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2020-03-03 13:50: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计算机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和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二、保密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泄露国家秘密。

(二)涉及国家秘密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联接,必须实行物理性隔离。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四)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公司保密审查部门批准。

(五)设立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必须经过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六)员工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七)发现国家秘密泄露、可能泄露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司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三、组织管理

(一)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和保密工作,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设立工作由相关组织或机构管理。

(二) 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由公司安全保密管理委员会负责,办事部门为系统科。

(三)申请上网的审核由系统科负责,经部门主任批准后才能办理国际联网业务。

(四) 各上网二级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与保密工作。必须接受各相关组织或机构的管理。

四、违规处罚

(一) 各上网二级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未履行审批制度,擅自上网的,坚决予以停止联网。

(二)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关组织或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必要时取消联网资格。

1、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2、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3、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4、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5、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6、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8、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9、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

一、二条规定的,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交由公安机关和保密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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