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2020-03-03 03:50:0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借款的管理和核算,防范资金风险,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分(子)公司。 员工借款的范围和借款的主体 第二条

员工借款的范围

(一)

员工因公出差需借支的差旅费。

(二)

公司委派外出培训、学习需借支的费用。

(三)

公司员工发生工伤需支付的医疗费及医疗相关费用。

(四)

经财务部核准的业务相关周转金、备用金。

(五)

其它因业务需要必须提前预支的款项。 第三条

员工借款的主体

(一)

公司行政管理部门科室人员;

(二)

营销部销售员和供应部采购员,以及各自部门内勤人员;

(三)

生产部、设备部、质管部科室人员及部门授权的班组长;

(四)

制造厂、矿山车间科室人员及车间授权的班组长;

(五)

公司调度员级以上管理人员。

(六)

上述规定以外的人员有出差任务时,由同行有借款资格的员工借现金备用;无同行人时,由部门管理人员代借并负责监督按公司规定使用借款,承担相关责任。 员工借款的额度

第四条

员工借款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由财务部通过网上银行转至借款经办人的农行银行卡。

第五条

1000元以下的借款不予办理,由经办人自行解决。 第六条

一级部门负责人以外的中层人员、调度员、员工,单笔及累计借款不得超过2万元;超过2万元时,由所在一级部门的负责人作为借款经办人负责办理。

第七条

营销一部、营销二部、营销三部负责人在本办法中与一级部门负责人权限相同,负责审核本部门的借款和履行相应职权。 员工借款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员工借支款项需填写“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据”,借据应写明借款事由和金额,并准确预计借款归还日期。

第九条

员工借款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公司一级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部门负责人对员工借款发生的必要性和额度进行审核,并对预计还款日进行核实,避免超期占用公司资金。部门负责人审核完毕需在借据相应栏签署“借款情况已经部门核实”等字样并签名和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条

单笔不超过2万元且部门累计不超过8万元的借款,可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到财务部办理,但需在借据相应栏签署“借款情况属实,同意借款”等字样并签名。

第十一条

超过第十条规定范围的借款由部门负责人亲自办理,借款必须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办理。

第十二条

单笔10万元(含)以上或部门累计借款超20万元时的借款,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再报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到财务部办理。

第十三条

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供应部发生的单笔超过2万元或部门累计超过8万元的借款由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到财务部办理。

第十四条

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因公出差不能履行签批职责时,由发生借款的部门负责人向其电话申请,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同意后电话告知财务部经理办理。借款办理后由财务部持已办理的借据找公司领导补签,补签应注明“补”等字样区别于事前签批。

第十五条

借款应在银行工作日期间(周一到周五)办理,事先应提前一天向财务部电话预约。突发性紧急事务导致不能提前1个工作日预约的,由借款部门负责人向财务经理申请协调解决。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财务部根据本制度审核借款手续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借款应拒绝支付。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规定的员工借款,财务部要及时办理。 第十八条

员工取得借款后应及时按用途使用,业务完毕尽快取得相应合法发票等手续到财务报销。

第十九条

员工报销款项应首先用于偿还借款,财务部在办理报销时同步检查之前欠款情况,如有未清款项,及时扣回并退还借据。

第二十条

借款到期前,发现不能按期了结的工伤借款,由原借款经办人在到期前办理“借款延期申请书”并经审批,审批流程和权限与办理原借款时相同。借款延期只能办理一次。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有权对每笔借款进行核实和跟踪检查借款使用情况。对超过3个月的借款,借款部门应每隔3个月向财务部书面报告一次借款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应建立《员工借款管理台账》,详细登记每笔借款,并适时掌握员工借款总量、报销和还款的情况,动态检查到期日,对逾期未还借款下发“员工借款清欠通知单”(见附件)催收,并定期将逾期借款情况报总经理审阅。 第二十三条

对接到“员工借款清欠通知单”后仍未还清借款的员工,执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对于有辞退意向和辞职意向的员工,应事先通知财务部核实有无借款,待其还清所有借款后,再履行相关手续。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因经办人过错或部门负责人审核不严,或部门负责人对借款的使用监管不力造成借款坏账的,由部门负责人全额赔偿坏账损失。坏账损失超过2万元的,同时移交公司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处理。

第二十六条

部门负责人在本部门发生借款坏账负责全额赔偿时,必须对坏账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报告,如发现借款经办人或相关人员负有相应责任的,向公司书面举证的情况下有权申请划分适当赔偿责任给相关责任人。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子)公司借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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