少回款时间, 提高药品配送企业的积极性。 现在大部分省份主要通过基本药物周转资金, 来确保基本药物及时回款。 部分省份采取了财政托底、收支两条线的形式, 直接由财政将药品货款转给药品配送企业。 这可能会增加交易活动的复杂性, 因为回款是交易过程讨价还价的必要环节,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回款来获得合法的销售让利, 也可以通过回款来解决药品质量和退货方面的问题。 政府的介入可能会提高这个环节的交易费用。 但是, 历史所形成的医疗机构回款难问题, 又不得不由政府来介入, 这就产生了回款环节政府和市场功能的不兼容。

再者派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有可能导致基层用药的“二次议价”或商业贿赂的扩大化。安徽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旨在破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药补医”的体制,将药品经营企业排除在投标主体以外,重在切断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药品销售之间的利益关系。但从实施的情况看,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以低于中标价格将药品销售给配送企业,采取按销售数量给予折扣或奖励的方式,为扩大中标药品在基层医疗机构中的用药量,采取给基层医疗机构或医生促销费用的手段,间接参与了药品销售利益分割。使得切断药品销售利益链条的努力落空,商业贿赂扩大化已成为事实。

最后药品配送成本的上升会影响基本药物的可及性。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中标后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的渠道较长,配送药品的成本也随之增加,采取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成为降低配送成本最佳选择。安徽省基层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中标的857个品种规格,承担委托配送任务的药品经营企业有250多家。集中招标采购前,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2到3家药品经营企业即可承担其药品供应工作,集中招标后,却有十几家或几十家药品配送企业承担药品供应工作,每次配送量少,配送成本成倍增长。虽然采取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次数限制的措施,集中招标采购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配送仍存在一些困难。

鉴于省基本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系统出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首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定要按合同规定确保订货数量,药品数量是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盈利的保障,也是其生产和配送及时进行的保障,这也就要求在招标采购之时合理估计药品的需求数量,不能一味追求低价,给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一些利益保障。

其次是完善整个采购配送过程的监督机制,确保医疗机构在收到订单药品之后及时确认到货信息,并且及时的支付药款,以便整个现金流流转顺畅,给药品配送企业加以现金保障,确保其下一步的及时配送。必要时刻,政府完全可以利用其权利,强制要求乡镇卫生院等订货单位及时付款。

再次定点生产的实施范围应限于市场份额小的基本药物。如果对所有基本药物都实行定点生产,一方面,制度建立的交易费用非常高,可能会出现改革早期利益集团的集体反对; 另一方面,如此大范围的实施定点生产,同样存在对生产环节的信息控制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督管理等交易费用会很高。因此,对不同基本药物品种应该采取不同的改革策略,市场份额高的基本药物( 价格低,销售数量非常大; 价格高,销售数量也较大) 应该维持现行的制度; 市场份额低的基本药物( 价格低,销售数量较小; 价格高,销售数量非常小) 可以实施定点生产。

最后要完善网上信息采购系统的库存管理功能。无论是实施定点生产的基本药物,还是仍然沿用现行制度的基本药物,其库存信息都关系到基本药物的供应是否能够足量、及时。因此,网上信息采购系统非常有必要完善库存管理,使库存信息透明化,实现供方和需方库存信息的共享,方便需方采购基本药物,也方便落实“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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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徽省药品集中采购.doc》
山东省安徽省药品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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