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体系建设

2020-03-02 11:06: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诚信体系建设机制

诚信是人们的基本道德观念。“诚者,天之道也《孟子·离娄》”,“言必行,行必果《论语·学而》”,表明诚信是自然规律,追求诚信是做人的基本规律;“政令信者强,政令不信者弱《荀子·议兵》”、“信,国之宝也《左传·僖公二十五年》,”则强调了诚信之于政治生活的重要性。2001年,中央颁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诚信”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提出在全社会建立诚信体系的目标。检察诚信是指检察机关及检察工作人员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忠于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检察权行为准则,依据职权设立的宗旨、目的、范围、程序,诚信履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但有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法律信用的任务,也有通过自身公正执法行为树立司法诚信形象的责任。因此,检察诚信应当是具有基础性和保障意义的诚信,是社会诚信的范本,直接影响着国家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的诚信建设。

一、检察诚信的价值蕴含

(一)检察诚信的法理价值蕴含

古代诚信是建立在哲学道德层面或小范围的商品交易中,现代诚信则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现代诚信不只是熟人之间的“诚信”,更多的是符合法律预设的陌生人之间的诚信。无论是熟人还是陌生人,之所以诚信遵守法律,原因在于能够通过遵守法律实现自己的利益。在法理学的发展中,利益曾被视为法律生活的中心概念,边沁提出“法一般的和最终的目的,不过是整个社会的最大利益而已”,到耶林认为“权利作为法的目的和法的根本标志,而权利就是法上保护的利益”;从马克思认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到赫克构筑起利益法理学,再到庞德将法的功能限定在调节、调和、调解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利益被认为是法律生存的真实意义。其实法律将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条文形式确立下来,就在于将当事人之间的可期待利益以国家强制力形式予以保障,要求当事人予以诚信履行。在刑事领域,法律将何种行为构成犯罪及受到何种处罚,以明文形式予以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做到依法定罪,依法处罚,诚信司法。在诉讼领域,法律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明晰,要求当事人在庭前准备,庭中审理,庭后执行,诚信履行,实现法的利益归属和秩序安排。从构成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这两条主线看来,个人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他人义务的诚信履行,自己义务的诚信履行有利于他人权利的及时实现。因此,诚信是贯穿于法律制定、运行的每个步骤,是法律利益实现的精神资源。法律作为利益的调节器,其实现过程也就是法律利益调节、调和、调解功能得以信用证明的过程。

(二)检察诚信的法治思想价值蕴含

诚信从道德术语转化为法律术语,反映的不仅是法律规范在文字上的差异,更重要的是法治思想的深刻变化。诚信执法、诚信司法、诚信守法诉说着清晰的法治思想脉络——德治、法治、德法合治。

1、提倡检察诚信建设是对传统德治思维的扬弃。传统的德治有两大根本条件,一是宗法社会结构使“尊、孝、亲”宗法伦理和“诚、义、礼、信”等处世道德能融为一体。二是道德与刑律合为一体,刑律被等同于法律,从而借助法律的强制力推行道德成为可能。在传统德治两大根本条件均已经不复存在的当下,德治精神却因认识论上“否定之否定”被普遍运用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以德治国主要是要求领导干部加强自身道德修养,破除“官本位”意识,养成“守法公民”意识,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诚信本质就在于要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任何自己的私利”、“甘做人民公仆”等话语转化为每一位权力拥有者的实际行动。检察诚信要求检察人员对待职权应当以甘做人民公仆的意识,公正无私、执法为民。

2、提倡检察诚信建设是对现代法治思维的拓展。法律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但有了法律并不等于有了法治。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在强制力被滥用或缺损时,法治便遇到了障碍。法治思维的首要命题是法律至上。法律至上要求人们以已有法律做为自身的行为准则,实现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换言之,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必须被实现(也称法律实现)。法律实现过程具体可分为执法、守法、监督等形态。检察诚信顺应了法律实现的要求,检察诚信要求检察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应严格依照权力设立宗旨、目的、行使范围、行使程序等规定,诚信履行。

