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承诺书

2020-04-05 来源:承诺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财产保全承诺书

承诺书

xxx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原告xxx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起诉讼保全申请,依法冻结被告在贵院的执行款人民币x万元。为此,本人自愿向贵院作出如下承诺:自愿为原告申请的(2011)x商初字第字第xxx号案诉讼保全以自有的xxxx帕萨特轿车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因保全错误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特此承诺

承诺人: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推荐第2篇:财产保全

什么是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诉前或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实现,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而对争议的标的物或有关财产采取一种限制处分的临时性法律保护措施,叫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一)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二)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诉前行为保全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有关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者著作权的行为,就是“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诉讼法上叫“诉前行为保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9条、第10条规定,权利人有权对“非法缀附商标或商号”行为、“假冒原产地和生产者标记”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适当的法律补救措施,以有效地制止这些非法行为,其中就包含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停止诉前财产保全的权利。根据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据此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57条、《著作权法》第49条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确立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推荐第3篇:财产保全

申请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指对债务人的财产有先于其他债权清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是法律根据公平原则,打破债权间的平等性,直接确定某些特殊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性质。法定性是优先受偿权的根本特征,即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优先受偿权。

l、《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指出了保全的目的是为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但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否则,立法时应像上文中列举的有关法律规定一样,明确使用“优先”的字眼或排列出清偿债务的顺序。同时,该条还规定了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在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法院的主动行为而取得优先权。

2、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也明确指出“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虽对该债务人的财产已决定采取或者已采取了冻结、扣留、查封或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仍属于未执行财产,均应当依法中止执行”。由此可见,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也应依法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其权利与其他无担保物的债权在受偿上是平等的。

3、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本条中规定的“优先权”仅指上文所述法律明文规定的基于债权性质产生的优先受偿权,并不包括财产保全。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同其他债权人共同按比例参与对保全财产的分配。

4、《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此条中“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包括了诉前、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对这些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才可主张优先受偿权。也即是说,对于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申请人是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同时,该条还明确表示对保全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所以,优先权和担保物权是不同的。

5、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不同的。优先权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产生,实质是为保障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优先实现,而赋予权利人得就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特殊权利。抵押权、质权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私权利,基于当事人之前的特别约定而产生,留置权则需以合法占有动产为前提。优先权并不是担保物权的一种,首先担保物权的产生是基于合同双方的约定,优先权则属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其次,担保物权和优先权相冲突时,两者并不具有同等的优先受偿效力。

6、优先权与抵押权、质权及留置权的区别,由于优先权成立的宗旨已经超出了单纯的私益保护,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因此不是随意创设而是只能基于法律规定,更不是当事人约定可排除的。申请财产保全之后,对该财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及该优先权与该财产上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相比何者具有优先性,前述《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三条已明示,有优先权、

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此条规定既说明申请人对保全财产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也说明优先权和担保物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首先,享有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均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但是根据立法本意、立法倾向,优先权的设定是基于特定的领域、考虑到特定的政策、照顾到特定的利益而设定的,因此理应比担保物权更具有法定的优先性,当二者同时出现时,优先权应优于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

一、债权是一种相对权,没有对世性。因而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其也就不应该具有物权优先的特性。(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具有房屋优先购买权就是法律特别规定的“物权化的债权”); 中国没有自然人破产的法律规定,如果不允许参与分配,那么本来平等的债权,将因为法院的职权而取得优先权,这会导致公权力干预私生活。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三、出现两种观点的原因是大家对两个司法解释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实际上一个是对诉讼保全措施的规定,一个是对执行阶段强制措施的规定,两个解释根本不是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答复要解决的是允许轮候查封的问题,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关于参与分配的规定要解决的是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两者并不矛盾。规定可以轮候查封,说明从一般意义上讲,查封在先的债权人应当就查封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无论被查封财产人的债务人是法人、非法人经营组织还是自然人;但特殊情况下,即当债务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其主要财产因一个债权案件被查封、扣押、冻结,除此以外已没有可以用来偿还债务的其他财产的,对其已经取得金钱执行根据的其他债权人对查封财产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此时查封在先的债权人自然不再有优先合受偿的权利。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此条规定享受优先权的仅指两中情形,即担保物权和优先权。财产保全不同于财产担保,担保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可以排斥其他债权,财产保全仅为一种诉讼保障制度。

2、若被保全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性,那么在债务人具有多个债权人存在的情况下,势必争相申请财产保全,排拆其他债权人利益,很明显违反了债权平等原则。

3、不取重复财产保全并不是因为先采取的具有了优先性,而是因为已经保全了债务人的财产,不具再保全的必要性。财产保全目的仅为保障判决的执行,对其他债权人是不具有排他效力的。

推荐第4篇: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93年04月07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岗头村2队。

