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开篇陈词1

2020-03-03 04:09:5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控方开篇陈词

主持人,各位评委、领导: 大家好!

控方认为,本案被告人周永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结合事实与法律,本案被告人其行为已经触犯该罪,理由如下:

第一,从主观方面来说,被告人周永系国家工作人员,且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符合贪污罪主观构成要件。

通过案情,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周永系某市委办公室主任,在管理公共财物时,未对电脑来源做出解释说明,后离职时将其占为私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直接故意昭然若揭。

第二,从客观方面来说,被告人周永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符合贪污罪客观构成要件。

首先,周永是代表市委办以工作需要为由索要电脑,而并不是以谋取利益为名义。显然,水务局也是在知道这两台电脑是作为办公使用的情况下给市委办的,所以该电脑属于公共财产,而并非送给周永个人的赃物。

其次,电脑给市委办后,周永身为市委办公室主任,具有管理、支配公共财物的权力及便利条件。其利用职务便利,在调离市委时,将本应移交的两台电脑占为己有,其行为当属于贪污罪中的侵吞公共财物。

“犯罪的外衣再华丽,我们也能看穿它的本质。”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周永利用职位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更侵犯了职务廉洁性。控方认为,周永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

控方意见发表完毕,谢谢! 雨姐:

控方陈词我认为要开门见山,一个劲的往贪污里说,论其贪污的特点。所以我就直接把观点亮出来,没有加什么幽默的色彩,业务水平有限,请多包涵,还请你自己把关斟酌,最好找有经验的同事来看看。

还有,因为两台电脑到底是否属于市委办的合法财物还没有定论,所以你不能直接说属于本单位的财产,可以说是水务局借给市委办办公使用的,而周某正好负责接收、管理和经手,但是电脑无论是水务局的,还是市委办的,都绝对是公共财物。

所以,这个客观方面就有两个观点要明确:

1.电脑是公共财物。

2.周利用的职务便利是贪污罪中的支配、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而不是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职务便利! 到后来和他们pk是否是受贿罪的时候:

可以从主观和客观说:第一,周是以工作为由要,而不是以为他们谋利益的名义要,这点水务局也有共识。

第二,案情交代,周要来电脑之后也没有帮水务局谋利益,且一直放在单位使用,一个给同事工作用,这个没话说;另一个给自己用(估计到时候辩方会拿他用来玩游戏什么的说事儿),这个你别管,你就说这正好说明了周他以管理、支配、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把电脑公物私用,但不是私有,到后来走的时候才私自占有。

Tmd,都快天亮了,好刺激,辩论赛加油!去干妹妹我干不了的事业!把他们喷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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