3、检察诚信建设是德治与法治结合共治的标本。德法合治不是一种理论的杜撰,而是有其外在的历史依据和内在的规定性。首先,中国两千年礼法合一的法治发展历程和西方的自然法与实在法的思辨历史说明了德法合治具有相当的外在历史依据。其次,德法合治具有内在的规定性。法律是一种外在的他律性规范,道德是一种被内部化的、自律性规范;法律着重于抑制人的非理性,道德则更多的倾向于激发人的理性;法律依靠强制力实现自身的预期目标,而道德则依靠内心服从及社会舆论实现着自身主张。人类历史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纯粹的法律之治将会因强制力过于泛滥而陷入逆反困境,纯粹的道德之治将会因为道德多元和道德相对而陷入虚无和混乱困境。因此,现代社会的最佳治理途径是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之治。法律与道德基于人的本性多元而存在的,各自独特的功能恰恰是相互弥补的。通过道德,能够将法律的外在、他律规范内化为行为者的自律性规范;通过道德,能将法律所抑制的非理性调适为行为人的自觉理性;通过道德,能将法律的强制后盾消解为行为人的内心服从和社会良好舆论。

检察诚信以道德表述的形式将法律关于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性规范内化为检察人员的自律规范。呼吁检察人员诚信检察,将法律实现过程的所可能出现的非理性行为,以诚信履行法律设定检察权的宗旨、目的予以消解。

二、检察诚信建设的现实依据

(一)形势发展和法治建设呼唤检察诚信——必然性

公正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执法不公不廉很容易引起民怨甚至激起民愤,最终导致政法机关形象乃至党的形象受到损害。在今年初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政委站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从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着手,明确把公正廉洁执法作为全国政法机关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深入推进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

公正廉洁执法就是要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尽管检察职权拥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但并不意味当然地拥有人民群众的诚信认同,法律监督的公信力还是源自于司法公正。检察诚信正是体现和包容了公正廉洁执法的实质内涵,要求把“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要求内化为检察人员行使职权的自觉行为。通过诚信为人,真正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的检察事业;通过诚信执法,真正做到崇尚法治,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通过诚信守纪,始终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通过诚信与民,自觉服务保障民生,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树立良好形象。因此,在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中,打造诚信,维护诚信,实践诚信既是时代的理性呼唤,也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检察职权行使过程中存在诚信缺失现象——必要性 在法治环境中,作为公权行使一方的检察人员对自身权力的观念应当是保守和积极两向兼备。检察人员通过保守观念实现对权力恣意行使欲望的抑制,通过积极观念实现对行政权、审判权滥用的抑制。但是出于个人价值判断、好恶或者源于对私情、私利的追求而违背职责要求的现象并不罕见,少数检察人员或凭借法律话语权的掌控优势,对诉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设置障碍,或任凭传统人治思维惯性,向当事人进行权力“寻租”,都无疑在破坏着检察诚信。从社会学角度看来,当事人都是在现实法治环境下形成对权力运行、权力机关的看法,并进而决定着自己的诉讼行为选择。其实,在法治环境中,诉讼当事人应该意识到自己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意识到自己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义务,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端、维护权利。但现实中一些诉讼当事人的做法却截然不同,总是有部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在具体选择上体现着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的不信任,当事人及其亲属千方百计疏通关系、送礼行贿的事例时有发生,试图动用权力运行潜规则,通过各种非诚信手段实现着自身的非法目的。因此,检察人员的价值理念取向、当事人自身法律意识及行为方式选择共同决定了检察诚信建设的重要与艰巨。

三、检察诚信体系构建

检察诚信体系构建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程,既需要思想认识层面的不断深化和提高,也需要制度机制的不断完善提供有力保障,实现循序渐进的持续发展。