代理人:

被申请人:龙武昌,男,车牌号:冀D13T69雪福来牌车辆所有人,住河北省武安市马家庄乡井湾村。

请求事项 :

请求对车牌号:冀D13T69雪福来牌车辆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额为元(大写万元整)。事实和理由 :

2014年5月27日,龙武昌驾驶被申请人所有的冀D13T69雪福来牌机动车沿222省道由南向北行至交通事故路口处时与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受伤住院治疗,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申请人需依法索赔,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在判决后得到实现,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上列财产。望贵院批准。此致

武安市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2014年6月5日

推荐第5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马见春,男,193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邹平县魏桥镇弭家村。

被申请人:岳新文,男,40岁,汉族,住邹平县魏桥镇朱官村。 申请事项:保全被申请人在邹平县交警大队事故停车场的肇事车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已经立案,鉴于被申请人拒不负担医疗费用,因此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被保全车辆的车牌号:鲁MH2736。申请人以侄儿价值十万元的拖拉机提供担保。

此致

邹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见春

2009年9月29日

民事诉讼状

原告:马见春,男,193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魏桥镇弭家村

被告:岳新天,男,40岁,汉族,住魏桥镇朱官村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的经济损失2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2009年9月23日17时许,被告驾驶三轮汽车在范家村北边由南向北行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论车发生事故,致电动车损坏、原告受伤,由邹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至今,原告仍在接受治疗,被告拒不负担医疗费用,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审理。 此致

邹平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马见春

2009年9月29日

推荐第6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一)、格式文本

财产保全申请书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原告公司与被告就形成纠纷,因被告正转移财产,为

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得到顺利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我司愿依法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件一:被告财产清单

(二)、示范文本

财产保全申请书

原告:深圳市庄威生物饲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青年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庄建国

被告:深圳新光饲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沙头街北一号

法定代表人:梁兴辉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庄威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新光饲料有限公司就货款支付形成纠纷,因被告正转移财产,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得到顺利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57.5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我司愿依法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圳市庄威生物饲料有限公司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推荐第7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曾都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我诉被告何敬林(又名何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缺乏诚实,信用度极低,并且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为了确保本案判决后的顺利执行,保护原告的合法财产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将被告所有的位于西城白云湖湖滨花园18号楼2单元7层701号(房产证号:随州市房权证城区第20090100489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限制其转让等财产保全措施。本人自愿提供担保,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申请人:余彩品

2013年12月27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余彩品,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随州市东城办事处文峰西街141号,居民身份证号:429001196403254612,手机:13908665876

被告:何敬林(又名何况),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西城白云湖湖滨花园18号楼2单元7层701号,身份证号:420619196205086492。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迅速请偿借款97500元及利息,并以在山东青岛搞工程让我花了近七万元,由他归还。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何敬林于2012年9月5日找到我,声称因搞工程急需资金,从我手中借现金(人民币)97500元,并向我出具借条一份,使用期限15天,即在2012年9月20日还清,同时以房屋作抵押。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总为三分。借款使用期满后,被告却躲而不见,原告四处找被告,至今未还分文。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迅速清偿借款97500元,并责令其按双方约定三分利率承担借款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致

曾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余彩品

2013年12月27日

推荐第8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立即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万元人民币。

事 实 与 理 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依法受理。 经依法调查核实,被申请人名下有位于 XXXX。

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35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已经产生利息5万元人民币左右,最终利息将按月利率2%计算到还清日止),保全XXXX不算超值。为了本案以后的生效判决得到实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申请人民法院立即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XXXX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45万元人民币。 申请人愿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二0一四年月日

推荐第9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冻结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特请求贵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冻结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愿以自有的机械设备提供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担保书

*****人民法院:

担保人***********公司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且已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冻结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愿以自有的工程机械:***12辆(原值每辆元,共计价值元)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如保全不当,担保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担保人:*****公司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王永霞,女,汉族,35岁,现住东胜区富强小区3号楼中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7710255728,电话:13948877966。

被申请人:屠玉平,男,汉族,32岁,现住东胜区华研国际水岸21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150424198004293616,电话:15335535744。

被申请人:乔琳君,女,汉族,30岁,现住东胜区华研国际水岸21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152701198202150329,电话:18647192870。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乔琳君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万佳奥城13-3-307住宅一套(建设面积为72.96平方米,合同编号:2008-0019440,许可证号:2008-211-001);

2、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乔琳君宝马车一辆(车牌号:蒙KCB005,发动机号:09717490N52B30AF,车辆识别码:WBAKB2102AC416786)。

