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校园文化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020-03-03 13:36:3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学院校园文化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近几年学院校园文化建设的持续深入开展,校园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学院校园文化内涵不断得到提升。为规范校园文化秩序,以制度保障学院校园文化建设工作的持续推进,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作为学院现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补充,以此进一步完善学院资产管理机制。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述校园文化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确认为学院所有,但不在设备处固定资产管理范畴内的单位价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总和。种类包括学院自筹资金购置的资产、通过政府采购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与校园文化相关的文化作品、实体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院校园文化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登记备案、校区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党委宣传部、分校区综合办作为学院校园文化资产的一级管理部门,资产划归单位作为二级管理部门。

第四条 全院师生员工、各系部及其他到学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校园文化资产登记备案

第五条 学院各类校园文化资产在申请、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并经相关责任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其经手形成部门及时到所辖校区一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手形成部门在办理登记备案时需提供资产采购、验收的材料凭证以及资产具体信息,一级管理部门需认真核对材料凭证,确保资产验收手续完结,并现场验证资产具体信息。

第七条 一级管理部门通过“校园文化资产管理系统”对入库资产进行合法性编号,并将资产的名称、类别、规格、实际价值、归属部门、存放位置、实物照片等进行电子信息登记备案。

第八条 校园文化资产以实付金额作为其实际价值,一些具有投资价值的文化作品,以一次性支付作者的费用作为其实际价值。

第九条 一般情况经手形成部门即为资产的归属部门与使用部门,在一级管理部门对资产登记备案后,经手形成部门将作为资产二级管理部门。

第三章 校园文化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校园文化资产限在学院内使用,各级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资产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 各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学院校园文化资产负有日常检查、督促维护的责任,以确保资产的完好度。资产出现异常状态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进行维护,并上报各校区一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资产一级管理部门对所在校区校园文化资产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并实行报告制度,每学期应检查核对当期资产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原则上经过登记备案的校园文化资产不得变更具体信息,特殊情况除外。确实需要变更的,经相关主管院领导批准,由该资产二级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一级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通过“校园文化资产管理系统”完成变更。

第四章 校园文化资产的报废、退库

第十三条 学院校园文化资产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寿命已到确已丧失效能的;质量太差或损坏至无法修复或无修理价值的;由于特殊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的可申请报废。

第十四条 经学院领导批准,因特殊原因调出、出售、捐赠的校园文化资产,要由二级管理部门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五条 资产报废、退库程序:

1、由资产二级管理部门提出报废、退库申请;

2、资产一级管理部门核实资产信息,提出处理意见;

3、学院办公会审核,给予意见;

4、回收残值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核减校园文化资产。

第十六条 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学校资产丢失和损坏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由过失人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的,学院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整改,不能按时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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