(一)建立完善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

“诚信需要一个稳定的载体,用于记录和传播诚信及违背诚信的人和事,从而给诚信者以持久的荣誉和信赖,给人们对违背诚信者以疏远和警惕”。在高检院新近出台的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把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建设列为加强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这也为检察诚信提供了最好的载体。执法档案的价值与诚信建设的目标一致,诚信建设的要求也与执法档案的目的呼应。因此,将检察诚信与执法档案有机融合,把检察诚信细化为执法档案的具体内容,通过客观真实记录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是否诚实守信、依法办案、诚信履责、规范行为,进一步强化对检察人员的考核监督和科学评价,增强干警依法办案、廉洁从检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努力打造一支诚信为人、诚信执法、诚信守纪、诚信于民的检察队伍,不断推进检察工作的发展。

1、客观真实记录。诚信需要行为作为表征,行为需要文字作为历史档案。将检察人员的诚信履职行为以文字、图像、照片等形式予以记录并形成档案,实事求是。诚信并非检察领导人员特定义务,而是每一位执掌公权的人员应尽的义务。诚信档案应当由检察人员个人申报和相关部门搜集。

2、内容全面详尽。诚信档案应当有详实内容,客观而全面的记录检察人员在诚信为人、诚信执法、诚信守纪、诚信于民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诚信执法、诚信守纪要求检察人员以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作为检察诚信的核心内容,以案件质量考评等级优劣、办案用时情况为档案资料形式。诚信于民要求检察人员除了检察工作之外,要积极参加所在社区活动、进行工作之外的守法情况在人民群众中起到示范作用,通过守法行为征表检察人员的法律信用。

3、考核评价实绩。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检察诚信的引导、激励、保障机制,使诚信者受到尊重、奖励,使不诚信行为受到监督、谴责和追究,对违法违纪的行为严肃依法处理。对每位检察人员的诚信程度评价与奖励、职级等挂钩起来,通过强化不同阶段的考核,突出诚信评价的重要地位,促进和增强检察人员的责任意识。

(二)营造诚信工作氛围,培育检察官公正廉洁的品质

检察官的工作环境是否能为其提供独立的行为空间直接决定了其公正廉洁的品行是否能够养成。除拥有自身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外,检察官的外部工作环境深刻影响着自身道德支配,尤其是检察机关行政领导的引领作用。检察机关的领导可以运用自身行为,以身作则、带头示范,以务实诚信的工作作风引导自己下属保持诚信品质;以严守纪律、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向下属公开承诺,主动接受下属评议和监督。检察机关的领导还可以通过行政管理方式与各检察人员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和廉政建设责任书,就检察人员遵守政治纪律、办案纪律、履行工作职责、服从管理等方面做承诺,以行政管理方式激励检察人员树立诚信意识和履行诚信职责。

(三)开展检察文化活动,促进诚信检察建设

诚信建设不仅可以依靠行政管理的体制问题来予以营造,还可以通过文化活动将诚信融为检察人员的日常生活方式,让检察人员在参与文化活动的同时,接受检察职业道德和检察官形象的教育、熏陶、引导。通过文化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引导激励其他检察人员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通过一系列的学习教育活动,灌输诚信知识,掌握诚信原则,提高诚信意识,切实领悟以诚待人,以信立身,以诚立业,以信兴业的真谛,着力构建检察诚信文化,为检察队伍建设注入诚信理念、诚信内容。

(四)强化组织保障,建立诚信推进机制

借《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明礼诚信”确定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之一的契机,检察机关将诚信引入到检察工作机制中。通过设置组织架构,建立检察机关诚信评价体系,并根据岗位、人员变动及时进行调整、充实组织架构。通过诚信领导小组对下属检察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检察人员的诚信等级,并通过日常考核监督,引导检察人员的日常行为规范,确保诚信档案的各项考核内容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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