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约定利率为3.0%,未约定还款期

限,并将利息已结算至2011年9月10日。期间,申请人因急需用钱,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该笔借款,但被申请人却利息不予给付、借款不予偿还。为此,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万佳奥城13-3-307住宅一套(建设面积为72.96平方米,合同编号:2008-0019440,许可证号:2008-211-001)和宝马车一辆(车牌号:蒙KCB005,发动机号:09717490N52B30AF,车辆识别码:WBAKB2102AC416786)。

此政

东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9月日

第11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身份证号: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与被申请人关系。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身份证号:

申请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固定资产及银行账户。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在贵院立案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让或转移财产造成判决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诉讼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男,汉族,住址:。

身份证号:

被担保人:,男,汉族,住址:。

身份证号:

担保事项

被担保人张庆生诉赵秀忠、胡东平、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

已经受理。被担保人已向贵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现以中国农

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太原开化支行帐户所存款项,共计万元人民币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担保人自愿为此担保承担应法律责任。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担保人:

年月日

第12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柴维炉,男,40岁,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嵩峰乡里洋村柴家组。现住地址:台江县炮台路二小边上。电话:15185692027。

被申请人:粟玉光,男,48岁,侗族,锦屏县三江镇步行街社区21-4号。电话:13985843509。

被申请人:粟周福,男,58岁左右,侗族,剑河县革东镇环城西路16号,电话:13885538238。

被申请人:粟周文,男,60岁左右,侗族,剑河县革东镇环城西路16号,电话:13985839597。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朱小欧,地址:贵州贵阳市遵义路67号,电话:0851-5987432。

被申请人:革一乡人民政府,法人代表:程兴超。 请求事项:要求冻结粟玉光在革一乡政府下拨的工程款以及被申请人其他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231878.2元。 事实与理由:2009年11月20日和被告粟周文、粟周福签订了台江县革一乡江边村大坟山土地整改(后改由粟玉光和乡政府签订),说好了做好即验收,验收后三个月付清我的全部施工劳务费,原告按被告合同完成了工程,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反而在政府的下拨款中恶意扣留我们农民工

劳务费。经我们无数次摧款后,对方依然拒绝支付首欠款164500元,利息45007.2元,误工费1万,精神损失费1万元,诉讼费2371.00元。我于2013年元月对粟玉光等被告依法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便于和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

特此申请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一三年二月一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柴维炉,男,40岁,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嵩峰乡里洋村柴家组。现住地址:台江县炮台路二小边上。电话:15185692027。

被申请人:粟玉光,男,48岁,侗族,锦屏县三江镇步行街社区21-4号。电话:13985843509。

被申请人:粟周福,男,58岁左右,侗族,剑河县革东镇环城西路16号,电话:13885538238。

被申请人:粟周文,男,60岁左右,侗族,剑河县革东镇环城西路16号,电话:13985839597。

被申请人: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石油路一段268号,法人代表:古昭平,电话:0832-3982486,传真:0832-8711609。 被申请人:台江县方召乡人民政府,法人代表:李明渊。 请求事项:要求冻结粟玉光在方召乡政府下拨的工程款以及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624201.8元。

事实与理由:2009年11月我和粟周文、粟周福签订了台江县方召乡巫梭村长瓜你土地整改合同(后由粟玉光和乡政府签订),并按要求完工后即验收,验收后三个月付清我们所有余款,但截至2013年1月,经我们无数次催要,对方依然拒绝支付我们的劳务费共计人民币313000.00 利息246205.8 元,误工费500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0元,

诉讼费4996.00元。我于23013年元月份对粟玉光等被告依法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便于和保证截判文书的执行。

特此申请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一三年二月一日

第13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申请采取的措施)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已向你院提起诉讼(或即将提起诉讼),……(写明请求保全的原因)。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

2.……

特此申请。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签字或者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14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是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将来裁判的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某种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财 产 保 全 申 请 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于年月日向你院起诉在案(或申请人即将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损毁(或隐匿)诉讼争执标的物的可能(或者其他原因),为此,申请给予实施财产保全。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x x 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有关证明申请人享有权利的证据)

1.书证件;

2.物证件;

3.证人住址:

【填写说明】

1.请求事项。即请求保全的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处所及要求保全的方式等。应写明要求人民法院或查封、或扣押、或冻结等,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措施。同时表示自己是否提供以及提供何种担保。

2.事实与理由。首先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何发生纠纷,再具体写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原因。着重写明必须实施财产保全所根据的事实,即被申请人有毁损诉争的标的物的行为及其正在实施处分的行为。

第15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归还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龙宝印盒石78号,组织机构代码:28766666—4,法定代表人:法文。

被申请人:方法,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青羊宫9号,身份证号码:511202197505601350,电话:1389611111111。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1.被申请人租用的申请人场地内的所有生产机器设备(位于万州区龙宝印盒石78号,数量:3台,金额共2万元);

2.被申请人生产的水泥砖(位于万州区龙宝印盒石78号,数量:若干,金额共约5万元);

