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规定

2020-03-03 01:34:3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审判秘密,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纪律要求,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踢工作人员。全体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审判工作秘密的各项规定,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保密范围

第三条

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内部重要部署、计划、总结、报告。

第四条

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以及庭院讨论案件的情况和记录;在审判过程中就案件的处理向上级请示汇报或由上级指示的情况及记录;各类案件诉讼卷宗证据材料及音像材料;在办案过程中公安、检察或其他部门移送、借调的卷宗材料。

第五条

加密字“情况”、“简报”、“信息”、“专题报告”;上级部门下发和其他部门转发的各类加密的文件、图片、资料等。

第六条

本院保存的各类案件档案、行政文书档案、人事档案、和财务档案;警具、武器、弹药的数量、存放地点个押运、提取、保管、使用情况;院内各种公务印章、介绍信。

第七条

本院在通讯、收发、打印、复印、摄影、录音、微机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机密;财务、总务、赃物保管人员的保险柜和保管室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本院党组会议、院长会议办公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人事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记录和不宜公开的内容;涉及党风、廉政和违法违纪的举报、揭发材料内容和调查情况。

第三章

案件的保密

第九条

不得向亲友、熟人以及本案件利害关系人泄露案件情况,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情况。

第十条

不得替当事人打听案件或私自调阅卷宗材料。

第十一条 案件审判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泄密案件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合议会讨论案件时,应指定专人记录,记录材料由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并定期移送档案室归档。

第十三条 严禁合议庭成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合议庭成员打听案情。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情况和发言内容,特别是对案件处理方面的分歧意见,一级法院就案件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向党委或上级法院的请示、报告以及其他政法部门交换意见等情况,严禁泄密。

第十五条 案件的承办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案件材料,下班前对案件材料要认真清点、检查,妥善放置,一律不得携带卷回家或交无关人员代管、代转。

第十六条 需携卷出差的,必须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确保案件安全。严禁携带案卷游览、参观和出入与案件无关的场所。

第十七条 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必须首先查明其身份。然后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指定阅卷人在本院内适当场所阅卷。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只能查阅案件卷宗的正卷,副卷禁止查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摘抄相关材料,如需复印件,须征得承办人员的同意,复印后必须经承办人员核对。严禁将案件借给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带出院外。

第四章

文秘、诉讼档案、收发、文印的保密

第十八条 秘书、机要、信息、文印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知晓的审判秘密及未公开的有关案件、人事以及会议内容等情况,除因工作需要外,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对涉密文件、资料信息、图标等,要妥善保管,不外传、丢失;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必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并等同于原始文件保管和回收。对拟办的秘密文件、信息材料,必须严格控制,不得发给无关人员或让无关人员阅看。

第十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严格执行档案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中的秘密内容和自行扩大档案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 党委、人大、纪委和其他政法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借阅诉讼卷宗的,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和工作证,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档案室借阅,其他单位原则上不予借阅。

第二十一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档案,必须通过原案件承办人,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允许阅卷人在指定地点查阅,但只能查阅案件正卷,副卷禁止查阅,如需复印、摘抄材料,复印、摘抄内容必须经档案管理人员核对。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件,一般不得查阅。

第二十三条 内收发人员严格坚持各类文件的传阅制度,严格做好收文、发文登记和文件保管工作,每年对各类文件进行一次清理、清退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内收发人员收到密件要认真核对、登记,及时送院领导阅批、未经院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复印或扩大传阅范围。

第二十五条 院领导阅办涉密密文件、资料和办理其他涉及审判秘密的事务,应在办公室进行,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加社交活动。

第二十六条 打印室应加强安全保密措施,打印、复印的多余材料,应定期由专人负责销毁。

第二十七条 各部们年终清理与本部门无关的并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和多余法律文书及审判刊物,必须进行销毁或碎纸处理,不得擅自出售。

第二十八条 涉密文件的移交。因调动、退休、辞退和内部交流岗位等,必须办理秘密材料移交登记手续,不得泄露秘密。内部交流岗位时办理手续由所在庭院负责人监督办理,报院保密领导小组备案,其他情况由院保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办理。

第二十九条 对外提供资料、稿件或接受采访,均不得涉密;对是否涉密把握不准的,应报院保密领导小组审查。

第五章

严格印章、介绍信管理

第三十条 各种文书须盖印章或党组印鉴的,须附经有权签发人员签发的原件,并逐一留底或登记;需盖办公室印鉴的,须经院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需盖各部门印鉴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审定。党组印鉴、院印、办公室印鉴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和监印;各部门印鉴由各部门负责保管和监印。

第三十一条 外出办案需要开具介绍信的,须经所在庭庭长同意后,填写存根并由经办人签名。一般介绍信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开具时须经院分管领导同意。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须带盖有印章的空白信笺时,须经分管院长批准;未使用的,应及时交回。

第三十三条 加强秘密文件管理。收发、传阅涉密文件都要严格登记手续,按规定范围传阅,原则上各传阅人在当天交回办公室,由院保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销毁或者移交上级保密部门。

第三十四条 打印、复印和装订时作废的纸张,需销毁的,应当及时粉碎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各类有院名的专用书面文稿纸和信笺信封需妥善保管,不得给无关人员使用。

第六章

网络安全、计算机的保密

第三十五条 计算机要固定使用,设置开机秘密口令和屏幕口令。 第三十六条 严禁泄密网上有关秘密信息;严禁将网上内部资料向公共信息网扩散;严禁越权查询、打印网上信息。

第三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院保密管理部门确定和配发,登记编号后供专人使用,按相应密级文件的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实行单机操作,不得接入局域网和互联网。涉密计算机的操作机房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涉密计算机的维修,由法院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院保密管理和技术部门拆除硬盘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涉密信息资料应放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中。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再使用时,应及时送交院保密管理部门处理。禁止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互联网的电脑上使用。

第四十条 配备的计算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上国际互联网。

第四十一条 计算机储存的秘密资料,严格按权限使用,严禁无关人员调阅。 第四十二条 内部计算机(包括笔记本电脑)不得私自带离法院,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由所在庭室负责人同意,外出使用时不得与公共信息和互联网相连。

第七章

泄密事件的查处

第四十三条 发生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事件,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部门领导和院领导报告。

第四十四条 对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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