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规定

2020-03-02 17:35: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及总纲第二十八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指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全体职工,受聘公司的职工应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 第三条 公司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领导保密工作,对区保密局负责。 第四条 公司全体人员要严守国家及公司秘密。对带有密级的国家或公司文件,公司的计划、规划、重大事项的决策,公司的重要资料、文字记录、计算机软件等载体、经济合同文本、报表等,要加强管理,严格保密,防止丢失和扩散。

第五条 建立重要文件专传制度,由职能部门专人办理传送,不得横传。 第六条 不该知道的党和国家秘密及公司重大事项不问、不看;不与无关人员谈论保密事项;不在私人信件中涉及秘密内容;不与家属、子女、亲友谈论党和国家秘密及公司秘密。

第七条 加强对文件、资料、重要经济合同文本的管理,秘密级以上文件要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

第八条 严格遵守秘密文件的借用制度。不准擅自复制、外传有密级的文件和公司重要资料,需要摘录内容时,要经机要人员报有关领导批准。

第九条 公司秘密资料及重大事项的密级,由办公室主任确定。 第十条 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提供资料的范围。

(二)对已确定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

(三)经审查属于国家或公司秘密的资料,其中能够作技术处理且经技术处理后能够符合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实际需要的,应当作技术处理。

(四)提供国家或公司秘密资料,需经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单位批准。

(五)经批准提供国家或公司秘密资料,应当以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确需对外提供公司秘密资料是,须由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明确不属于国家或公司秘密的资料,不需要经过保密审批,但 提供内部资料应当按照有关业务主管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各种文件、资料,要定期清理,按时归档、清退、销毁。销毁机密、绝密文件必须认真登记,由二人以上监销。

第十四条 不得随意传播各类保密会议的会议内容,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外借会议记录、录音。

第十五条 公司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做到专机专用。 第十六条 职工工作调离时,要认真清退本人经管的文件、资料,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在涉外活动中,各级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及公司的秘密。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保密工作,经常对所属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明确责任。如发现失、泄密时,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系统内全资、控股企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单位保密工作规定。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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