3.被申请人房产一套(位于重庆市万州区青羊宫5号41—402,房权证301字第033444号,保全金额3万元)。

事实和理由

2008年7月18日,申请人将其所有的场地空坝租给被申请人作为厂房,约定租期为2008年8月1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止,租金为每年4.5万元。租赁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未找申请人续签租赁合同,也未将场地归还给原告。2011年3月29日双方又签订清场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1日前清场,否则被告应以每月2万元的价格支付租金。被申请人至今没有清场,申请人于2011年7月7日诉诸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场地,并支付自2011年5月1日起每月2万元的租金。万州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于2011年9月21日开庭审理,案号为(2010)万法民初字第05867号。2011年9月22日,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欲转移租赁场地内的机器设备和生产产品。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金,实现申请人之合法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92条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扣押被申请人场地内的所有生产机器设备和生产产品,以及被申请人房屋一套,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精彩印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1

第16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蔡仁志,男,1983年9月生,汉族,家住浙江省乐清市大荆镇叠石村187号。

被申请人:吴灵波,男,1986年3月生,汉族,家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水木清华28幢202室。

请求目的:

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财产30万元。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借贷合同一案贵院已经受理。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判决能顺利执行,申请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

二、九十三条之规定,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迅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绍兴县人民法院

担保人:申请人:

年月日

第17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在XXXX公司的债权XX万元和XXXXX公司的债权XX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XX万元财产。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2年X月X日至2012年X月X日给被申请人供应了XXX吨,金额共计XXX元的熟料。被申请人于2012年X月X日给付申请人XXX元熟料款、于2013年X月X日给付申请人XXX元熟料款、于2013年X月X日至X月1X日给申请人退回折价XXX元的熟料,现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熟料款XXX元。

被申请人长期拖欠申请人熟料款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的资金运转困难,现申请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了诉讼向被申请人索要拖欠的熟料款XX元及暂截止到2014年X月X日的利息XXX元。现被申请人在XXX公司拥有XX万元债权和XX公司拥有XX万元债权。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特提出此申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〇一X年X月X日2

第18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

法定代表人: 李文健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13752528899

被申请人:天津盛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霞职务:董事长

住所: 天津市宝坻区天馨家园底商河畔观澜渡 电话:13116067676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土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予以查封。

不动产线索:被申请人名下的土地地块位于天津市宝坻区 霍各庄镇海滨国际商贸物流城宝中路两侧。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依法予以受理,案号为:(2012)一中民四初字第10号。与此同时,申请人依法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其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违约金、利息以及赔偿申请的经济损失等共计¥70672535.78元。

日前,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已经开始通过多种手段准备转移涉案财产的行为,试图逃避履行其相应的支付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的财产在案件裁决后难以执行或者无法执行,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实现,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不动产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并依法予以查封。

谨 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公章):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

2012年6月日

第19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黑龙江XXXXXXXXXXX,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XXXXX大楼。

法定代表人:X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XXX,女,X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XXXX25号。

保全事项

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2817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同价值的财产。

事实及理由

2003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将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厦门市开元区禾祥西路XXXX号之XXXX楼及二楼店铺(房产证号码为:厦地房证第00145939号)出售,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已向福建省厦门市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利不受损害,保证本案裁判的有效执行,特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时申请人依法提供相应担保。望予准许。 财产线索: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XXXXXXXXX千里村温山XXX号天颐桃源一期滨水住宅XXX幢房屋。 此致

福建省厦门市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黑龙江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二0一XX年X月XX日

第20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男,汉族,1968年6月13日生,农民,云南省新平县人,住云南省XXX乡中寨村委会XX号,身份证号码:53242819680XX。联系电话:138877XX。 被申请人:XX,男,彝族,1972年4月12日生,云南省新平县人,住云南省XX县X乡XX村委会XX号,身份证号码:5304271972041XX。联系电话:18787XX1。

请求事项

要求扣押被申请人XX在XX县X乡政府的公路工程款1XX元。事实和理由

2011年5月份,被申请人因做公路工程,无钱支付工人的工资。2013年3月17日,被申请人找申请人借款115000元,说是用115000元去支付工人的工资,到 2013年7月20日一次性向申请人赔还,但是被申请人到赔款时间不赔还借款,申请人一直打电话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都不接电话。申请人于2013年7月对被申请人依法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工程款,便于和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故现申请人向法庭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庭依法扣押被申请人XX在XX县XX乡政府的公路工程款X元 ,特此申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申请人:XX2013年7月25日

《财产保全承诺书.doc》
财产保全承诺书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祝福语实习报告辞职报告策划书口号检讨书介绍信导游词社会实践报告求职信协议书委托书证明承诺书自我介绍自我评价自我鉴定广告词申请书活动方案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