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办法

2020-03-02 18:47:0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镇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依照**文件精神及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条镇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析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维护和有效使用,对资产的立项、招标、采购、验收、使用、维修、保养、闲置调剂、报废处置、评估、统计报告等项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镇政府的经营性资产实施产权保护,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国有资产是指通过财政性资金投入及投入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接受划(调)拨、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往来款项、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在规定起点(一般设备为500元、专用设备为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到规定起点的整批同类资产(整体价值在5000元以上)或作为主要设备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但能为使用者较长期地提供某种特殊权利或有助于使用者取得收益的资产,如专利权等。

(四)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三条镇财政与财务管理办公室是镇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镇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镇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审批,负责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的编制及绩效评价;

(三)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以及产权登记等工作;

(四)负责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担保行为的审批和对镇国有资产收益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镇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况进行查处。

(六)向镇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四条 镇公共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协助镇财政与财务管理办公室做好镇经营性资产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代表镇政府行使佛堂镇的经营性房屋及建筑物、土地等资产所有人身份,并统一办理房屋、土地所有使用权证;

(二)负责镇经营性房屋及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的日常维护管理,实施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三)负责经审批同意的闲置经营性房屋及建筑物、土地等资产调剂、出租、出借等具体工作,负责对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处置;

(四)负责对外公告房屋及建筑物、土地等资产出租、处置等信息;

第五条 镇党政综合办公室是镇政府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补充完善固定资产卡片信息;

(二)具体组织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清产核资、登记、统计汇总;

(三)办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购置、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有关资产变动的具体手续;

(四)负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计划管理,并做好新增资产的审核、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资产配置严格按照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的原则,对有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原有资产进行更新,必须实行先处置后配置,购置资产除国家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申请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及

预算额度,经分管领导同意、镇财政与财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镇长审批,单价2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同意;

(二)经镇长审批同意,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购置,凡属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凡属基本建设类固定资产的建造和购置,应按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购置的资产均应办理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其发货票据经验收人、采购人、分管领导签字后,办理固定资产物资入库手续,对验收程序不完备的,镇财政部门不予办理经费核销。

第八条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盘盈资产及无原始价值凭证的资产,比照同类资产价值结合新旧程度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第九条资产的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镇财政与财务管理办公室与资产归口部门负责对资产进行定期检查。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拆除、出借、改造或改建资产,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为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积压、浪费,对长期闲置不用的,利用率低的和使用不合理的资产,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与资产归口部门有权做收回或重新调拨处理。第十一条人员调离必须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对于没有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调离人员,不给予办理调转手续。镇内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动时,必须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办理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资产的接交和领用严格按照有关手续办理,资产原则上不准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和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同意。单价在10,000元以上的设备外借,应当经镇长批准后,统一到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办理借用协议后,方可借出。借出的资产由归口主管部门按期收回。

第十三条凡属镇政府的非经营性的固定资产,任何部门或个人都无权将其转卖、转让、抵押、担保、赠送、注册办企业,特殊情况需要经镇长(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批准,属于政府的固定资产转卖、转让、抵押、担保、赠送、注册办企业或经商、投资入股等,必须报镇政府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经镇长(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批准后,才能以公开的方式确定受让人,经销商和承租人。

第十四条资产发生损坏和丢失事故时,使用保管部门应立即向镇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事故鉴定和侦破,提出处理意见。丢失的资产经过一年以上的时间查找仍无下落的,应由使用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丢失事故处理报告单,根据固定资产丢失的情节和损坏程度,提出经济赔偿和事故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凡是使用期限已经超过设计寿命的,技术已落后,材料和能源等费用消耗度过高,工作效率低,无使用价值的或因损坏严重而无维修价值的资产,可申请报废。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固定资产报损申报表,经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鉴定、报分管镇长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报废后的固定资产的账

目、单据、卡片和档案保管期限按有关文件进行。报废后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应统一上交镇财政专户。第十六条本制度由镇财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印发之日起试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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