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调查

2020-03-03 04:40:2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财产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本调查公司主要提供以下财产调查/资产调查服务:

一、房产资料的查询

需要委托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等基本材料;可以查相关的房产登记和车辆登记状况

二、公司股权调查:

需要委托人提供公司名称。

三、股票证券调查

需要委托人提供对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资料。

四: 家庭隐匿财产,转移财产调查(附尾部详细介绍)

查房产,有房号查房产,无房号按身份证查,(须提供姓名、份证号码) 查房产证信息,查房产证登记资料。房产档案信息查询: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查其名下房产情况,或提供具体门牌号码查权属情况,或查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可以查询到名下有无房产,购买时间,房产证号,购买价格,面积。

查银行存款,查银行账户余额,查银行帐号,查身份证下银行卡资料 (须提供身份证号码)可查出银行余额,流水清单等。银行账户余额查询: 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提供身份证号码和名字反查银行账户余额,或者提供银行账号查询银行账户资料,可以查询到的银行流水账单,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等 . 按身份证查车辆,查驾驶证资料;(须提供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查询,车牌号码查询车辆信息,车牌号码查询车主姓名,车牌号码查询身份证住址等

全国协查债务人银行存款、股票帐户、有价证券。

全国协查债务人公司股权、固定资产、投资收益、到期债权。

全国协查债务人车辆、房产、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

全国协查侵权人隐匿的全部财产、越权处分的其他财产。

资产评估:专业评估公司,专业律师服务!价格:在线咨询或面议!

可根据身份证反查住址,财产状况,银行账户,户籍资料,查车牌号码等。

可根据手机号码反查个人信息如住址,相关联系人,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等

针对个人的:房产、设备、车辆、银行存款、股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等的取证调查,以及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资信程度、履约能力、财政状况、人力资源等信息评估,调查取证 。

. 隐匿或转移财产的方式及对策

1、银行存款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离婚诉讼前,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庭审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 (2)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后人间蒸发。

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转账方式会留有痕迹),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却称该款已用于日常开支。

深圳联邦私家侦探建议: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用一方或家庭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的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采信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消耗完毕\"的说法

2、不动产隐匿转移的方式及对策。

(1)隐匿不动产。

有些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就已经秘密购买了另处不动产。为使该房产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在离婚时一般采取隐瞒的策略。

(2)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产权证上只有一人名字的情况下,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3)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方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等到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

5、其他家庭动产隐匿转移方式及对策。

一方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他处,或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 讨债专家商账追讨师个人债务清欠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方法

(一)查询

这是普遍采用的方法。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一般来说,首先应到公安、车辆管理、国土资源管理、房地产管理、银行等金融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管理、公路交通管理、农机管理、劳务输出、保险证券、福利彩票等部门查询、确认被执行人身份、机动车、土地权属、采矿、房屋、抵押登记、公司注册、工程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车辆运营、农机设备、务工收入、保险、债券、股票等有关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冻结、划拨、限制等措施。

(二)核实

对申请人提供或案外人举报的线索及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进行核实,确定应执行或采取的措施。法院常采取的措施有:

一是传唤询问被执行人,必要时可以拘传。

二是搜查。搜查包括对被执行人的人身、住所或财产隐匿地的搜查。

由于拘传与搜查往往具有即时性,但都要求院长签发文书,在实践中就使执行措施的适用受到一定制约。因此,可由院长授权执行法官决定拘传、搜查,并可口头宣布拘传搜查令,然后补办签发手续。

三是强制开启。在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或查封财产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证据材料的封闭处所、箱柜等,被执行人经责令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打开封闭的箱柜及门锁。实践中强制开启往往是搜查或查封、扣押的一个步骤,但应邀请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到场。

(三)调查

向有关了解案情或掌握有关证据材料的公民或单位进行调查。只有申请人确实无法查证而又提出了足够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的,人民法院才进行调查。

(四)审计

即由法院委托专门的审计机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以明确其履行义务能力或投资者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为进一步追加被执行人提供依据。

(五)严格追究妨害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行为的责任。

目前执行案件中,妨害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现象较多,对此应予高度重视。应充分适用民诉法及执行规定的有关制裁措施。尤其是对执行规定第100条规定的各种情形予以注意,不要简单地只考虑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六)直接适用物权公示规则查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

对于动产,只需根据动产为债务人占有的外观,就可执行;对于不动产,则根据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为被执行人即可执行。如果案外人主张财产为其所有,执行官也不停止执行,案外人只能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来阻却执行。因此,即使执行机构按照物权公示规则错误地将第三人财产误断为被执行人财产,也不构成违法执行和不当执行行为,不得作为第三人请求国家司法赔偿的理由。

首先有些情况律师不需要调查令,只要持律师证就有权依法查阅,目前下发的调查令属于多此一举。比如律师去调查相关公司工商登记以及个人房产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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