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05:35:4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医院病历归档复印管理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时后的病案都应回收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有关资料必须在病历归档后到病案室办理。
(二)复印病历申请人只允许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和司法机关。
(三)受理申请时,需按要求出示相关证明,到病案室按章办理复印有关资料事宜。
1、是病员本人的需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2、是代理人的需出示病员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是死亡患者近亲属或代理人的需提供病员的死亡证明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近亲戚的法定证明材料。
4、是保险机构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需提供近亲戚或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公安、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查阅或者复印病历的,需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办理。
(四)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五)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病案室工作人员和申请者在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需加盖病案室证明印章方视为有效。
(六)病案室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完毕后,可以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向申请者收取工本费,并出据发票。
(七)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外单位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时,需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在病案室查阅。
(八)病案只限于本院临床、教学、科研人员借阅,且不得随意带出病案室。如必须借出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在2周内归还,过期归还者按违规处罚。 (九)为科研或教学大批量借阅病案时,须事先与病案室约定时间,由病案室按时提供,每次借阅不得超过三十份,并保留在病案室指定的柜内,一个月后归档。
(十)严禁我院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帮助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有关资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其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负 (十一)发生医疗纠纷争议时,病历封存的处理程序:
封存病历原件者-医患双方在场-双方签字封存(病案室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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